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院长您好!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弱群离万里之遥;行政诉讼,民告官难如上青天。2002年掇刀区政府非法占当事人吴官海耕地,不给分文补偿。2004年又拆迁,当事人要求付青苗费后再拆迁;2004年9月7日区政府骗当事人与爱人到区第一会议室,他们关门就打,爱人被打伤进医院。2005年3月25日又来威胁利诱,签了拆迁协议,拆了自来水,停了豆制品生产,养猪业。吴官海要求掇刀区政府履行协议,好重操旧业做豆制品生产,养猪业。掇刀区政府违背“甲方付拆迁补偿金额的60%,房屋拆完后,一次性付清房屋拆迁补偿余款”;4次答复“因其需拆迁的房屋虽然签订了拆迁协议,但是至今未动,故拆迁费未付”。后来掇刀区政府就不理采,用武力镇压。挖园圃不给钱、砸窗剪电线、用水淹、脚手架搭上屋脊、派人砍杀我女婿,女婿头顶正中留下永久的8.5cm×0.45cm“V”刀疤。
2010年9月15日凌晨3时砸门强行将吴官海绑架到渣滓洞,抢光了财物,不补偿不安置,吴官海住了59年合法房屋夷为平地;吴官海肉体和精神受双重折磨,肢体被打残,逼55小时再签《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政府食又言而肥不履行。
女儿吴娟娟在医院引产坐月子才一天就强行绑架到渣滓洞,非法拘禁限制人身自由 50小时;殴打大出血,红透了衣服;门窗厂、小卖部,生产工具、机器、商品被抢光,不补偿不安置,夷成平地,5年无家可归。
掇刀区政府不履行协议、更不履行诺言,不办证,变本加厉拆走吴官海安置房八层所有铝合金窗,盗走八层10#照明铜芯线,砸坏八层所有防盗门;还非法强拆了第八层楼127.7个平方,非法强拆将楼房主体框架全损坏,雪雨全灌进屋,吴官海损失数十万元。
从您的留言,当事人吴官海看到希望,特给您来信;望能为当事人吴官海、吴娟娟依法维权。
当事人不希望进京上中南海,假如合法权益不能维护,不得不为之。当事人不能眼看借贷60多万元建的安置房被毁,女儿吴娟娟一家长期无家可归。
A、吴官海住了59年合法房屋夷为平地后的行政诉讼
吴官海三次自诉掇刀区人民法院政庭都没受理;吴官海改请律师打官司,先后三位律师帮助起诉,掇刀区人民法院也都没受理(第三位是湖北同进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吴官海交代理费8500.00元,同样没受理),又无法证明法院收了诉状没受理。吴官海才改用EMS投递起诉状,这样就有了法院签收了诉状不受理的证据。吴官海只能一路依法走下去,同时被迫在数百个网上公布进展。
吴官海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2条之规定,用EMS投递(《行 政 起 诉 状》从区院--中院--高院--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9月5日掇刀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张庭长叫吴官海我回去,她说:“吴官海你一个往上告,都压到我这里来了,你回来我们还是想依法解决一些问题”。
吴官海2013年9月10日回荆门到掇刀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张爱萍庭长那儿,吴官海回来,张庭长说不予受理,掇刀区人民法院(2013)鄂掇刀行立初字第00001号行政裁定,吴官海起诉超过了2年。
吴官海不服掇刀区人民法院(2013)鄂掇刀行立初字第00001号行政裁定书,于2013年9月11日提出上诉荊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2条“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
掇刀区人民法院2013年7月22日收到吴官海的《行 政 起 诉 状》,到2013年7月31日未受理也未下裁定书。2013年7月31日吴官海将《行 政 起 诉 状》又交中院,掇刀法院2013年9月10日才裁定,对抗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3年7月31日至9月10日共有39天,超过法定时间32天。
法官将7天变成39天,特意拖延了32天,超出法定时间5.57倍之多。
掇刀区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对抗国法,坑害当事人。避开涉及不动产的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特意用不对症的条款,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法官将二十年缩短为2年,违法剪下18年,把法定时间缩短了10倍。
上诉人(吴官海)不服掇刀区人民法院(2013)鄂掇刀行立初字第00001号行政裁定,向荊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于2013年9月11日将上诉状交掇刀区人民法院。
2013年9月11日提出上诉荊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到2013年10月31日荊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女法官说:“昨天就立了案”。
对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其他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出答辩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副本送达当事人。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法官将20日内立案延长到50天,有意拖延了30天,超出法定时间2.5倍。
当事人(吴官海)在2013年10月30日立案后9天也未收到掇刀区人民法院送来其他当事人(掇刀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的答辩状。
又从2013年10月31日到2013年11月21日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3)鄂荆门行立终字第00002号。吴官海起诉超过了2年不予受理。
1、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最长起诉期限应为20年。
地球人(未限制民事行为的人)全都知道、都理解,土地和房屋均属于不动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2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于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两审法官有意删除法律条款
两审法官在裁定书中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1条后款“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有意删除,只剩前款“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3、两审法官故意曲解法律
1、两审法官在裁定书中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1条法律条款变成有头无尾,条款中的“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2年期限,是指“复议决定”。故意将第41条后款删除,把前款曲解为“上诉人知道房被拆迁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主张自己的权利,故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2、两审法官在裁定书中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意曲解为“该条款是针对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起诉期限规定”。
①、 第42条并不是针对“不知道”,第4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 是完整的一句话,两审法官故意取“不知道”,存心舍弃“知道、应当知道”;再次将一句分为两半,执意删除后半句,将法律致残;“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 只字不提,离经叛道。
②、第42条“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着重指明“起诉期限从知道、应当知道”,并不是指“不知道”。
4、两审法官存心歪曲事实
①、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是“不动产”房屋被非法野蛮强拆。第42条特别指明“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
②、一上诉人未见被上诉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二被上诉人野蛮强拆具体行政行为场面上诉人被限制人身自由不在现场。
③、第42条“具体行政行为”没分不知道、知道、应当知道,特别强调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是20年。
上诉人房被拆迁后主张自己的权利,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吴官海房屋属不属于“不动产”? 吴官海房屋2010年9月15日强拆到2013年9月5日掇刀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张庭长叫吴官海我回去时超过了二十年吗?
B、吴官海安置被非法强拆后的行政诉讼
2014年1月8日《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召开》 习近平主席指示:“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党既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也领导人民执行宪法法律,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要处理好维稳和维权的关系,要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要完善对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使群众由衷感到权益收到了公平对待、利益得到了有效维护。从一定意义上说,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政法战线要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义之剑,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要重点解决好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决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要教育引导广大干警自觉用职业道德约束自己,做到对群众深恶痛绝的事零容忍、对群众急需急盼的事零懈怠,树立惩恶扬善、执法如山的浩然正气。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不要去行使依法不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吴官海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召开》当天,2013年12月8日14:58寄给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行政起诉状》『关于掇刀区政府违背逼签协议、{掇复决字【2013】1号},逼掇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违法建设的通告》、《荆门市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处罚程序(试行)》,将吴官海合法安置房先破坏后强拆的野蛮行政行为,依《荆门市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第41条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荆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吴官海于2013年12月5日用特快专递EMS1030705789505向荊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2013年12月8日李友权代收,至2014年1月8日没有回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2条【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特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望法院能依法责令被吿先行停止违法行政行为,保住原告合法安置房不再受侵害和破坏。特具状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审判,维护法律尊严。总书记视百姓为亲人,法院定能把党的群众路线、八项规定用在法案上』特快专递邮件号码:1013033022405(见图),2014年01月09 日19:00:00 (武汉速递水果湖揽投部) 投递并签收,投递结果:单位收发章收发章收(见图),至今日(2014年2月17日)40天无回音。《行政起诉状》原文:
行政起诉状
原告:吴官海,男,汉族,生于1952年10月21日,住址:荆门市掇刀区双泉村三组,身份证号:420800195210210917,电话18073312269
被告:掇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住址:荆门掇刀区虎牙关大道70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姬,局长
案由:被告2013年4月27日下{《限期拆除通知书》荆城执拆字【2013】0045}:“吴官海你在掇刀石街道名泉社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房屋”。原告向荆门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后,被告2013年7月10日{关于撤销《限期拆除通知书》的决定掇城执撤字【2013】02号}。
2013年9月10日原告回荆门看安置房屋上喷了字,拆了所有铝合金窗户、毁了所有防盗门、八层屋的铜芯电线及配套设施全部被破坏(图1)。
原告于2013年9月17日又向掇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3年11月15日掇刀区人民政府下了{掇复决字【2013】1号},
2013年11月21日,被告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再次做出《限期拆除通知书》,并将原告的安置房部分予以拆毁(图32-1、32-2、33-1、33-2)。
原告于2013年12月1日再向荊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荊门市人民政府2013年12月2日9:1转掇刀区人民政府处理(图2-1、2-2)。
被告2013年12月3日抢时突击非法拆除了原告的安置房(图3-1、3-2)。
申请请求:
1、依法判令撤销被告于2013年11月21日做出的掇城执拆字【2013】0049号《限期拆除通知书》,停止侵害及破坏;
2、依法确认被告2013年12月3日,被告对原告安置房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3、依法判令被告将拆毁的原告安置房恢复原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4、依法确认原告安置房为合法建筑;
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掇复决字【2013】1号}P3,“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掇城执撤字【2013】0045号)之后发现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有误,主动撤销,是行政机关自我纠错的表现”。2013年11月23日早上原告的亲戚又发现,安置房门上有一张《限期拆除通知书》(掇城执拆字【2013】0049),“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属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之规定,责令你户七日内自行拆除该违法建设。逾期不拆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8条之规定,我局将依法强制执行”。
A: 2013年7月10日被告做出《关于撤销<限期拆除通知书>的决定》,改变了上述具体行政行为。2013年11月21日,被告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再次做出《限期拆除通知书》,并将原告的安置房部分予以拆毁。被告又是在{掇复决字【2013】1号}下发之后。
一、被告程序违法
1、(荆城执拆字【2013】0045)、(掇城执拆字【2013】0049)留置送达,违背《荆门市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第3条 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法律适当。第33条当事人不在场的,执法机关应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第6条对执法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条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第30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第31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32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第41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31条、第32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3、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33条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荆城执拆字【2013】0045)、(掇城执拆字【2013】0049)留置送达,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必须公布、必须查明、应当告知、并告知、必须充分、应当进行、陈述和申辩、应当采纳”。在行政复议期越权非法强拆。
二、被告时间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9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2011年7月28日《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违法建设的通告》“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违法建设必须立即停止施工或自行拆除;凡不自行拆除的,由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见荆门晚报2011年8月2日第07版)。
1、被吿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掇城执拆字【2013】0049)作出时,原告安置房2011年3月28日建起(图4),至2013年11月21日已是两年零八个月。
2、被告违背《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违法建设的通告》,通告发布之日原吿安置房已建起整4个月了。
3、被告的(掇城执拆字【2013】0049)是在{掇复决字【2013】1号}下6天后发布,原告2013年12月1日向荊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时隔一天被吿非法行政行为强拆了原告的合法安置房(图3-1、3-2)。
三、被吿权力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第68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1、被告发布(掇城执拆字【2013】0049)实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68条,却对抗这两条国法,超越权限违法行政行为。
2、被告在原告申请复议期,实施行政行为强拆(图3-1、3-2)。
B:原告的安置房是合法建设
1、原告安置房建起至今没收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责令停止建设通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乡规划主管部门的限期拆除决定”。
2、原告不是建设单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荆门市掇刀双泉渔场”;原告依协议催办证,于2012年4月13日10:07分双泉渔场见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相机拍照,见照片上的年月日(图5)。
3、国办发〔2010〕15号“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拆迁”,原告是被拆迁农民。
4、(吴官海、金健、吴梦瑶、杜加秀、胡堂林)五户都是安置用房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五户地基建成了六户,原告安置房层数没有超过任何一户,周围他人建设楼房都八层以上。
C:物权是什么?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排除他人干涉。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的权利,即物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就标的物直接行使权。无须他人的意思或义务人的行为的介入。物权是一种具有物质内容的、直接体现为财产利益的权利,财产利益包括对物的利用、物的归属和就物的价值设立的担保,与人身权相对。物权的权利主体只有一个,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第三人,且义务内容是不作为,即只要不侵犯物权人行使权利就履行义务,所以物权是一种绝对权。
“拆”字:是把合在一起的弄开、分散、毁掉、拆毁,“拆”就是不要了的东西才拆。
被告把原告的合法安置房当成自己的了,想喷就喷,想拆就拆,喷了31个“违法建筑、拆”大红粗字。原告安置房前后铝合金窗户全被拆了、所有防盗门被毁了、八层屋的10#铜芯电线及配套设施全部被破坏。2013年12月3日被告又非法拆除了原告的安置房。
2013-12-4荆门晚报A6“针对该违法工地,掇刀区控违办执法人员将分两批进行强制拆除,第一批先拆顶上一层违建部分建筑,剩下3层将在第二批进行拆除”。
1、“违法工地”,《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违法建设的通告》,通告发布之日,原吿安置房已建起整4个月了,离原2013-12-3日非法强拆已过去了,两年零八个月之多,何来的“违法工地”。
2、“控违”,原吿安置房已建起之时《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违法建设的通告》未出台,根据什么规定“控违”?
3、(吴官海、金健、吴梦瑶、杜加秀、胡堂林)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就是原告是违法?
综上所述,被吿违背《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违法建设的通告》、《荆门市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第11条(安置房未喷了31个“违法建筑、拆”粗红大字时的原样没“登记保存”,但吴官海有),给原告已造成了不可估量经济损失。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5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3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违法建设的通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法发〔2010〕54号)》第12条“当事人要求上门立案或者远程立案(一) 当事人因肢体残疾行动不便或者身患重病卧床不起等原因,确实无法到法院起诉且没有能力委托代理人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上门接收起诉材料;(二) 当事人所在地离受案法院距离远且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通过网络或者邮寄的方式接收起诉材料”。《荆门市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第41条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荆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用特快专递EMS1030705789505向荊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2013年12月8日李友权代收。2013年12月8日至2014年1月8日没有回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2条【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特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望法院能依法责令被吿先行停止违法行政行为,保住原告合法安置房不再受侵害和破坏。特具状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审判,维护法律尊严。总书记视百姓为亲人,法院定能把党的群众路线、八项规定用在法案上。
此致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吴官海
二O四年一月八日
证据已交中院
中国湖北荆门市掇刀区掇刀石街道办事处双泉村三组吴官海
有家不能回,现居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圣华名城1栋905
身份证号:420800195210210917电话:18073312269
QQ:[email protected] 邮政编码:448124
2014年2月24日
吴官海发给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李静院长的邮件:1013019639105于 2014年02月25日15:45:00 (武汉速递水果湖揽投部) 投递并签收 投递结果:单位收发章收发章收(见图)
见图:http://blog.sina.com.cn/s/blog_5067d0a90101ejm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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