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曰:随心所欲,不逾矩。不逾什么矩?当然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可以理解为:我不故意害人。正确的解释:我不想受到的伤害,也不施加在别人身上。有了这个矩,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自由。失了这个矩,人类的自由就成了放纵的野性。用约翰·穆勒的话来解释:第一,个人的行动只要不涉及自身以外什么人的利害,个人就不必向社会负责交代。他人为自己的好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他忠告、指教、劝说以至避而远之,这些就是社会对他行为表示不满所能采取的正当步骤;第二,关于对他人利益有害的行动,个人应当负责交代,并且还应当承受社会的或法律的惩罚,如果社会的意见认为需要用它们来保护自己的话。
按照上面的原则,就存在公民自由或社会自由的合理的范围,那就是:第一,意识的内向境地,要求最广义的良心自由,要求思想和感想的自由,要求在不论是实践的或思辨的,或者是科学的、道德的等等一切题目上的意见和情操的绝对自由;第二,要求趣味和志趣的自由,要求有订定自己的生活计划以顺应自己的性格的自由,要求有照自己所喜欢的去做的自由,只要所作所为无害于我们的同胞,就不应遭到他们的妨碍,即使他们认为我们的行为是愚蠢、悖谬,或错误的;第三,个人之间相互联合的自由,人们有为着任何无害于他人的目的而彼此联合,只要参加联合的人们是成年,又不是出于被迫或受骗的自由。
综上,约翰·穆勒认为公民的自由权主要指:一,思想自由。二,个性自由。三,结社自由。另外,赛亚·伯林所强调的选择的自由也同样是一种重要的自由权,而这一自由权是与机会的平等权分不开的。孔子是位温和的现实主义者,他所在意的平等,主要是机会的平等,实际上这恰恰指明了社会不公的主要原因。子曰:“己欲立立人,己欲达达人。”
思想自由主要外现在言论自由上,《国语》云“防民之口甚于防川”。现代社会里言论自由主要体现为出版自由。弥尔顿在1644年发表的《论出版自由》一文,对这一问题作了充分的阐述。卡尔·马克思在《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一文中表达了他的观点:没有出版自由,其他一切自由都是泡影。
人是生而不同的,每一个人都是这个世界上的唯一。子曰:三军可夺帅,匹夫不可夺志。人们的思想总会反应在人们的性格上,不同思想的人们就会有不同的性格及其生活方式,即个性。子曰:君子不器。意思是说,优秀的人是有个性的,不可复制的,不能象器物一样规格化,可以被批量生产出来。孔子的因材施教思想同样体现了对个性的尊重,与君子不器的理念相一致,故孔子说:吾道一以贯之也。正是人类个体存在差异性的这一事实,就意味着只有在自由的状态下,才能保证每个人最大可能地发挥出自身的价值和创造力,自由不只是人性的必然需要,也是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必然需要,如约翰·穆勒所说:进步唯一可靠而永久的源泉是自由。
在公民社会里,建立政府的目的,是公民为了执行公民的约定——法律,来雇请代理人管理大家的,这个代理人就是政府。法律应通过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体现公民的集体意愿,否则法律本身就丧失了合法性。在公民社会里,公民才是第一位的,政府和国家元首并不是社会的主体,孟子曰:“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荀子曰:“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这也就是中国社会稳定时的稳定与动荡时的动荡的内在原因。一个认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政府应是服务于全体公民的,而不是通过一些乱七八糟的理论推导出政府只服务于某个人,某一利益集团、某一组织、某一民族,某一个或某几阶级的。公民随时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建立自己的社会组织,这种组织应是自愿的,而且内部的纪律应是在真正民主下产生的,同时对外没有约束力,更没有伤害,不能以这种形式本身替代政府,它是政府行政执法权力之外极有益的社会管理的补充形式,更重要的是,它保障了社会的多元性,而这是避免政府运用公权力专政,搞极权和暴政的一种有效的社会形式,公民所拥有的结社权是保障公民自由的社会防线,这里所说的社会组织通常为党派、各种团体、工会、行业协会、宗教组织等。
在公民社会里,公民保障自己基本权力谋取最大自由的最有力武器,就是《宪法》。《宪法》是国之大礼,规范的是各种社会人伦关系中的核心人伦关系:官与民的关系。《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法上法,是母法,具有神圣性。在公民社会里,《宪法》是唯一可以寄托公民效忠之情(人类的一种神圣情感)的事物。《宪法》的“宪”字,可以理解成限制的“限”,《宪法》的本意就在于限制公权力,以保障公民的合理权益成为合法权益。真伪《宪法》的判断标准就在于公权力中的核心权力是否入宪,接受宪法的约束,以及宪法所保障的公民权力是否由下行法落实。公权力中的核心权力在中央一级就是军事指挥权,兵者国之神器,谁掌握了兵权,谁就掌握了一个国家的核心权力,这一权力应与国家元首和执政党的总书记一职三位一体,以避免出现一阴一阳两个中央以及终身制、世袭制等人类最丑陋政治制度,目前,这一状况已经实现,但却基于习惯法,而不是宪法。在地方,公权力的核心权力就是人事任免权。当今的中国党政合一,公权力入宪,接受宪法约束是势在必行的当务之急,是保障社会稳步变革的前提,是中国人以不流血的方式走上通往自由之路的基础。
几千年来,古老的中国让繁琐僵化的道德戒律束缚成人类社会的“活化石”(马克思语)。五四时期的鲁迅曾发出撕心裂肺的呼声:救救我们的孩子。人的道德素养各不相同,过高的道德条框会内在地束缚人的创造力和幸福感。子曰:小德出入可也。道德是一种自律,应该基于自愿的原则,子曰:为仁由己,而由人乎哉?每个人都有权定立自己的道德标准,不应受到外在的强迫。孔子进而指出:人能弘道,非道弘人。也就说,人是通过社会生活与工作的实践来感受道德规则的意义和作用的,同时这种社会生活与工作的实践也丰富和改进道德规则的内容,而不是相反:也就是用僵化的道德教条来束缚人,强行推进人或人类社会的道德水平的提高。
原则上说一种行为模式在普遍的社会实践中没有受害者,那这种行为就应该是无罪的。法律应是建立在社会道德底线上的,也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只有严重触及这一道德底线了,才应受到惩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原则上都应是被允许的。普通人是社会的主要组成部分,当他们免受过高的道德束缚,没有精神上的枷锁和思想上的包袱,他们才会有原动力、创造力,才能推动社会的进步,据此孔子提出了“礼不下庶人”的重要理念。
现代社会,没有法律调整和约束的自由是不可思议的,但法制社会中的法律是纷繁复杂的,既使专业人员也很难全部搞清搞懂搞通。夫礼者,法之纲,法律应该建立在相对稳定而合理的社会准则之上,只要对道德有内在要求的人恪守住社会准则,那么他们就可以避免因自己的行为造成司法纠缠,这也就是孔子提出的“刑不上大夫”的思想深意。
孔子深刻指出:“夫礼者,天之经,地之义,民之从也。”也就是说社会准则是应在三个维度上的具有合理性,即:天时、地利、人和,社会准则应随时代的发展而发展,应结合本国的实际的条件和国民素质,只有这样的社会准则才能被国民欣然地接受,当全体国民在情愿的情况下,克己复礼,实现公民自治,则天下归仁焉,那也就是法律成为摆设的人人“随心所欲,不逾矩”的自由理想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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