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关于活熊取胆的话题又热了起来。查了一下,早在2006年在下就对同样的话题发表过帖子,对动物的属性、人和动物的关系、动物保护主义和现行法律的矛盾等问题做了论述。的现在的争论,还是和当年一样,其实并无新意。故把当年写的帖子汇集起来,以供参考。
一,由动物的法律属性谈活熊取胆
宋公明
动物就是物,只不过是会动的物。在动物园的动物是园产,是有主之物;个人饲养的动物则是个人的财产。在这一点上,园养动物和宠物与饲养场的鸡、猪没有什么不同,都属于有主的财物,所有人具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所有人可以用牛耕田、挤奶;用马拉车;用鸡下蛋,用熊之类的展出、表演马戏,当然,也可以取胆汁出售,等等。这些都是把动物当成“物”来来使用的,和使用其他物品没有什么不同。如果有人侵害了有主的动物,实际上就是侵犯了所有人的物权,如果情节严重则可构成侵犯公私财物罪,那个用硫酸泼熊的大学生就是这个罪名,而无论这个动物是不是珍稀动物。
野生动物属自然资源,也属物的范畴。其中珍稀动物受法律特别保护,不允许伤害,也不允许私自收养。对于其他野生动物经过批准可以捕猎或人工训养,例如海洋捕捞(可怜的鱼类呀!)、海水养殖等。
动物是个庞大的概念,从低等动物到高等动物,情况实在复杂得很。人类保护野生动物是为了保护生态平衡和野生资源,并不是也没有必要把动物人格化,用人标准替动物作想,那不过是唯心主义的伪善而已。例如人体内的寄生虫,苍蝇、蚊子、蟑螂,不也是动物吗?为什么要杀之而后快?如果说这些是昆虫,是低等动物,那么老鼠呢?它不是高等哺乳动物吗?以人的眼光对动物分三六九等,对动物有什么意义呢?难道杀死一只蚂蚁和杀死一只大象有什么本质的不同吗?如果动物会开口,它一定会问:法律面前动物与动物为什么不平等?
最近因活熊取胆的事,又闹得沸沸扬扬.其实取熊胆与挤牛奶,割鹿茸,剪羊毛,阉割猪,喂填鸭之类有何不同?如果说残忍,把鱼活生生的刮鳞,活生生的油煎,不是更残忍吗?怪不得君子要远庖厨,嘴里吃着生猛海鲜,心中存着大慈大悲,酒肉穿肠过,佛在心中留.这种“眼不见为净”,是不是自欺欺人?是不是妇人之仁?是不是蠢猪式的仁义?
人类把包括动物在内的地球物质作为资源加以利用,这是不可避免的事,素食主义者也要吃植物吧?奇怪的是,崇尚丛林法则的人,认为人都是自私的精英们,对人剥削人、人压迫人认为是合理的天经地仪的,而对动物却好象特别关爱有加。也许对他人心地越是残忍,就越是想要在动物身上表现自己有仁爱之心吧?黄世仁的老母不是也在念佛吗?残忍到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老板,养宠物的也不少吧?
当人心不能换人心,看着自己的同类在互相残杀,看着自己的同胞在贫困线上挣扎,对只讲所谓效益不顾公平而对剥削压迫心安理得,却对动物(当然,只是某些特定的动物)大发善心,是不是有点想骂一声“妈妈的”?
2006-1-16
二,很无奈--根据法律,动物是可以虐待的
宋公明
首先要声明,在下说这个话,并无赞成或鼓励虐待动物的意思。在下只不过是实话实说而已。动物是可以虐待的,有以下几个理由:
一, 只要不违法,什么都能干。这个话也不是我说的,而是某些精英们鼓吹的理论。虐待动物并不违法,所以是可以干的。当然,这里是指所有权属于自己的动物或无主动物,且不在野生动物保护范围之内。动物的法律属性是物。《物权法》规定,物的所有权人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对物的使用,谈不上虐待不虐待。例如坐在板凳上,不是对板凳的虐待。同样,骑在马上,也不是对马的虐待。这个法律也不是我制定的,不服气可别冲我来。
二, 那么制定一个《反虐待动物法》,动物不就不可以虐待了吗?然而这个法似乎是专门用来保护猫狗的,欲规定不准吃猫肉狗肉。如果脑子没有进水,就该知道动物是一个极为庞大的概念,天上飞的,地上跑的,水里游的,什么都有。总不能唯猫狗独尊,特别享受法律保护的待遇,而其他的动物不能享受吧?难道猫狗是你的祖宗不成?如果不是又凭什么把动物分成三六九等?法律面前,蚂蚁和大象是不是也应当平等?然而人类要生存,要发展,就不可避免地要利用动物资源,对一些动物就只能有失恭敬了。生吞活剥,水煮油煎,剪毛挤奶,活体解剖,也在所难免。蚂蚁可以食用药用,大象也可以用来搬运和表演。牛可以用来耕田挤奶,羊可以剪毛剥皮,马可以骑乘拉车,当然,狗和猫也不能搞特殊化。养而食之,自古已然,于今不绝,就是某些人认其为亲爹也不能禁止。
三, 再说什么叫虐待?食用就是虐待吗?食用者未必是屠宰加工者,为何只惩罚食用者?再说宰杀是虐待,养宠物就不是虐待吗?以人的标准对动物,把人的愿望施以动物,是唯心主义,未必就是善待动物。例如给狗狗穿衣服,狗狗未必领情。如果以人的标准来对待动物,那么公男人挤母牛奶,是不是流氓行为?电影《刮痧》中,中国人给小孩治病,美国人硬说这是虐待孩子。过去外国人给孩子打针,中国人也曾以为是洋鬼子吸取孩子魂魄。人与人尚且如此,人对动物的所谓一片好心,未必不是适得其反。农夫好心把冬眠的毒蛇暖活过来了,自己却被毒蛇咬死了。这种动物保护主义,不是很可悲吗?如果真的有善心,为何不施于同类?对同类自相残杀,自相虐待,却去对异类讲善心,说是关爱每一个生命,这不是笑话吗?
四, 或曰:动物是物,那么人物是物否?人可以物化,例如文学美术作品中的人物,电影电视中的人物,是物化的人,但是不等于人。打碎塑像,不等于打人。但是人的物化,也会使物人化,甚至使物神化。所以破坏了神像,不仅是毁物,而且亵渎了神灵或偶像。国家的仪仗、礼器、货币,都是物,但也都不能亵渎和破坏。历史上人类也曾把某些动物神化,加以供奉,祭祀,崇拜,所谓图腾是也。但是这和动物保护主义是两回事。21世纪了,有人把狗猫之辈当成宠物,这倒可以理解,但是如果当成神灵祖宗,就不可理喻了吧?
2010-2-3
三,那就制定个法律如何?--制定《反虐待动物法》的可行性研究
宋公明
近日,由于发生了动物保护主义者在高速公路上拦截运狗大货事的事件,引发了动物保护问题的又一波争论。狗贩子是否违法犯罪另当别论,如果你有证据或线索应当向公安机关举报,而不能自作主张去拦截。所谓动物保护主义者组织,如果没有经过注册登记,就是违法组织,更谈不上执法权了。擅自在高速公路拦截运输车辆,是搅乱社秩序的行为,造成交通堵塞,货物受损,已涉嫌刑事犯罪,至少,违反了治安处罚条例。可是在“动物保护主义”的保护之下,这些人不仅没有受到惩处,反而被请到中央电视台,理直气壮地宣传他们非法拦截的“英雄事迹”,同时发泄对现行法律制度的不满。他们只恨没有一部《反虐待动物法》,使他们的行为得不到法律的认可。所以立法是他们的强烈诉求。
制定《反虐待动物法》的呼声已叫了很长时间,自硫酸泼熊案后,呼声日高一日。去年二月,更有人提出了具体方案,要用法律规定不准食用猫肉狗肉,违者要给予拘留15天和罚款5000元的处罚。然而猫狗并不能代表动物全体,因此有人讥之为《猫狗法规》,当然也就胎死腹中了。
那么,制定一部《反虐待动物法》是否可能呢?这就要做可行性分析了。在下闲来无事,忽然动了一点恻隐之心,今天就来分析一下。适逢国家六五普法开始之际,就当是做一次普法宣传吧。
一
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才产生的。人类不能把动物世界弱肉强食的自然法则引用到人类社会中来,也不可能把人类社会的所谓的公平正义运用到动物世界中去。
二
法律只能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不能处理人与动物之间的关系。如果人被动物伤害人,只能向动物的所有者或管理者主张权利,而不可能向动物体身主张权利。动物被人伤害了,也只能由动物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向行为人主张权利,而不能由动物本身向行为人主张权利。
三
动物的法律属性是物。对于物来说,具有财产价值和所有人才有法律意义。野生动物之所以受法律保护,是因为野生动物具有经济价值且所有权属于国家。蚊子没有所有人,也不具有财产意义,自身又太弱小,所以随便被人打死。而动物园中的熊,是动物园的财产,所以硫酸泼熊侵犯了动物园的财产权,行为人也是因触犯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罪而被处罚的。人类要生存要发展,就不可避免地要利用动物资源。随着科学的进步,人类可以采用更文明的方法,让动物少受一些痛苦。但是,这仍然是从人类自身的感受出发,是人类自己的心理需要,对动物来说,结果是一样的。
四
动物不具有也不可能具有人的权利。因此,在因动物而发生的纠纷中,当事人代表的只能是人的利益,而不是动物的利益。硫酸泼熊案中,行为人触犯的不是故意伤害罪,动物园是所有人而不是熊的代理人。俗话说,打狗看主人。因为狗有主人,打狗就侵犯了主人的利益。如果主人己要打,或者主人同意你打,那是可以的,狗无法通过法律主张权利。如果因噪声影响了别人,那又是另一回事。
五
那么动物保护主义者是否可以充当动物的代理人,通过法律来维护动物的权利呢?或者说,制定一个《反虐待动物法》,是否就能满足动物保护者的诉求呢?要立这个法,需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第一,需要对动物保护主义者的身份加以界定和确认。总不能只要自封为动保主义者,就可以去干涉别人的行为吧?那么这就需要有标准,要有权威机关的认定,并且发给相应的证书、执照和标志。如果有组织,那么也必须履行注册登记手续。第二,需要对动保主义者及其组织的权力范围加以界定。动保主义者也不能想干嘛就干嘛,不能看谁不顺眼就可以干涉。由谁来授于、授于其什么权力?是行政权还是司法权还是监督权?是哪一级别和多大范围内的权力?都需要界定清楚,不然谁服你管?第三,对动保主义者及其组织享受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也要加以明确。如果和普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没有区别,那还有何意义?第四,要明确动物保护的范围和种类。是在全世界范围内对所有的动物都保护,还是只限于某一国家某一地区的某一种类或某几种种类动物?如果是全球适用,那么需要制定世界性的条约,恐慌怕动保主义者很难办到。如果是中国的法律,那么只能在中国适用,管不到外国。而且针对所有动物,也不可能。如果只针对中国境内的某些种类的动物,那么且不是人为将动物分了国界和三六九等?第五,需要对什么是虐待加界定。剪毛挤奶,填喂圈养,拉车耕地,阉割配种,表演试验,屠宰加工,除虫灭菌,泡酒入药,等等,算不算虐待?如果用人的标准来看,这些都是虐待,那么人类自身还活不活了?把动物当宠物养,给它穿衣洗澡,看似善待却违反动物天性,难道不也是虐待?第六,如果只是从某些人的感受和心理需要出发,那么某些人看不得杀狗杀猫,而另一些人反对杀牛杀猪,鸡鸭鱼虫,各有所好。如果各行其是,那么动保主义自身就要分裂,更不可能制定统一的法规了。第七,如何来发现和认定虐待动物的违法行呢?有人在家里虐待动物,你怎么知道呢?当然,有人贩运或买卖动物,有人将虐待动物的视频发到网上,这样就有人知道了。这说明,所谓虐待动物,一是商业运作中的行为。对这类行为,可以通过规范商业运作来控制;另一类是个人行为,又分两种,一是喂养不当,这是难免的,喂养小孩也有不当的。二是故意虐待以满足变态心理。但这和虐待家庭成员一样,毕竟是极少数人。虐待家庭成员都是不告不理,民不举官不究。那么虐待动物就更加难以用法律来处理了。第八,对于虐待行如何处罚呢?能按照对人身权利的保护处理吗?打伤就是故意伤害罪,杀死就故意谋杀罪,显然是行不通的。如果对食用者拘留罚款,那么还有运输屠宰和加工者呢?是不是都要处罚?不准食用猫狗,那么其他动物就能食用吗?不能处罚,立法又有何用呢?
六
法律是国家实行社会管理的必备工具,是国家统治集团意志的体现。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有不同的统治者,所代表的利益集团也有所不同。当然,对不同的利益集团和群体,在不伤害统治者根本利益的前提下,也需要做一些平衡和妥协。有的国家视牛为神,有的国家不食猪肉,这是因为宗教信仰的关系,与动物保护主义无关。即使在这样的国家,也不可能禁止其他信仰的国民食用。中国是多民族的国家,也是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国家,法律就不能不对各方面有所兼顾。随着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发展,有闲阶层人群增多,动物保护主义也随之产生。但是这部分人大多是无政主义者和主观唯心主义者,而且他们自身对动物保护的范畴和力度,认识也不一致,更没有明确纲领和行动指南,只是随心所欲,凭感情用事。所以真的要他们拿出系统的理论和依据,也是不可能的。对他们这种无法用法律界定的诉求,至少在现阶段,国家是无法兼顾的。他们的诉求与全社会绝大多数人民的利益和现行法律制度,往往是冲突的,例如这次拦车事件。所以国家也不可能满足他们的诉求,否则就会违背大多人民的利益,动摇执政的基础。
结论:宗上所述,制定《反虐待动物法》既无必要,也无可能。
2011-4-25
四,不可避免--动物保护主义与法律的较量
宋公明
鲁迅先生曾写过一篇题为《倒提》的文章,其中说到:“西洋的慈善家是怕看虐待动物的,倒提着鸡鸭走过租界就要办。所谓办,虽然也不过是罚钱,只要舍得出钱,也还可以倒提一下,然而究竟是办了。”
当年中国人在中国土地上,却要受洋人管,倒提着鸡鸭也要被罚,虽然不过是罚款。那个年头,吃得起鸡鸭的人本来就少,难得吃一回还要被莫明其妙的罚款,真是太亏了。不准倒提鸡鸭是洋人定下的规矩,中国人却不得不遵守。不知那些主张人权大于主权的人作何感想?
后来,“帝国主义夹着尾巴逃跑了”,于是,倒提鸡鸭也就无人干涉。但是,随着改革开放,西方的动物保护主义似乎也传染到中国来了。有人也许是吃饱了闲得无聊,想要找点精神寄托,于是就养宠物。宠物宠出了感情,于是就看不得虐待动物,于是就产生了动物保护主义。
不过,动物保护主义的名称并不准确。因为这些慈善家们并不是所有动物都保护。从蚂蚁到大象,动物的种类太多了,有很多动物是人人都讨嫌的,如苍蝇蚊子老鼠臭虫以及病毒寄生虫之类,如果对这些动物也保护,那就是反人类了。所以所谓动物保护主义,实际上只是保护极小一部分宠物,而根据各人不同的喜好,又各有各的保护对象。例如喜欢养猫的,就是猫权主义,喜欢养狗的,就是狗权主义。
因为养狗的人比较多、特别是哈巴狗,所以狗权主义的势力也比较大。最近就有若干狗权主义者上到高速公路拦截运狗的大货车,引起了一场风波。然而无论是狗权主义也好,动物保护主义也好,本身是不是经过登记合法的组织都不知道,更不要说执法权了。所以这些人上路拦车本身就是违法行为,严重搅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如果没有构成犯罪,至少已触犯治安处罚条例。然而这些人竟然还被当成英雄请到中央电视台,宣扬其英雄事迹,发泄对法律制度的不满。
看来,狗权主义者,或者美其名曰动物保护主义者,和法律制度不可避免要有一场较量。保护主义者强烈要求制定《反虐待动物法》,很多法学专家也表示支持。问题是如何界定保护的范围呢?动物家族是如此庞大,不可对所有动物都一视仁吧?总不能唯猫狗独尊,特别享受法律保护的待遇,而其他的动物不能享受吧?什么叫虐待?人类要生存,要发展,就不可避免地要利用动物资源,对一些动物就只能有失恭敬了。生吞活剥,水煮油煎,剪毛挤奶,活体解剖,也在所难免。蚂蚁可以食用药用,大象也可以用来搬运和表演。牛可以用来耕田挤奶,羊可以剪毛剥皮,马可以骑乘拉车。当然,狗和猫也不能搞特殊化,养而食之,自古已然,于今不绝,如果统统禁止,那人类还活不活了?其实,因为养宠物人的多了,如果制定一部《宠物法》倒是很有必要的。
人类把包括动物在内的地球物质作为资源加以利用,这是不可避免的事,就是素食主义者也要吃植物吧?也要使用动物制品吧?
奇怪的是,崇尚丛林法则的人,认为人都是自私的精英们,对人剥削人、人压迫人认为是合理的天经地仪的,而对某些动物却好象特别关爱有加。
也许对他人心地越是残忍,就越是想要在动物身上表现自己有仁爱之心吧?黄世仁的老母不是也在念佛吗?残忍到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老板,养宠物的也不少吧?
挤牛奶,割鹿茸,剪羊毛,阉割猪,喂填鸭之类,不都是为了满足这些人的需求吗?如果说残忍,把鱼活生生的刮鳞,活生生的油煎,不是更残忍吗?怪不得君子要远庖厨,嘴里吃着生猛海鲜,心中存着大慈大悲,酒肉穿肠过,佛在心中留。这种“眼不见为净”是不是自欺欺人?是不是蠢猪式的仁义?
当人心不能换人心,看着自己的同类在互相残杀,看着自己的同胞在贫困线上挣扎,对只讲所谓效益不顾公平而对剥削压迫心安理得,却对动物(当然,只是某些特定的动物)大发善心,是不是想讨民众骂一声“妈妈的”!?
2011-4-24
五,引申的话题--动物保护和幸福指数
宋公明
据说,发达地区,幸福指数反而低于相对不发达地区。可见幸福指数和发达程度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住在深山老林里的居民,经济虽不发达,但与世无争,自得其乐,照样会很幸福。而发达地区,别看享受的花样很多,烦心的事也很多。例如有人看到或听到猫狗被人宰杀食用,心中老大不忍,十分痛苦,幸福指数也就为之大跌。于是有人就提出要制定《反虐待动物法》,规定不准食用猫肉狗肉,违者要给予拘留15天和罚款5000元的处罚。然而猫狗并不能代表动物全体,保护猫狗的法规,岂能称为《动物保护法》?因此有人讥之为《猫狗法规》。
喝着从牛身上挤出来的奶,穿着羊毛蚕丝制成的衣服,吃着活剥生煎的生猛海鲜,对猪、牛、马、羊、鸡、鸭、鱼、虾以及老鼠、苍蝇、蚊子等等动物毫无怜悯之心,为什么偏偏对猫狗情有独钟呢?是不是脑子进水了?
有一种人,对猫狗之类被杀戮被食用不能容忍,但是对自己的同类被剥削被压迫被压在三座大山下面度日如年却无动于衷,甚至把自己的幸福建立在他人的痛苦之上。也有另一种人,偏偏容不得有人被剥削被压迫,偏偏要把解除他人的痛苦为自己的幸福,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甘愿受苦受累,不惜流血牺牲,以奋斗为乐,其乐无穷。所以,对这两种人来说,幸福的涵义是截然不同的,那么幸福指数也就失去了意义。
一人向隅,满坐为之不欢。精英们不是有个木桶理论吗?对于一个社会来说,不是看有多少人感到幸福,而要看还有多少人在遭受痛苦。不同的人对幸福的理解和感受是不同的,但是对痛苦的感觉却基本相同。一家人,只要有一个人下岗,只要有一个子女找不到工作,全家都会焦虑不安,惶惶不可终日。一个地区,只要一部人就业问题没有解决,整个社会也不会得到安宁。有人乞讨,有人买淫,有人在黑砖窑做苦工,有人讨不到工资,有人睡在立交下冻死,有人吃了三聚奶粉而受病痛折磨,幸福指数从何而来?又有何意义?
一部分人把自己幸福建立在他人的痛苦之上,剥削压迫,坑蒙拐骗,贪污受贿,包二奶,嫖幼女,畸形消费,骄奢淫逸,气指颐使,胡作非为,满足的是虚荣心,满足的是占有欲,满足的是贪婪,满足的是自私,满足的是兽性,这就是幸福吗?邓贵大、文强之流,他们幸福吗?这种兽性的渲泄,必然会伴随着空虚感,罪恶感,羞耻感,负罪感,恐惧感;良心会受到遣责,灵魂会不得安宁,幸福从何谈起?
就业,医疗,教育,住房,治安,环保,安全,腐败,等等,都是困扰社的痛苦因素。所以在下认为,与其统计虚幻的幸福指数,倒不如统计痛苦指数来得实在可靠。对这些客观存在的痛苦因素,只有与之奋斗,才能克服。与天奋斗,其乐无穷;与地奋斗,其乐无穷;与人奋斗,其乐无穷。为什么会有人以苦为乐,以苦为荣?因为在这种奋斗的中有所付出,有所贡献,有所牺牲,有所收获,才是真正的幸福。
先烈们曾经说过,能把青春献给党,献给人民解放事业,这就是最大幸福,无上的荣光。吴仁宝带领华西村依靠集体的力量,经过艰苦奋斗,走上了共同富裕之路。当全村人都住上第四代住宅时,可是他却仍然住在第二代老房子里,他仍然感到很满足很幸福。这种情怀,就是毛泽东在咏梅词中所说的:
俏也不争春,
只把春来报,
待到山花烂漫时,
他在丛中笑。
20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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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wuh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