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建议中国各级人大向珠海人大学习
2月23日召开的珠海市八届人大常委会一次会议上,珠海市长提请梁兆雄为珠海市口岸局局长的任命案未获通过,有不愿具名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梁之所以未获通过,是因为其发言内容比较空,没有结合拟任命的本职工作阐述履职思路,有种不知所言的感觉(据《南方都市报》)。
市长的提请任命被人大常委会否决,比较罕见。这不是坏事。
选举任免权、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是宪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最重要的四项权力,是各级党委、人大和“一府两院”都必须严肃对待的权力。人大严肃对待官员的任免权,真正体现了人大对政府工作的监督,是对宪法和法律的尊重,也是对人民赋予其权力的尊重。
市长提请的任命案未获通过,提名者(市长)首先应当反思,是不是忽视了人大在官员考察、提名过程中的参与权和知情权?当前,在一些地方,党委或政府考察推荐、提名官员人选过程中,很少和人大沟通,在提请人大任免时,也只是作简单的情况介绍,人大对拟任免人选缺乏了解,其决定就可能无法达到任免公正、为民选官的价值追求。
因此,应当完善党委推荐管理干部和人大选举任免干部的良性互动机制。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在提名考察拟任命官员过程中,应当保障人大的参与权和知情权,让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参与需经其选举任命的官员的考察工作,在确定拟任命人选后,党委组织部门应当与人大常委会党组提前沟通,介绍拟任命的官员人选名单、任命理由、拟任命人员基本情况、工作业绩等,使人大代表或者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议前就充分了解相关官员的情况,以便作出决定。
人大对官员任免的审议、表决程序也需要进一步完善。在此次珠海市人大常委会上,市长提请任命梁兆雄时只有简单的一句话的评价,梁本人的发言也只有短短的两分半钟,过于简单的程序或许是导致常委会组成人员不投赞成票的重要原因。
近年来,许多地方人大开始探索完善任免工作程序,以更有效地行使选举任免权。比如,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规定,提请任命机关要向人大常委会详细介绍拟任命人员的基本情况和现实表现,在常委会会议前15日内送人大常委会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常委会将组织任前法律知识测试,成绩合格方可提请表决;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规定,在提请任命时,拟任人员必须将任职前工作表现和任职后工作思路向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作全面陈述,陈述结束后,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先行审议和询问,然后再进行表决,表决通过后,新任职人员要进行任职宣誓和承诺,等等。
上述这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契合了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可以考虑以立法形式予以确认,在全国普遍推行
中美创新联合国际疑难病研究院院长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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