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子的思维方式》
——研览儒、释、道、耶、穆、苏、第五项修炼……的共性、差异及其适用边界
第八章 荀子解蔽不究竟的遗憾
今日关键词:无讼、迷信法制、隐、直、敬、君权神授、内用黄老、外示儒术
第二节 法无定法(上)
回顾上述荀子的整体逻辑,即是,人是形神兼备的(其“神”仅止于大脑意识以下),既可“至足”于圣王,又可“学不可以已”。但它背后却隐藏了这么两个内在逻辑:
一是,“圣尽伦、王尽制”只是一个相对的参照系,需要现实中的人之学不断完善。
然而,“万物为道一偏,一物为万物一偏。愚者为一物一偏,而自以为知道,无知也。”要避免不陷于一物一偏之愚,那么,既“足”又“学”对任何一人就都是必须的,因而也就没有谁天然具备至高无上的权威。在这种假定下,荀子还专门把“圣、王”和“君、臣”做了严格区分以示“圣王”的权威性或“至足”性。
同时,荀子说:“……从道不从君,从义不从父,人之大行也。”在这种情况下,“至足”于圣王和“学不可以已”就是一对儿矛盾。既欲立又欲破,荀子的极力突破和圆满之情切尽现。矛盾的结果,终究也没挡住“至足”滑向世俗。
二是,不管是“博学”、“假物”、“中正”还是“贵全”事实上同其“没世穷年不能无也”是相违逆的。
也说明具相之下“法无尽法”,也即不要指望法制是完美的甚至代表着所谓的正义。法制越是所谓的完备,就越会出现“案直,将治怪说,玩奇辞,以相挠滑也;案强,钳而利口,厚颜而忍诟,无正而恣孳,妄辨而几利……”的场景。
在这种场景下,尤其“圣王”这个道德伦理标杆缺失的前提下,“法”极有可能沦为被操纵和控制甚至成为维护某种势力的暴力工具和手段,即便这个操纵或控制在程序上看是多么的公平甚或根本就看不出有什么操纵或控制的痕迹,也即便非各角色的主观意愿为之。
典型极致如所谓的美国“世纪大审判”——“博学、假物、中正、贵全”似乎也几乎无一不体现在其中,而上述场景以及“民免而无耻”的警告却也如期而至。为何如此?只有从荀子这个法制或法家鼻祖的学说体系中才能把握它的究竟。而“法”的这种内在负作用或者说逻辑缺陷,恰恰是荀子对“法”之所以持无可无不可态度的肇因。当然,出现这种状况,无论是指责律师、法官、证人抑或陪审团等,都无济于事。比如:
上述参与者之一的法官。其实与其称其为法官倒不如称作法制官来得更加准确,也即这里面的法制官是作为维护或者负责程序、制度性的相对公平而存在的,其角色的担当不是对诉讼结果的公平公正负责。这同孔子“无讼”要求下的司法官之角色担当完全不是一个概念;
上述参与者之二的律师。律师甚至名律师同委托者之间几乎是纯粹的代理关系,既是代理,那么维持代理的成本或门槛就会发挥实质性的作用,很多时候,几乎和诉讼的事实本身没关系,那么指望诉讼的公平公正实在是勉为其难;
上述参与者之三的陪审团。陪审团成员被挑选、隔离只接触被过滤且被认为是客观的证据,在这个时候看似最客观的陪审团成员,要实现“无情”,“不得尽其辞”和“大畏民志”那就更难了;
上述参与者之四的证人。很多时候证人的既往经历或现场表现会比其亲历的事实更重要……到最后,那些参与的众多角色中究竟是谁对最终的诉讼结果负责也就模糊了,不同的案件甚至同一案件的不同阶段就会因各角色强势不一,出现类似轮流坐庄而决定诉讼结果的现象。当然,在这些之外,诸如种族、舆论、习惯……都可能会影响或左右诉讼结果。因为他们都是在那个技术分割型的逻辑规则圈内打转,并且刻意地制造出一幅貌似各自不受干扰和影响的独立公正程序来。
其实,他们各自做得越是完美其后果可能却是越残酷的:“在美国200多年的历史上,共有1.8万人被判处死刑,其中白人38名,占0.2%。从来没有一个白人因为强奸黑人妇女而被判死刑。……在美国联邦法院1995年以来所作出的死刑判决中,有色人种占到了74%。在谋杀案的受害者中,黑人和白人的人数相当,但自1977年以来,在被执行死刑的罪犯总数中,谋杀白人的黑人占了82%。”——摘自《2000年美国的人权纪录》。
如果单就上述公平公正公开的过程呈现而言,有色人种素养再差,也不致于相差如此悬殊吧。但现实就是这么残酷!而恰恰是这种所谓的表现,倒似乎更能引起一些不明就里之徒的倾羡甚至倾倒。因此,迷信法制或者说迷信西方的法制是件非常危险的事。
子曰:“非其鬼而祭之,谄也。见义不为,无勇也。”
需要明确的一点是,不是说上述的法制本身不好,是指其存在严重的偏落、盲点以及机制上的先天缺陷。如若以此偏落的视野而固执之,更甚者还以其为标杆到处标榜美化、强势推行而不是借鉴其精华,其罪恶更深。因此,必须清醒自己所持观点、方法、经验甚至高科技等的适用边界、条件和背景,这样,在不同的条件背景下的认知或应用才是对目标对象合适的。尤其应用背景更为重要:
子曰:舜其大知也与!舜好问而好察迩言,隐恶而扬善,执其两端,用其中于民。其斯以为舜乎!”
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这里有关舜“隐恶而扬善,执其两端,用其中于民”的做法,必须放在尧舜禹那个时代,人类社会正处于从蒙昧向人文过渡甚至刚起步的这个历史大背景下去理解,那个历史背景下人们的蒙昧、愚顽、迷信甚至血腥行为不说普遍也是不罕见的,按照现在的观点来看也是极其恶劣的,这个时候舜在人文进步上能够做的工作,就是尽可能最大限度地树立“善”的思想和行为来做标杆和导向去实施教化。而且这里只是讲“隐恶”,“隐”,更多的是指私下里小范围里处理了事,要是以此理解为舜包庇甚至纵容恶行,要么严重低估了甚至侮辱舜的智商,要么就是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了。舜如若采用的不是“隐恶”而是公开的大范围的“除恶”的方式,那么人文的渗透和培育几乎变得不可得而遥遥无期,其反作用更甚。即便退一万步,谚语有言:就算坏掉的钟,一天也准两次呢。恭请读者对比一下《旧约》里耶和华神的处理方式,体会一下两者风格的差异及其后效。
至于“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这句话,在后世特别如今所谓法制与法治的背景下,更是弄得莫衷一是。与上面分析“隐恶而扬善”一致,同样也要放到孔子那个时代人类社会在人文进步上的主要矛盾是什么,轻重缓急又是如何,才能真正理解夫子为何要这么做的缘由。关于“恶”和“攘羊”,舜和孔子用的都是“隐”,却分别用“中”和用“直”去解决,因为两者的解决在人文进步上显然不在一个背景层次上,在孔子对天下大同的描写中才有这么一句话,“……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也即是说,只有到大同时才能做到“盗窃乱贼而不作”,估计在小康后期时才可能把解决“攘羊”之类行为摆到人文进步的重点中吧。
因此,人文进步到孔子那个时代,如果孔子面对的是和舜同样面对的“恶”时,那么,孔子的处理方式必然迥异于舜,姑息迁就更是不可能(回顾孔子诛杀少正卯就可以看出)。因此,必须看到孔子相对舜的历史进步意义,否则,如今的人们纠结于古圣先贤究竟谁对谁错,而不详细审视自己所处时代和舜、孔子时代人文的差异性及其主要矛盾,当然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就会出现进退失踞,甚至连经验借鉴一下都会成问题。之所以说“直在其中矣”,用“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辞让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人之有是四端也,犹其有四体也”去理解每个人具备的向善心理可能更为恰当。因为这种“直”更有利于推动当期的人文进步。更何况,那时“孝悌”文化可是促进人文进步的一个重要手段,也是曾子有子大力宣扬的一个主题,在这种背景下,而对“攘羊”,“隐”可也。
恭请读者参阅《欧梯佛罗》,该文讲述的是,苏格拉底因被公诉,上法庭前,在法庭的外面遇到欧梯佛罗要以过失杀人罪揭发并起诉自己的父亲,而苏格拉底又以其特有的方式阻止欧梯佛罗起诉行为的一段辩论。参考一下,可能更有利于理解“敬”、“直”以至“隐”的真正内涵。提示一点,苏格拉底辩论中,在阻止方式的选择上一直是以破除欧梯佛罗心中对“法律”是唯一的神圣的最高标准这个假设,做着各式努力或者引导。
诸如“父在,观其志;父没,观其行;三年无改于父之道,可谓孝矣”这句也广遭诟病的话,同样也要放到那个时代背景下人文进步需解决的主要障碍是什么去理解。况且继承和发扬父辈先辈的优良传统作风又有何不可不好的呢?从孟子“人之四端”层面理解,又有多少做父母的会唆使自己的孩子学坏呢?而且,“子不教,父之过。教不严,师之惰。子不学,非所宜。幼不学,老何为?”现代教育可是不厌其烦地强调父母是孩子第一任老师的啊!
孩子的摹仿能力是超强的,父母是孩子最初的也是无可逃避的模仿对象,很长的一段时期内,他们也是惟一的模仿对象。只要父母有啥坏习惯或不良嗜好甚至不起眼的言语脏字或聊天八卦,不管学校和老师引导了、教育了、塑造了多少正确的,都会使其效果大打折扣甚至白费力气。现在的问题儿童、暴力少年、仗势欺人之徒非常罕见么?!这句话从反向也规定了做父母长辈的必须要为孩子做出表率,做出约束,做出能够传承下去且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尤其是心理健康的好习惯好作风来!否则,何“道”可传?怎么“观其志”?何由“观其行”?
因此,理解夫子之言,没有深刻而丰富的人生体验及其高度,对“浸润之谮,肤受之愬”不敏感,对人性善恶理解寥寥之徒更应戒慎恐惧,更需“毋意、毋必、毋固、毋我”。
「 支持!」
您的打赏将用于网站日常运行与维护。
帮助我们办好网站,宣传红色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