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可否用来作为判罪依据,是有法理依据的,也是先例的!
网上老骥的文章《依法治国岂能宽恕叛国者?》发表后,一名董姓律师辩称“法律不能朔及既往,而我们现行刑法规定的更明确,就是从旧兼从轻,你不能用现在的法律去制裁过去的行为,以前根本没有叛逃罪,而且叛逃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是掌握国家机密的人,胡娜是那种人?而且行为的客体过去要求必须危害中国国家安全”。看后有些不解,试问:1945年惩治汉奸和审判战犯,是先有法律罪名呢,还是先有汉奸和战争行为?
况且,在我国宪法中,一直都有与叛国罪相关的条文。从1954年至1978年,宪法进行了三次修改,但在叛国罪上没有太大差别,都强调“镇压一切叛国的和反革命的活动,惩办一切卖国贼和反革命分子。”1982年12月4日实施的现行宪法也规定“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
从法理上来说,宪法是可以被当做审理案件的依据的。从世界各国来看,也是一大趋势之一。在我们的司法历史上,也有直接援引宪法的条文进行审判的先例,那就是发生在山东的“齐玉玲案”,直接引用了宪法关于受教育权的规定。胡娜事件发生于1982年7月,不管是按照前3部宪法,还是按照现行宪法,都是犯了叛国罪的。是完全可以判罪的。至于可判而未判,正体现了祖国的宽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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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南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