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二年来,各大省市都有几百家甚至一、两千家私营公司以高利息向民间招揽私人借贷,他们都宣称只要公司承付利息不高于银行利息的四倍(年利24%),而且公司是为发展生产需要而向民间借贷都是合法的。正是这种“合法”宣传,吸引了大量退休老人客户,因为退休老人身边仅存的一点养老保命钱若存银行的利息还抵不上物价上涨的损失,而要投资做生意又没能力。以上海为例,许多异地私营公司来上海以高利息招揽民间借贷对多数退休老年人吸引力特别大,通过融资借贷公司招聘的业务员宣传运作,短短半年时间就可融到千万元以上、甚至上亿元的资金。当前这类融资借贷公司运作后果出现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私营公司老板确实是为了发展高科技项目或盈利可观的经营项目才以高利息向民间短期借贷,因此他们都能忠实履行借贷合约:按期支付利息和按期归返借贷本金;第二种类型:某些不法私营公司老板根本没什么可供借贷融资的抵押资产,更没有可获高利润的高科技项目或高回报的经营项目,而是通过虚假宣传来引诱客户上当,一旦融获高额资金后,公司老板就会卷款跑路,这是典型的非法集资诈骗案。老板一旦卷款跑路,受害人当会立即报案,公检法会立即遵照2014年3月25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立案侦查,追缉卷款逃跑的私营公司老板;第三种类型:私营公司老板到异地搞民间融资借贷初衷确实是为了发展生产需要,融到的资金主要也是用于发展生产需要。但由于老板欠缺企业管理能力,更没有组成强有力的企业管理团队,光靠老板一人瞎操弄,对聘用业务员的管理失控,造成资金流失而使资金链断裂,以致未能按时支付利息和按时支付借贷到期的本金,老板虽认所借债务、没逃跑,但由于老板所承诺的延期支付利息和本金期限多次失约未兑现,导致许多被借贷的老年债权人成天忧心忡忡,不得安宁,对社会危害也很大!
当今遍布全国各大省市极为活跃的私营公司民间借贷融资,若以2011年1月4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2014年3月25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去检查对照,几乎99%私营公司搞这类民间借贷融资都构成非法集资罪甚至构成非法集资诈骗罪!但为了国家经济发展和保护多数民众的利益,多数民众认为决不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所出台的两个文件搞一窝端,而应该遵照上述三种不同情况分别对待处理。对第一种类型就应该按民间正常借贷予以支持保护,而对第二种类型就必须依法予以坚决打击,千方百计追捕逃犯及其被卷走的款项,尽速发返给受害人;而对第三种类型警方首先应立足于保护受害老年人的角度,鼓励受害人报案和如实向警方报告案情,而对融资借贷的私营公司老板暂不宜以非法集资罪予以拘留审查,准予取保候审,并以警方压力督促私营公司老板在限定期限内积极偿返借贷债权人所有到期或未到期的本金,在未还清债务之前,警方必需严禁老板出境,警方需向借贷债务私营公司老板明确宣布:只要私营借贷公司老板能在限期内全部偿还民间借贷,就可免于刑事拘留和刑事处罚!为了正确分别处理对待不同情况的民间高利息借贷,必须加强各省市金融管理办的监管工作。需出台民间借贷监管条例,规定凡是要向民间搞高利借贷的公司必须报请当地金融管理办登记备案(重点包括登记可供融资借贷的切实抵押资产的证明材料,备案写明要求借贷融资金额的限度),方准许开展有关民间借贷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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