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认为草民的这个标题是错误的,哪“依法治国”的根据就没有了。老早就有规定,党也只能依《宪法》执政,任何个人、集团、企事业单位和各阶层都必须服从于《宪法》。可惜,在改革开放以来的30几年间,严重违宪的事情发生得太多太多了,所以必须进行严肃认真的反思,扫清依法治国道路上的一切障碍,以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而决不能说一套,做一套,冷了人民群众的心。
《宪法》明确指出:“一九四九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得到巩固和发展。”——鉴此,我们有必要质疑,改革开放以来的私有经济的发展是否过度了,人剥削人的现象是否又回来了,贫富差距是否太大,引起了人民群众对共同富裕的怀疑和信心的动摇了,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是否真正得到巩固和发展了。不回答这些重大的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不澄清一些大是大非的问题,是会有损于《宪法》的尊严,有损于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的。
《宪法》指出:“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很显然,依据《宪法》之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的,社会主义中国的一切权力是属于人民的。但是,事实并非如此。从号召“解放思想”的那一刻起,直到现在,就是有不少名人学者拉大旗作虎皮,所发出的反社会主义制度的声音不绝于耳,尘嚣尘上,“精英治国论”从根本上否定了人民的权力和权利。下面得谈谈具体的了。
《宪法》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那么,借改革之名,行抢夺社会主义公有财产之实的事情有没有发生过呢?欠人民的账,不管旧账新账,总归是得清算的。依法治国的首仗,当是打掉侵吞了社会主义公有财产的那些人。切不可把人民当傻子,人民决不会认为现在的成就是从废墟上创造成功的,几千万的下岗工人就是证人,像我一样的农村草民就是证人。不清旧账,难以服众。
《宪法》提出:“ 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据此,我们有理由理直气壮地批驳散布“爱国贼”谬论的极右分子,政府也应当理直气壮地整顿以“宗教信仰自由”为幌子,无度发展壮大教徒队伍,把教事活动弄成赚钱的行当,或者宣扬封建迷信等等的违规行为。提倡“五爱”和进行“六个主义”教育,于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来说是十分重要的;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也一样的重要。而恰恰就是这一关键重要点,被严重地忽视、搁置、名存实亡了。不知道有多少共产党员忘记了入党时宣誓的内容,把自己混同于普通的老百姓,有的甚至还不如普通老百姓,从而玷污了“共产党员”的光荣称号。更为奇特的是,有些共产党员反对起了共产党,嘲笑起了共产主义,以为那只是乌托邦罢了。实际上,不讲、不坚持共产主义信仰的共产党员不是真正的共产党员,应当从共产党内部清除出去,以纯洁共产党的队伍,使人民重新信任并心向共产党。社会主义革命和经济建设的终极目的,是让人民共同富裕,因为共产党的宗旨就是为人民服务,而不是为人民币服务。
写在《宪法》上的条款都能违背,说明党内外的“伪改革家”们的胆子实属够大,依法治国如果不治治他们,国也是一定治不好的。依法治国,在草民看来并非新鲜事,并不像那些法律党精英们所呼吁、叫唤了许久的国家应当以法治之,好像社会主义中国从来就没有法律,所以只有“人治”,而没有“法治”。追溯到上世纪的1954年,毛泽东主席亲自组织、领导,在杭州起草新中国的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当时,有的领导同志还不明白,以为有了毛泽东思想就够了;还有的领导同志认为《宪法》应定名为《毛泽东宪法》。对此种种,毛主席都作了一一解答。正因为有了保障人民群众利益的《宪法》,人民群众的国家主人翁地位稳固了,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积极性也就充分地调动起来了。说毛主席“专制”、“独裁”,即所谓的搞“人治”,依据何在?呼“人民万岁”的党和国家最高领导人会搞“人治”嚒?在改革开放开始后,由于意识形态领域的混乱,贪腐干部的层出不穷,人民群众地位的严重下降,才被法律党精英们找到了口实,从西方世界捡来了属于资本主义的那件件套套,而且一边摇旗一边呐喊。他们不好对着现政权胡说八道,于是将矛头对准了远去的新中国前三十年,造谣生非,妖言惑众,以求实现他们的政治目的。他们并不是不知道,自从上世纪80年代始,中国的《宪法》几经修改,一部又一部的下位法相继产生,至今已可堆积成山。立法是一回事,执法却又是一回事,“县官不如现管”的现象才不断地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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