我在《超越利益集团》一书中简单讲述了西方陪审团制度的起源。司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公正,陪审团制度目的就是为了公正。就起源来说,陪审团制度出现之前,欧洲很多地方流行“神判”。什么叫“神判”?比方说怀疑某人偷东西,又没有证据,怎么办?找一块烧红的烙铁,让嫌疑人用手抓,然后包起来,过几天看伤痕的情况,决定此人是否有罪。陪审团制度就是源于这种“神判”。它们具有几个共同点:一、公开性。都有很多人围观审理过程,不是某人或某几个人单独决定,至少也有当事人双方;二、程序正义。“神判”的过程有严格的程序,并有专人负责程序,公开性也是为了监督程序。三、追求公正。“神判”对于公正的要求,建立在有一个“神”超越所有人的利益而客观公正的基础上。以“神”的启示做出的裁决,对于所有人都是公正的。这一做法颇为类似中国远古时期的甲骨文,用火烧灼会出现裂纹,人们根据裂纹来做决定。现代社会还有人经常说“天谴”之类,就是这种古代“神判”的遗留。
随着文明的发展,人们渐渐知道“神判”并不可靠,还得靠人。西方的陪审团制度就是用人代替了神。其实,这种倾向在哪里都一样。在司法活动中用人代替神,同时追求公正,在中国的出现比英国的陪审团制度更早,只不过方式不同。英国陪审团制度一出现就开始遇到问题。比方说,“神判”时的开放性、公众围观是自发的,尤其是通奸之类的罪行进行“神判”时,欧洲没文化的民众围观的积极性更高。一般案件,当事人双方加权威人士就行了。但是,陪审团制度既不可能无限制地让陪审团人员数量庞大,又要保证陪审团的存在,如何组成陪审团就成为一个很微妙的事情。
为了防止金钱的影响,陪审成为公民的义务,也就是说,“神判”时代大家的自愿围观,到了陪审团制度就变成必须围观,不围观不行。事实上,很多人并不愿担任陪审团成员,耽误时间,耽误自己谋生。因此,现在有些地方也给陪审员发一些补助。这个问题实际上很微妙,钱多钱少,就会关系到陪审团成员的态度。对于谁能当陪审员,也很复杂。英国在南宋时期出现的《大宪章》规定,对于贵族的审判,陪审团应由贵族组成。这是一个典型的不公正,因为贵族陪审团与贵族被告在大的利益上是一致的。这一不公正在西方延续了很长时间,比方说美国历史上对黑人的审判,很长时间里,陪审团成员都是白人。直到辛普森杀妻案审理时,这个话题还被人提及。在这次迈克尔-杰克逊私人医生莫里的审判中,陪审团成员的资格问题,依然受到高度重视。
媒体报道说,美国在形成这个陪审团的过程上就花了很多时间。从480名候选人中进行挑选。这480名候选人并不是自己报名,而是有资格限制的,比方说年龄、教育程度、稳定职业、平时表现、健康状况等,一般来说,就是中国人概念中的良民。每一个候选者都要填写一份长达23页、列有117个问题的问卷,问题主要涉及他们是否有使用处方药的经历以及是否与医生、名人、新闻媒体和执法部门打过交道。然后挑出84人,控辩双方的律师与他们进行对话,根据问话结果并结合他们的背景做出取舍。据报道,在这个过程中,有10人以影响个人生活为由而退出。最终确定了7男5女。
这么复杂的程序,主要是为了排除陪审团成员可能的利益关联甚至倾向性。包括他们对医生是否有偏见,对镇静剂是否有倾向性的陈见,对于名人是否过分崇拜或仇视,对于执法部门是否有偏见等等。由此我们看到在西方政治或法律中同样存在的对于“超越利益集团”的要求。但西方法律中对于“超利益”的要求本质是,控辩双方作为最强大的利益对抗,各自主动表现,超利益者只是被动的围观,而法官只是维护程序公正。最终的结果呢?能否产生辛普森案的荒谬结果?不好说。
在这个过程中,媒体的作用尤其重要。被告莫里医生的律师曾经要求限制陪审员的人身自由,以免他们受到外界舆论的影响,法官没有同意。但法官还是要求陪审员遵守一项规定:不能在微博和博客上公布有关此案的消息,不能在网上调研,审判结束3个月内不能利用自己的身份获得任何资料来谋利。这里有几层解读。首先,作为陪审团成员,其实也是可以谋利的,比方说接受采访时收费,那么,当媒体给出的费用足够诱人的时候,会不会改变陪审员的判断?美国法官以“审判结束3个月内”的时间限制,避免了这种可能的状况,但是,我们必须意识到,媒体加上金钱,是完全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媒体绝不是天生就客观公正,媒体并没有天然的客观公正的光环。中国的媒体人也不能在这个问题上自作多情,时刻标榜自己就是客观公正的化身。
其次,媒体或其他机构用金钱影响陪审团的客观公正借助法官的规定只是“可能”会避免,因为,如果暗地里有人收买陪审员没有被发现,法官的规定也没用。这也正是莫里医生的辩护律师要求将陪审员“封闭”起来的原因。当一个社会主张个人主义,人人都以自私自利为第一原则的时候,辩护律师的这一要求很正常。但法官知道这不可能,所以否决了“封闭”要求。由此我们也能看到,客观公正相当大程度还是掌握在某些个人的手里,法官接受提议或否决,并没有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因此,我们也不该对制度过于迷信,关键问题上,还在于人,还是人治。
第三,即便排除了利益上的直接勾连,媒体所造成的舆论环境也会对客观公正产生巨大的间接影响,比方说,媒体舆论如果都同情迈克尔-杰克逊,陪审团成员受媒体舆论的影响,很可能倾向于做出不利于莫里医生的判决。这种状态在媒体私营化的氛围中很可能出现。媒体私营化简单说就是媒体掌握在资本手里,或者掌握在像默多克那样的个别媒体垄断者手中,如同英国大选一样,默多克喜欢哪个候选人,就可以让自己的媒体全力支持,从而影响选举结果,如果媒体老板喜欢或痛恨迈克尔-杰克逊,也可能发动舆论攻势,达到影响陪审团的目的。
所以,西方政治和法律的确存在对于客观公正的要求,为了达到这一要求,他们也在细节上做出种种“超越利益”、“超越利益集团”的努力和制度规定。但是,尽管他们制度繁琐且耗费很大,依然难以真正做到“超越利益集团”,只剩下程序正义这一最后的遮羞布。陪审团制度在欧美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小,也是此种方式效用有限的证明。在西方政治和法律的这一困境中,媒体是当代西方最大的问题之一。莫里医生审判案显示出西方社会自己对于媒体已经有高度的不信任和怀疑。前不久我写过文章指出,任何案件的当事人同媒体的接触,中国的法律都应该有相应的规定和限制,不能把媒体变成放大某一种利益的工具。那么,中国古代政府是怎么做的?中国古代政府如何做到“超越利益集团”?这里不详述了,大家看书以后自己找答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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