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学术界就“宪政”这个概念和与之相关问题的讨论,真可谓是汗牛充栋,千奇百怪、洋相百出。不仅大搞“概念打架、偷换概念、混淆概念,或是概念的张冠李戴和大搞概念拉郎配”,而且还通过打着“宪政”这个概念的旗号,别有用心地大量地藏着私货私利。看来不整点“理论修养”之ABC是不行的了。人们为什么对这样一个如此“清晰明确之内涵和外延的概念”的理解和认知,竟然愿意把“简单问题复杂化”呢?这“语文和哲学、政治经济学”都学到狗肚子里了吗?
一、“宪政”这个概念不是一个筐
有一篇名叫《认清“宪政”的本质》的文章,毫不含糊地指出,宪政的内涵包括9个方面:“三权分立制衡、司法独立、多党轮流执政、议会财政、有限责任政府、自由市场经济、普世价值、军队国家化、新闻自由。” 象这种“把一个不是很大的概念”当做一个筐那样,不管是什么东西都往里装的学术恶习和别有用心是最无知无畏和可耻的。
一个概念再大,其“内涵和外延”总是有界限的。为什么不能用“分类的方法”用别的概念来轻装简从地说明各类事物的内在机理和规律性呢?为什么我们不能回归常识和常理呢?而非要人为地把一个“普通的概念”装进去他不能承载之重地用于别有用心之途呢?
“宪政”顶多是一个“政治管理学”的概念,属于“上层建筑”的管理学概念范畴。而“自由市场经济”,则是属于“经济基础”的概念范畴,这些人搞概念拉郎配搞惯了,竟然能把这样风马牛不相及的概念给搞到一块去。
“三权分立制衡”,是与中国古代“行政、司法、议政合一”的“政治组织管理架构模式”相区别的“现代政治组织管理架构模式”,是国家经济之生产关系、分配关系、交换关系、消费关系和社会生活、社会交往、社会法度和道德等之“程序和非程序”管理活动日益复杂化、多元化,而需要分条、分块、分别和分工合作进行国家治理而演化产生的现代国家治理模式。
这也是当今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政治组织管理架构基本模式”。即都是在“执政党领导下的行政、议会、司法的三种基本行政权力由不同的国家机关分条、分块、分别处理各自管辖的日常“行政事务”,并分工合作地管理国家。中国也不例外。既然全世界都一样,还瞎叭叭什么?
“司法独立”,则是“三权分立制衡”中的应有之意。属于同义概念重复,列此项实属多余罗嗦。
“多党轮流执政和军队国家化”,对于各个国家来说,由于国情不同,各个执政党的“执政宗旨”不同,人民的选择就会有所不同。如果一个执政党的“执政宗旨”非常先进,并代表人类的文明进步的发展方向,那么“一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则是最好的选择。凡是乱开党禁并各党派的“执政宗旨”差不多的所谓“多党轮流制”,上演的基本上就仅仅是各党派的争权夺利并引发国家的动乱。而“一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之“军队”由执政党领导也是符合自然而然逻辑关系的必然选择。否则由谁领导军队呢?由军阀吗?就算军阀保持中立,那军阀让国家处于动乱中的坐山观虎斗吗?而国家动乱哪个人能得好呢?
中国周边国家和中东等国家的动乱,基本上都是在“同一私有制经济基础”条件下进行的各党派的少数政客争权夺利伎俩。而对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的保护和保证是一点好处都没有的。因为在那些国家,无论哪个党派上台执政,都是要为“私有制经济基础”服务的,都是要首先维护和保护资本家的根本利益的,都是要保持社会贫富两极分化现状的。因此,在已经是代表人类文明进步发展方向的“财富共享社会主义”国家,“多党轮流执政和军队国家化”基本上是可以免谈的。除非能出现一个“执政宗旨”比“现执政党”更文明进步的“更先进执政宗旨”的党派。
“议会财政”,是觉得政府管钱管的不好,需要议会直接管理花钱。这里的问题出在,政府管理公共财政有一个理财理念是否符合“财富共享的社会主义”文明进步发展方向的问题。即有一个政府财政愿不愿意把钱花在“社会公共福利保障制度体系”建设上地为人民谋福利、谋福祉上的问题。如果符合,谁管都一样;如果不符合,谁管财政也白搭。而从权责利的行政关系上看,政府做为国家行政执行机关,管理财政是符合这样的行政管理逻辑关系的。但议会行使财政监督权也是必要的。所以,把“议会财政”这样的概念扯进“宪政”这个筐里,同样是风马牛不相及的。因为这是相对具体的国家行政事务。
“有限责任政府”,这是废话,说跟没说一个样。任何国家的政府都是“有限责任政府”。否则企业、家庭等其他组织体及其成员行使什么?
“普世价值”,是意识形态领域的核心思想理念问题。任何执政党都会根据自己的“执政宗旨”认定自己的“普世价值观”的。比如:中国共产党提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是其认定的“普世价值观”。而“新闻自由”,则是在任何国家都有自由之底线的。这些概念都与“宪政”这个概念关系不大。
总之,就算“宪政”这概念是个筐,也没有这样的把不同范畴的概念瞎往里乱装的呀?你把“宪政”这样一个普通的政治管理学概念,无限夸大地包罗了一切,那岂不是别的概念没什么活可干了吗?
其实,上面所提到的那些概念,都是有各自清晰明确的定义或含义的,都是可以独立并形成自己的概念范畴的,都是能说明解释和指导自己范畴的事情的。为什么要往“宪政”这一个筐里装呢?除了别有用心地想藏私货私利,没有其他任何的解释。
我们只有把“宪政”这个普通概念的含义回归常识和常理,并用中国的话语体系进行科学定义并自圆其说就行了,并用其教化人民,别人爱怎么唠叨就怎么唠叨吧。
什么“西宪派、社宪派”,还是“反宪派”,都是掺入自己的私货和私利在奔走呼号的蛮不讲理派,俺是“讲理派”,需要各派都把自己的“立论基础”,即把“宪政”这个概念的定义拿出来晒一晒。拿着不是当理说地进行胡搅蛮缠、胡说八道是占不住脚的。
二、世面流行关于“宪法”这个概念的定义不成立的原因
下面收集到两个关于“宪政”的定义,看看有没有道理。
什么是宪政?
自由派学者王怡给“宪政”这个概念下的定义:“宪政是一种以法治为形式、以民主为基础、以分权制衡为手段、以个人自由为终极目标的一种现代政制。”
左派学者韩毓海给“宪政”这个概念下的定义:“宪政就是资产阶级所创造的,通过‘民主’、‘分权’的手段、使政治权力由本阶级全体成员共享、从而保证政权始终遵循本阶级共同利益的一种政治体制。”
对于“王怡和韩毓海”两位学者是需要表扬的。不管他们拿出来的定义正确与否,因为他们都有能力把自己谈论“宪政”这个话题的“立论基础”拿出来了。这显然是一个理论工应该具有的良好学风。下面就从“形式逻辑”的角度谈谈这两个人的定义是否符合逻辑规则。
给概念下定义,首先要分清“种、属”概念之别,即分清“大概念、中概念、小概念”之间的区别。即“宪政”应该是一个相对比较大的概念,给其下定义,当然是要具有普遍适用意义的定义了,即“宪政”的定义,你得包括无论是“资本主义宪政、社会主义宪政,还是无产阶级宪政、资产阶级宪政”等具体性小概念都能给予有效解释的普遍性意义。
即“宪政”的外延要比“资本主义宪政”等这样的相对小的概念大很多的。所以,韩毓海在定义中把“宪政”限定在只有“资产阶级,或资本主义”才有这个东西,是违反逻辑法则的。即在他眼里,“宪政”这样的基础性概念,“社会主义”是不能有的。即在他的眼里是不存在什么“社会主义宪政”的。他的那定义更适合“资产阶级宪政”这样的相对小的概念的。但却不能反映“资产阶级宪政”这个概念的本质特征。
而王怡又人为扩大了“宪政”的外延,使之超越“宪”之“宪法”的范畴。变为普遍意义上的“法治”了。并人为加入了一些具体的政治管理方式方法和手段——“集中与民主”的方法和手段在里边。而且把“宪政”的终极目标确定为“个人自由”。
可以这样说,王怡所说的“以法治为形式、以民主为基础、以分权制衡为手段、以个人自由为终极目标”的话,其中的“法治、民主、分权制衡、个人自由”等所有基本问题,任何国家的宪法都有明确清晰的原则性规定。你不同意宪法的某个条款,你可以建议修改。否则“依宪行政,依宪治国”,这些“法治、民主、分权制衡、个人自由”等的内容都是能自然而然地表现出来的。根本就用不着把“宪法”已经包括的内容“在定义中”再重复一遍了。有这样给概念下定义的吗?学的《形式逻辑》都就饭吃了吧?
其实,“以个人自由为终极目标”这样的终极目标是太好实现了:到处游荡的乞丐是最有这样的“个人自由”的。而人类的“衣食住行用娱乐安全”等根本需要,在他眼里则完全都是次要的,并且也是完全不需要的。这样的把“宪政”关系到许多人命运和福祉的大事,在王怡眼里就这样糊里糊涂地给“庸俗化、乞丐化”了。这根本就不是反映“宪政”这个概念“本质特征”的有意义的定义。而是藏满私货的胡说八道。
三、超级评论员给“宪政”这个概念下的定义
面对如此的中国学术界的智慧贫穷,本超级评论员是必须得旗帜鲜明,澄清是非对错好坏美丑,并揭示“宪政”这个概念的内在机理地给“宪政”这个概念下一个定义了。
本超级评论员下的定义是:“宪政是执政党领导国家各机关、企业、家庭等各层级组织和其人民以宪法为准绳进行国家行政、企政、家政等的管理活动和管理过程”。简称就是:“依宪行政”。
那个旅居德国并自称毛派理论家的项观奇在《论社会主义宪政》一文中认为:“社会主义宪政、人民民主宪政、无产阶级宪政和无产阶级专政、人民民主专政等这些概念的含义集中到一点:就是人民当家作主。”
象这样的通篇“概念打架”的缺乏逻辑性的文章,是令人目不忍睹的。而造成这种问题的根本原因就是:理论修养太差。全文两万来字,还是没有说明白什么是宪政?什么是“社会主义宪政”等这样的实质性问题。
如果你非要用“社会主义宪政”这样的概念,那这个概念的定义就是:所谓“社会主义宪政就是指按照社会主义分配制度和原则制定的宪法,并国家、企业、家庭等各层级组织体和其人民都按照宪法的指引处理国政、企政、家政等事务的管理活动和管理过程。”
比如:家庭的“依宪家政”问题。新中国的《宪法》规定“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制”。现在有些家庭做的怎么样呢?没按照宪法做,出去乱搞,妻妾成群,就是“不依宪家政”。具体怎么处罚,得用具体的法规和公共道德来规范和规定,宪法不能写那样具体。
至于“人民民主宪政、无产阶级宪政”,这样的概念就有点“拉郎配”和意思不好理解了。而什么是“无产阶级专政、人民民主专政”的问题,在前面的文章中已专题说清楚明白了。
很显然,要不怎么说这些狗屁不通的学人,竟整一些“概念打架和拉郎配”的破事呢。也就是说,你要是硬造概念,那就给这生生造出来的概念下一个明确清楚的定义或是含义。要不,就别瞎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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