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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把人民代表大会办成人民当家做主的、最具权威性的国家实体机关

于泮泉 · 2013-10-10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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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阐述了必须把人民代表大会办成人民当家做主的、最具权威性的国家实体机关,让人民最有权力,人民代表大会最有权威。并提出改革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十一点思考。

  必须把人民代表大会办成人民当家做主、最具权威的国家实体机关

  ——对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改革的十一点思考

  马克思主义历来认为,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不能利用现成的国家机器达到自己的目的,资产阶级统治的政治形式不能变身成无产阶级解放的政治形式,无产阶级必须通过革命打碎现成的国家机器,用崭新的无产阶级专政国家机器去取而代之。此后,绝不允许喊着“同国际接轨”的口号,又让被打碎了的资产阶级统治形式再度死灰复燃。那么,“打碎”后,无产阶级专政性质的国家机器应该用什么形式去组织,即无产阶级专政国体要通过什么样的政体来实现呢?马克思高度赞赏世界上第一个无产阶级政权巴黎公社的伟大创举。巴黎公社虽然在世界上仅仅生存了短短的七十二天,可巴黎公社的精神永存。伟大的列宁领导苏联的党和人民学习巴黎公社的历史经验,创立了苏维埃即工农兵代表会议的形式,取得过辉煌的业绩,但在斯大林手中多多少少已经变了味,他们在很大程度上“忘记”了巴黎公社的基本经验,而从巴黎公社向后倒退了一大截,那里的有些人早就在安享高官厚禄而日益脱离苏联的广大人民了,在赫鲁晓夫、勃列日涅夫、戈尔巴乔夫手里则逐步变了质,并随着苏联的解体而逐渐销声匿迹了;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是在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毛主席、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创制出来的一种崭新的政权组织形式,它的基础比苏维埃更雄厚。那么它会不会也重蹈覆辙呢?我看也很危险。因为当一名“人大代表”显得很光鲜,一些所谓成功人士包括几十名身价过亿的超级富豪削尖了脑袋也要争戴一顶全国“人大代表”的桂冠;人大开会时更是官员与群贤毕集(却难见作为人民主体的工农大众的身影),热闹非常,这几年还要菜刀下架,加上一点点戒备森严。其实,谁都知道,人大的许多岗位是专门为那些“闲职官员”、退居二线的官员、犯了错误又要为之保留脸面的官员以及许多所谓民主人士、民间成功人士、超级富豪们准备的,同基层的工农大众(人民的主体)已经无关了;至于人大的许多议题,例如主要官员们的任职,都是在会前确定好了后,拿到会上让代表们举举手、投投票;例如那个政府工作报告,由人在大会上装模作样照本宣科一番,再由代表们说几句奉承话,做做样子而已……所以有人将它称之为清谈馆、橡皮图章会议。话说得很刻薄,确是很贴切的。提到国家的权威领导,总是“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县委、县政府”,哪里能看到“全国人大”、“省人大”、“县人大”的影子呢?人民代表大会不能代表人民、权力机关(包括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没有权威,这是多么绝妙的讽刺!

  那么,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本来就应该是这样一个中看不中用的摆设吗?不!

  因为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即我国政权的根本组织形式,所以人民代表大会本来就应该是我国人民当家做主的、最具权威的国家实体机关。我国宪法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绝不是一句可有可无的空话,而应该是一句最有分量的大实话。我认为,宪法在这里提出了两个至上原则:一是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人民至上的原则。一切国家机关、政党、团体和人士都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它们的一切决策,都必须来自于人民,都必须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二是在国家机构运转中人民代表大会至上的原则。其他一切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包括中国共产党,包括中共中央、国务院,其一切运转,都必须围绕着人民代表大会进行,全心全意为人民代表大会服务(党中央对全国人大的工作可以而且必须进行引导、指导和领导,但归根结底它也必须服从全国人大的最终决议和决定,而没有任何权利去抵制、反对或违背它。否则,为什么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而不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中国共产党呢?)。除人民代表大会外,其他国家机关,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等均分别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决定产生,并分别对产生它的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产生它的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如发现有不称职的,产生它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随时改选撤换自己选举或决定的任何一个国家机关及其组成人员(宪法中的规定没有这样具体,但原则上就应该如此)。与此同时,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组成人员的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则一律由人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并对选举他当代表的人民或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如不称职,也随时应该被改选撤换。可见,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是直接继承巴黎公社基本经验和优良传统、能真正保证人民当家做主的、崭新的政权组织形式。它同古今中外一切政权组织形式相比,都有着无与伦比的优越性。人们总喜欢拿它同资本主义国家的议会相类比,这种比拟虽然并非毫无道理,因为我国人大的许多功能的确同资本主义国家的议会相类似,但是,议会只是三权分立中的一极,而且是仅仅作为摆设的最不重要的一极。资本主义国家机构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总统、政府或内阁,而不是议会。而人民代表大会则是在我国国家机构中处于核心地位的国家机关,其他一切国家机关都要围绕着人大运转并归根结底是为人大服务的——既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而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又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在我国整个国家机构中处于核心地位、最具权威性就是题中应有之义。有人会说,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力量不是中国共产党吗?难道中国有两个核心?的确,毛主席就说过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力量是中国共产党,而且我始终认为毛主席的话是对的。但是,中国共产党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党,除了人民的利益,中国共产党本身没有任何一己的私利可图,戈尔巴乔夫的“为共产党的执政地位而斗争”的口号和我们党提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口号都是完全错误的,共产党要做的是为重建和巩固人民当家做主地位“而斗争”,要不断地加强人民群众当家做主的“能力建设”。只要人民群众当家做主的能力得到不断加强,当家做主的地位不断地巩固了,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执政能力还会有任何问题吗?而且,共产党存在的根本目的不正是为人民争得当家作主地位服务吗?反之,人民群众没有了当家做主的地位和能力,共产党还能继续执政吗?即便继续执政了,却不能保证人民当家做主,这个“执政”还有个屁用?对于共产党来说,执政不像其他党那样是其最终目的,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共产党都应该是一个革命党,而不能仅仅去甘当什么执政党而忘记领导人民去继续革命了。共产党可以不执政,但不能不革命。我在相关的文章中已经多次谈到,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作为国家机关,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参谋机关(人民代表大会才是总司令)。我们知道,人民代表大会应该是由人民的代表而不是由官员的代表组成,而人民的主体是工农大众,人民代表的绝大多数必须就生活在工农大众之中,而且必须是工农大众的一员,否则他们就会失去代表工农大众的资格。由于这些代表在繁忙的劳作之余不可能全身心地去思考国家大事。因而人民代表大会就需要有一个参谋、一个高参、一个好的参谋长去为人民和人民代表大会做这些工作。显然,只有中国共产党的各级领导才堪当此大任。人民代表不可能全身心地思考各个国家大事的处理和解决方案,但有人将此方案拿到眼前,他们是有能力去辨别这些方案的真假好坏,去选择其中最佳方案,去不断地补充完善这些最佳方案,去就这些经自己选择、补充、完善了的最佳方案做出最终决策的。而且,正如毛主席所说,人民靠我们去组织,反动派靠我们组织起人民去把他们打倒。没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只能是一盘散沙;有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群众才能真正团结起来。形成一股攻无不克战无不胜的强大力量,发挥出当家做主的巨大威力。记得有人说过,什么叫领导?领导就是服务。共产党领导人民就是为人民服务;共产党领导人大工作就是为人民代表、为人大工作服务。归根结底,这种领导,就是在做发动、团结、组织人民群众的工作,就是要让人民群众知道,从来就没有什么救世主,也不靠神仙皇帝,要创造人类的幸福,全靠我们自己。从而将人民群众发动、团结和组织起来,让发动、团结和组织起来的人民群众自己教育自己;自己解放自己;自己做自己的主,自己起来当家做主人——做国家的主人、社会的主人、乃至天下的主人;自己起来同敌人斗争、同自己队伍中包括自己身上存在的一切不文明的行为作斗争;自己起来去争取、去创造人类的幸福。而不能把希望寄托在别人身上,包括不能仅仅把希望寄托在几个共产党人的身上——没有共产党的领导,人民不明白这些道理,也缺乏自发地组织起来的强大凝聚力,难以自己起来当家做主人。一旦人民的思想觉悟和组织能力达到了完全靠自己的力量就能做到这一点,共产党就会因为没有存在的必要而自行消亡了。但现在还远远不行,还需要共产党通过执政去团结人民和组织人民。这样,中国共产党是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力量,同人民代表大会是处于核心地位的国家机关,本来就是完全相同的一件事。

  有人会说,当年,毛主席、共产党领导人民创制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但即使在毛泽东时代,人民也并没有真正当家做主过,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在当时也并没有确立其在国家机构中的核心地位。对此说法我当然并不赞成,至少是不完全赞成。因为当时的人民虽不能说是完全当家做主了,但人民对各级官吏们的监督权还是始终存在的,当时任何领导人的心目中都必须装着人民,都不能一手遮天,同现在的一把手说了算完全无法同日而语。而且创制本身就是相当了不起的。我们不能想象,世界上有哪一件新生事物一诞生就是完美无缺、尽善尽美的,它总会要经历一个不断发展、完善、健全、成长、壮大的过程。纵观毛泽东主席的一生,都是领导人民同剥削人民、压迫人民的各种势力,包括一些党内势力作斗争,全力为人民争取当家做主的地位而奋斗,这就足够了。既然大家都认为,毛主席是人不是神,我们就不能刻意毫无道理地去无端指责他老人家了。何况在我们建国的当时,美帝国主义采取全面的对华敌视政策,我们只能提出向苏联学习的口号,而不可能越过苏联,直接向巴黎公社看齐,其不完善是必然的。但是,形势发展到了今天,如果我们还仅仅满足于什么五个不搞,那就远远不够了,而必须痛下决心,把发展、完善、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改革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了。如今的人们,都喜欢谈论政治体制改革的问题,我认为,当今政治体制改革的最大问题不是政府如何放权、简化项目审批手续的问题,而就是要健全和完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探讨如何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办成人民当家做主、最具权威性的国家实体机关的问题。

  今天,创新已成时髦词,本文不想同它有一丁点联系,只想依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改革的几点(十一点)思考,欢迎广大网友批评、指正、补充、完善与拍砖:

  一是正名,要把所谓人大代表的称谓正名为人民代表

  “人大代表”,顾名思义,指的就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而无法理解成人民的代表)。本来,说人民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代表组成,这是名副其实、天经地义的;但讲什么“人大代表即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由人大代表即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组成”,这种混乱的逻辑只有疯子才能够理解。人民代表从而人民代表大会机关统统都必须代表人民,而不能代表人大这个国家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的一切决定统统都必须真实地反映人民代表的意志,归根结底必须忠实地反映人民的意志,而不能强行要求人民代表脱离人民群众去甘做“人大代表”而去“代表”所谓的人民代表大会(其实是官府)的意志。子曰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令不行嘛。任何人民代表,在以代表角色行事时,都必须为人民特别是为工农大众的根本利益鼓与呼,不得利用代表的身份为自己、为自己的亲友、为某个或某些特权阶层、特权人士、特权机关谋取私利,包括也不得违背人民的根本利益甘当“人大代表”而单纯地为人大机关谋利益。

  除人民代表大会外,其他一切国家机关都由官员组成;只有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代表组成。官员要由人民代表选举决定产生和撤换(而不是人民代表由官员的行为所决定),官员们的一切行为都要受人民代表们制定的宪法、法律和其他决定所规范,都只能为人民服务。由此,“我们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给的”才会变成真真切切的现实。我们要让官员们敬畏的是人民代表以及由人民代表们所组成的人民代表大会从而人民的力量,而不是让他们去敬畏“人大代表”从而仅仅去敬畏作为心目中“官府”的人民代表大会这个国家机关的力量。

  二是人民代表履行代表职责的一切言论与行动都应全部公开

  人民选举自己的代表,不是要选出一个好看的摆设来,不是要让他去为领导人唱赞歌,更不是要选出一些擅长欺骗自己的骗子来(像那种促使房价十年疯涨了十倍,还说实践证明他采取的控房价措施是正确无比的),而是要让他代表人民去说话,去争取人民的根本利益;不仅要看他当选代表时的表现,更要看他当选代表以后的表现。这样,不仅要求其定期向人民做述职报告,定期接受人民的质询,自然也要求其履行代表职责的一切言行都在媒体公开,要求他旗帜鲜明地亮明自己的观点,这样人民才便于对自己代表的监督,才有办法识别自己选举产生的代表是否称职,才可能一旦发现其不称职,随时撤换自己选出的代表。因此,一切地方媒体都有义务将本地方选举的人民代表履行代表职责的一切言行及时在本地方范围内公开报道,人民代表自己也必须认真回答人民的质询,在人民代表大会上则应该敢于并善于为了人民的根本利益仗义执言、据理力争。同时,人民代表的一切选举、决定和表决的行为,都不能采取无记名的方式,而必须采取公开记名的方式进行。人民代表必须敢做敢当,广大人民也只能根据这些言行决定自己对这些人的信任度,决定是否应该信任和改选撤换这些代表。

  三是人民代表的构成比例必须同人民的构成比例相一致

  工农大众是人民的主体,人民代表的构成也必须以工人、农民为主体。党政官员、企业家、民主党派人员等也是人民的组成部分,人民代表中自然也应该有他们的身影,但是,他们在人民代表中的比例只应该同他们在人民中的构成比例大体上相一致。如果他们所占比例太大,人民代表连同人民代表大会的称谓统统都会变味了(现在就是这样变味了——似乎变成官员代表大会或官员与腰缠万贯的资本大亨们的Party了)。人大开会时,党政官员可以出现在会场,但其中大多应该列席会议,以备人民代表们随时向他们提出质询和咨询。但这些人只应该有发言权,不应该有选举、决定和表决权;他们是公仆,不是主人(人民代表才是主人);他们只能发表自己的意见、看法,而不能作指示。党政官员们为会议准备好政府工作报告和各种法律草案等各种文件以备审议、修改、补充、完善(如果人民代表对其很不满意,也有权对它推倒重来);党中央和各级党委准备好国家各个岗位负责人的候选人(原则上应准备双倍候选人——我称之为倍额候选)以供代表选举、决定就行了。至于各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其发挥作用的主要舞台在政协,而不在人大,其主要成员,不仅可以成为政协委员,还可以当选为政协常委、甚至政协副主席;但在人大,不仅人民代表中,而且在人大常委和人大副委员长、副主任中所占份额,都应该同他们在人民中所占份额相适应,而不应该随意挤占本应属于工农大众的位置。

  人们可能会怀疑,一个普通的工人农民能够担负起参政议政的重任吗?我可以负责任地予以完全肯定的回答。不仅参政议政,而且决定一切国家大政方针的能力他们也是完全具备的。作为一名长期工作在偏远农村的普通中学教师,我一直生活在农民之中,实质上也是农民中的一员。我有空就经常同农民乡亲们唠嗑、侃大山,我发现其中大部分稍有点头脑的人,谈起任何国家大事来,都有他们自己的独到见解,对许多党和国家领导人也都有着许多精辟的评价,而且,这些见解与评价往往还都是正确的,虽同社会主流宣传不完全一致却大体符合马列毛主义基本精神。在我看来,虽然他们大多并没有读多少书,但至少在社会精神层面上,比一些自命清高的官员或知识分子来毫不逊色,或者有时还会略胜一筹(何况农民的整体文化水平随着义务教育的普及也在不断地提高;如果农民的政治地位进一步提高,相信会有越来越多的高文化、高素质的人才会涌入到新型农民的队伍中来)。当然,具体从每一个农民朋友说来,或多或少都有自己的缺点与错误(就像我们每一位知识分子朋友和政府官员朋友也各有自己的缺点错误一样),完美无缺的人在世界上是根本找不到的。但是恰恰是由这些有缺点错误的农民朋友们的言论所形成的农村社会舆论却往往都是令人惊奇地正确与高度一致的。当年,马克思与恩格斯就指出,虽然巴黎公社委员们大多数都是布朗基主义者或普鲁东主义者(而不是马克思主义者),但因为他们“差不多都是工人或公认的工人代表,所以它通过的决议也就完全是无产阶级性质的”①68。同样,如果我们各级人大机关相关组成人员的构成比例都同当地人民构成比例基本一致,我们的各级政权的运作将迅速地发生翻天覆地般的、体现出人民当家做主的、有利于人民根本利益的巨大变化,从此,“维稳”一词将因为毫无必要而从我们的语言中消失,“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真正动力”将会变成人人可见的活生生现实。

  四是人民代表大会本身必须瘦身

  人多好办事的俗语在这里是不适用的。人多嘴杂,人多乱、龙多旱的说法在这里倒是很形象、很适用的。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说来,我认为可以实行三个一:全国人民代表1000人左右(如1001人或稍多、稍少一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100人左右(如101人或稍多、稍少一点);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成员10人左右(如11人或9人)就可以了。这样,既可以节省费用,又有利于就一切相关话题尽快地形成决议。

  瘦身后的人大常委会、人大委员长(主任)会议的组成人员构成比例仍然必须体现出以工农大众为主体的原则。就是说,如果全国工人、农民在全国人口中所占比例是70%以上,那么,全国人民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委员长会议成员中工农代表也必须具有同样的比例,这是绝不能有丝毫商量、巡回余地的。当然,即使一个工农代表当选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他的真实身份仍然还是一名最普通的工人或农民,他也必须抽出许多时间同普通工农大众一样直接参加必要的工业或农业生产劳动,否则他就失去了成为人民代表从而失去其作为工农代表参与国家权力机关工作的资格。这一点,在我国文革中已有先例可循。如李素文当选为中共中央委员、全国人大副委员长,但事实上或在人们的心目中仍然是工人;陈永贵当选为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但是他在事实上或在人们的心目中都仍然还是农民(这足以证明我们的这一设想完全是切实可行的)。实践中我们经常要提及人民当家做主的话题。什么叫人民当家作做主?如果没有大量的普通工人农民直接参与到一切国家大事的决定中来,所谓人民当家做主就是骗人的谎话、鬼话;如果一个普通工人农民一旦当选为人民代表、人大常委、人大副委员长(副主任)后又立即变身成国家官员,即使他真的当家作主了,那也是官员在当家作主,而不是名副其实的人民在当家作主了,就像身为皇帝的刘邦、朱元璋,尽管他们曾经是农民中的一员,这时也是根本不可能真正代表农民的根本利益一样。

  当然,我们这样说,不是强调一切工农人民代表都不能当选为国家官员(按照马列毛主义的观点,这里的官员一词是应该打上引号的,因为他们在实质上必须是人民公仆或人民勤务员。在这里请允许我遵从人们的语言习惯仍然将之称为官员,而且也不必打引号了)。恰恰相反,我认为,人民代表,人大常委、人大委员长(主任)会议成员任期届满后,其佼佼者即那些在人民代表岗位上,发扬五不怕精神,敢于为人民的根本利益仗义执言、据理力争的人(而不是那些只知道随声附和、溜须拍马、圆滑世故的人)当选为国家官员应该成为我国政坛的常态(但在其人民代表任期内绝对不行)。我国流行的台阶论、单纯从所谓国家公务员队伍中选拔官员的做法等恰恰都是绝对错误的。而且,应该取消所谓国家公务员的资格认定,让一切国家执行公务人员的选拔任用都不受任何身份的限制。让官民角色互换经常化、常态化。这样,人民代表大会只能由人民(主体是工农而不应该主要由官员或所谓国家公务员)的代表组成;退居二线的官员流入到人大中去是一条邪路(当然我们不否认如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提议某些官员为人大委员长、人大主任候选人之无可非议,因为毕竟官员也是人民的一部分——可这些人必须是直接处于第一线年富力强的人,而不是退居二线或将要退居二线的),而人民代表升迁或流入到官员队伍中去则应该是一条正途。既然美国一个参议员可以直接竞选总统,我们的人民代表任期届满后直接当选共产党和人民共和国领导人就更是理所当然的了。

  五是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办法必须改进

  为了免蹈资本主义“有钱人陷阱”和我国今天实际上会外决定之覆辙,我们的选举工作必须鲜明地宣传并始终坚持贯彻以下原则:

  1、人民代表的构成比例同人民的构成比例大体上相一致的原则。就全国人民代表说来,我设想,a)不脱离工业生产一线的车间主任以下工人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30%以上,其中包括车间主任、部门经理、党的基层组织负责人等5%左右;b)不脱离农业生产一线的村书记、村主任以下农民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30%左右(不包括种粮大户与家庭农场的代表,种粮大户与家庭农场的代表应归之为个体工商户之列),其中包括村书记、村主任等“两委”(村委会、支委会)成员5%左右(我国现有的所谓农民工,在其身份没有最终落定前,既可以在工作岗位当选工人代表,也可以在户口所在地当选农民代表); c)人民解放军(即人民子弟兵)代表应占代表总数6%左右。其中士兵代表、基层营连排级干部和中高级指挥员代表各占2%(士兵在军中人数占绝对多数,但受服役年限的限制,解放军代表中士兵代表能保证三分之一名额就不错了,但绝不能低于三分之一);d)坚定地站在工农大众立场上、不脱离教学、科研、医疗、写作、采编、表演等一线的知识分子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14%左右,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代表应占4%左右;e)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工作人员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10%左右(其中不具领导职责的人民公务员代表应占5%以上,初、中、高级领导干部应占5%以下);f)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代表(含所谓国企高管、民营企业家、个体工商户、居委会和其他各级各类社会组织管理人员等应占5%左右;其他代表5%以下,包括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爱国华侨、其他(有不同政见的、而不是有反共反人民反社会主义言行的)知识分子等的代表。

  2、候选人产生过程必须全程公开透明的原则。县、乡级(含市辖区、城市街道办事处两级)由人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应保证所有选民均有权联名推荐人民代表候选人,正式候选人须在此基础上经几上几下,广泛征求选民意见(特别要认真听取不同意某些人为代表候选人、强烈要求撤换某些候选人资格的意见)基础上产生(不能自上而下“空降”产生),并在正式选举前一定时间内公布于众;省辖市以上间接选举人民代表,更必须广泛征求人民意见(同样特别要认真听取不同意某些人为代表候选人、强烈要求撤换某些候选人资格的意见)基础上,提出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并在选举前一定时间内在辖区范围内向社会公开,便于人民代表有充分时间走访人民,听取人民意见后再决定自己的投票取向;正式候选人也同样要在选举前一定时间内在辖区范围内公之于众(全国人民代表初步候选人要在相应的省市区范围内公开),便于人民代表能够拥有充足时间征求人民意见后决定自己如何投票。

  3、倍额候选的原则。各级人民代表正式候选人都必须确定在应选代表的双倍或双倍以上(人民代表的初步候选人则必须达到正式候选人的双倍以上),给人民和人民代表们以充分选择余地,实行倍额候选。国家行政、审判、检察等机关工作人员的产生原则上也应该实行倍额候选。

  4、一切国家机关(除党委、政协和军委下属机关外)工作人员均由人民直接或间接的选举、决定产生,彻底根除事实上的任命制的原则。即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所说,“对一切公职人员实行全面的选举制和撤换制”①38“它把行政、司法和国民教育方面的一切职位交由普选选出的人担任,而且规定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被选举者。”①69而不是像当今许多资本主义国家那样,仅仅“选举”几个议员、州长和总统,再由总统、州长去任命其他政府官员。具体说来,以中央国家机关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全国人大委员长、副委员长、正副秘书长、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央军委主席、副主席、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各审判庭庭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院各下属单位负责人等,一律由全国人大选举或决定产生与罢免;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其他组成人员如国务院正式科员以上、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以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以上人员一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除中央军委下属机关外)取消一切实质上的任命制。

  5、每一个公民都拥有平等的被选举权和充分的罢免权的原则。一个完整的选举权既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统一,又是选举权和罢免权的统一。我们承认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就得在原则上承认公民应该有着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我们必须果断取消所谓国家公务员的考试与身份认定,打破人们之间的身份界限,打破官本位制,破除台阶论,不能总在某固定的小圈子内选人用人(必须在原则上承认一切选民不仅享有同等的选举权,也享有同等的被选举权)。同时,同单纯的选举权相比,罢免权是公民更重要的民主权利。如果说,在享有被选举权(被提名为候选人的权利)方面,由于人们的经历、经验和所处的环境不一样,大多数人在事实上还是必然会受到一定限制的,那么,在享受罢免权方面,任何人(除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则都是不受任何限制的。公民对任何一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下一个完全称职的结论的确很难,但只要因故有一定接触,或许对他下一个不称职的结论有时则是完全可能的,而且越是“下层”的人,下这种结论往往会越准确,因为这些工作人员对越是“下层”的人,越是不屑于伪装,从而其“本相”才会暴露得越彻底、越真实。

  6、常态上的选举与必要的抽签相结合的原则。现在的人们大多喜欢把选举决定吹得神乎其神,其实,选举决定的结果还真就不见得一定十分公平;相反,抽签虽然似乎有一点宿命的味道,其实往往是最公平(因其符合科学的概率论)而不以任何长官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建议在人大工作中经常采用。例如,要选举产生人大的一个专门委员会委员,有时有许多人可以胜任,必要时搞一下抽签决定,其效果可能会更好。甚至人大副委员长、副主任的正式人选的确定必要时采用一下抽签决定也是无可非议的。

  7、直接选举范围不断扩大的原则。人民都知道,直接民主比间接民主更优越。只是由于我国人口那么多,处处直接民主,根本就办不到,我们才不得不实行间接民主、即所谓代议制民主。而凡是能实行直接民主的,我们就应该毫不犹豫地实行直接民主。在我国今天的情况下,既然人民代表的选举已经延伸到县级,那么,基层乡镇和城市街道办事处一级政权的乡镇长(街道主任)副乡镇长(副主任)、各乡镇长(主任)助理等完全都可以由人民(通过倍额候选)直接选举产生。

  六是人大必须具有能够控制各国家机关人员编制、具备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去留及其主要经济来源的大权

  1、人民代表大会要瘦身,其他国家机关也必须瘦身。根据列宁的设想,社会主义国家工作人员占总人口的比例必须大大低于一切资本主义国家。为了使瘦身后的各国家机关不再肥胖起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应该设立专门的中央国家机关人员编制委员会(中编委),地方各级人大也相应设立本级国家机关人员编制委员会,将所有国家机关人员编制统统严格控制起来。增加人员编制,必须在广泛征求人民意见基础上由人民代表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才生效,减少人员编制二分之一通过就生效。人民代表大会要根据这个编制,确定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总额和公用经费总额,增人不增这两个总额,减人不减这两个总额,以不断巩固其瘦身成果。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就按照这个编制选举决定并备案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出编制以外的人员,人大一律不予承认,更不拨付一分钱所需费用。

  2、为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即人民至上的宪法原则,人民代表大会还必须将各国家机关运转的经济来源大权统统掌控起来。我设想,要将财政部、财政厅、财政局统统更名为财政委员会而从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中剥离出来变身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下属的一个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下属的财政委员会可简称中财委)。这样,每年的财政预算和财政执行情况的报告才会具有切实的法律效力而获得坚决的贯彻执行,彻底解决地方政府乱拉债务和赤字财政的问题,并使人民代表大会在成为最具权威性的国家实体机关的同时,也使国务院与地方各级政府必须听命于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也不必处处看政府的眼色行事而真正独立办案,真正的司法独立才可能变成活生生的现实(否则,人民法院的一座办公大楼也须同级政府通过财政拨款负责筹建,人民法院之独立审判权怎么会得到有效保证?)。

  七是人大必须有掌控国家经济命脉的大权

  不要迷信资本主义国家的议会,列宁讲,任何一个议会制国家,“那里真正的‘国家’工作是在后台决定而由各部、官厅和司令部来执行的。议会专门为了愚弄‘老百姓’而从事空谈。”①42为此,马列主义认为,“公社不应当是议会式的机构,而应当是同时兼管立法和行政的工作机构”⑴42, 尽管后来的实践证明,人民代表大会若将一切行政事务都统统包揽到自己手里并不明智,也不可能,但其中最重要的行政权力,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任用与随时罢免、撤换的权力(后面我们还要谈),以及掌控整个国家经济命脉的行政权力都是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大会必须坚决予以收回的。这里包括:

  1、央行。早在列宁时代,银行就已经由单纯的中介人变成万能的垄断者,如今,世界上最大的金融垄断资本家已经可以大言不惭地说,“只要我有货币发行权,我不在乎谁制定法律。”银行这种极其重要的作用,已经使得人民代表大会只要不享有对央行的完全掌控权,其无论具有多大的人员任免权和立法权都可能统统流入纯粹的形式而不具有实质内容。当年,没有及时将法兰西银行收归到自己的手里,是巴黎公社失败的主要原因之一;今天,能不能将中国人民银行紧紧地掌控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手里,也将成为我们能不能将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建设成最具权威性的国家实体机关的关键因素之一。

  2、全资委。我国现行宪法规定,我国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公有制主要是所谓国有制即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已经几乎被糟蹋殆尽了),而最有资格代表全体人民行使对这些全民所有制经济管控大权的,无疑只能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了,而绝不是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他们往往只能代表官府而难以真正代表全民即全体人民)。为此,我建议,应将现有的国有资本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委)正名为全民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全资委),不仅将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资本,也将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全部财产统统掌控起来(以促使全民的一切财产都获得有效的掌控,有效地发挥作用,避免浪费与各种不必要的损失),然后将全资委变身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下属的一个专门委员会即可。

  3、计改委。我国国务院目前有一个专门负责对整个国民经济运行实行宏观调控的机关——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发改委)。而其实行宏观调控的指导思想显然是所谓“发展是硬道理”(其实,道理只有真与假,正确与错误之别,哪有软与硬之分呢?)、“发展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第一要务”(满足人民群众物质的和精神上的需要才应该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我们是否需要对国民经济实行宏观调控?当然是绝对需要。但是这种调控的根本目的只能是为了让国民经济运行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物质的和精神上的需要,而不是什么“发展”。有人说,二者不是一码事吗?没有国民经济的“发展”,如何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我们说,发展本身不是目的,尤其不是最终目的。比如我们发展房地产业,就应该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住房的基本需要,而不是为了满足少数人发财致富(或富豪们财产保值增值)的需要。住房需要是有限的,一家一套足够大的住房足矣。我们的宏观调控能让房地产业的“发展”达到这一目标就行了(可是我们今天远远没有做到),完全不需要一再地大“发展”、特“发展”,让少数人大发其财。我国的现状是,富人们都有十套、八套,甚至几十套、上百套房子(我国如今大量存在的闲置房、空置房,由此形成,这是对人民财产极大的浪费),穷人则不得不过着蜗居生活,如果穷人也想拥有自己的一套房子,就必须做好被掠夺一空的准备(花光一辈子的积蓄,甚至几辈子的积攒,成为可怜的房奴)。如此,要这样的“发展”何用?要这样的“发改委”何用?现在的生产力本身,已经有一种无限扩大的冲动,有一种无限扩大的趋势。这种无限扩大的冲动与趋势是自然而然,而绝对无须人为地去“发展”,相反,我们必须根据人民群众的实际需要去适当地限制其“发展”。否则,这种冲动与趋势同人民群众不断相对缩小的购买力(像现在这样一方面房地产业不断地发展壮大,另一方面一些老百姓越来越卖不起房)相结合,就必然紧步资本主义社会的后尘而不可避免地会周期性地爆发生产过剩的经济危机。我国近十几年来对房地产业“宏观调控”的结果,一方面已经造成房地产大量地严重过剩,另一方面则是房价飞涨(十年涨了十倍!),穷人根本就买不起房了。一味地不计后果的“发展”,既白白地浪费了国家和社会的大量资源,又在不断地污染着我们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建设所谓“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目标根本无法实现。我们需要有宏观调控,但这个调控,不是一味地追求盲目“发展”的调控,而是要追求“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调控。“社会主义不能没有市场”,但这个市场不是盲目的市场、“自由”的市场,而是要作为国家计划工具的市场、在国家计划指导下的市场。只有“计划”而不是“市场”才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一个基本特征。为此,我建议,将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发改委)更名为计划与改革委员会(计改委),并离开国务院,直接归属于全国人大的麾下,同样变身为全国人大的一个专门委员会(在政府主导下,即使更名为计改委,仍然难以阻挡住那些政府高官们争政绩、“谋发展”的冲动;只有在人民代表大会之下,在以工农代表为主体的人民代表大会中,才不会允许政府官员们假借发展之名,为富人、为特权阶层去谋取私利)。

  八是人大必须直接掌控对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督的专门机构

  掌控对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本来就应该是人民代表大会应有的职能,但由于根本就没有相关的机构具体负责,才使得人大的这项职能几乎流入空谈。为此,我设想,

  1、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要建立一个专门委员会——质询与改选撤换委员会(质撤委),专门负责接受、搜集公民和社会团体对各国家机关(包括人大机关,包括各级党委机关和政协机关)不称职人员举报与报道,拟定对各相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质询事宜,负责提起对包括各级党委在内的一切国家机关不称职人员的随时改选与撤换工作的建议,使人民代表大会能够切实握紧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大权。“应当宣布它自己所有的代表和官吏毫无例外地可以随时撤换,来保证自己有可能防范他们”①69。为此。还可以设想,在对国家执行公务的人员的任免上,党中央和各级党委负责官员的日常考察和候选人的提名工作,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官员的选举决定和罢免、撤换改选工作。

  2、要将监察部、监察厅、监察局从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中剥离出来,交由各级法律监督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管辖,即将监察部、监察厅、监察局变身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其组成人员可以参加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包括政府的各个部门)的一切会议与活动,但不受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管理,专门负责对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一切工作实施有效的监督而不必向行政官员报告(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内部的自我监督工作交由其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就可以了),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则有义务向监察机关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3、要将审计署也从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中剥离出来,交由各级法律监督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管辖。这样的审计监督才会(因不受政府的制约而)真正加坚强有力。

  这样,监察、审计机关虽然并不直接隶属于人民代表大会,但他们因直接隶属于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而完全不受行政机关制约,肯定会把监督职责履行得更加坚强有力,人民检察院实施监督的体系也更加完备,人民检察院只能服从和服务于人民及其代表机关也就更加顺理成章。

  4、要通过立法,加大对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贪渎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从某种意义上说,治国就是治吏。官吏违法犯罪不能得到有效治理,国无宁日。而官吏之违法犯罪最重要的就是贪渎犯罪。人们一致认为,我国今天官吏贪渎行为之严重,已经几乎到了无官不贪的严重地步了。但我们对贪官的惩治力度却是出奇地极轻,这是不行的。树有根,水有源,官员们的贪腐行为屡禁不止的一个根本原因是犯罪成本太低。为此,我有三个建议:贪污受贿罪参照盗窃罪定罪量刑(因二者的性质相同,我们不能因为犯盗窃罪的大多是普通百姓,而犯受贿罪的大多是官员就公然违反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而规定两个完全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巨额财产来历不明罪参照贪污受贿罪定罪量刑(自己财产的来历不可能说不清,其“说不清”的根源在于其大多是贪污受贿所得,见不得阳光。完全没有必要单设一个巨额财产来历不明罪。有巨额财产不能说清楚来源的,直接以贪污受贿罪定罪量刑即可。这样还可以大大地降低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侦查成本);一切官员(尤其是各级领导官员)个人及其家庭的财产都应该定期向公众公开(不仅仅是财产申报的问题),接受人民的监督。凡是没有公开的财产,一经发现,立即予以没收并以贪腐罪追究相应罪责。使得官员们都不敢贪腐,也不能贪腐。

  九是有关全国和地方的一切大事、国家和地方出台一切改革举措和其他一切重大决策,都必须经由人民代表大会充分讨论通过后才能正式出台并交由相关国家机关执行

  现在我们有一个习惯,凡是要出台重大举措,总是要先经过相关专家论证,然后征求八大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意见,最后通过一定的会议讨论通过后出台,这一切都无可非议,但却独独缺少了一个最最重要的环节——有意绕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事实上也绕过了各级政协组织)。这是什么行为?这是要明目张胆地架空人民代表大会——名义上把人民代表大会抬得高高的(把它尊为“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事实上,根本不把人民代表和人民代表大会当做一回事!举凡国家大事,我们可以和专家学者商量,可以和民主党派商量,就是不能同人民商量,也不能同人民代表商量,这实在是匪夷所思!!同时,在立法权方面,国务院经常会通过国务院令的形式出台一些规范性文件,最高法与最高检往往也会经常出台一些什么“司法解释”。这是要干什么?这是要向人民代表大会争夺立法权。这些统统都是不行的。只要《宪法》里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这样的字样,就应该将上述行为归之于越权违法行为,而且违反的还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都是无效行为。一切行政法规、一切司法解释,都必须经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集体讨论通过后才能实施;一切地方法规(包括民族自治地方制定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都必须经本地方人大或其常委会充分讨论通过并报全国人大备案后才能实施;一切重大事情(什么是重大事情?凡是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认为应属自己管辖的事情就是重大事情)统统都必须经由人民代表大会充分讨论通过后才能正式出台并交由相关国家机关执行。这些都是丝毫含糊不得的。

  什么时候我们不再看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县委县政府”如何如何,而经常看到“中共中央全国人大责令国务院”、“省委省人大授权省政府”、“市委市人大督促市政府”、“县委县人大要求县政府”如何如何,我们设想的目标也许才算达到了。

  十是要在全国人大机关设立宪法法院

  精英们是很热衷于依法治国的,这完全正确。但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真正实行依法治国,首要的应该是以宪治国,决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任何违反宪法的行为发生。精英们又是很热衷于所谓宪政的,而宪政显然指的是宪法政治,但奇怪的是,我国的今天,违反其他法律都会不同程度地受到追究,甚至是极其严厉的追究;但对违反宪法的行为,则几乎无人问津,那些手眼通天的大人物肆意违反起宪法来简直到了肆无忌惮的地步,精英们对此却很少予以诟病。这种情况再也不能继续下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是不容亵渎的。为了维护宪法的权威,唯一正确的做法是借鉴一些国家建立宪法法院的做法,对违宪行为及时进行严厉的审判。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的宪法法院建立在全国人大是最合适不过了。而且不必令拟人选,由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兼任宪法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具体审理违宪案件时,由全国人大办公厅(秘书长)负责接案、立案;由全国人民代表组成合议庭具体审理即可。首先应该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会关于“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的指示,有计划地逐一追究自现行(1982年)宪法实施以来的一切违宪行为(这样做必然牵涉到对改革开放以来一些重大历史问题的评价,难度当然极大,但这也恰恰是解决这些历史问题的一条捷径)。同时任何公民和组织都有将他们认为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反宪法行为,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或直接向全国人大秘书长提起告诉的权利。违宪案件审结后,若认为违宪成立,由合议庭起草出裁判书草案,交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以代表或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即生效。其裁判书的主要部分是对违宪行为做出有根有据的定性分析;提出明确的整改措施;追究主要责任人违宪责任(如根据责任大小,做出开除公职、建议相关党组织开除党籍,或撤职、降职、降薪以及剥夺政治权利直至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直至没收个人或家庭的全部财产等处罚;对其他相关责任人或违宪情节较轻的则可相应地适当减轻处罚),而且违宪行为的追究,不限于活着的人,已去世的人之违宪责任照样应予追究。构成犯罪的(不包括已去世的人),还应坚决地移送司法机关严厉处罚。违宪行为是对国家和社会危害性最严重的违法行为,不如此,不足以警醒世人。

  必要时,全国人大还可以决定在各省市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宪法分院或临时宪法法庭,其起草出的裁判书草案,经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通过后同样生效。

  有人可能会担心,这样一来,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是不是太大而极易造成新的专制局面呢?要知道,100个专制的暴君并不会比一个专制暴君好到哪里去。的确是这样。但我们完全有办法予以事先防范。比如,可以宣布我们“所有的代表和官吏毫无例外地可以随时撤换”;“对所有公职人员不论职位高低,都只付给跟其他工人同样的工资”。“这样,即使公社没有另外给各代议机构的代表规定限权委托书,也能可靠地防止人们去追求升官发财了”①69不仅不称职的人民代表可以随时改选、撤换,我们还可以规定,在没有发现有不称职代表的情况下,任期未满,每年也要改选、撤换其中人民代表的2%、人大常委会委员的3%和人大委员长(主任)会议成员5%,而任期届满,则至少要有尚在任职的40%以上的人民代表、50%以上的常委会委员、60%以上委员长(主任)会议组成人员通过正常选举予以撤换。还可以规定,人民代表最多可任期四届;人大常委会委员最多可任期三届;委员长或主任会议成员最多可任期两届。同时,必须规定,任何人当选人民代表后,其工资等经济待遇不变(若变动,也须同其原单位的同事们同等变动),严格遵行巴黎公社“工人工资”的原则。我们的一切官吏都要逐步实行“工人工资”原则,让“升官者不能发财;发财者不能升官”。人民代表则必须率先实行这一原则。这样,大多数代表(委员、委员长或主任会议成员)都会十分珍惜自己人生中这段机缘,全心全意地做好自己的份内工作(实实在在地当好人民代表),为人民谋福祉,而不是为自己谋取私利。就是说,即使他们想搞一点专制,也没有那个本钱(已被釜底抽薪)了。而且,我们还可以规定,任期未满,即使已被撤换,也不能当选为任何国家官员,而必须回到原来的工作岗位上去。同时,由于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的是首长负责制,搞得不好,容易引起个别领导者的独断专行,因而对它必须实行强有力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实行的是集体负责制,任何人民代表想独断专行也办不到(何况对他的监督同样坚强有力)。

  另外,我们设想的全国人大下设的中编委、中财委、央行、全资委、计改委、质撤委等均不能仍然沿袭原来老旧的行政管理方式,其主任、行长等各自一班人不能再当新官僚而继续由具有各级官员身份的人员充当,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通过抽签和选举相结合的方式由不同选举单位选举出来的人民代表轮流担任,而且不能实行首长负责制,而必须坚持集体领导的原则,其一切重大决策都应该先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讨论通过后再由各专门委员会分别去执行。当然,这些机构要能够正常且很好的运行,还必须由全国人大选举决定出一支长期、但可以随时改选撤换的人民公务员(官员)队伍负责其日常工作,但这些人不能进入这些专门委员会的领导核心,这一条也应该是坚定不移的。

  十一是要通过建设出一个学习型人大,带动出一个学习型的社会,培养既嗜好学习又善于学习的人民

  以上十项改革措施完成后,要使其不断地巩固和完善起来,光有制度上的约束还远远不够,而必须依靠全体人民的坚定的政治信念。而信念的养成,不能自发地实现,必须从外面“灌输”。这就要学习。学习型政党、学习型社会等等的口号我们在外面已经喊得不少了,恐怕在世界上都很有名。但我们所侧重的是技术性的学习,欠缺的是政治性的学习。而“没有正确的政治观点,就等于没有灵魂。”一个没有灵魂的政党,一个没有灵魂的社会,其“学习”再积极,掌握的“技术”再多又有神马用?!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系统掌握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是我们的看家本领。我们在这里必须旗帜鲜明地提出,这个“学习”,首要的是学习马列毛,掌握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毛泽东观察问题、解决问题的立场、观点、方法,坚定我们的共产主义的理想信念。这一条解决了,无须经常高喊什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口号,我们的思想也会很好的统一起来,我们的改革成果才能不断地巩固并逐步完善起来。

  总之,资本主义国家的统治阶层需要通过议会去粉饰门面;社会主义国家的人民需要通过人大来当家做主。粉饰门面,建一清谈馆足矣;当家做主,非有一最有权威的坚强实体不可。

  实行以上改革,对谁有好处呢?我认为,对所有人,或者说对一切人都有好处。对老百姓有好处,是因为,它将极大地全面提升普通百姓的政治经济地位,能够真正当家做主人(这才是我们党领导人民革命的根本目的之所在);对官员们有好处,是因为通过这样的改革,在官员们基本生活水平并不会有多少降低的情况下,只要清清白白做官、堂堂正正地为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就不必担心别人算计,更不必为了自保而处心积虑地去算计别人而安安定定地生活。这样说来,改革的阻力是不是会很小呢?恰恰相反,改革的阻力将会出奇的大。只不过这个阻力,不会来自普通百姓,而一定会来自官府,来自官员。对于官员们说来,在官场上混久了,自然在政治上会产生做人上人的欲求,经济上会产生无限贪欲,这种欲求和贪欲的“毒瘾”是会发作的。因而对这样的改革,不少官员先生是会拼死反抗的。这就像我们要强制戒毒,肯定对一切人都有好处,对吸毒的人好处会更直接,可必会受到吸毒者的反抗,因为其已经吸毒成瘾了,戒毒会显得很痛苦;而我们的一切改革,又偏偏都离不开官员和官府,且统统必须经由官府和官员实施不可。这就要求我们的党中央必须下最大的决心,在思想统一的基础上,义无反顾地带领全国人民坚决地完成这一壮举。

  总之,我们的目的和目标都是:让人民都最有权力;让人民代表大会都最有权威。

  参考文献:

  ①《国家与革命》,人民出版社1949年8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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