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价值;交换价值;总价值;标准价格;市场价格;总价格;社会需要;社会需求;社会供给。
相信每一位当代马克思主义者心中都会系着一个挥之不去的结,这就是:西方经济学家们完全抛开了价值范畴,单纯用供求关系来说明价格,居然也能自圆其说,而且在此基础上还创立了一个庞大的经济学体系,并能够广泛地应用这些理论于经济现象的说明,经济政策的制定,指导经济活动的运行……经济自由主义大行其道,马克思主义反而被严重地边缘化了。
难道价值范畴真的是多余了,难道马克思主义的劳动价值论真的过时了?不科学了?还是……?
这是一个挑战!如果事情真的如此,每一位马克思主义者都应该毫不犹豫地承认它,否则,我们则必须勇敢地面对这个挑战,正面迎接这个挑战!在应战中进一步发展劳动价值论。
为此,我们不能满足于马克思已取得的成就,而要在此基础上,从当代经济运行、特别是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实际出发,批判地继承和借鉴一切优秀遗产,包括当代西方经济学的科学成分,与时俱进,积极探讨,从各个角度、各个方面,尽可能地把价值这个政治经济学的基础性范畴理清、讲透、把握准,以夯实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理论基石。
什么是价值呢?
从质上讲,马克思说,价值“只是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单纯凝结,即不管以哪种形式进行的人类劳动力耗费的单纯凝结” ⑴51。“使用价值或财物具有价值,只是因为有抽象人类劳动体现或物化在里面” ⑴51。就是说,价值就是凝结、体现或物化在商品中的抽象人类劳动。如果说,商品的使用价值对人们来说,是看得见、摸得着的实实在在的对象;价值则“只是同一的幽灵般的对象性” ⑴51,“在商品体的价值对象性中连一个自然物质也没有” ⑴61,它是人们看不见、摸不着、任何先进的仪器也无法探测到,而只有通过人们的思维才能把握的。因为它在本质上不是一个实体范畴,而是一个社会关系范畴:它体现了人们之间按一定的比例相互交换劳动的关系。
任何事物都是质和量的统一。认识事物,首先必须认识事物的质,但是这还不够,同时还必须认识它的量;没有量的质和没有质的量同样是不可想象的,要准确地把握价值范畴,就不能把价值的质和量人为地分开。
关于价值的“量”的规定性,马克思说,“作为价值,一切商品都只是一定量的凝固的劳动时间” ⑴53,“商品的价值量只是表示商品中包含的劳动量” ⑴53。价值“是用它所包含的‘形成价值的实体’即劳动量来计算。劳动本身的量是用劳动的持续时间来计量。而劳动时间又是用一定的时间单位如小时、日作尺度” ⑴51~52。我们知道,马克思这里所说的劳动时间或劳动持续时间不是指具体劳动时间或个别劳动时间,而是指抽象劳动时间的转化形态——社会必要劳动时间⑵。所以,从量上考察,价值就是用小时、日等作尺度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同义语。说到价值的量,指的就是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本身;说到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指的也只是商品的价值本身,二者是完全一致的。或者说,二者本来就是一码事。
值得特别指出的是,传统上人们总是说,价值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马克思也经常说,“只是社会必要劳动量,或生产使用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该使用价值的价值量。” ⑴52。细究起来,这种说法并不准确。准确的说法应该是:商品的价格是由价值即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而价值即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能自己决定自己。同价值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完全一致性不同,价格与价值之间却有着十分明显的区别——尽管二者之间联系得十分紧密,以致我们可以把它们看作同一个事物的不同方面。前者只是呈现在事物表面上的现象,后者则是深藏于事物内部的本质;前者以元、美元、英镑、法郎、马克、卢比等作计量单位,后者以小时、日等作计量单位;价值与价格之间着一定的当量关系,但正如热和功之间也有一定的当量关系,我们却不能将热与功混为一谈一样,价值与价格的概念决不能混淆。
我们把价值的质的和量的规定性统一起来考察,就可以下如下定义:价值就是凝结、体现或物化在商品中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它揭示了商品交换的实质不是物与物的关系,或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人们之间按一定比例相互交换劳动的关系。
什么是价值量或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呢?马克思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⑴52
为了更具体、更深刻的把握这一定义,我们假设社会上某一生产周期内生产某特定产品的部门共有4家生产条件、劳动熟练程度、劳动强度各不相同的企业,(为了能在最少受干扰的纯粹条件下进行研究,我们必须假定物化劳动为零,下同)其基本情况如下:
A企业投入劳动100万小时,生产出200万件商品,生产每件商品平均用1/2小时;B企业投入劳动200万小时,生产出600万件商品,生产每件商品平均用1/3小时;C企业投入劳动300万小时,生产出1200件商品,生产每件商品平均用1/4小时;D企业投入劳动400万小时,生产出2000万件商品,生产每件商品平均用1/5小时。就是说,该部门共投工1000万小时,生产出4000万件商品,平均每件商品用工0.25小时。
我们假设,这些商品无论是哪个企业生产的,同质同量商品在市场上只能按同样的价格、从而同样的价值出售。这样,我们说这些商品的总价值就是为生产该种商品的社会投工总量的1000万小时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我们表示为1000小时(社),下同),单位商品的价值则等于这个投工总量(总价值)1000万小时除以该产品总量4000万件所得的商(0.25小时(社))。在市场上,价值是通过价格表现出来的,如果在市场上这些商品实现的总价格为8000万元,每件商品的价格就是2元。我们用“小时(社)”作价值的单位,用人民币“元”作价格的单位,价值与价格之间就有如下当量关系:1小时(社)=8元。
这里,A企业虽然投工100万小时,因只生产出200万件商品,在市场上只能卖400万元,其总价值只有50万小时(社);B企业投工200万小时,因生产出600万件商品,在市场上只能卖1200万元,其总价值只有150万小时(社);C企业投工300万小时,因生产出1200万件商品,在市场上可卖2400万元,其总价值为300万小时(社)。如果说C企业商品实现的总价值恰好等于其投工总量,那么,A、B两企业共少出的100万小时的劳动又到哪里去了呢?
我们看,D企业投工400万小时,因生产出2000万件商品,在市场上可卖4000万元,即可按500万小时(社)的价值出售,其多出的100小时劳动恰恰来源于A、B两企业。——除极个别企业外,绝大部分企业商品能够实现的总价值同其实际投入的劳动时间、单位商品的价值同各企业各自平均用工时间均不一致,原因就在于,价值作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首先是在一个部门内部的各企业之间竞争中使部门总劳动时间在该部门生产的总量使用价值中平均化的结果。所以,马克思才又把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称之为平均必要劳动时间⑴52。每个企业只能按照其生产的使用价值在该部门生产的总量的使用价值中所占的一定比例占有该部门总劳动时间中的一定份额。
但是,在任何情况下,社会上不可能只有一个生产部门;只有一个生产部门的情况下人们之间没有交换的必要,也就不会有价值,“价值的对象性只能在商品同商品的社会关系中表现出来”⑴61,“最简单的价值关系就是一个商品同另一个不同种的商品(不管是哪一种商品都一样)的价值关系” ⑴61~62。这样,一种商品量同另一种商品量,乃至同满足社会需要的其他各种商品量都保持一定的必要比例时,在市场上它才能真正地按照其价值(或生产价格)出售。如果我们把一个生产部门的商品当作一个企业的商品,并且把全社会所有的商品联系起来当作一个部门的商品,那么,我们关于一个生产部门不同企业所说的话,就完全适用于全社会不同生产部门。正如我们在前面的例子中看到的,每个企业实际投入的劳动时间同其生产的使用价值中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并不一致,每个企业生产单个商品平均使用的劳动时间,同整个部门生产同样产品平均使用的劳动时间也并不一致。商品的价值,作为“平均必要劳动时间”,不只是对某一个生产部门,而是对社会上一切生产部门生产的所有商品所使用的总劳动时间平均化的结果。这种平均化,不是哪个人或那些人主观人为地规定的,而是在部门之间的竞争中通过一定的价格机制有规律地实现的。我们说价值决定价格,价格由价值决定,是因为,商品作为劳动产品的使用价值是千差万别的而无法相互比较,其所以可以表现为同质的价格,仅仅是因为“如果我们把劳动产品的使用价值抽去”⑴50,则它们都是同质的抽象劳动时间或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凝结物,即都有价值;只有作为价值,千差万别的商品才可以在同质异量的基础上相互比较和交换;在任何一定条件下,商品的价格总是同其能够实现的价值成正比的,价格不过是价值的货币表现或货币名称。同时,价值又是通过价格表现出来的;任何一个劳动产品,如果不在市场上出售从而表现为一定的价格,它就没有价值;出售的价格越高,其所实现的价值就越大。
我们假设,在一定条件下,社会上共有四个生产部门,生产的产品在市场上全部卖出去,且均供求平衡,其具体情况如下:
甲部门共投工1000万小时,生产出4000万码麻布,,实现价格总额8000万元,平均每码麻布价格2元;乙部门共投工2000万小时,生产出250万袋面粉,实现价格总额12000万元,平均每袋面粉价格48元,;丙部门共投工3000万小时,生产出50万吨汽油,实现价格总额20000万元,平均每吨汽油价格400元;丁部门共投工4000万小时,生产出4000辆汽车,实现价格总额40000万元,平均每辆汽车价格10万元。
这时,我们已经把整个社会的生产总量统统都计算在内了:社会共投工10000万小时,社会上全部商品的价格总额为80000万元;社会上每小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价值的货币表现为8元,用公式来表示仍然是“1小时(社)=8元”。
按照这一公式计算,甲部门实现的价格总额8000万元,其体现的总价值是1000万小时(社),同其实际投工量刚好一致,每码麻布的价值0.25小时(社); 乙部门实现的价格总额12000万元,其体现的总价值是1500小时万小时(社),比其2000万小时实际投工总量少500万小时,每袋面粉价值6小时(社);丙部门实现的价格总额20000万元,其体现的总价值是2500万小时(社),比其3000万小时实际投工量少500万小时,每吨汽油价值50小时(社);丁部门实现的价格总额40000万元,其体现的总价值是5000万小时(社),比其4000万小时的实际总投工量多1000万小时,恰好等于乙、丙两部门少出部分之和,每辆汽车价值1250小时(社)。
这样,除了甲部门的投工总量与其实现的总价值、每件商品平均使用的劳动时间同其价值完全一致之外,其他部门的投工总量与其实现的总价值、每件商品平均使用的劳动时间同其价值都是不一致的;而甲部门的那种一致也应看成是一个纯粹的意外。这除了前头我们已经谈到的原因之外,还因为不同部门的劳动复杂程度不同。我们知道,作为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同于个别劳动者的个别劳动时间。因为如果那样的话,“一个人越懒,越不熟练,他的商品就越有价值”⑴52,那显然是不可能的;它也不同于个别企业的个别劳动时间,如果那样的话,企业的劳动者们越懒,越不熟练,或生产条件越差,就说它的商品越有价值,这也是办不到的;同样,它也不同于个别部门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因为那个所谓“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仍然可视为个别部门的个别劳动时间,如果认可它,仍然会显现出一个部门的劳动者越懒,越不熟练,或生产条件越差、劳动过程越简单,其商品越有价值的谬误。乙部门或丙部门商品的价值少于其实际投入的劳动时间,是因为比较起来,这两个部门的劳动是简单劳动;丁部门商品的价值多于其实际投入的劳动时间,是因为该部门的劳动是复杂劳动;甲部门商品的价值等于其实际投入的劳动时间,是因为它的劳动复杂程度适中。“比较复杂的劳动只是自乘的或不如说是多倍的简单劳动,因此,少量复杂劳动等于多量的简单劳动。”⑴58而一个包含有较多复杂劳动的部门的劳动,等于多少另一个包含有较多简单劳动的部门的劳动,不是由任何人绞尽脑汁计算出来的,而是在市场上,在部门内部或部门之间交织在一起的竞争中,在根据社会需要按比例分配社会劳动时间的价值规律影响下,通过一定的价格机制实现的。
马克思说:“事实上价值规律所影响的不是个别商品或物品,而总是各个特殊的因分工而互相独立的社会生产领域的总产品;因此,不仅在每个商品上只使用必要的劳动时间,而且在社会总劳动时间中,也只把必要的比例量使用在不同类的商品上。这是因为条件仍然是使用价值。但是,如果说个别商品的使用价值取决于该商品是否满足一种需要,那么,社会产品总量的使用价值就取决于这个总量是否适合于社会对每种特殊产品的特定数量的需要,从而劳动是否根据这种特定数量的社会需要按比例地分配在不同的生产领域。……在这里,社会需要,即社会规模的使用价值,对于社会总劳动时间分别用在各个特殊生产领域的份额来说,是有决定意义的。”⑶716“只有当全部产品是按必要的比例进行生产时,它们才能卖出去。社会劳动时间可分别用在各个特殊生产领域的份额的这个数量界限,不过是整个价值规律进一步发展的表现,虽然必要劳动时间在这里包含着另一种意义。为了满足社会需要,只有这样多的劳动时间才是必要的。在这里界限是通过使用价值表现出来的。社会在一定条件下,只能把它的总劳动时间中这样多的劳动时间用在这样一种产品上” ⑶717。
马克思在这里提出了政治经济学的一个重要概念:社会需要。在鲁滨逊式孤立的个人经济条件下,他的个人需要同时就是“社会需要”,为了满足“社会需要”,他必须把自己可能投入的劳动时间按一定比例分配在各种不同的使用价值的生产上。“需要本身迫使他精确地分配自己执行各种职能的时间”⑴93,“价值的一切本质上的规定都包含在这里了” ⑴94一旦离开了鲁滨逊明朗的孤岛,来到现实的市场经济社会,社会劳动时间的这种分配就通过价值形式来实现了。社会需要,即在“社会规模的使用价值”中“社会对每种特殊产品的特定数量的需要”,对“社会总劳动时间分别用在各个特殊生产领域的份额”即各部门产品的总价值具有决定意义。如果说个别商品只有在它具有满足社会需要(使用价值)的属性时,才能卖出去,从而生产这些产品的劳动时间才会为社会所承认,被折算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价值);否则,没有使用价值,或者,这种使用价值不是社会所需要的,就卖不出去,生产这些产品花费的劳动时间再多,也毫无价值可言。那么,“社会产品总量的使用价值取决于这个总量是否适合于社会对每种特殊产品的特定数量的需要”,从而“在社会总劳动时间中,也只把必要的比例量使用在不同类的商品上” ⑶716,即劳动要“根据这种特定数量的社会需要按比例地分配在不同的生产领域”⑶716。如果哪一个部门投入的劳动得太多了,其中一部分商品就可能卖不出去,或者全部商品都必须降价才能卖出去。相反,如果哪一个部门生产得太少了,全部产品将会以更高的价格卖出去。无论如何,在社会需要不变的情况下,每一部门产品的总价值,即“社会总劳动时间分别用在各个特殊生产领域的份额” ⑶717,总是一定的,或不变的。因为“社会在一定生产条件下,只能把它的总劳动时间中这样多的劳动时间用在这样一种产品上。” ⑶717这种一定或不变是通过总价格一定或不变表现或显现出来的,即社会在一定条件下,每一部门商品能够实现的价格总额(总价格)总是一定的,不变的.
这样,马克思实际上是提出了关于价值概念的两种含义:一种是单个商品的价值,另一种是各生产领域产品的总价值。长期以来,我国政治经济学界在是否有两种不同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问题上一直存在着争论和分歧。我认为,这一问题迟迟达不到一致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人们没有认识到,从量上讲价值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完全一致性。如果认识到这一点,问题将简单多了。所谓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以下简称一含),指的是单个商品的价值,在我们所举的例子中,就是每码麻布价值0.25 小时(社),每袋面粉价值6小时(社)……所谓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以下简称二含),就是各种产品的总价值,即“社会总劳动时间分别用在各个特殊生产领域的份额”或“必要的比例量”⒁。在我们所举的例子中,就是社会上麻布商品的总价值为1000 万小时(社),面粉商品的总价值为1500万 小时(社)……因为单个商品的价值(一含)表现为同种商品总价值(二含)的相应部分,1000万小时(社)的总价值分担到满足社会需要的4000万吗麻布上,每码麻布的价值还是0.25 小时(社),1500万小时(社)的总价值分担到250万袋面粉上,每袋面粉的价值还是6小时(社)……显然,它们的区别仅在于,一个按单位商品考察,一个按商品总量考察,二者之间有着高度同一性。
但是,如果对麻布的社会需要量是4000万码,而该商品的社会供给量却有6000万码,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按一含计算,每码麻布价值0.25 小时(社),从而其总价值就是1500万小时(社)而不是1000万小时(社);可是按二含计算,无论麻布的社会供给量是多少,在社会需要不变的情况下,麻布的总价值一定,仍为1000万小时(社),分担下来,每码麻布能够实现的价值只有1/6小时(社),而不是0.25 小时(社),二者之间岂不是又有着十分明显的区别吗?
问题是,以上两种计算方法,一是从单个商品的价值出发,按照该商品的社会供给量,用乘法推导出这种商品的总价值;一是从一种商品的总价值出发,按照对该商品的社会需要量,用除法推导出单个商品的价值。似乎都有道理,其实不然。前者所谓单个商品的价值,则只有在把它看成是生产满足社会需要的一种特殊产品总量的“必要的劳动时间”的相应部分,并且在其社会供给量恰好等于社会需要量时才是正确的。否则,脱离社会需要,单纯从所谓单个商品的价值出发,按照社会供给量用乘法推导出的某种商品的总价值,难免会脱离社会总劳动时间用在该产品上的份额和“必要的比例量”,因而是错误的。后者所谓总价值,指的是一种满足社会需要的特殊产品的总价值,即社会总劳动时间用在该产品上的份额或“必要的比例量”。单个商品的价值作为同这个社会需要相联系的该特殊产品的总价值的相应部分,当然只能等于其总价值除以社会需要量所得的商。这种算法无疑才是正确的。
所以,说到价值,我们首先应想到的是某种产品的总价值(二含),即在“当时社会平均生产条件下生产市场上这种商品的社会必需总量所必要的劳动时间”⑶722,而不是“某个生产者个人生产一定量商品或某个商品所必要的劳动时间”⑶722。单个商品的价值只是这些总价值的相应组成部分。
那么,是不是说,讨论社会供给量的多少就毫无意义呢?不是的。一种商品,如果其总价值为1000万小时(社),社会对它的需要量为4000万件,每件商品价值0.25 小时(社)。在社会供给量增加到6000件时,就会出现两种极端可能:一种可能是有2000件卖不出去,从而其有效供给量仍然等于社会需要量(4000万件而不是6000万件),每件商品仍然按照其价值出售;另一种可能,多余的2000件商品仍能卖出去一部分或全部卖出去,但必须降价。我们假设其全部卖出去,即6000件商品都是有效供给,那么,每件商品能够实现的价值将只有1/6小时(社),表现为4/3元即约1.33元的价格。这时,如果把原来的每件商品的0.25 小时(社)称为本来意义的价值并可以通过2元的标准价格表现的话,现在这个1/6小时(社)则只是通过约1.33元的市场价格表现出来的交换价值。这就意味着,尽管社会供给量增加了这么多,无论是该种商品的总价值从而总价格,还是单个商品的价值从而标准价格都没有变化,变化的只是交换价值从而市场价格。由于交换价值仍然以商品的总价值为基础,只是因为社会供给量变化了,偏离了社会需要才产生的,所以,它仅仅是对价值的偏离,而并非是对价值的否定;而且这种偏离一旦产生,相反的力量又会迫使社会供给趋向社会需要,从而交换价值趋向价值。那么,相对于社会需要,这多余出来的供给量为什么仍然能卖出去呢?理由不难理解:现在一个消费者,或毋宁把该商品的所有消费者当作一个消费者看,他用同样多的价值支出可以购买比原来更多的使用价值,何乐而不为呢?反之,如果社会对一种商品的需要量为4000万件,而社会供给量则只有2000万件,社会需求也会被强制性地限制在2000万件的水平上。但这时该商品的总价值1000万小时(社和单位商品的价值(1000万小时(社÷4000万件=) 0.25 小时(社))/件均不变,但单位商品的交换价值却会上升到(1000万小时÷2000万件=0.5小时(社)/件,从而市场价格上升到4元。就是说在社会需要不变的情况下,社会需求仍然可能发生一定的变化。“社会需要”即“社会规模的使用价值”中社会对每种特殊产品的特定数量的需要,它是不以社会供给量的增减和交换价值的高低为转移的;“社会需求”则是指在某一特定的市场价格水平下,社会对该产品的需求量,它是可变的,它可以随着交换价值(通过市场价格)的升降和社会供给量的增减而增减的。本文所说的社会供给和社会需求指的都是有效供给和有效需求,即可以作为商品卖出去的供给和有支付能力的需求。说得明确一点,在任何价格水平下,有效需求都=有效供给。(政治经济学上所说的社会需求量与社会供给量除了特别说明的以外,都只是指有效需求和有效供给)或者干脆说,在任何情况下,社会需求都=社会供给。如果把总价值的货币表现称为总价格,把交换价值的货币表现称为市场价格,那么,显然,对任何一种商品说来,都有:单位商品的价值=总价值÷社会需要量;商品的标准价格=总价格÷社会需要量;商品的交换价值=总价值÷社会供给量;商品的市场价格=总价格÷社会供给量。因为社会需求=社会供给,根据上述公式,则社会需求又=总价值÷交换价值,还=总价格÷市场价格。社会需求同社会需要的区别是一目了然的。由于“供求实际上从来不会一致”(23),社会需求与社会需要往往也不一致;只有在供求一致的情况下,社会需求才=社会需要。但是,因为约定俗成的原因,有时社会需求与社会需要这两个概念又是相通的。我们讲供求关系、供大于求、供不应求、供求平衡、供求一致等概念,那个“求”实质上指的都是社会需要,而不是社会需求(因为既然社会需求=社会供给,当然就无所谓供大于求、供不应求的问题)。但是,我们没有必要硬将供求关系改为供给和需要的关系或供需关系。(供给同需要的关系太罗嗦,又不符合人们的习惯;改为供需关系,人们也很难判断那个“需”指的是“需求”还是“需要”。而我们总不可能将其改为供要关系或给要关系吧!)好在能读懂我们文章的人都会有相当的判断能力,当我们提到供求关系、需求、社会需求这些概念时,其中的“求”、“需求”指的是社会需求,还是指社会需要,相信读者会做出其准确判断的。
这样,对任何一种商品说来,在社会需要不变和其他条件一定的情况下,尽管该商品的总价值从而总价格以及单位商品的价值从而标准价格均不变,但商品的交换价值从而市场价格仍然会随着社会供给的变化而变化。在我们所举的例子中,这种变化的具体情况可以通过价格(市场价格)与社会供给的关系表来表示(见表一):
我们以P表示价格,以Q表示供给量,价格与供给量的关系为P=8000/Q。
根据表一,我们以供给量Q(千万件)为横坐标,以价格(即市场价格)P(元)为纵坐标,将相应的各点连接起来,就可以画出图形(图一中的d线)如下:
这一图形告诉我们,在社会对一种特殊产品的需要量一定,从而该商品的总价值(从而总价格一定)的情况下,该商品的供给量同市场价格的关系表现为一条向右下方倾斜的曲线d。它清楚地说明,对任何一种商品,在社会需要不变的情况下,它的市场价格同其供给量成反比: 供给量越大,其市场价格越低;供给量越小,市场价格越高。我们可以将它称之为供给效应曲线d。
那么,我们能不能由此断定价格是由社会供给量的变化决定的呢?不能。如前所述,供给量(有效供给)的变化,只能影响商品的市场价格,只能使市场价格偏离或趋向标准价格,即交换价值偏离或趋向价值,却无法改变标准价格从而价值本身。
同时,由于在任一市场价格下,社会需求都=社会供给,即社会对一种商品的需求量总是同其市场价格成反比的,即市场价格越高,需求量越小;市场价格越低,需求量越大。所以,我们还可以将供给效应曲线d(P=8000/Q)称之为马克思主义的需求曲线,而只需将曲线d的横坐标由供给量改为需求量(Q=8000/p)就可以了。
同时,我们还可以做相反的假定,社会上一种商品的供给量一定,面对各不相同的社会需要,也会表现出各不相同的市场价格。假设社会对甲部门产品的供给量4000万码麻布不变,在社会需要也为4000码麻布的情况下,该部门产品的总价值为1000万小时(社),总价格为8000万元,每码麻布的标准价格为2元。如果社会需要增加到6000万码,其总价值也就上升到1500小时(社),总价格上升到12000万元,每码麻布的价格随着上升到3元;如果社会需要减少到2000码,其总价值也就减少到500万小时(社),总价格也将随着减少到4000万元,每码麻布的价格也会同比例地下降到1元。
由此,我们可以将社会供给量一定(4000万件)的情况下,单纯由于社会需要的变化而引起的单位使用价值的价格市场价格)的变化列表格(表二)如下(表中的“需求量”即社会需要量):
我们以Q表示社会需要量,以P表示市场价格。社会需要与市场价格的关系为Q=2000P。
根据表二,我们以社会需要Q(千件)为横坐标,以价格P(元)为纵坐标将相应的各点连接起来,还可以画出图形(图二中的S线)如下:
这一图形揭示了,在社会供给量一定的情况下,对该商品的社会需要同价格的关系表现为一条向右上方倾斜的曲线S。它可以清楚地说明,任何一种商品,在社会对它的供给量不变的情况下,它的市场价格同社会需要成正比。 即社会需要越大,其市场价格越高;社会需要越小,市场价格越低。我们可以将它称之为需求效应曲线。
那么,我们能不能由此断定商品价格是由社会需要决定的呢?也不能。应该承认,社会需要对各种商品的总价值是有决定意义的。但这种决定意义指的仅仅是:“社会在一定生产条件下,只能把它的总劳动时间中这样多的劳动时间用在这样一种产品上。”⑶717并非指它能直接决定哪一种单个产品的价值或标准价格。社会需要的任何变化,只能引起这种产品的总价值从而总价格的变化,并改变其交换价值和市场价格,却无法改变任何单位商品的价值和标准价格。而其对交换价值和市场价格的改变作用也并非来自社会需要本身,而是来自社会供给对社会需要的偏离——社会需要变化了,而社会供给未变,同社会需要未变,而社会供给变化了一样,都意味着社会供给偏离了社会需要。如果在社会需要改变的同时,社会供给也发生了同方向、同比例的变化,就连交换价值和市场价格也不会发生丝毫变化的。
同时,由于有效供给=有效需求,曲线S也可以用来揭示这样一个经济现象,即社会对一种商品的供给量又同它的市场价格的高低成正比:市场价格越高,社会对它的供给量会越大;市场价格越低,社会对它的供给量会越少。所以,需求效应曲线s(Q=2000P)又可以称之为马克思主义的供给曲线,而只需将曲线的横坐标由社会需要量改为供给量就可以了。
我们知道,西方经济学的供给曲线揭示的是,商品的供给量同这种商品的价格正相关,而不是成正比;需求曲线揭示的是,社会对商品的需求量同这种商品的价格负相关,而不是成反比。那么,马克思主义的供给曲线(需求效应曲线)与西方经济学的供给曲线,马克思主义的需求曲线(供给效应曲线)与西方经济学的需求曲线,哪一个更接近客观现实呢?每一个马克思主义者都可以毫不犹豫地告诉大家:西方经济学的供给曲线和需求曲线更接近客观现实。
可是,西方经济学家们不要高兴得太早了。我们的需求效应曲线(供给曲线)和供给效应曲线(需求曲线)是在暂时撇开需求弹性、供给弹性、替代效应、收入效应等因素影响的情况下即保证过程在最少受不必要干扰的地方进行研究的结果;如果我们将这些因素的影响一并考虑进去,那么,供给同价格就不是成正比,而是正相关;需求同价格也不是成反比,而是负相关。从而马克思主义的供给曲线和需求曲线同西方经济学的供给曲线和需求曲线将十分接近。
还应指出的是,西方经济学的供给曲线和需求曲线及其据以画出的供给表和需求表基本上都是凭经验假设画出的表格和曲线,而远不是科学的逻辑推演的结果,其科学性、准确性是打折扣的,其理论底气是不足的。在西方经济学那里,供给和需求都只是使用价值,而同价值无关。既然如此,这些各不相同的使用价值为什么会有同质的价格?大米的需求曲线和需求表同汽车的需求曲线和需求表为什么会有如此的不同,以致一斤大米的市场价格只有1元钱,而一辆汽车的市场价格竟达上万元?以及在其需求表和供给表中,为什么在一种供求关系下其市场价格是a元,而在另一种供求关系下,它的市场价格就是b元而不是b+1元呢?……这些,由于没有价值概念,西方经济学家均无法做出精确的说明,尽管他们是最崇尚数字和数学的。马克思主义的供给曲线(需求效应曲线)和需求曲线(供给效应曲线)虽然不如西方经济学更接近现实,但其科学性、准确性和逻辑性则是不容质疑的,理论底气是充足的。
西方经济学家们通过其需求曲线和供给曲线所要证明的是,商品的价格主要是由供求关系所决定的。我们将表一和表二综合起来,可列出价格与供求关系的关系表如下(见表三):
根据表三,我们又可以画出价格与供求关系的关系图如下:
通过表三和图三,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供求关系的任何变化,都的确能引起商品价格(尽管仅仅是市场价格)的相应变动。说价格是由供求关系决定的,似乎还真有道理。但是:
一、从表三和图三中还可以看到,无论社会上一种商品的产量发生了多么大的变化,只要社会供给等于社会需要,即供求平衡,商品的市场价格都等于标准价格,即交换价值都等于价值。如果说在供求不平衡的情况下说价格是由供求关系决定的,还勉强可以言之成理的话,那么在供求平衡的情况下价格又是由什么决定的?西方经济学家们从来就没有认真地回答过这一问题。两种截然不同的商品都处于供求平衡状态,但它们的价格却可能相差悬殊,这又是为什么呢?供求决定论者显然无法科学地解释这一现象。说到商品的市场价格高低,它确实同供求关系有着密切的联系,但市场价格经常会受到许多偶然因素的影响,探求价格决定机制,不仅应探求市场价格的决定机制,尤其应探求标准价格的决定机制,不能局限于一时一地,而必须把它放在一个较长的历史时期和全社会的大背景下进行。而我们一旦这样作了,则会发现:尽管市场价格会经常地变动,但这种变动总是围绕着标准价格进行。标准价格就如一条无形的绳索,紧紧拽住了市场价格,使之无论如何也无法远离自己而去。而标准价格本身之大小同供求关系状况毫无关系。所以,从归根结底的角度看,价格决不是由供求关系决定的。——而一切科学结论都必须从“归根结底”的尽可能深层次上去探究和阐明。不愿意穷根究底,浅尝辄止,仅仅停留在人人可见的事物的表层,就匆忙的下结论,决不是科学的态度。
二、在表三中,我们将各个标准价格(2.00元)格联系在一起看,它表现为价格矩形的一条对角线;图三中标准价格表现为由成对供求曲线的交点组成的一条直线H。而在供不应求和供大于求条件下形成的各不相同的市场价格则分别只表现为对标准价格的偏离而均匀地分布在那条对角线和直线H的两侧。按照马克思阐述的观点,供求关系一方面说明市场价格同供求关系的分离,即交换价值同价值的偏离、市场价格对标准价格的偏离,另一方面又说明抵消这种偏离的趋势。“例如,如果需求减少,因而市场价格降低,结果,资本就会被抽走,这样供给就会减少”。“虽然在任何一定的场合供求都是不一致的,但它们的不平衡会这样接连发生——而且偏离到一个方向的结果,会引起另一个发现相反的偏离;以致就一个或长和短的时期的整体来看,供求总是一致的。”由此,各种同标准价格相偏离的市场价格,各种同价值相偏离的交换价值,“按平均数来看,就会作为正负数互相抵消”⑶212~213。所以,把价格说成是由供求关系决定的,这是根本站不住脚的。
三、回过头来,我们把图一和图二联系起来,还会看到,d线既是供给效应曲线又是需求曲线,s线既是需求效应曲线又是供给曲线,是因为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商品的市场价格与供求关系是相互影响的,一方面,供求关系影响市场价格,另一方面,市场价格也影响供求关系。如果把供求关系对价格的影响说成供求关系决定价格,反过来也要把价格对供求关系的影响说成是价格决定供求关系,从而陷入循环论证而不能自拔。事实上,价格与供求关系的互相影响都是在价值规律的作用下实现的。例如,市场价格越是高于标准价格,越会引起供给增加而需求减少。因为这时交换价值高于价值,这意味着供给一方只要花费较少的劳动就能换取需求一方较多的劳动,而需求一方则必须花费自己能支配的更多的劳动才能换回供给一方较少的劳动;反之,市场价格越是低于标准价格,越会引起供给减少而需求增加。因为这时交换价值低于价值,这意味着需求一方只要花费较少的劳动就能换取供给一方较多的劳动;而供给一方则必须花费自己能支配的更多的劳动才能换回需求一方较少的劳动。反过来,供给增加和需求的减少,又会使商品的市场价格下跌到标准价格之下,因为总价值和总价格不变,供给越多意味着分母越大,其结果当然是交换价值和市场价格的下跌。反之也一样。——这一切都必须依据价值规律才能予以科学的说明,而根本谈不上价格与供求关系谁决定谁的问题。它们之间只是在价值规律决定下相互影响的问题.
四、从表面上看,供求关系只是单纯的物与物的关系,或商品与货币的关系,同价值无关;实质上,它体现的却是供给者与需求者之间按何种比例相互交换劳动的关系,即价值关系。当按一含计算的一种商品的价值总量超过二含(总价值)时,表现为供大于求,引起市场价格下跌;反之,当按一含计算的价值总量小于二含(总价值)时,则表现为供小于求,引起市场价格上涨。从而在市场上一切交换都以“社会总劳动时间分别用在各个特殊生产领域的份额”或“必要的比例量”(二含)为基础进行。价值关系是供求关系的本质内容,供求关系是价值关系的外在表现。这是西方经济学界“拋开”了价值范畴,主要用供求关系说明价格,却能够自圆其说的根本原因。他们自以为离开了商品价值关系,实质上仍然在价值关系的框架内行动。
那么,既然供求关系的实质是价值关系,说供求关系决定价格和说价值关系决定价格还有什么不同吗?当然有。除了前面我们反复谈到的原因之外,还因为:我们说供求关系实质上是一种价值关系,却不能反过来把价值关系归结为供求关系。这正如我们说×××是中国人,却不能反过来说中国人是×××一样。价值关系本质上是生产者之间按社会需要的一定比例相互交换劳动的关系。一方面,在供给者的身后肯定站着一个个生产者,或者供给者本人就是一个生产者。离开了这一个个生产者,供给者将无物可供,不会是一个名副其实的供给者。另一方面,需求者本身也必须是生产者或依仗着一定的生产者,因为他必须使用归自己支配的来自生产领域的劳动同供给者相交换,才是一个现实的、有支付能力的需求者。供给者和需求者之间的关系可以仅仅发生在流通领域,而商品价值关系则只能以生产领域作前提和基础,尽管这种关系是通过流通领域最终实现的。
那么,供求关系对商品的价值和标准价格是不是就毫无意义呢?当然不是。商品的价值就是投入到生产中去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它是在生产领域中形成的,它的大小同流通领域中的供求关系的状况完全无关,但它却是通过供求关系的变动与交换价值(市场价格)的波动而于动态中最终实现的。不把商品投入到流通中去,不同供求关系发生联系,各个生产者之间就不能发生交换劳动的关系,商品的价值就无法实现,它也就没有价值,甚至商品本身也不成其为商品了。
那么,商品的价值和标准价格又是怎样在流通中同供求关系发生直接联系而最终实现了呢?
假如对一种商品说来,人们事先并不知道它的总价值、单位商品的价值和对它的社会需要各是多少,自然也不知道关于它的d线和s线的确切位置和具体形状,只知道在某一时段,其社会供给量是2000件,市场价格为平均每件4元。这些商品全部成交后,供给者(生产者)觉得有利可图,于是他们会尽力扩大生产规模,在下一个时段中,使社会供给量增加到8000件。这时,人们才发现生产得太多了,因为虽然商品全部卖了出去,但计算下来,每件商品的平均价格只有1元。这时,供给者(生产者)因觉得太亏了,于是又将生产规模缩小,使得下一个时段中的社会供给量又由8000件急剧地再减少到2000件,其市场价格又急剧地回复到每件平均4元的水平上……如此循环往复。根据在社会需要不变的情况下,商品市场价格与社会供给成反比的原理,和A(2000,4.00)、C(8000,1.00)两点的确切位置,就可以准确地计算出d线为P=8000/Q;根据社会供给一定的情况下,市场价格同社会需要成正比的原理和B(8000,4.00)、D(2000,1.00)两点的位置,又可以准确地计算出S线为Q=2000P。而两条曲线的交点O则为(4000,2.00)(见图四甲)。就是说,对这个商品的社会需要为4000件,标准价格为2.00元。在社会上1小时(社)=8元的情况下,我们就可以说,它的总价值为1000小时(社),每件商品的价值为0.25小时(社)。
由此,该特殊生产领域里,不论其实际劳动投入量是多少,它在社会总劳动时间里都只能占到1000小时的份额,而每件商品则只能按照0.25小时(社)的价值或按照围绕着0.25小时(社)的价值上下波动的交换价值出售。正是在供求关系的波动中,商品的价值才通过标准价格的形式显现或表现了出来。
这时,我们以生产周期为横坐标,分别以供求数量和市场价格为纵坐标,以Q0代表社会需要,以Qn代表社会供给量的变动轨迹,以P0代表标准价格,以Pn代表市场价格的变动轨迹,那么,供求关系的变动表现为社会供给量Qn围绕着社会需要Q0上下波动(见图四乙),市场价格的变动表现为市场价格Pn围绕着标准价格P0上下波动(见图四丙)。两种波动的方向正好相反,波动的程度完全一致。由于这种波动是很均匀的,我们称之为匀幅波动。在匀幅波动的情况下,尽管在不同时段,商品的供给量都不等于社会需要量,商品的市场价格都不等于标准价格,但由于任一时段市场价格与供给量的乘积(总价格)都是相等的,而且供给量与市场价格走到高峰(低谷)后又立即奔向低谷(高峰),我们完全有理由认为,从一个或长或短的周期的整体看,社会供给量高于和低于社会需要的部分、市场价格低于和高于标准价格的部分将相互抵消,而分别平均化为社会需要量和标准价格量。
当然,图四中描述的情形是很罕见的。因为在市场价格很高(如每件4元)时,生产者会知道,生产量的大幅度波动,必然导致市场价格的大幅度波动,因而在市场价格4元的情况下,将产量由2000件一下子增加到8000件,并非明智之举,理智会使生产者将产量调整到7000件。这时,在社会需要不变从而总价格仍为8000元的情况下,市场价格会下降到8000元÷7000件=1.14元/每件的水平上,而不是下降到1元/件,即生产者与需求者相互博弈,下一个生产周期中(见图五),社会经济会由d线上的A(2000,4.00)点经不到s线上的B(7000,4.00)点下降到d线上的C(7000,1.14)点。在市场价格下降到这一时点时,根据社会需求同市场价格成正比的原理,需求量将减至2280件,但生产者无须将产量减这么多,而有可能仅减少到2500件,这时市场价格又会上升到8000元÷2500件=3.20元,由此,社会经济又可能由C点经不到s线的D(2500,1.14)点上升到d线上的E(2500,3.20)点;再由E点经不到s线的F(6000,3.20)点下降到d线上的G(6000,1.33)点;由G点经不到s线的H(3000,1.33)点上升到d线上的I(3000,2.67)点;由I点经不到s线的J(5000,2.67)点下降到d线上的K(5000,1.60);由K点经不到s线的L(3500,1.60)点上升到d线上的M(3500,2.29)点,由M点经不到s线的N(3000,2.29)点下降到d线上的O(4000,2.00)点。……(见图五甲)
这样,如果说,在匀幅波动的情况下,社会供给量总是围绕着社会需要上下波动,市场价格总是围绕着标准价格上下波动,并从一个或长和短的时期的整体看,社会供给量总会平均化为社会需要量,市场价格总会平均化为标准价格,那么,在图五乙、丙中,这种波动的幅度越来越小(所以我们称之为减幅波动),并使社会供给日益不断曲折地趋向社会需要,市场价格日益曲折的不断趋向标准价格。通过标准价格,商品的价值更直接地表现和显露出来。
当然,事物的发展是不平衡的,当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时点,使社会供给恰好等于社会需要,市场价格等于标准价格时,或迟或早,任何偶然的因素,都可能促使相反的情形出现:社会供给量又会大于或小于社会需要量,使市场价格低于或高于标准价格。如图六所示而形成增幅波动。即当生产达到某一均衡点A(4000,2.00)时,因为生产者有正常利润可赚,供给量就可能增加,市场价格就可能由A点经过B(5000,2.50)下降到C(5000,1.60)点;然后又由C点经过D(3000,1.60)上升到E(3000,2.67),再依次经过F(6000,2.67)下降到G(6000,1.33),经过H(2500,1.33)上升到I(2500,3.20),经过J(7000,3.20)下降到K(7000,1.14),经过L(2000,1.14)上升到M(2000, 4.00),……但如匀幅波动和减幅波动一样,社会供给仍然围绕着社会需要、市场价格总是围绕着标准价格波动,即其始终处于标准价格的严密控制之中。而且在其达到一定时点时,它又会为减幅波动所代替。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上述纯粹的匀幅波动、减幅波动和增幅波动的情形是很罕见的,而往往是三者交错进行的。但无论如何,标准价格从而商品的价值总会在供求关系的波动中最终表现或显现出来。不仅从总体上看,任何特殊生产领域的产品都会按照其总价值即其在社会总劳动时间中所占的份额获得实现,从而转化为社会规模的使用价值的相应部分,而且对任何单个商品说,在平均数上,也都是按照其价值(生产价格)出售的。
这样,如果说商品的成交价格不一定都等于其市场价格的话,因为每一次成交,都会受到许多不确定的、偶然因素影响,但从全社会看,或高或低的成交价格将会大体上平均化为市场价格;市场价格不一定等于其标准价格,但就一个或长或短的时期的总体看,通过供求关系的波动,或高或低的市场价格又总会大体上平均化为标准价格。通过标准价格,价值才表现或显现出来。于是,“不同类产品就按照它们的价值(后来发展为按照它们的生产价格)出售。或按照这样一种价格出售,这种价格是由一般规律决定的这些价值或生产价格的变形。”⑶716价值是按照社会需要的客观结构生产各种商品,或生产各个商品的劳动在社会总劳动时间中应该占有的一定份额。这个份额是通过供求关系的波动,在市场上以标准价格形式实现了的。它体现了人们之间按一定比例交换劳动的关系。
由此,西方经济学家们在均衡价格的基础上可以建立庞大的经济学体系,我们也完全可以在与时俱进的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批判地借鉴西方经济学的科学成分,总结我国经济体制、政治体制等方面改革的宝贵经验,建立起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体系,指导我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和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改革和完善,指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大力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以造福于我们的国家和人民,为人类做出更大的贡献。
为了更全面、准确地把握价值范畴,画蛇添足,本文还想简单地阐述另外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虽然就各个生产领域、各个生产单位、各个劳动者个人来说,其实际投入的劳动时间同其产品的价值并不一致,但就全社会来说,生产社会产品所投入的实际劳动时间恰恰等于全部社会产品的总价值,即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总额。否则,所谓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是一个不可琢磨的东西了。如果说一个劳动者、一个企业,甚至一个生产部门都可以把追求价值最大化,即把争取自己的劳动在社会总劳动时间中所占的最大的份额作为自己的重要目标之一,但就一个社会、一个国家特别是就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来说,除了应把充分就业当成目标外,决不能把价值的最大化作为自己的追求目标,因为无论社会生产力发生了怎样的变化,同一劳动在同样劳动时间内提供的价值总是相同的,要追求价值就只有延长劳动时间一条路可走了。但这不是说,一个社会、一个国家就可以不顾及生产条件的改善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了。能否创造出比旧社会高得多的劳动生产率毕竟是新社会最终战胜旧社会的最主要的因素。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满足整个社会日益增长的物质的和精神上的需要。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则表现为同样的劳动时间内提供越来越多的使用价值。为此,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在保证社会可持续发展前提下,不断提高整个社会的劳动生产率,争取在同样时间内生产出数量更大、质量更高的社会规模的使用价值。虽然这样做并不会加大整个社会的价值总量,但却可以使同等价值体现的物质内容不断变化。不管生产力发生了什么变化,同一劳动在同样的时间内提供的价值总量是相同的,但它在同样时间内提供的使用价值量会是不同的。在货币币值不变的情况下,价值同价格的当量关系,即单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借以表现的不变价格总额不断提高,从而GDP(即一定国家和地区在一定时期中生产的全部使用价值和服务的不变价格总额)总量不断加大。对于任何一个时点说来,价值同价格的当量关系总是一定的,但对不同时点说来,同一个价值即同样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生产的使用价值量完全不同,而且其所赖以表现的不变价格也是不断变化的。
第二个问题。一些使用价值,如土地,虽然没有被人类的劳动过滤过,但由于其是生产过程得以进行、从而价值得以生产的不可或缺的要素,而且它又不象阳光、空气那样可以让人们自由享用,因而也是构成“社会产品总量的使用价值”或“社会规模的使用价值”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有价格,必须象其他使用价值一样,只有在从流通领域走过一遍之后才能进入生产过程。且因其又有着相当的稀缺性,只有通过购买过程后才能使用,因而也有价格。那么,土地价格的实质又是什么呢?它又是由什么所决定的呢?前面说过,我们不能把价值看成个别劳动者的个别时间,也不是个别企业、个别部门的个别劳动时间,而是指全社会(只少是一个大的市场范围内)的总劳动时间,每一件使用价值的价值,每一部门全部产品的价值,都只是这个总劳动时间的相应部分,而这些相应部分又是通过各部门实现的价格总额在全社会实现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总额中所占的相应部分表现出来的。在前面我们所举的例子中,全社会投入的总劳动时间是10000万小时,实现的价格总额是80000万元,价值与价格的当量关系表现为1小时(社)=8元。现在,如果社会上投入使用(或转移过来的)的土地总价格为20000万元,那么,全社会实现的商品价格总额也将不是80000万元,而变成100000万元,价值与价格的当量关系也将变为1小时(社)=10元。相应的,各部门实现的价格总额8000万元、12000万元、20000万元、40000万元,其所体现的价值总额也将不是1000万小时(社)、1500万小时(社)、2500万小时、5000万小时(社),而变成800万小时(社)、1200万小时、 2000万小时(社)、4000万小时(社),再加上土地价值的(20000万元÷10元/小时(社)=)2000万小时(社),社会规模的使用价值的价值总额仍然是10000小时(社)。
由于土地的2000万小时(社)的价值并不是直接投入到土地中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我们可以称之为土地的虚拟价值。我们知道,各部门实现的价格总额同各该部门投入的劳动时间往往都并不一致,虚拟价值的出现并不奇怪,因为虚拟价值的实质仍然是全社会劳动者投入的全部劳动时间的相应部分。前面说过,价值范畴并不是一个实体范畴,而是一个社会关系范畴,它体现了商品生产者之间相互交换劳动的关系。从这个角度讲,虚拟价值仍然是实实在在的价值,是社会各生产领域因使用土地而转移到土地流通领域的价值。
参考文献:
⑴马克思.资本论【M】.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6月版.
⑵关于抽象劳动时间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关系,见拙著《抽象劳动与社会必要劳动》.网2009-8-27.
⑶马克思.资本论【M】.第3卷,人民出版社. 1975年6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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