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竞争性国有企业,是指在一般竞争性领域中与私有企业也就是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进行竞争的大中型国有企业。竞争性国有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是一个客观存在。正确认识竞争性国有企业的竞争力,对于发挥国有企业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从理论上说,从单个企业的角度看,国有企业与私有企业相比存在着不利于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因素。
其一是国有企业要实行按劳分配。实行按劳分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主要取决于用于个人消费的消费资料的总量。因此,在国有企业中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来说要高于劳动力的价值。因为在私有企业中劳动者的报酬是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的,市场竞争会把劳动力的价值压低到最低限度。
其二是国有企业普遍地、不可避免地存在代理成本。在这里所说的代理成本是指在所有者不直接经营管理而是委托经营者代为经营管理企业的情况下,因所有者的利益目标与经营者的利益目标不同而给所有者带来的损失以及为减少损失而付出的代价。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无论是国家还是全体人民都不可能直接经营管理数量众多的国有企业,全体人民对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主要是通过其委派的经营管理人员进行的。因此,产生代理成本是必然的。
其三是国有企业存在由其全民所有制的性质决定的经营约束。从理论上说任何企业都存在经营约束。但国有企业的性质决定了它要受较多的经营约束。比如,企业进行投机性经营活动,私有企业的所有者未必会对其进行约束,因为尽管提高了企业的经营风险,但一旦成功会给企业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而国有企业则不同,因为从全体人民或者说从全社会的角度看,一个企业的所得不过是其他企业所失,而且这种行为会扰乱经济秩序,造成市场剧烈波动,影响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由于上述三个因素的同时存在,一般来说,在各种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单个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要低于私有企业。由此,在各种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国有企业的竞争力要低于私有企业。但是要注意,“各种条件相同”是一个重要的、必不可少的前提。在这里是把国有企业和私有企业看成除了所有制性质不同,其他方面完全相同的企业。这是一个高度抽象的假定。
因此,决不能从上述理论分析中得出结论,认为在一般竞争性领域中,国有企业和私有企业在同一个市场上进行竞争的时候,国有企业的竞争力一定都会低于私有企业。因为在实际的社会经济生活中,企业的情况是千差万别的,影响企业竞争力的因素也很多。有些因素的作用会大于上述影响国有企业经济效益的因素。这并不是否定上述的理论分析。而是要指出,在实际经济生活中确实还有许多其他重要因素同时存在,有的因素对企业的竞争力起着更大的作用。对此要有全面客观的认识。
目前,企业管理学界一般认为,对企业竞争力影响最大的因素是企业的核心能力。所谓企业的核心能力,通常是指企业在长期生产经营过程中积累起来的知识和特殊技能,与相关的资源组合成的一个综合体系的能力。它是企业独具的,与他人不同的一种能力。这种能力又被称作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通常认为这种能力主要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能满足市场上的特定需要,为企业创造价值。二是难以被竞争对手模仿、复制。三是具有独特性、稀缺性,难以替代。四是在企业内部生成的,是企业在特定条件下长期积累的结果。五是具有延展性,能拓展其作用范围并长期起作用。
有学者认为企业核心竞争力具有“偷不去,买不来,拆不开,带不走,溜不掉”的特点。偷不去,是指别人模仿你很困难。买不来,是指这种能力不能从市场上获得。拆不开,是指这种能力不能拆分,分开就失去价值。带不走,是指这种能力离开企业就失去作用。溜不掉,是指这种能力具有持久性。这种描述生动鲜明地反映了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主要特点。
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为了取得竞争优势,企业的竞争手段是多样的。比如实施低成本战略。通过改进设计、简化产品、节约原材料、使用新技术、降低工资费用、减少管理支出等措施降低成本,向消费者提供更便宜的产品和服务,以挤出竞争对手。再比如实施差异化战略。通过在产品功能、外观、款式、包装、服务、商标、网点、促销等各方面的标新立异来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以开拓市场,占领市场,战胜竞争对手。如此等等。但是必须看到,只要这些竞争手段是别人可以学习、模仿、复制和替代的,企业就不可能独自使用这些手段,长期保持竞争优势。而能够独自使用并长期保持竞争优势的能力,只有“偷不去,买不来,拆不开,带不走,溜不掉”的企业核心竞争力。
从企业核心竞争力的特征来看,它与上述影响国有企业经济效益的三个因素基本上是不相干的。换句话说,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基本不受上述三个因素的影响。首先,按劳分配和代理成本的存在只能增加企业部分生产经营成本,不可能影响企业内在独有的、与众不同的核心能力。而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是不会单纯依靠降低成本、打价格战来竞争的。第二,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一定有其独到的主营业务,这种主营业务不仅能满足市场上的特定需要,而且具有持续、独特的优势。这样的企业不仅不会靠投机性经营和违规行为进行竞争,而且不会轻易离开主营业务,相反,会围绕主营业务谋求拓展。经营约束只能约束主营业务需要经常变动的企业,或者是约束企业不正当的经营行为,是不可能影响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发展进取的。可以说,影响国有企业经济效益的三个因素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国有企业即使有影响,其影响也是很小的。
根据上述分析,可以得出一个重要结论:即使是在竞争性领域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竞争性国有企业,只要具有核心竞争力,在同私有企业包括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进行竞争时仍然可以具有竞争优势。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一些竞争性国有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充满生机和活力。
不少国有企业在长期的经营发展中,在特有的历史条件下,逐步积累并形成了其独有的核心竞争力。比如,有的国有军工企业,利用进行军工产品的生产开发获得的科研技术成果,开发生产民用产品。这种企业就有独特的核心竞争力。这种核心竞争力源于军工产品的科研技术成果,显然是难以模仿、复制、替代的。再比如,啤酒行业的地方国有企业青岛啤酒,与其著名品牌相联系的综合生产经营能力就是其核心竞争力,这种能力也是“偷不去,买不来,拆不开,带不走,溜不掉”的。类似的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竞争性国有企业在冶金、机械、电子、家电、运输、建筑、化工等各行业都存在。在中央和地方的竞争性国有企业中都有佼佼者。
当然,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不可能是永远不变的,其强度也有所不同。但在这方面国有企业和私有企业是一样的,都没有特别的优越性。无论是大中型国有企业还是大中型私有企业,其核心竞争力都是企业长期积累的结果,都是特定条件的产物,都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锤炼出来的,都需要在发展的过程中不断维护、巩固、提升,也都有失去的可能。可见,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宝贵的。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私有企业都有竞争优势,没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都有出局的可能。
从这里还可以得出另一个重要结论:判断一个竞争性国有企业是不是应当退出其经营领域的市场竞争,是否具有核心竞争力是一个重要标准。没有核心竞争力的竞争性国有企业,一般应当退出。而有核心竞争力的竞争性国有企业,应当支持鼓励它们参入市场竞争。其实,这种判断并不完全是主观的,更重要的是客观实践。改革开放以来有许多国有企业已经退出了竞争性领域,但是还有一些国有企业在竞争性领域长足发展。为什么?应当说是市场的客观判断和选择。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会一直存在并且发挥着必不可少的积极作用;市场对社会资源的配置起基础作用并且是不可替代的。但这决不是说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国有企业应当逐步减少以致完全退出竞争性领域。相反,竞争性国有企业应当保持适度的规模。已有的有核心竞争力的竞争性国有企业应当保持其竞争优势。新的有核心竞争力的竞争性国有企业也可以进入市场。这样,才能把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优越性和市场经济的积极作用紧密结合起来,把二者的优势都发挥出来。随着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经过相当长的时间,国有企业在竞争性行业的比重可能会有所增加,国有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可能会发挥更大的作用。当然,这必须要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水平相适应,必须适合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客观要求。
能否形成核心竞争力是竞争性国有企业能否保持竞争优势的关键。本文只是提出了企业核心竞争力对竞争性国有企业以至于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意义。但怎样才能在竞争性国有企业形成核心竞争力,怎样才能保持、发展核心竞争力,还需要进一步研究探索。这不仅需要认真学习、研究、借鉴西方企业管理学的竞争理论,而且要认真总结自己的实际经验并且在实践中大胆地开拓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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