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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永嘉:《大诰》四篇

朱永嘉 · 2010-05-31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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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诰》四篇之一


朱永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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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我明史讲稿第六讲司法制度的第九小节,这一节介绍朱元璋发布的四篇《大诰》,由于内容比较多,这一节分了十二个小目,这次刊登的是一至四共四个节目。古代下对上称告,上对下称诰,读音相同。诰文始见于《尚书》,在《尚书》有商汤打败夏桀以后发布的《汤诰》,它是召告天下,其所以讨伐夏桀的道理,并取得了胜利。在《周书》有《大诰》、《康诰》、《酒诰》,都是以诰文的形式发布,《大诰》是周公相成王时,管叔、蔡叔、武庚联合淮夷作乱,周公率兵东征,出师前,以成王的口吻发表诰文,申述所以东征的理由。《康诰》是康叔封为卫君时,周公告诫康叔如何治理卫国的诰词,全篇讲的是要康叔所以敬天爱民的道理;《酒诰》是周公命令康叔在卫国禁酒的诰词,要改变殷代以来骄奢淫逸的社会风气,故这些诰文,都是王者发布政令的文书。朱元璋在明初洪武十八年(公元一三五八年)十一月,发布《大诰》,也就是整理这一年审判贪腐方面的重大案件,以诰文的形式向全国发布,告诫官吏们,不要重蹈覆辙。刘三吾在《大诰》的后序讲到要通过那些罪案,使世人以之为戒,“其爱民之意深矣”,对于管、蔡的叛乱,“成周乃《大诰》治之。诰非直州长党正岁所读之法也,比也。”也就是要大家比照这些案例,不要再重犯类似的罪行。“玉音日夕所宣谕也,闻者宜惕然矣。”这是要大家听到朱元璋的圣谕以后,能够警惕自己的一言一行,用现在的话讲,发布《大诰》是为了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一次普遍的法制教育,用血淋淋的案例来警戒全国臣民。《大诰》初编的第七十四条,题目是《颁行大诰》,朱元璋用口谕的方式说明《大诰》是有效的,他说:“朕出是诰,昭示祸福,一切官民诸色人等,户户有此一本,若犯笞、杖、流、徒罪名,每减一等,无者每加一等,所在臣民熟观为戒。”说明臣民百姓都要熟读《大诰》,懂得如何避祸趋福,家里有一本《大诰》,犯了案还可以减一等处罚,否则要加一等刑罚,可见朱元璋用心之深。诰文这种形式,虽说古已有之,如朱元璋那样把罪案编为诰文,在全国发布,在中国古代历史上也仅有这么一次,而且这本《大诰》的案例,有不少是朱元璋亲自过问定案的,那些案例也是他亲自选定的,每一个案例前后他都讲一番道理,从文字上可以看出都是他的口谕,所以《大诰》的文章非常口语化,这在所有诰文的文献中,几乎是绝无仅有的,不仅文字生动活泼,而且朱元璋讲话的口气也活龙活现,他那紧迫焦虑的心情也流露得非常透彻,说明他并非生性残暴好杀,为了禁恶实在出于无奈,整个四篇《大诰》,反贪腐是其主题。了解一下朱元璋当年如何进行反贪腐斗争,对今天如何雷厉风行地进行廉政建设或许还有一点参考的价值。一九五五年,毛泽东重读吴晗刚改写的《朱元璋传》时,他在肯定吴晗这本书的同时,指出对朱元璋“应该写得好点,不要写得那么坏,(指朱元璋的晚年)。”具体讲,就是朱元璋晚年抓那么许多大案要案,虽然其中有不少冤假错案,但方向是对的,不看大方向那是错误的,我想毛泽东的这些意见还是对的,不能因小失大啊!

       由于我这十二个小目,也只是择要介绍《大诰》的内容,如果读者有兴趣读四篇大诰的全文,或者对《大诰》作进一步研究,它目前收录在《续修四库全书》中,书名就叫《御制大诰》,此书在许多大型的图书馆都有收藏,可惜的是现在还没有它的单印本面世。其实它是非常值得人们研究的对象。

(一)四篇大诰颁行的时间表及概貌

关于《大诰》颁行的时间,初编应该是在洪武十八年(公元一三八五年)十一月,虽然朱元璋御制序是在十月初一,刘三吾的后序是在十月十五,实际操作结束应该在十一月间。续编颁行的时间应是次年年中,三编颁行的时间应在洪武二十年(公元一三八七年)的二月,《武臣诰》是在二十年的十二月。这四篇《大诰》共计有二百三十六个条目,其中初编七十四条,续编八十七条,三编四十三条,武臣诰三十二条。从《大诰》四篇的文体看,有三类,一是案例,二是朱元璋的训诫,三是峻令。从朱元璋颁行《大诰》四篇的目的讲,是为了整顿吏治,通过大量严厉治贪的案例以达到“警省愚顽”的宣教作用,几乎大部分条目都不仅仅是具体案例的内容,前后都有不少极其口语化的教谕。可以看得出这《大诰》四篇历时二年多,是朱元璋亲自参预,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一次反贪污运动。如果认真通读《大诰》四篇,可以发现有许多案子是朱元璋亲自最终审定的,其中有不少他与案犯的直接对话,从这一点上,也可以看到朱元璋这个皇帝做得很辛苦,他看重的事,自己都处在第一线。这四篇《大诰》都有他亲自御制的序文,从序文的行文可以看出都是他口授,由翰林学士笔录经过简单的文字润饰而成。读这二十多万字的《大诰》四篇,尽管这些文字淋漓尽致地表现了朱元璋的残暴,事实上他对贪官处分的严厉,还并未全部在《大诰》中披露,如他对贪官剥皮囊草的命令,并在其治地留贮其皮,以示继至之官,《大诰》四篇中都没有提到这一内容。此令可能是在洪武十八年(公元一三八二年)十月以前,此事在沈德符的《万历野获编》有具体记载,讲到州县治所有贪官被剥皮的场所,设有皮场庙,以示警诫,而且贪官的人皮还长期保留下来。生在万历晚年的沈德符还讲到“今郡县库中尚有之”。明武宗时,尚有剥皮的案例。西藏平叛时,在布达拉宫和一些喇嘛庙中还找到过人皮。这种极端残酷的刑罚实际上保留很久。对于《大诰》四篇我们可以分几个问题来讲,一是朱元璋对他属下的官僚队伍的基本估计;二是他如何处置贪官污吏的,当然我们不能用今天人性化的标准来看待朱元璋时代的严刑峻法,每个时代都有它自己认知和行事的方式;三是朱元璋当时的心态,他是怎么思考吏治腐败问题的。四是朱怎样大张旗鼓地进行这场反贪污运动。五是这场运动的实际作用及其身后的演化。

(二)朱元璋对他属下官僚队伍的基本估计

我们先讲一下,在《大诰》四篇中,朱元璋对自己这套层级式的官僚机构中的官僚队伍状况的基本估计。《大诰》的起因,与郭桓案有关,而郭桓这个案件,从纵向讲涉及到整个财税的征收管理系统。从横向讲,户曹的侍郎会有问题,其它各曹,分管刑法的刑曹,分管工程的工曹,分管人事的吏曹,分管军兵的兵曹,实际上都有问题。问题出在下面的基层,根子在中央的六曹。刘三吾写的《大诰》后序便讲到:“大肆贪墨原弊所由起于六曹,为罪之魁,莫甚于郭桓,六曹端本澄源之地,而乃赃贪不法,交通所属,重为民害,甚或根株蔓延。”可见贪腐之风盘根错节,根深叶茂,实际上整个官僚队伍中相当大的一部分被卷入朱元璋发动的这场反贪污的大风暴中,而且朱元璋这个人有一股不依不挠的劲头,非把这件事刨根究底问个究竟不可。他对官吏队伍的基本估计,在《大诰》初编的第一条《君臣同游》中有所表露,他说:“今之人臣不然,蔽君之明,张君之恶,邪谋竞比,几无暇时,凡所作为,尽皆杀身之计,趋火赴渊之筹。”总之,是一片墨黑又墨黑。他在《大诰》初编第十六条《吏殴官长》条讲:“各处有司,惟务奸贪,不问民瘼,政声丑陋,愚民所耻。”他在《大诰》续编第三十六条,《追赃科敛》条讲:“洪武十八年,为郭桓不法,通同诸司,将天下钱粮废坏,事觉,诸司官赃有所在,于是遣人至所在追取,所在见任官司,皆系不才之徒。”这里“各处有司,惟务奸贪”,“见任官司,皆系不才之徒”,这个话的份量是很重很重了。他在《大诰》续篇的第五十条《朝臣蹈恶》中,对六部的六曹和都察院的六科给事中们讲:你们“日逐随朝,朕之所言,目击耳闻。弃人于市,有同僚,有异司、异府、异场、异科,各各不等衙门,此非一二人耳,各人身亲见之,其尸未移,各人继踵而为非。今将人名题于首,犯注于足,智人观之。”那是对朝臣告诫,把这次处置的中央朝臣六十二名都公之于众。朱元璋在此事最后的感慨是:“呜呼!此辈皆系洪武十八年新诛奸恶贪婪之后,人人不畏其法,仍继踵而为非。吁!可谓之难教者欤!”这几件朝廷各科各部门的案子,都是洪武十八年十月以后到十九年中发生的,难怪朱元璋感慨之深。《大诰》续编五十四条《江西解课》条末,朱元璋感慨地说:“吁,尝闻世不绝圣,国不绝贤,今朕驭宇,所用之人,咸若是,奈何于心,岂不愁焉!忧矣乎无已!”可见其面对吏治实际状况所显示出的忧心忡忡。他那样严刑峻法处置贪渎的官员,当然引起人们的议论,不仅朝堂上有人议论,民间亦有不同的声音。在《大诰》第七十四条《罪除滥设》中,他说:“呜呼!此等之徒,上假官府之威,下虐吾在野之民。野民无知,将谓朕法之苛,野民只知如此。不知此等之徒上假朝廷,下假官府,朕朝治而暮犯,暮治而晨亦如之,尸未移而人为继踵,治愈重而犯愈多,宵昼不遑宁处,无可奈何。设若放宽,此等之徒,愈加昌炽,在野之民,岂得而安生。呜呼!艰哉,刑此等之徒,人以为君暴,宽此等之徒,法坏而网弛,人以为君昏。具在方册,掌中可见,其为君者,不亦艰哉!朕除此无籍之徒,诸处不良之徒,见朕是话,当戒之哉!勿蹈前非。”从上面这些引文,可见朱元璋对贪腐形势的判断,并表明自己不得已以严刑峻法从重从快治理贪官污吏的决心和无奈。

(三)痛治税粮系统的贪渎之风

从朱元璋治吏治贪的重点看,在《大诰》四篇中,他把治理的重点放在财税系统,抓住税粮征收解纳的各个环节,以保障国家税课的安全,只要这个系统的哪个部门里发现问题,他就刨根究底,一律严惩不贷。朱元璋在《大诰》三编第十六条《逃囚》讲到对郭桓案相关人员的处理,其云:“自郭桓掌户部之时,天下钱粮金银匹帛不半年余,其桓弊盈寰宇,其贪婪之徒,闻桓之奸,如水之趋下。半年间,弊若蜂起,杀身亡家者,人不计其数。出五刑以治之,挑筋、剁指、刖足、髡发、文身罪之甚者欤!君子厌闻,贤人恶听,智者格非。”它说明郭桓掌户部只有半年时间,税收上的问题,实际上是积弊,不是郭桓掌户部半年中才发生,不过是借郭桓案集中爆发出来。对于这个案件使用的刑罚有不少是《大明律》规定的五刑以外的肉刑,这一类肉刑汉唐以来早就废除了,朱元璋又重新起用。由于郭桓案属于财税系统,所以朱元璋在《大诰》初、续、三编集中反映的案例,以税收上的问题最多,被处置的都属于死刑的范畴。税粮征收的第一个环节是通过粮长来征收,《明史·食货志》称:

“粮长者,太祖时,令田多者为之督其乡赋税。岁七月,州县委官偕诣京,领勘合以行。粮万石,长、副各一人,输以时至,得召见,语合,辄蒙擢用。末年更定,每区正副二名轮充。”

由于粮长具体经手粮税的征纳,在征纳过程,当然也能上下其手。《大诰》续编第四十七条,讲了《粮长邾阿仍害民》的案例:

一共四个粮长,他们在征收税粮时,“起立名色,科扰粮户,其扰民之计,立名曰:舡水脚米,斛面米,装粮饭米,车脚钱,脱夫米,造册钱,粮局知房钱,看米样中米,灯油钱,运黄粮脱夫米,均需钱,棕软篾钱,一十二色,通计敛米三万七千石,钞一万一千一百贯,正米止该一万,便做加五收受,尚余二万二千石,钞一万一千一百贯。民无可纳者,以房准之者有之,揭屋瓦准者有之,变卖牲口准者有之,衣服缎匹布帛之类准者亦有之。其锅灶水车农具尽皆准折。呜呼!似此奸顽,贪婪无厌,虐民之心,甚如蝎蛇,其仁心莫知所在,直至身亡家破而后已。呜呼!愚哉!期悔者晚矣,直至临刑不免顽矣哉!”

这几名粮长是被处死的,从加征的数量看,五倍于正赋,加征的名目实在繁多,只要需动手之处,都要加征。同时也可以看到上级征纳的部门也一样黑暗。粮长在科敛税粮时,加派的情况还有好几起案例。如《大诰》续编第二十一条,《粮长金仲芳等科敛》,这次查了三个粮长,加派的名目有十八项,若定舡钱,包纳运头米,临运钱,造册钱,车脚钱,使用钱,络麻钱,铁炭钱,申明旗舶钱,修理仓廒钱,点舡钱,馆驿房舍钱,供状户口钱,认役钱,黄粮钱,修墩钱,盐粟钱,出由子钱。从这十八种名目可以知道所有一切当地乡里的行政开支,都加在国家的二税之上。从这里可以隐约看到废除农业税之前,乡镇收税时,地方附加之严重,如今即使不收农业税,农民要通过乡镇办事所收的费用,也无法统一规定。粮长利用代缴税粮的机会,坑害农民的案例在《大诰》中还有不少。如《大诰续编》第二十二条,便是《粮长瞿仲良害民》,这是上海县的事,是纳户宋官二连名状告粮长科敛太重,因此粮长被处死刑。

粮长对下是加征,对上则是拖欠,《大诰》三编第四十一条,有题为《拖欠秋粮》者,其云:

“设置粮长,惟在催征本区内一万石税粮,其税粮俱系各户自行办纳,    本非难办之事,自合依期纳足,其粮长人等,将各各人户税粮,征收入己,故意抵顽,迁延不纳,直至下年秋熟,方才将下年秋粮补纳上年欠数。盖是奸臣胡、陈并郭桓等在时,仓廒不明,粮数不清,粮长人等惯于虚买实收,妄称足备,自以为得计,不知自洪武十八年以来,朕知其弊,特命户部,将各衙门岁用粮米,逐月分派,一月置仓一廒,一年置仓十二廒,仓粮数目精明,难以仍前作弊。因此显出奸顽不纳粮,粮长张时杰等一百六十名身亡家破。今后粮长务要依期纳足,如是仍蹈前非者,一体治罪不赦。”

这件案子,反映粮长用拖延纳粮时间,用下一年秋粮来补纳上一年的粮税,这样有一年粮税入己。这引起朱元璋震怒,被处死的粮长多达一百六十人,可见在朱元璋时,粮长也难当,加派有罪,拖延亦有罪。此外,亦有府州县官调整粮区,以谋利者。无论用哪一种办法来对粮长加强管理,也还是会孳生弊端,如对粮长征税粮区域的再划分也有产生问题者,《大诰》三编第一条,《臣民依法为奸》,讲的是常熟的案例。朱元璋认为这是“故意乱政坏法”,“故意妄生枝节扰乱,使上不能清其事,官吏人民易为作弊。”其具体案例如下:

“常熟县秋粮四十万石有零,教粮长三十余名掌之。临催粮时,省会三十余名,人粮办已。本以大户为粮长,掌管本都乡村人民秋夏税粮,其官吏见法正且清,却乃设计乱法。乱法之计,将粮长不许管领本都乡村纳粮人户,调离本处,或八九十里,一百里,指与地方,使为粮长者,人户不识,乡村不知,其本都本保及邻家钱粮,却又指他处七八十里,百十里人来管办,务要钱粮不清,田地不真,易为作弊,如此扰害细民。朕将原设三十余名粮长割去,从本县并各处有司,设法自办。其常熟官吏用之百有零里长催办,其为首者既多奸民,乘此其弊纷然。常熟县官莫能谁何,加以自取肥己,一旦发露,官吏杀身,奸民又罪若干。皆乱政坏法自取也。”

因此案也处理了一大批府州县的官吏,地方官在接纳税粮时,还可以少上仓以入己,如《大诰》第十三条,《武进县夏税》讲:“常州府武进县官吏邓尚文等,将民人夏税,十分以九分上仓,一分入己,声言民人科敛未足,巧于富户处借纳。如此害民,既征不足,借于富户。过后以何赔还。”第十四条,《庐州府夏税》讲:“知府韩克佐等,不忧民艰,言十八年夏税小麦,秕细不堪为粮,欲令民抵斗米者。”这是要用米来代麦。朱元璋说:“此际时当六月,前收秋粮已绝,小民眄望新麦已成,若不征麦而征米,是故虐其民。其庐州府官之罪,户部之罪可得而逃乎!”从这个案例看,朱元璋不愧为农家出身,深知官吏害民玩弄的花招。此外,还有征收不时者,《大诰》初编第六十六,《征收不时》,其云:“呜呼!有司官吏不才害民,有若是耶。专以二季征税为奸计。麦方吊旗,而催夏税。谷秧方节,早催秋税。窘民于青黄不接之时,逼民于结实未坚之际,频于棰楚,得赃缓矣。及其粮成期至,可以上仓,其官吏人等故行迁延,刁登留难,不得使于上仓,直待有益于己而后已。呜呼!天灾人祸不至,其徒自死,必有日矣。”这里朱元璋用的是威胁的口吻,说的也是当时实际情况。地方官玩花样骗不了他。如果生于深宫,长于妇人之手,不知稼穑的帝王,就不会知道农民的甘苦了。

(四)打击贪腐的同时从粮税解送环节上的每一个弊端中加强严密的制度建设

税粮收集以后,如何解送,在解送过程内,同样是弊端丛生。《大诰》续编第五十二条,《解物封记》具体讲到当时地方解物到京纳库时的弊端。其云:

“呜呼!艰矣哉!且如洪武初,天下诸司差人解物赴京,照该仓库送纳一至中书,下部照数收受,一起解捐者,数具千匹,该部点掣二百,以为不堪,着令解物人再进,堪中换去,其解物者收买依数兑换,备数送库,交纳了当。赴部欲取原捐,部官吏已入矣,并无有还者。著解者以状来闻,朕知此弊非起于洪武之初,其来久矣。所以知者为何?为拿住贪官污吏,问出前情,已将各官吏弃市矣。”

从这条案例,可知朱元璋这个人还是很精明的,他要拿到把柄,处理一批贪官污吏,然后再设计解物时,如何封记的制度,以杜弊端。他还规定了各府州县解纳应合入官诸色物件,要有一名正官或佐贰官或首领官亲自负责起解,不能随便差遣无职役无籍顽民解送。除了无籍顽民解送外,亦有差富户起解的,在《大诰》续编第五十五条,《民拿经该不解物》条中,他说:

“诸处有司解纳诸物,差官吏亲自解赴京纳,连年通同户部、兵部、刑部、工部、户科、兵科、刑科、工科给事中,阴谋结党,虚出实收,每常事觉,语谬者甚多。余人复任是职,不数月,仍蹈前非,如安庆府、苏州府、江西布政司等处临解物之际,多不差经该人员,每每着令富户起解,故意虐吾良民。此诰一出,凡在官之物起解之际,须差临监之守者,若是布政司、府州县不差临监之守,故差市乡良民起解诸物,因而卖富差贫。许市乡年高耆宿非耆宿老人及英壮豪杰之士,将首领官并该吏绑缚赴京。”

这是允许百姓举告及绑缚相关吏员赴京状告。为此处决了八个地方有犯此法的地方官,有的还是族诛。为什么要这样做的理由,他在《大诰》五十三条,《经解该物》中解释说:

“自开国以来,朝廷小人在位者多,动止互相朋党,所以天下有司,数差无籍之徒解纳诸色物件,及至京也,有周年不纳,虚买实收而归者有之,有使讫一半而妄言原本不足而来者有之,及其稽也,原来本足。由此杀身,岁非一二人,犹不能止其奸,岂不罪在有司。今后敢有如此者,倍追之后,官吏杀之,妄承行者亦杀之。”

这里虚买实收,是指通过贿赂来取得实收的收据。从这一段话,可以知道,朱元璋在禁止解纳诸色物品的弊端上是下了决心的,借人头来禁止这样的积弊,朱元璋为此杀了不少官吏。在《大诰》中属于户部系统的案例还有很多,有《籍没揽纳户》的,那是揽纳到人户诸色物件粮米等项,不行赴各该仓库纳还,隐匿入己,虚买实收者。有《诡寄田粮》者,即将自己田地移丘换段,诡寄他人,及洒派等项,事发到官,全家抄没。有借《折粮科敛》的,有《纳粮入水》的,有《纳豆入水》的,还有《造册科敛》的,利用造黄册时科敛害民。有《克减赈济》的,有《水灾不及赈济》的,有《粮长妄奏水灾》的,有《查踏水灾》而受贿的,涉案的人数有一百四十一名,其中进士二十八人,行人二十三名。这方面的内容就不一一列举了。这一类案件,多少都与税粮有关。

(待续)

 《大诰》四篇(之二)

 朱永嘉

按:

       关于《大诰》的第五、第六两个小目,讲了两个问题,一个是监狱管理的问题,另一个是军兵的管理问题。监狱是国家实施刑罚的工具,也是国家权力的象征,如果监狱的管理混乱,连囚犯都管不好,管不住,那么又如何能管好国家呢?军队是国家的支柱,如果连军队也管不好,那么这个王朝的命运,离末日也就不远了,朱元璋在《大诰》中那么关心这两个问题,实在是因为在朱看来它们可能影响这个王朝未来势运的态势。

(五)刑部大狱的管理

除了户部系统与税粮征收的相关案例以外,在《大诰》四篇记录的案件中,有不少属于刑部直接管辖,如监狱的管理,逃犯的追捕,以及逃军的追捕案件。有关这方面案件,朱元璋在处置上也非常严峻,因为清军中追查逃军,是关系到军队的稳定;监狱管理和刑事逃犯的追捕,关系到司法的严肃和社会的安宁。有关刑狱管理的问题,在《大诰》续编连续有四条,第四十条《刑狱》讲的司狱、狱典、狱卒这些监狱管理人员给囚犯乱用刑具的问题。其云:

“今之主典者不然,内外情通,教囚番异,刑具颠倒临人,所以颠倒临人者,应柙而枷,应枷而锁,应杻而脱者,应锁而不锁,非柙而柙,非枷而枷,非锁而锁,非杻而杻,为何?为欲财也。呜呼!”“是致囚买生而离死,其主典者见利忘害,经受财而趋死焉。所以趋死者,教囚番异,接受赃私,纵囚自在,走泄狱情,纵囚在逃,令服毒药,狱杀囚徒。所以今之狱囚,轻重颠倒,犯者相继,囹圄不得而虚也!呜呼!囚畏死而贪生,罄家资以贿赂,主典贪财,致身亡而覆姓。吁!是诰一出,不奉朕命,仍复为之,世将焉治。”

朱元璋这一番话,把监狱中的黑暗都翻了出来,看来他对世态还是一个明白人。监狱的犯人失去自由,当然是一件痛苦的事。犯人在狱,其家属希望改善其亲属在狱中的状况,便设法求助于典狱。柙,是指把犯人关在木笼内;枷,是指在犯人颈上套枷这种刑具;锁,是指把犯人用铁链锁起来;杻,指手铐。犯人在押期间,刑具的使用,关押的方式,各有规定,当然现在这些古老的不人道刑具早已淘汰,说实在的刑具仍然有,那是现代化,而且电气化了。当时主持管理犯人的主典,由于接受财物贿赂,任意改变关押的方式,这当然失去原来关押犯人初始的意图。于是有的人逃避了刑罚,有的人被加重了刑罚,这是监狱管理中常见的阴暗面。然而对监狱内部的情况也还要具体分析,不会是一片黑,恻隐之心人皆有之,故无论在管理人员与犯人之间,犯人与犯人之间多少还会有一点善良和光明的东西。在当代以我自身多年蹲狱的经历讲,那里有黑暗的一面,也多少有一点光明和善良的一面,总之得具体分析。而《大诰》是讲问题的。在《再诰刑狱》中,朱元璋又就狱典狱卒在监狱管理上应该如何关心囚犯,而实际情况又如何虐待囚犯的情况,说得淋漓尽致。其云:

“贤人君子之典狱也,不分囚之轻重,常以善良妥之,苦寒则置温之,炎暑则置凉之,饮食则节之,病则医之。所以主囚之道,古人必此而为之理也。”“自乱世方定以来,知理者亡,无籍者进,所在刑狱,非罪而死者多矣,有罪而非法死者亦多矣。所以无罪而死者多,由苦寒而逼,炎暑而蒸,饮食不节,病无医药,盖谓主典欲财而无与。或受他人之财,代其报仇,无罪而死者由是。有罪而非法死者,亦因寒暑饮食医药并欲财而无与,不待律法定而人已亡矣。所以非法死者为此也。”

这里讲的监狱中发生的无罪而死亡,有罪而非法死亡的事故,尚未定刑,而人已在狱中死亡,这种现象在我们今天看守所中同样屡屡发生:什么躲猫猫事件、喝开水死人、摔跤死人、在洗脸池里淹死人、冲凉死人、层出不穷。监狱的管理,历来是一个大问题。监狱本来是依法惩治犯人的,但在监狱中,出现这类现象,有的受监狱设施状况的限制;另一些则是管理上的问题,还有管理上的漏洞,往往成为罪犯交流和积累犯案经验的场所,也会有管理人员与犯人中的狱霸一起通同作弊犯罪的事例。如周正毅在上海提篮桥监狱能够与狱外自由通话,在狱中召集公司的董事会那种状况,当然有监狱管理上的问题。我听徐景贤说过,那位后来被判刑的管理人员当年曾是监管他的管理人员,他印象中那位监管人员为人比较和善,还能替人着想,与人为善,所以出问题的恐怕不仅是直接面对犯人的管理人员,更何况那时周正毅的后台还在台上大摇大摆呢?所以难免会有更深层次的原因。

《大诰》续编第四十二条,《相验囚尸不实》讲的便是在监狱中发生通过验尸以纵囚的犯罪行为,为此朱元璋亲自处理并刑罚相关人员。其云:

“洪武十八年、十九年,一样奸谋朝弃市数人,当日同谋死罪者又数人。此数人不鉴朝杀者,奸与己奸同。呜呼!前诛血未干,尸未移,本人已造杀身之计在身矣。且如洪武十九年春三月十四日,刑部子部总部、司门二部郎中、员外郎、主事、都吏等官吏胡宁、童伯俊等,恣肆受财,纵囚代办公务,书写文案,被司狱王中以状来闻,觉奸顽之情态。于是朕亲诣太平门,将各官吏棰楚无数,刖其足发于本部,昭示无罪者。呜呼!以此法此刑,朕自观之,毫发为之悚然,想必无再犯者。岂期未终半月,其都官员外郎李燧、司务杨敬将在禁死囚邵吉一尸,停于狱内,通同医人、狱典、狱卒等作三尸相验,以出有罪者张受甫二人,受财四百八十贯。人心之危,有若是耶!吁!以此观之,世将安治,智人观之。”

这一条讲了两件事,一是朱元璋亲自处置了官员让监狱中犯人代办公务书写文案的事,这一类案子,已不是偶发的个案了。《大诰》续编第二十八条,题为《用囚书办文案》,讲的五军都督府掾吏陈仔等凡有书写,都令典吏囚人起草立意,然后押字施行,等到朱元璋询问他所书之事项时,他只能“惶惶瞠目四顾”了,其所奏之事,只能知其大意,细问则不知究竟,此事背后是他们滥用公款,遭杀身之祸。这次又是刑部的官员犯此类事,故朱元璋亲自在太平门棰楚刖足诸案犯,其惨状连朱元璋自己都毛发悚然。“想必无再犯者”,朱元璋是想用重刑来制止后再犯同样的案子,结果大失所望,不到半个月时间,第二件事发生在京师的同一所监狱,又是刑部所属的监狱管理人员发生了利用验尸的机会,买放了二个囚犯。可见惩治犯罪,只是抑制犯罪的手段之一,不是唯一的。近日南平血案的凶手郑民生被枪决,但仍然在福建,雷州血案尾随而来,靠杀不能根治,要处理好产生这类案子深层次的社会原因。用现在的话讲,需要综合治理。至于监狱管理人员,为掩盖狱中非正常死亡事故,而与验尸的法医互相勾结,包庇和掩盖监狱管理人员罪责的事,现代也有,但如那时利用验尸的机会私造文书,放走在押的囚犯,那样的奇闻,也确实世上少有,这当然更会让朱元璋感到震惊,所以才有“前诛血未干,尸未移,本人已造杀身之计”的感叹,这是指与这次借验尸私放囚犯相关的刑部官员及相关的医人、狱典、狱卒的处置,这事如果没有上下勾结,是很难办成的,故这一次朱元璋又发狠心杀戮了好几个人。通过《大诰》的形式,广告官员和百姓,大概也是朱元璋从同类案子屡犯不止中悟出一个教训的结果。

朱元璋在《大诰》中公布这几个案例,目的既是为了整顿监狱管理上出现的各种问题,这也只是抓几个典型教育一般的办法。因为这一类问题,如果仅靠司法系统,发现一个抓一个,那不可能真正解决问题,往往是你早晨处决一个,晚上又发现一批。没有群众性的声势,不可能实际有效;没有制度上的规范,也很难防微杜渐。而且还得靠常抓不懈才行,否则的话,不用很久,还会旧病重犯。朱元璋讲的那些事,有时在现实生活中还能见到,其原因就在于此。历史上许多问题的教训,过了几百年,后人读来还能受益,这就是读史的魅力所在。但还不能把读历史停留在说评书讲故事,听故事的水准上,还得认真读书,而且要结合自己的亲身经历,沟通古今地不断深思,才会获得多多教益。所以,我会把自己蹲大狱的机会看作观察和体验生活的机会,无怨无悔。且由此而得之体验,可是一般人很难有机会亲手经历的那种非常特殊的社会财富啊!我与肖木闲聊时,讲起梦,他常梦到监狱的生活,那完全是噩梦,是惊吓;我说我也常梦见监狱的生活,从未有惊吓做恶梦的感觉,也许我们两人在潜意识中对监狱生活的认知不同,他想到的是惩处,我想到更多的则是一种生活状态:有亲身的体验才能细致地观察和了解它,所以我没有多少恐惧的感觉。记得陈良宇被捕以后,曾有朋友对我讲起,他很紧张,我说这下子陈良宇解放了:不用去想个人得失,能静下心来体验眼前的生活。如果那样的话,他可以进入完全新的境界,否则的话,他还在个人得失上兜圈子,还会继续把身体弄坏。因为心理上的乐观和健康,对一个人的体格是非常重要的。我的朋友听后哑然无言。监狱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还会继续存在,客观而且正确地认识它的种种特殊现象,对后人还是非常有益的。

(六)关于“逃囚”、“逃军”的问题

明初刑狱之酷,一方面由于元代以来积习难返,另一方面亦由于朱元璋的认真劲儿,没有这样一股劲儿,贪渎之风又如何能够制止呢?与此类案件相关的就是如何处置在逃囚犯的问题。明代逃囚所以成为一个社会问题,除了监狱管理人员纳贿设法让犯人逃跑外,还有在押解犯人的过程中,故意让犯人逃跑的问题。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因为五刑中有一种叫“流刑”,流放的地点,在明代有一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三等,押解犯人去流放地也是一种很苦的差事,中途放掉犯人对押解者和犯人大家都有利,所以押解者拿到一些财物,便把犯人放了,有的还可以找替身去流放。《大诰》初编第四十条《冒解罪人》便是讲“所在有司官吏,上司着令勾解罪人,往往卖放正身,将同姓名良善解发。今后若此,该吏处以重刑。”一旦发现所押犯人并非正身,那就有追捕逃犯的问题。《大诰》三编第十六条,题为《逃囚》也是讲追捕有关官吏受贿故意脱逃囚犯的问题。这种情况,在当时还是相当普遍的现象,所以在《大诰》三编中,专列一条来讲这个问题。其云:

“如黥刺者,发充军遐荒,往往带黥刺而中途在逃。有等押解者,亲睹罪囚黥刺形状,又不以为寒心,接此囚钱物,特意纵放,中途在逃。”

黥刺,指在囚犯脸上刺字,以显示其是罪犯身份,这一条是讲押解被刺字的犯人,在押解途中,通过贿赂押解者中途逃脱的问题。为此,朱元璋对此类现象,作一些政策上的规定,在逃的囚犯能自首的发原地安置,隐匿者则加重惩处。其云:

“为《大诰》一出,邻里亲戚有所畏惧,其苏、松、嘉、湖、浙东、江东、江西,有父母亲送子至官者.有妻舅、母舅、伯、叔、兄、弟送至京者多矣。朕见亲戚不忍罪囚再犯逃罪遭刑,亲送出官,凡此等类,不加刑责,送着原发地所。其有亲戚影射四邻擒获到官者,本人枭令田产入官,人口发往化外,如此者多矣。邻里亦行隐藏不拿到官,同其罪者亦多矣。所在巡检弓兵受财纵放越境而逃者,同其罪者不少。呜呼!不才无籍,有如此耶!”“何幸得此累恶不悛,初则本身犯罪,往往中途在逃,二次三次者有之,终不自省,直至家破,人口流移化外,本身受杀而后已。”

从这一条《逃囚》可以见到,朱元璋对在逃囚犯的处理还是非常严格的,与此相关的还有逃军的问题。

军队是国家支柱,必须保证兵员的来源,历代都关注这个问题。明代在卫所制下,军民各籍,兵役毕竟是最重的负担,枪杆子里面出政权,是我国几千年来,历史发展的经验总结。明王朝建立以后,由战争时期转入和平时期,如何安置战争过程中已经庞大起来的军队,一方面要保留有一定战斗力的军队来保卫自己,另一方面要解决好军队的给养和管理问题。那么首先想到的是如何让军队的编制与战后空荒地上的开荒运动结合起来,这就是传统的寓兵于农的政策,明代的卫所制度,就是把胜利后留下的官与兵,皆附卫为籍,军民各籍,士兵附籍之后,给他们授地置业,他们的义务就是一家之内出一男丁成为军官或士兵,其他的男子成丁时称余丁,卫所的军兵服役时,为什么纷纷逃亡呢?因为他们都要番上服役,这对全家而言都是非常沉重的负担。《明史·兵志》称:“卫所之兵,疲于番上,京师之旅困于占役”,番上是内地的兵都去边境上服役,每年有半年服役期,既要长途跋涉,又要忍受边境艰难的生活环境,那真是苦不堪言。在京师的兵员则苦于势豪占役,即无偿占有他们的劳动。由于军籍在卫所,军兵不断逃亡,所以才会有清军的问题。清军是为了要补足军籍名额,逃军隐匿在民间,这清查的过程就又会带来不少复杂的社会问题。一旦入了军籍,那户人家便世世代代苦了。洪武时,潮州有一生员陈质之父在戍籍,父没,质被勾捕,请归卒业,帝命除其军籍,朱元璋说:“国家得一卒易,得一士难。”可见除军籍之难。从军队内部讲,《明史·兵志》称:“起吴元年(公元一三六七年)十月至洪武三年(公元一三七〇年)十一月,军士逃亡者四万七千九百余,于是下追捕之令,立法惩戒。小旗逃所隶三人,降为军。上至总旗、百户、千户,皆视逃军多寡,夺俸降革。其从征在外者,罚尤严。”而《续文献通考》讲到“洪武十六年(公元一三八四年)九月,命给事中及国子生、各卫所人分行天下,清理军籍。”这就涉及在全社会范围内清理军籍的问题,因为逃军隐匿在社会上。次年,“兵部尚书俞纶言,京卫军户绝者,毋冒取同姓之亲,令有司核实发补,府卫毋特遣人。”那就是军户绝者,府卫的军官们不能到社会上以清军的办法冒取同姓名及同姓之亲人。可见清军的过程,往往是逮平民以实军户,所以会引起非常广泛的社会影响。逃军所以能在社会上生存,他们不仅受到亲属的隐匿,还可以纳贿脱籍,并得到官府与邻里的庇护,否则便很难在社会上长期生存。《大诰》续编第七十一条《逃军》,朱元璋用自己的口吻讲了如何清理逃军的相关政策。其云:

“诰到之日,所在有司官吏往日曾受逃军财物买嘱,不行起发,今《大诰》遍满天下,两邻里甲,不许影射。若不早为晓谕,有司官吏必是两邻里甲,照依《大诰》事内拘送赴京,那是有司官吏其罪难道。诰到肯听朕言,将境内逃军省令里甲亲戚人等,或百或千或十,各各令里长送赴京来,一里长十名者,送十名,五名者送五名。当该有司差佐贰官该吏,用前路关文,一程程关给食米。不致逃军失所,送赴京来。若逃军改名换姓,影在境内,闻诰到日,三五人自行赴官首告,赴京着役,如在京卫,分赴京卫分。各都司卫分,赴各都司卫分。虽是在逃十年、十五年、十七八年,三五年亦行尽皆出首,与免本罪,仍前着役。如不出首,两邻里甲见了大诰毋得隐藏逃军,虽是至亲,必须首告,免致乡村良民被捉拿逃军,连里受苦。”

从这一段朱元璋讲话中,可以知道逃军在外的数量很多,这次《大诰》续编是发动逃军自首的运动,也是动员民众来监督和揭发本乡本土的逃军,如果逃军本人自首可被送还京师及卫所,则免于追究责任,否则的话会株连亲属和邻里。下面是讲不许卫所的勾军官吏到农村生事。其云:

“敢有违朕之言,仍有勾逃军官吏生事,搅动良民,其良民中有豪杰之士耆宿老人会议捉拿赴京,一名赏钞五锭。”

如果当地继续有人庇护逃军,那么就要庇护逃军之家庭邻里都要被强制充军服役。其云:

“如是仍前影射,被人告发或挨勾得出两邻并影射之家,尽行拿充军役。众百姓我说的言语听着,你着不听,便三家二家垛一个为军,比及如此。你众人只休隐逃军在乡,却不免改动了你每户下人丁,看了我言语,你们众百姓,将附近逃军家下影射的逃军众人,好生抚绥送出来,各卫军亦不缺役,你们众百姓安乐便是。你百姓受了逃军财物,隐藏十年之上,如今送出来也不问你们要罪。”

从朱元璋这一番口谕,可谓苦口婆心地劝说亲人和邻里送逃军出来,可以免处罪责。如果不听这番劝告,继续隐匿逃军,那便要受到全家充军的惩罚。同时,朱元璋继续苦口婆心地劝说,其云:

“呜呼!因无籍不良之家,心生奸诈,屡次故违号令,影射逃军,致令贪官污吏卖遍同名同姓,异姓者亦皆受害,呜呼!朕居京九重,知天下拿逃军,扰害吾良民,民怨已满朕耳,你影射逃军之家如何不将仁心发见,改革前非,坐视群民受害,一家父母妻子兄弟并无一个为善者,皆是同恶相济之人。此诰出后,仍前故违,许令邻里耆宿并豪杰之士会议将隐藏逃军之家全家拿赴京来,迁居化外,家私就赏捉拿之人,免致捉拿同名同姓,逼抑异姓良民。朕言至此,耆民豪杰之士,必从朕命,方乃是安。此患不除,终无宁息,智人见之毋视寻常。”

从朱元璋这大段反反复复的告诫,反衬了当时清勾逃军的过程,确实曾把许多同名同姓的人错作逃军处置,造成社会的动荡不宁,否则朱元璋怎么会讲“民怨已满朕耳”。军伍所以要逃的根本原因,在于军队的士兵苦于繁重的劳役和艰苦的生活,否则为什么要逃亡呢?朱元璋这一大番议论的目的是既要勾补逃军,又要避免因为勾军引起社会上的不安。再说,如果把这篇特长的朱元璋口谕同前面针对官吏的口谕比较一下,在口气上二者截然不同,一是对百姓说话,一是对贪官污吏说话,对百姓说话他是耐心地、反复地、苦口婆心地晓以利害,为百姓着想地说,在清军扰民的问题上产生的民怨,他是抱着倾听与谦和的态度。对贪官污吏的讲话,则是声色俱厉地怒斥威吓,严厉而又残忍地加以刑罚。这二者的差异,亦反映了朱元璋的布衣情结。这是在其他帝王身上看不到的,也正是他最难能可贵的地方。

在《大诰》初编第七十三条《冒解军役》讲的是二个县的官员受贿以他人冒假顶替军户的案例。有八个县官员被处刑,除了案情与刑罚以外,他没有一句说教的话,这反映了他对犯案官员与百姓不同的态度。其云:

“凤阳临淮知县张泰,县丞林渊,主簿陈日新,典史吴学文为勾捕逃军事,受要逃军陈保仔钱钞,逼令民人管伍、管歪儿兄弟二人,充当异姓军役。兄顶陈保仔军,弟顶王虎子军,各各着役,以致告发。又河南嵩县知县牛承,县丞毋亨,主簿李显名,典史赵谷安,亦受要逃军赵成钱钞,逼令征进云南有功,留守乌撒军人赵成子铁驴代充逃军赵成军役,以致告发。此两县官员尽行典刑。”

官员受贿以后,以子代父服军役也是有罪的,从这里也可以看到处置官员的问题,发现一个处理一个,在这一点上,朱元璋毫不手软。逃军的问题,终明一代没有解决,宣德时,有范济讲:“民病莫甚于勾军,”“欲军无缺,难矣。”故《明史·兵志》称:“驯至未造,尺籍久虚,行伍衰耗,流贼蜂起,海内土崩。”“国遂以亡矣。”“尺籍久虚,行伍衰耗”是指没有士兵的来源了,如果没有一枝强大军队的支撑,这个王朝也就到了土崩瓦解的时候了,明代是如此,清代何尝不是如此,北洋军不听清廷使唤,只认袁世凯为其主子,不亡更待何时。

(待续)


《大诰》四篇(之三)

 朱永嘉


按:

       下列七、八、九三目,叙述了《禁止官员下乡》和《民拿害民该吏》的问题,说明朱元璋颁布《大诰》的宗旨,是君民结合以治官,整个《大诰》二百三十六个条目,主题是打击贪官污吏的有一百五十五条,占总数的百分之六十六;让民众绑缚害民官吏是它惩治贪官污吏的一项重要手段,也有一些治民的条目,包括惩治富户及粮长违法乱纪者亦有五十二条占总数的百分之十四;打击官民合谋犯罪的,也有二十六条。所以从总体上讲《大诰》是治官的,为了普及《大诰》的社会影响,他要求各官家都有一本,有《大诰》的,犯案处理时,可以减一等,没有《大诰》的加一等,而且颁《大诰》于国子生及各儒学,让学校作为课本,科举考试时,要从中出题,他在洪武二十年(一三八九年)曾“皆颁学宫以课士,”“今天下府州县民每里置塾,塾置师,聚生徒,教诵《御制大诰》”,为了普及《大诰》朱元璋几乎用尽了一切手段,朱元璋颁布的《大诰》,在洪武最后十年,应该说是发挥了威力的,故朱在《大诰》三篇的御制序中,对《大诰》颁布后实施的效果抱积极的态度,认为是有效的,但也看到斗争是长期的,然而中国历史上有一个老规矩,那就是人在事在,人亡政息,朱元璋去世以后,《大诰》就自然地逐渐销声匿迹了,这大概也是事物难以改变的必然性在发生作用吧!

(七)禁止官员下乡

在禁止官员下乡的问题上,亦多少反映朱元璋的布衣情结。其所以要禁止官员下乡,是为了防止各级官员下乡扰民。官民之间的事务必须通过信牌传唤,如果官员继续下乡扰民,则鼓励民众拿下相关的官员,押赴京城。而百姓不听信牌传唤,则被称作顽民,亦要受到惩处。这件事前前后后共有四条诏令,《大诰》续编第十五条,《遣牌唤民》,讲了官府如何传唤民众。其云:

“十二布政司府州县,凡有临民公务,遣牌下乡,指乡村坐地名下姓氏,遣牌呼唤,民至抚绥发落,有司不如命者,民赴京诉。若牌至民所,三呼而民不至,方遣皂隶诣所在勾拿。民至,必询不至之由,所以询者为何?恐民单夫只妻,为生理而远出,或近处急事有妨。果如是非民得罪也!若加以罪,实有司故虐吾民,设若有辞,有司之罪,臣微不赦,戒之哉!”

这一段诰文规定了官府传唤民众的制度,需三呼不至,才能抓捕,如有各种原因,仍然不能采取强制性措施。既要保证必要的传唤,也要保障民众的权利和客观困难。这是考虑了两方面的具体情况,实际上是对官府随意拘押民众的一种约束。对于官府任意下乡扰动乡民,朱元璋另有《大诰》续编第十七条,题目为《官吏下乡》讲的是对下乡官吏扰民的处置。其云:

十二布政司并府州县,往常官吏,不时亲自下乡扰吾良民,非止一端,数禁不许,每每故违不止。洪武十七年(公元一三八四年),将福建布政司右布政陈泰捉拿赴京师斩首于市,敕法司行下诸司,毋得再犯,此行诸司承受禁文。非止一纸,动经五七次,诸司明有卷宗。其无籍杀身之徒,终不循教,仍旧下乡扰吾良民。且如洪武十八年、十九年,无为州同知李汝中下乡扰民,罪己不赦。湖州官吏乌程县官吏易子仁、张产祥,不将被水灾人户赴京赈济,通同豪滑当告水灾之时,以熟作荒,以荒作熟,以多作少,以少作多。以多作少者,为其善人被灾本多,当报之际,减灾报数。以少作多者,为与富豪交结,将少作多。以荒作熟亦如之,以熟作荒亦如之。致令乌程县民傍湖者缺食,朕终不能明其数,所以赈不及之,至今谦谦无可奈何!

这里朱元璋是借福建右布政司陈泰的头来祭禁止官吏下乡的禁令。陈泰的位置相当于现在副省级的地位,其所处置的官员之地位不算不高,结果下面还是再犯。禁止官吏下乡扰民的另一个原因是防止官吏与地方豪绅相勾结,那样会导致下情不能上达。乌程县的灾情,所以搞不清楚,便是因为县吏与豪绅勾结,以少报多,以熟作荒,真正受灾的百姓反而得不到赈济。上级官吏下乡,基层为了接待花费颇多,古今皆然。乾隆皇帝下江南,当时有人形容他的过境,相当于来了一次蝗灾。查一下现在我们基层政权招待费用的状况,便可以知道这是一笔庞大的开支,巨大的三公支出与此息息相关。其实问题不完全在于官员下不下乡,在于下乡干什么,以及怎么下乡。

(八)民拿下乡官吏

朱元璋用来对付屡禁不绝的官吏下乡扰民问题的一个杀手锏,便是《大诰》续编》第十八条,放手让《民拿下乡官吏》,君民结合一起来制官。其云:

“十二布政司及府州县,朕尝禁止官吏皂隶,不许下乡扰民,其禁已有年矣,有等贪婪之徒,往往不畏死罪,违旨下乡,动扰于民。今后敢有如此,许民间高年有德耆民,率精壮拿赴京来。”

虽然朱元璋如是说,究竟有多大效果,也很难说,因为二者之间,力量对比太悬殊,老百姓怎敢又怎能拿下下乡扰民的现管他们的老爷呢?这条命令不过显示了朱元璋的布衣情结而已。当然,这条法令还是有缺陷的,因为政令推行,下情的上达还是少不了要官员下乡去颁行和调查,问题出在官员执行过程的以权谋私,至于依靠百姓捉拿下乡不法扰民的官吏,那还需要配套的相关法令才行。朱元璋早在《大诰》初编第五十九条,便有《乡民除患》的命令。其云:

“今后布政司府州县在役之吏、在闲之吏,城市乡村老奸巨猾顽民,专一起灭词讼,教唆陷人,通同官吏害及州里之间者,许城市乡村贤良方正豪杰之士有能为民除患者,会议城市乡村,将老奸巨猾及在役之吏、在闲之吏,绑缚赴京,罪除民患,以安良民。敢有邀截阻挡者,枭令,拿赴京时,关津渡口,毋得阻挡。”

       这就不只是如今之农民赴京找信访办告状的问题,而是把害民之官吏“绑缚赴京”了,如若有人阻挡的话,那是砍脑袋的问题,“枭令”是把砍下的脑袋,放在木笼子里,挂在城门口示众。现在我们拦截上访者的情况太多太多了,弄不好上访者还要被送到精神病医院,作为精神病患者看管起来,这种事如果发生在洪武年间,那些拦截上访者也许首级难保,朱元璋为什么要如此呢?那是为了保障下情上达,为了保证他及时了解“良民”的苦难,为了动员民众一起来抑制贪渎腐败坑害百姓的风气。朱元璋在《大诰》三编第三十四条《民拿害民该吏》中进一步重申这条命令,其云:

“朕设府州县官,从古至今,本为牧民,囊者所任之官,皆是不才无籍之徒,一到任后,即与吏员皂隶不才耆宿及一切顽恶泼皮,夤缘作弊,害吾良民多矣。似此无籍之徒,其贪何厌,其恶何已,若不禁止,民何以堪。此诰一出,尔高年有德耆民,及年长豪杰者,助朕安尔良民。若靠有司辩民曲直,十九年来,未见其人。今后所在有司官吏,若将刑名,以是为非,以非为是,被冤枉者,告及四邻,旁入公门,将刑房该吏拿赴京来,若私下和买诸物,不还价钱,将吏房该吏拿来。若赋役不均,差贫卖富,将户房该吏拿来。若举保人材,扰害于民,将吏房该吏拿来。若勾捕逃军力士,卖放正身,拿解同姓名者,邻里众证明白,助被害之家,将兵房该吏拿来,告造作科敛,若起解轮班人匠卖放,将工房该吏拿来。若民从朕命,着实为之,不一年之间,贪官污吏,尽化为贤矣。其正官首领官及一切人等,敢有阻挡者,其家族诛。”

这是一条很有趣味的诰令,放手让民众从各个侧面来监督官府的各项行政措施,比前面放手让民众拿下乡扰民官吏要广泛得多,它包括吏、民、刑、户、工、兵各科的各项事务,如若近日曾经手处置余祥林、赵作海冤错案的干警,放到洪武年间,他们都属刑部之下的官吏,让朱元璋直接处置的话,他们将会得到什么结果啊!当然现在情况与那时不同,但从严治官的精神应该是可以继承的。朱元璋不仅允许民众监督官府,允许民众捉拿贪官污吏押解赴京处理,不管什么人阻挡的话,“其家族诛”,这可是最严厉的处置。在阻挡耆民赴京首告本县官吏,被处置的案例,亦有具体记载,若《大诰》续编第六十七条,《阻挡耆民赴京》条讲到:

“洪武十九年(公元一三八六年)三月二十九日,嘉定县民郭立二等二名,手执《大诰》赴京首告本县首领弓兵杨凤春等害民,经过淳化镇,其巡检何添观刁蹬留难,致使弓兵马德旺索要钞贯,声言差人送赴京来,如此沮坏。除将各人押赴本处,弓兵马德旺依前《大诰》刑诛,枭令示众,巡检何添观刖足枷令。今后敢有如此者罪亦如之。”

如朱元璋这样用严厉的刑罚自下而上的发动民众来处置贪官污吏的运动,也是历朝历代前所未有的举措。至于此后不知有何能与朱元璋相比者,也不是没有,他能放手发动群众揭露省市以下各级地方官吏的阴暗面,放手让民众来制官,把官员的威风打一个落花流水,当然也带来很多负面消极的影响,在这里一下子也难以说清楚道明白!

(九)朱元璋对颁《大诰》初编、续编效果的评估及其后续的影响

对于这些诰令下达的效果,从当时看朱元璋本人还是满意的。当然,阻力重重这一点他也是清楚的,这在其《大诰》三编的御制序文中把当时斗争双方的形势说得非常清晰明白。其云:

“洪武十八年(公元一三八五年)冬十一月,首出《大诰》前篇,以示臣民。其诰一出,良民君子欣然遵奉,恶人以为不然,仍蹈前非者叠叠,不旋踵而发觉。发觉速者为何?为良民君子知前诰之精微,一心钦遵,有所怙恃,乃与奸恶辨所以,强凌人者,众暴人者,以计量赚人者,设诸不正邪谋之徒,专以此为良善之害者,一施即为良善之所擒,所以良善之志伸矣,含冤者渐少。”

这是讲前二诰在全国范围发布以后,起了激发“良民君子”敢于起来与贪官污吏作斗争的勇气,善恶双方的争辩还是非常激烈的,由于有政策的支持,“良民君子”才敢于起来同奸恶争辩。下面朱元璋继续说:

“然无籍奸顽尚不知善良秉《大诰》以除奸顽。设心无知,轻生而死,犹若寻常,上累朝廷用刑之惨,下灭身家,若此者犹非一二人。朕虑不忍以续篇再出,警省愚顽,使毋仍蹈。诰出良民一见,钦敬之心,如流之趋下。巨恶之徒尚以为不然,中恶之徒将欲迁善而不能。云何?以其恶已及人,盈于胸怀,着于耳目矣,终被善良所擒。朕观若是斯二诰于民间良民君子,坦然无忧,伸于诸恶之上,其奸顽之徒,屈于善良之下,虽不死者,终是囚徒。”

这是朱元璋描述其《大诰》初编与续编颁布这二年期间,他心目中的“良民君子”与“贪官污吏”这善恶二种势力,在其诰令的指挥下,反复决斗的过程,以善良战胜邪恶告终。当然,这个斗争未有尽期,斗争还在继续,因为总有一些至死不愿改悔的凶顽之徒,那就按诰令治他们的罪吧。他接着说明自己所以颁布《大诰》三编的理由,其云:

“以前二诰,良民君子钦遵有益,人各获安。迩来凶顽之人,不善之心,犹未向化,朕复出诰以三示之,奸顽敢有不钦遵者,凡有所犯,比诰所禁者,治之。呜呼!良民君子之心,言不在多,其心善矣。凶顽之徒,虽数千万言,终不警省,是其自取也。此诰三颁,良民君子家传人诵,以为福寿之宝,不亦美乎!”

朱元璋把这《大诰》初编、续编、三编作为良民君子与奸顽之徒斗争的武器,思考着如何把斗争持续下去。据《明史·刑法志》,在“洪武三十年(一三九一年)作《大明律》、《诰》成。御午门,谕群臣曰:‘朕访古为治,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刊著为令。行之即久,犯者猶众。故作《大诰》以示民,便知趋吉避凶之道。古人谓刑为祥刑,岂非欲民并生于天地间哉!然法在有司,民不周知,故命刑官取《大诰》条目,撮其要略,附载于律。”也就是把《大诰》中的案例,附载于《大明律》相关的条文,目的是“令天下知所遵守”。朱元璋知道良民君子与凶顽之徒之间的斗争还要持续下去,故把《大诰》的相关内容附载于律,目的是为了“世世守行之”。当然这只是他的主观愿望罢了,到了明成祖,朱元璋搞的那些严刑峻法被继承下来了,从“壬午之难”可以看到(事见《明史纪事本末》相关条目)它的锋芒所指则已完全改变。到了明仁宗洪熙元年正月,丙戌诏曰:“朝廷建置文武官,所以统治人民。其间有官非其人,不得君民之心者,军民动辄绑缚凌辱,有伤大体。今后凡有害军害民官吏,许被害之人,赴合于上司陈告,上司不准理者,许诉于朝。不许擅自绑缚,违者治罪。”(《明太宗实录》卷三九)那就是正式取消了《大诰》中《民拿害民该吏》这一条规定了。同时这也反证了在洪武时民众确实可以绑缚害民之官,这件事,在朱元璋之后的明王朝毕竟难以为继。朝廷和官儿自身的本性毕竟难以发生根本的改变。整个《大诰》的逐渐消失是在宣德正统以后,嘉靖六年(一五二七年)有霍韬向皇帝上疏,回顾《大诰》之法不行的历史过程,其云:“惟宣德、正统以后,逐渐废坏、循至迩年,所存无几。”(《明世宗实录》卷八三)其实一严一宽,也是文武之道。

当然,朱元璋的余荫还在,宣德时期明代吏治的情况,还是比较好的。我们知道在上个世纪六十年代时,周总理曾经提倡大家去看昆剧《十五贯》,该剧讲的就是那时两个清官,一个叫周忱,是应天巡抚,一个叫况钟,是苏州知府,就是那时有名的清官,《明史·周忱传》称,作为江南诸府的巡抚,“忱素乐易。先是大理卿胡概为巡抚,用法严,忱一切治以简易,告讦者辄不省。或面讦忱,‘公不及胡公’忱笑曰:‘胡卿敕旨,在祛除民害,朝廷命我,但云安抚军民,委寄正不同耳。’既久任江南,与吏民相习若家人父子,每行村落,屏去驺从,与农夫饷妇相对,从容问所疾苦,为之商略处置。其驭下也,虽卑官冗吏,悉开心访纳。遇长吏更有能,如况钟及松江知府赵豫、常州知府莫愚、同知赵泰辈,则推心与咨画,务尽其长,故事无不举。”洪武四年(一三七一年)刘基曾向朱元璋提出“霜雪之后必有阳春,今国威已立,宜少济以宽大。”要宽大,也要有时间和条件。朱元璋曾对自己孙子朱允炆说过:“吾治乱世,刑不得不重,汝治平世,刑自当轻。”他把轻刑薄赋留给身后。这有他的道理,既不能以前者否定后者,也不能以后者否定前者。世事各有所宜。《明史·循吏传》的序言,其云:“明太祖惩元季吏治纵弛,民生凋敝,重绳贪吏,置之严典,”“一时守令畏法,洁已爱民,以当上指,吏治焕然丕变奂,下逮仁、宣、抚循休息,民人安乐,吏治澄清者百余年。”这话还是公道的,所谓循吏,也就指为官还能循规蹈矩,或者说是清官、好官吧,正史一般都设有《循吏传》。仁、宣,是指仁宗洪熙、宣宗宣德年间。明代循吏,大都出自这百余年间,英宗正统以后,情况开始变化,然尚托朱元璋的余荫之蔽。《循吏传》序继续说:“英、武之际,内外多故,而民心无土崩瓦解之虞者,亦由吏鲜贪残,故祸乱易弭也。”英武之际,指英宗正统及复辟后的天顺到武宗正德年间,祸乱,指英宗时的土木堡之变,及武宗正德时宁王的反叛和刘六、刘七起义,这些事变,很快都被平息。然而到了嘉隆以后,情况就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这从海瑞呼吁要恢复洪武年间的严刑峻法可以感觉得到;到了神宗,也就是万历末年,吏治的败坏,已江河日下,明亡的日子便不会太久远了。能不能惩治贪腐之风是一个王朝兴亡的征兆,故朱元璋惩贪固然残酷,其功不可没。

(待续)


《大诰》四篇(之四)
 朱永嘉


按:这是介绍《大诰》四篇的最后第十、十一、十二条,一般史书上都讲朱元璋晚年重刑滥杀、太残酷了。那个刑罚也确实残酷,治乱用重刑也有它的道理,明接元末之纵弛乱局,要如此严厉地整治从元王朝接收下来的官僚队伍,也有他不得已而为之的地方。从《大诰》所举的案例看尽管有不少明显属于错杀的冤案,但这样雷厉风行的整治运动,也难免有错。它对改变当时官僚作风和社会风气还应说是有益的。治官严一些,百姓的日子要好过一些。明代户口最多的是两个时期,一个是洪武二十六年(公元一三九一年)天下户一千六十五万二千八百七十,口是六千五十四万五千八百二十。天顺弘治年间就下降了,到了万历六年(公元一五七八年)张居正执政,行一条鞭法,户又上升为一千六十二万一千四百三十六,口六千六十九万二千八百五十六,《明史·食货志》称:“太祖当兵燹之后,户口顾极盛。其后承平日久,反不及焉。”其结果是“户口增减,由于政令张弛”。换一句话说治官僚松一些,官儿日子好过一些,百姓的日子便困难一些,故对于朱元璋从严治官,不能因重刑持一概否定的态度。对这个问题要具体分析,再说治官严一些,与之相应的,是知识分子日子也难过一些,学而优则仕,仕的日子不好过,学而优者的知识分子当然也被管束得严一些,这是必然的事;治军,主要是治官,治管理军队的军官们,《大诰武臣》便是对军官们说的。以后治兰玉案也不能简单否定,杀人是太多,但从《大诰武臣》的那些案例,可见军官作恶之一斑,如蓝玉那样飞扬跋扈也实在太厉害啊!至于《常茂不才》那个案例也非常典型,胡惟庸案牵涉的都是那些功臣宿将们的子弟,他们的所作所为确实也有太过分的地方,而且相互以姻亲关系抱成一团,从朱元璋《常茂不才》那条的口谕,亦可见惩治这般功臣宿将的子弟亦有其不得不如此的苦衷。毛泽东批评吴晗一九五四年版的《朱元璋传》对朱的晚年“应该写得好点,不要写得那么坏”这个话还是有道理的。

(十)怎样看待《大诰》四篇中的刑罚

朱元璋对于刑罚的施行,在《大诰》中也有它那个时代的特征,同时显示了他的重刑主义的思想倾向。本来自《唐律》以来,在律法上规定的刑罚只有五刑,即笞、杖、徒、流、死(绞、斩)五刑,而《大诰》中提到的刑罚远比明律要多,计有族诛、凌迟、极刑、枭令、斩、剥皮囊草、死罪、墨面、文身、挑筋、去指、去膝盖、剁指、断手、刖足、阉割为奴、斩指、枷令、常枷号令、枷项游历、重刑、免死发广西拿象、家迁化外、迁、充军、徒、全家抄没等三十多种。这个刑罚的种类在中国历史上,也是超乎想象地创了记录。然而也不是一概重刑,他对不同的人也有所区别,如对待初犯和屡犯便有区别。朱元璋在《大诰》三编第二条《进士监生不悛》条处理了犯案的进士监生出身的三百六十四人,其中三犯、四犯而至杀身者三人,其中二犯而诽谤杀身者三人,一共杀了六个进士,姑容戴罪在职者三十人,一犯戴罪者三百二十八人。其中初犯死刑的进士四十二人,监生四十六人,其它有犯徒流罪、杖罪的,朱元璋在《大诰》三编中详列他们的名单、职务及其所犯罪行,在《大诰》三编中全文公告,其刑罚则暂缓执行,仍让他们继续担任旧职,以观后效。如进士出身的王本道,称其“任刑部主事,第一次淹禁无籍粮长身死(犯人非正常死亡事件),戴徒还职,一次受赃一百贯,戴绞罪还职,一次水灾受钞五十贯,一次受赃六十贯,禁死原告。处决。”这是屡犯,二次致人死命,故处斩决。又如二犯死罪仍允许其戴罪还职的进士出身的陈宗礼,称其“任监察御史,一次为紊乱朝政,戴斩罪还职,一次为朦胧奏旧监生作新监生,踈放,戴斩罪还职。”初犯的案例若进士出身的“徐敏,任万宁县丞,为解课受钞一百一十贯,戴绞罪还职。”又如监生出身的张友瑞,“任宿松县知县,为受钞一百贯,圆领二件,戴绞罪还职。”这样大张旗鼓地公布这些人的罪行,借以警示在职的官员。同时也不是一味重刑杀人,还给犯罪的人在职,观察其是否改正,在刑事处罚方法上也是一个创造,此前尚未有这类事例的记载,如果戴罪在职者继续贪渎,那一旦被发现,便被从重处置。《大诰》三编第三十八条,便是《戴刑肆贪》,其云:

“古人制刑,所以禁奸制暴,使人视之而不敢犯。今有等奸贪顽恶之徒,视国法如寻常,受刑宪如饮食,虽身被重刑,残及肢体,心迷赃私,恬不自畏,愈造杀身之计。如丹徒县丞李荣中,并应天府吏任毅等六名,先为受赃五百七十五贯,卖放均工夫一千二百六十五名,法司鞫问,情罪昭然,死不可逃。朕念此徒惟知贪赃,勇不畏死,所以特命法司止将此徒各断十指,押回本处,将所卖人夫着勾赴工,使其流血呻吟,备尝苦楚,若果起到原卖人夫,岂不余生可存。何期此辈不体朕之至意,却谓先时已受各人财物,虽匿其名,反将应免夫役铺兵弓兵生员军户周善等数百余家,一概遍乡勾拿动扰,意在搪塞于内,又复受财作弊,以致被扰之家至京告出前情。呜呼!见利忘生,怙终不改,有如此耶!使其因受刑责,翻然改图,将前所卖人夫,一名名从实勾解赴工,岂不复延喘于人世,顾乃持刑肆贪,自速其死,枭令之刑,宜其然乎!”

这一条诰令,朱元璋是要告诉人们,戴罪在职者,如果继续肆贪,那就决不姑贷,必定处以极刑。看来如今之死缓和缓刑古已有之。朱元璋所以对一部分初犯及罪刑不重的官僚采取戴罪在职继续工作,一方面为了以观后效,另一方面他大规模处置贪官污吏以后,职位空缺,不得不如此,以保持官僚机构的正常运转。

(十一)朱元璋对儒生的一条特殊政策

——寰中士大夫不为君用者诛

在叶伯巨的上书中,曾讲到:“古之为士者,以登士为荣,以罢职为辱。今之为士者,以溷迹无闻为福,以受玷不录为幸”,可见官吏在朱元璋严刑峻法之下,许多人不愿做官。故他在《大诰》三编中还专门讲“寰中士大夫不为君用”这一问题,事见三编第十三条,《苏州人材》,其云:

“苏州人材姚叔闰、王谔二生,皆儒学,有人以儒者举于朝廷,吏部行下苏州府取赴京师,朕欲擢用,分理庶务,共造民福。二生交结本府官吏张亨等暗作主文老先生,因循破调,不行赴京以就官位而食禄,匿于本郡作害民之源。事觉枭令,籍没其家。呜呼!古者士君子其学既成,必君之用,将老乡无举者以为耻焉。今二生名已在朝,举者诉以实学,其二生以禄为薄,以酷取民财为厚,故重主文贵老先生而为得计,以致杀身亡家。寰中士大夫不为君用,是外其教者,诛其身而没其家,不为之过。”

这一条是讲姚叔闰,王谔这二个士大夫,不愿为朝廷征用,托官人修改文告,以蒙骗朝廷,朱元璋干脆把他们抓来杀了,而且没其家。这件事反衬了官员缺额太多,不得不采取断然措施逼他们出来做官,在叶巨伯的上书中讲到“有司敦迫上道,如捕重囚,而除官多以貌选”,上任以后,一有差错,就从严处置,“苟免诛戮”,则“以屯田工役为必获之罪,以鞭笞棰楚为寻常之辱。”所以那个时候做一个知识分子日子很不好过。这种情况大概是最让知识分子伤心痛恨入骨的事了。反之,如果知识分子能为他所用的话,他也是表彰有加,如李善长便是一个知识分子嘛。朱元璋以他“为参谋,预机画,主馈饷甚见亲信。”“诸将来归者,善长察其材,言之太祖,复为太祖布款诚,使皆得自安。”(《明史·李善长传》)再如宋濂,朱元璋曾廷誉之曰:“宋景濂事朕十九年,未尝有一言之伪,诮一人之短,始终无二,非止君子,抑可谓贤矣。”(《明史·宋濂传》)给予他极高的礼遇。又若陶安、詹同、朱升这些士人,在朱元璋时,都还能善始善终,即便在朱元璋晚年,如解缙那样敢于直言的士子,亦还能曲意保全。另一方面朱元璋让一部分士子戴罪在职,也是朱元璋当时万不得已的事,实在因为人才短缺,同时也给人悔过自新的机会。

(十二)《大诰武臣》反映了对那些飞扬跋扈的军官们之又恨又爱

《大诰武臣》是专对军官而言的,御制序文发表于洪武二十年(公元一三八八年)十二月。朱元璋在这篇序文中苦口婆心地劝说卫所的各级军官,一定要爱护卫所的士兵。他指责军官们,“上坏朝廷的法度,下苦小军,略不有些哀念。”许多话说得非常恳切。《大诰武臣》共列举了三十二条案例,这些案例都是军官酷害士兵的事,若《冒支军粮》、《饿死军人》、《科敛害军》、《打死军人》、《私役军人》、《奸宿军妇》、《监工卖囚》、《克落粮盐》等事例,大都是军官虐待士兵的案例。故其序文是集中显示这些案例所反映的军队对士兵管理方面问题的严重性,他话也说得那么痛心,而又很恳切,非常口语化,这也许是这四篇《大诰》诰文中最具鲜明特色的一篇文告了。其云:

“将那小军每苦楚也不如猪狗,且如人家养个鸡狗及猪羊,也等长成然后用,未长成者怎么说道不喂食不放,必要喂食看放有条理,这等禽兽畜生方可用。如今军官全家老小吃着穿着的,这是受的职事,都是军身上来,这军便似他家里做饭的锅子一般,使似仓里米一般,又似庄家种的田一般,这军官每如今害军呵,他那心也那里是个人心也,赶不上禽兽的心。若比草木也,不如草木知春秋,当春便生,当秋便死。似他这般害军呵,却便如自家打破锅子要要饭吃么。”“如今做总兵贪财杀降,科敛出征头目,守卫管军指挥千百户镇抚旗首人等如此害军呵。却不似打破锅子烂了米,荒了田、卖了田似的。这等为总兵的望有功封公,封王、封侯。这等名爵里,想着要呵得也,不得那内外卫分指军千百户镇抚旗首,害得军十分苦楚,望长远受用如何能够。这等害人的人,这个不有天灾必有人祸,以这等灾祸应呵,应则有迟有疾。且如在京的管军的官员人等,我每日早朝晚朝,说了无限的劝诫言语,若文若武,于中听从者少,怒目不然者多,其心专一害众成家,及其犯法到官,多有怀恨,说朝廷不肯容,又加诽谤之言,为这般凌迟了这诽谤的人若干,及自有一等不诽谤,甘心受贬做军三、二年,五、七年,十数年,才可怜他召回复职,到任都无二月,其害军尤甚前日,更加奸骗军妇,似此等愚下之徒,我这般年纪大了,说得口干了,气不相接也,说他不醒,我将这备细缘故,做成一本书,各官家都与一本,这话直直地说。”

“军官有父母的,父母每教诫,有兄弟妻子的,便教生些仁义之心(这里简直是在向那些带兵的将军们苦苦哀求了)则把那小军身上穿的衣服,口里吃的饭,下的那个小房子儿,都看了自家心里,寻思把做自家做军,似这等过活受得将去也受不将去,若是将心比心,情思度量到跟前,果实过不去呵。那做父母妻子兄弟,怎么可怜小军,发些仁慈心,教那为官的,休害小军。我许大年纪,见了多,摆布发落了多,从小受了苦多,军马中我曾做军来,与军同受苦来,这等艰难,备细知道。这般比并着说,这愚顽贪财不怕死的,说了干无事,似这等难教难化,将了怎地好。”

“这文书各家见了呵,父母妻子兄弟朋友怎么劝诫,教休做这等恶人,合着天理人心行。却不好有一等官人家父母妻子兄弟一同害人,满家儿无一个发仁心的。似这等全家儿坏了的,也好些个,文书里说得明白,一件件开得分晓,若还再如此害军,便是自己犯了又犯。一般难说你不曾见文书。”“我这般直直地说,大的小的都要知道,贤的愚的都要省得这书,与管军的人都是造福,不是害他的文书,不听不信呵,将来将家下儿男都问过你记得这文书里几件,若还说不省得,那其间长幼都治以罪。”

武臣诰的序文特长,远远超过《大诰》三篇的序,说得也最亲切,反映了朱元璋与管军队的将领有着特殊的感情,所以会苦口婆心、唠唠叨叨反复地说,因为朱元璋这大明王朝的天下是与他们一起拼杀出来的,此其一。武臣诰中所讲的军官虐待和盘剥士兵的情况也确实触目惊心,这些话都是从这三十二条案例中集中起来的。正因为军队管理上的黑暗,它是促使逃军问题那么严重的重要原因之一。朱元璋要稳定军队,就必需调整好军官与士兵之间的相互关系,才能保持一支有战斗力的武装力量,保证源源不断的兵源来源。这篇序文作于洪武二十年末,离开建国已经二十年了,朱元璋讲自己“我这般年纪大了,说得口干了,气不相接也”,那时,朱元璋的年龄也是六十岁左右的人了,这番话,当是朱元璋当时的真情流露。序文从行文上看完全是朱元璋口语的记录,不是文人笔下那种之乎者也的作品。他那样给军官们套近乎,希望缩小彼此之间的距离,以达到借此整顿军队的管理工作,那时具体在管理军队的军官们,实际上已不是当年追随朱元璋从淮西一起起家的老军头们了,而是他们的子侄一代了,故《大诰武臣》这三十二条案例中,值得注意的是第二条《常茂不才》,常茂是开平王常遇春的独养儿子,常遇春是最早在淮西参加朱元璋队伍的老伙计,作战以勇敢著称,他的地位与徐达并肩,还年长徐达二岁,史称其“沉鸷果敢,善抚士卒,摧锋陷阵,未尝败北。”在朱元璋一生重大的战役中,都有常遇春的身影,他曾“自言能将十万众,横行天下,军中常称‘常十万’云”。(《明史·常遇春传》)而《常茂不才》这一条便是列举郑国公常茂罪状的案例,可见朱元璋对功臣子女也不依不饶,在《大诰武臣》列上这一条,也算是对功臣宿将子女的一场警告。其云:

“郑国公常茂,他是开平王庶出的孩儿,年纪小时为他是功臣的儿子,又是亲上头抚恤他,着与诸王同处读书,同处饮食,则望他成人了出来承袭,及至他长成着承袭做郑国公,他却交结胡惟庸,讨他母亲封夫人的诰命,又奸宿军妇,及奸父妾,多般不才,今年发他去征北,他又去抢马、抢妇人,将来降人砍伤,几年误事。他的罪过,说起来是人容他不得,眷恋开平王上头,且饶他性命,则去发广西地面里安置。这等人你怕他长久不得。”

常遇春在洪武二年(公元一三六九年)便去世了,终年只有四十,故朱元璋将其抚作己子,诰令所言当是事实。冯胜是常茂的丈人,洪武二十年(公元一三八八年)冯胜率军北征纳哈出,纳哈出降,常茂拔刃伤纳哈出右臂,纳哈出部惊溃。冯胜将其械系至京,而常茂反告其丈人冯胜“不法事”,使朱元璋收冯胜印,由蓝玉摄军事,以蓝玉为征虏大将军。常茂被安置在龙州,死于洪武二十四年(公元一三九二年)。从这件事看,朱元璋待常茂不薄,这次整肃亦事出有因。从这一点上可以看到朱元璋治军确实很严,最先处死胡大海之子,因其犯禁酒令。又如朱亮祖,早年曾与朱元璋为敌,打伤过常遇春,是朱元璋督战才抓住他,朱元璋问他,“尔将何如?”对曰:“生则尽力,死则死尔。”朱元璋很佩服他这一点,将其收降。(《明史·朱亮祖传》),此后他屡立战功,洪武十二年(公元一三八〇年)出镇广东,史称其“亮祖勇悍善战而不知学,所为多不法”。《明史·道同传》称:“土豪数十辈抑买市中珍货,稍不快意,辄巧诋以罪,同(番禺知县)械其魁通衢,诸豪争贿亮祖求免。亮祖置酒召同,从容言之,同厉声曰:‘公大臣,奈何受小人指使。’亮祖不能屈也。他日,亮祖破械脱之,借他事笞同。富民罗氏者,纳女于亮祖,其兄弟因怙势为奸,同复按治,亮祖又夺之去。同积不平,条其事奏之。未至,亮祖先劾同讪傲无礼状。帝不知由,遂使使诛同。会同奏亦至,帝悟,以为同职甚卑,而敢斥言大臣不法事,其人骨鲠可用,复使使宥之。两使者同日抵番禺,后使者甫到,则同已死矣。”次年,朱元璋召朱亮祖至京师,与其子朱遏俱鞭死。这件事朱元璋处理朱亮祖是严了,但为了管束功臣宿将们遵纪守法,还是必要的。从处置常茂、朱亮祖这二件案子看,军纪的整治,官吏纪律的整治,对稳定社会秩序,维护平民百姓的利益不可或缺。故朱元璋兴胡惟庸与蓝玉两大案并非偶然,有其客观的需要。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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