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视中西文化大前提(出发点)之别 中西文化在“排他”vs,“相容并包”主轴上差异之外,还须加入他们对天与人关系的宇宙观上的不同。西方自古以来的宇宙观就是“天人对立”。而中国人上古祖先就教导我们“天人合一”道理。另外,还有两点中西方文化大前提正好背道而驰的,即对人性善恶的界定,以及对于人与群(团体/社会)关系的看法。现在就以这三点(宇宙观、人性善恶界定以及对人与群关系的看法)之差异,作为比较的标准。然后追问其所以有这样差异之缘由何在。 中西方在宇宙观上之差异与其缘由何在 至于中西方在宇宙观上为何有如此大之差距,其答案牵涉甚广,本应由考古人类学家提供。但他们在这个重要课题上,似乎并没有做应做的功课(也许我是孤陋寡闻)。我想越俎代庖提出一个大胆理论(或许应该说是假设;因在一个理论得到充分证实以前,通通应该说是假设,即英文的hypothesis)。我这个理论的主要论点是:一个民族的文化与习性,是因其上祖之生态环境与经济生活方式而定的。这个理论,实际是来自哲学大师冯友兰教授的一个创新建议(注1)。他认为中华文化之特性,可用华夏先民的生态环境来解释。由于华夏先民的大陆性农耕经济生活方式,所以中华文化深深反映了生活在这大陆性环境内一般农民的心态与宿愿。譬如“天人合一”就是他们必然的体会。由于生活在大陆性生态环境的农民须依赖大自然“天”的四时正常运行,故中华文化特别注重永恒性与周而复始的规律性(孔子曰:“天何言哉,四时行焉;天何言哉,百物生焉”)。再由这样大陆性农民眼光来观看大自然的日月更替,难怪有阴阳互补的阴阳学以及“日中则仄”的中庸之道产生。再由于大陆性农耕作业需要密集劳工,所以华夏祖先学会必须集体共耕共存之要诀;强调集体,而非个人。故中华文化中“合群”与“和为贵”之思想,根深蒂固。(必须指出,所谓“和为贵”者,并不表示忽视冲突之存在,而是人们既不应在冲突前面萎缩,又不该趁火打劫。而在矛盾冲突之时,将其化解为和谐。故曰“和为贵”也。) 我认为冯大师的这个说法,可以相应地引伸到其他先民的生态环境,来解释他们文化之形成。譬如日本岛渔生态,再加地底火山之威胁,所以产生了日本人随时准备应变之文化传统。用这样的办法,也可以演绎出以下对西方文化来由之解释。 |
西方文化之渊源
我们一般所称之西方文化,其渊源来自“亚伯拉罕”传统(包括基督教、犹太教、与伊斯兰教)。这些教义均发源于今日之中东。而中东的先祖多为游牧民族。抓住了这点我们对亚伯拉罕文化之特性,已思过半矣。所谓游牧民族也者,就是说他们既牧亦游徙。他们在草原牧养牲畜为生。如目前草原上水草资源用罊时,就必须向外另寻草原(oasis)。故这种先民生活方式,几乎永远为了生存而在追寻新草原。故隐含了对外扩张、竞争、与排他之习性。从寻找新草原第一步开始,即须有“排它”(放弃原来草原)的准备。而如所追寻的新草原已为另一帮游牧族群所占领,则在“有你无我”的状况下,非尽力将他们排除不可(这是第二次的排他)。所以,游牧民族文化就反映了这种无可妥协的“排他”特性。对这些游牧先民而言,人与“天”的关系,是短暂的;人是与天对抗的。犹太教的神是动则发怒的神。伊斯兰教的教义规定,如若违背神的旨意将遭灭顶。基督教的《旧约》中,讲起神,也是鞑笞之声四起。唯有到了《新约》才着重表扬神的仁慈;这是因为《新约》记载神派遣耶稣基督降世为众人钉在十字架上,用鲜血洗净他们的罪孽而来。但按照基督教教义,每人仍必须先接受耶稣基督然后才能“得救”。即免除排他也。
包涵这三个宗教的亚伯拉罕文化,有两个共同点。其一,神与人的关系是单一对单一的关系(故西方文化以个人为单位,其来有自)。其二,人必须先接受神(纳入他的系统)才能享受“得救”之恩典。这仍是来自“天人对立”的大前提。说穿了,除非得救而纳入神的系统,人与神永远是对立的。由于耶稣基督的关系,基督教对此作了修改。建立了“得救乃本乎恩(是经过基督而来的神的恩典)、也是因着信”的新教义。基督教常喜引用的《约翰福音》三章十六节,虽然上半句说“神爱世人,甚至将他的独生子“耶稣基督”赐给他们”,但是后半句说“叫一切信他“耶稣”的不至灭亡,反得永生。”在这种教诲产生出来的西方文化,对天人观念与中华文化的“天人合一”观念相比,仍有天壤之别。中国的“天”(有人考证过,中国的“天“本来就是神),是主动普遍向人类仁慈的(除了李老君认为天地不仁以外)。天对人的仁慈,是没有选择性,是对全体而非仅对某些被挑选的个人。故没有排他的前提。虽然后来佛教输入了人须“积德”以祈福的观念,但中国的“天”(深植于民间风俗的“天”),仍然不是基于个人必须先被接纳的条件上。当然,任何人不得自暴自弃、或违背天理,亦是不言而喻的。正因为此,所以在中国政治思想中,政府主动造福全体老百姓,乃天经地义的事。亦即表现了没有“排他”的意义。这与西方认为政府应该主要照顾它的选民(是指拥有选票而曾投票选它、并且声音最响的那些人);而且认为议员们仅须向他们自己的选区负责。二者相比,有极微妙(但常被忽略)的差别。这也是华人中动辄必称西方民主者所忽略的重要基本点。 西方“天人对立”所孕育出来的文化
西方的“天人对立”观,可说散布甚广。而教人须用知识以克服大自然(即“天”)的信念,在亚伯拉罕文化圈以外亦可找到。譬如在古希腊神话中,人类最初是没有火(代表知识与科技)的。在诸神中,有一个心肠善良名叫普罗密希斯(Prometheus)的神,偷偷给人类带来了火种;他自己却因此被诸神之首宙斯神(Zeus)大大惩罚。由此可见其中微妙“天人对立”的寓意。另外在德国古典戏剧中也有一个名叫浮斯特(Faust)的角色。他与魔鬼达成协定,将自己灵魂出卖,以交换魔鬼所拥有的知识。涵意是说人有时须不惜一切代价获取知识,俾能克服大自然“天”的约束。所以,反约束也是西方文化的特色。换成现代观念,首先就带来在政治上个人永远与政府站在相对立场的习惯(譬如很多美国人认为政府只是向他们索取苛捐杂税的强权);另外也演变成“自由经济”要反对政府监管的意识形态。“天人对立”的寓意就是,人类必须有知识才能战胜天(当然这所说西方的“天”,与西方的“神”的涵意,并不重迭)。
知道了这些,我们就不难瞭解为什么在金融风暴爆发之前,贪婪在华尔街金融界不但不是坏事,反而被认为是“成功”的先决要素。一则,这是符合浮斯特精神;只有手中掌握了钱财,才算是“胜”,无论它是如何取得的(包括出卖灵魂的手段都可以,只要不被法律逮到)。二则,在公司文化的要求下,必须争取自己公司有威力能超越其他公司而建立其优越性(dominance)。而英文的dominance就是要“胜”而(台湾话)“出头天”之意。再将此点从个人或公司括而充之到整个国家,我们可以看到美国另外一点。美国最先是以基督教立国。清教徒的后裔认为自己是神的选民(是神经过“排他”而拣选了美国),所以,美国的右派认为美国是“得天独宠”(在美国经9/11恐怖分子袭击以后,到处出现了“GodBlessAmerica”的标语。这个“神佑美国”背后的假定,就是神对美国独锺之意)。除了以上所言美国作什么都没错(因为它“特殊”)的例子以外,美国人下意识还有“说教”式对人指指点点的习惯。譬如批评别国的人权记录以及政治制度等等,全是“说教”的表现。甚至,在美国金融崩溃之余,国会还有人不思反省(因为美国“特殊”),反而责怪都是中国人只储蓄不买美国货所害的(!!!)。这一切看似迹近荒唐的表现,全是美国文化导致的。文化使然,非人之罪也乎?
对人性的看法
西方自亚伯拉罕精神笼罩以来,其文化一直建筑在“原罪”大前提之上。按照教会的解释(也可以说是曲解,见下),人性是邪恶的。因而假定社会全是尔虞我诈、充满冲突与斗争。故不相信人世间有“和谐”之可能。如有,也只有在“天国”才会出现。中国文化对人性,虽然在孔子门生之间有性恶与性善之争(譬如荀子对孟子),但自汉朝以来,均以性善为主流思想。
虽然人性究竟是善是恶难以确切论定,但我想提供两点意见。第一,由心理学角度观之,这可能牵涉到一个在英文常说的self-fulfillingprophecy(暂译为“预言自我兑现”)。譬如,在一个相信人性邪恶的社会,每个人从小就被教导人性是险恶的;须要处处戒备。因此他绝对学会以防盗贼之心待人。于是,与他相处的人在感受自己被视为盗贼之时,定必亦以盗贼心情防范盗贼以回之。在如此猜忌衍生更大猜忌的恶性循环中,可能最后真的产生了看见盗贼的结果(“既然别人都认为我是盗贼,那我为什么不乾脆就做个盗贼”)。相反地,在一个相信人性善良的社会,也可能形成一个良性回圈,到最后会看到人性果真善良的结果(“既然别人都当我是个好人,那我可不能做个不肖之徒”)。第二,西方关于人性“原罪”(即原恶)之信念,深入西方民心并影响了西方社会秩序与政治制度理想。我们且看在西方启蒙运动(即17世纪开始的“世俗化”运动)以后的大思想家们。由于“原罪”观念仍然深植民间,所以从马基威利(Machiavelli)、到卢梭(Rouseau)、到霍布思(Hobbes),皆以人性本恶的观念为他们论证推理的大前提。他们认为由于人性本恶,所以一般人均是不顾他人(或群)的利益而只顾钻营与扩大一己之私,故有“反社会”(anti-social)之本性。因此,他们的结论是:政府的责任乃在如何用法律将个人与其他人隔离起来,这样才是保护社会稳定之道。更为了防止政府被那本性邪恶的领导人与官员所败坏与垄断,故国家必须有政府的分权与限权、以及人民必须监督政府的(民主)制度,才是解决的办法(注2)。
人与群的关系
西方自古希腊开始即强调个人主义。西方在宗教影响之下,大体可分两个阶段:
一、在罗马(天主教)教会当权下,由于政教合一,教会大于个人(亦即群大于个人)。连个别教徒向神祷告忏悔时,也必须经过教会的神父,才能上达天听。所以在那个时期,没有什么个人主体或个人自由可言。
二、但自从马丁路德于1517年向罗马教会张贴55道檄文以后,跟着而来的宗教大革新(Reformation),见证了新教(即基督教,或称耶教)教会的兴起。因而推翻了过去罗马教会专揽与对个人思想与良心的绝对控制。重点又回到个人。基督教(新教)的教会,主张个人与神直接沟通。这种对个人的承认,在政治领域助长了“民权”观念在欧洲大陆普遍流行(殆至近代由于一般人对纳粹集体屠杀犹太人的反弹,再变成“人权”的观念)。所以,近代西方的自由主义,第一是反对任何群体(包括社会,甚至国家)控制个人自由(英国自1215年有大宪章以来即有个人自由的保障,故较欧洲大陆为早)。第二,是反对任何政府压迫个人“人权”。如说这样的自由主义过分崇尚个人权益,甚至牺牲某些群体利益,也不太为过。在这种标榜个人中心忽视群体的前提下,社会上的斗争以及强求个人峥嵘,纵使牺牲群体利益也在所不惜,本来也就无可厚非的。再加上资本主义自由经济所形成强调竞争搏斗的公司文化,导致在华尔街甚至全社会贪婪泛滥成灾,也是无法避免的。
中国人的“天人合一思想”,实际代表一种高度的自觉。即个人与环境分不开。环境可能是自然环境,也可能是社会环境。后者即群与团体。意即人脱离不了群。故中国人讲的“人”,即群中的个体(“群中人”)。用英文来说,就是man-in-society,而非man-unto-himself。这一点,与中国对人性定位不可分。因如人性是生来善良(原善),但以后受环境(社会)不良影响而变恶,那么整治办法就是保持(或恢复)人性的原善。其方法在于祛除(社会)环境的污染。所以,孔子曰:“性相近,习相远”,正是指此而言。孔门注重修身,以期达到“修己以安人”与“修己以安百姓”之目的。《大学》曰“自天子以至于庶人,壹皆以修身为本”。用我们的语言来说,修身也者,即要达到防止和祛除环境对人性之腐蚀。如能达到此目的,方是社会和谐之开端。当然修身须要教育(见下)。其理自明。
中西文化出发点(大前提)各异
尖锐地表现在和谐vs冲突的关键问题上
再论西方“冲突”观念之突出与对“社会和谐”缺乏认识
西方文化自古希腊以来“冲突”之观念深植民间。“冲突”几乎变成一切的核心。譬如古希腊神话中,最高至上的宙斯神(Zeus,相当于中国道教的玉皇大帝)和在他之下的众神之间就有冲突。同样的,众神之间也彼此有冲突。在世界文艺上,古希腊以戏剧着称,而戏剧学开宗明义第一课就是:没有冲突(conflict)就没有戏剧。要面对冲突,就需要搏斗(甚至于斗争);遂而产生了人生就是竞争搏斗的信念。如果人与天(即古希腊的众神)的竞争搏斗是虚拟的话,人与人之间的竞争搏斗却是真实的。奥林匹克的竞赛发源于古希腊,即反映了这种竞争思想的制度化与理性化。这虽然表面上与孔老夫子的“君子无争。必也,射乎。揖让而升,下而饮。其争也君子”很相似。但却有一个最大不同点。即孔子所谓的君子之争,是偶而(或不得已)为之。故曰:“必也⋯⋯”(假如一定要的话);而非像奥林匹克竞争的制度化与周期化;更没有将赢得竞争﹑击败别人而得奖牌者加以英雄化。更确切一点,尽管奥运的口号与理想是:公平、公正、和平、平等、友谊、团结等,却独独缺少了和谐一项。须要指出,虽然有团结,可是它与和谐并不一样。譬如“兄弟阋于墙﹑外御其侮”是指兄弟们对外有团结,可是内部并无和谐。这种西方竞争搏斗的思想,还得到达尔文在生物学上“物尽天择﹑适者生存”原理的旁证,变成社会达尔文主义,为西方殖民﹑侵略﹑掠夺他人提供了理论基础。在这种思维下,没有社会“和谐”观念的产生,也是可以想像得到的。
中国人自孟子以来,均接受人性本善的大前提。故政府(与家族)之责任乃在如何保持社会环境纯洁﹑不至沾污败坏个人的心灵,导致其丧失原善之本性。自汉武帝接受儒家思想为国教(西元前136年)以来,政府即负有教育黎民之责任;并用科举制度发挥两个重要功能:第一,开科去士,吸收民间人才纳入社会精英之行列。第二,导使民间求好上进;并且推广主流(正统)思想,以避免杂学邪教引人误入歧途。当然,以今日眼光观之,其流弊乃造成了国家(国与家)大于个人。尤其,如果今人以亚伯拉罕文化眼光来衡量,甚至可以垢病其对思想之控制,可能造成遏制有创造性或更有朝气的思想与文艺。但有一件事,值得一提。即这种“在上者”须负有教育平民的责任感,在古希腊先圣伯拉图(Plato)的思想中就有同样主张。在他的教导中,他公开提倡理想的政府总监应由哲学家担任(他的philosopher-king理想,酷似中国儒家要效法“先王”之道与圣人之治的热衷);而且他认为好的政府要保护人民不被环境精神污染;甚至要限定他们只听“正确”的音乐。因为音乐可以陶养性情,但也可以败坏人性。我们如果记住伯拉图(西元前427-347)生在西方被亚伯拉罕文化笼罩之前,我们就懂得其中的道理。原来他虽然认为人性好像常在“自我交战”的状态,但他仍是相信人性可以用教育来塑造而导之于善的。这反映了他从老师苏革拉底那里得来的“道德即知识”的观念(注3)。这一点也跟中国固有文化很接近。譬如孔夫子常对弟子言“吾未见好德如好色者也”,即是同样观念的另一种表达。 但是,尽管伯拉图没有“原罪”的思想,并且他也认为教育可以引导人性至于善良;他并没有社会和谐的观念,更谈不上信心。再者,他也以个人道德操守的高低将人分别定为不同等级。有“低人”与“高人”之分。所谓“低人”(lowermen)相当于儒家的“小人”。他的“高人”(highermen),相当于儒家的“君子”。但他担心后者会被前者污染与带坏;所以,他呼吁“高人”必须自我警惕,以免被“低人”拖下道德的泥沼。显然,他完全没有孔子认为“君子之德风”必偃“小人之德草”的信念。伯拉图在他的《共和国》巨著中,认为政客的无知与无能是民主政体的两大“诅咒”。他没有中国儒家对“君子之德风”的看法。故他对政府(以及精英的“高人”)能够教导群众回归于善的信心,并不太大。也许因为这个原因,他不奢谈社会和谐。在西方的思想家中,伯拉图在对人性以及德育可以挽救世风的观点上,是最乐观的。连他都缺乏社会和谐的理想与信念,其他人更可想而知了。
也许有人会问从基督教的眼光来看,耶稣基督以“道成肉身”方式来到世间,是否标志人间可有社会和谐的希望。这个问题可由三方面来回答。第一,耶稣自己说他不是来审判人的,而是要拯救人。其拯救的方式即耶稣自己要钉十字架,代替世人洗刷罪衍。但世人必须先接受他与差遣他来的神(父神)以及他的复活,然后才能得救(罪衍被洗刷)并得永生。不但整部《圣经》没有一处能查到我们这里谈的社会和谐之说,而且耶稣自己还宣称“我来并不是叫地上太平,乃是叫地上动刀”(马太福音十章三十四节)。当然我们不可断章取义。他立刻解释说:因为如果一个家庭里有的因信耶稣而成为基督徒,可是其他人不信,那岂不闹得举家不宁?又如社会上、甚至于国与国之间也有这种信仰分裂之现象的话,岂不冲突得可能动刀兵﹖欧洲在十一至十三世纪基督教徒“十字军东征”与回教发生圣战;欧洲历史上因宗教革新与反革新势力之争夺而频发的诸多宗教战争等等,可能都是耶稣所预言的“动刀兵”的实例。第二,耶稣只讲信徒与神之间的个别纵向关系。而我们中国人讲的社会和谐,是人与群的横面关系。这与整个基督教教会的关怀,是大不相同的。由基督教教会强调的“原罪”大前提看来,各个信徒应该关切的是自身原罪之洗刷“得救”以及争取更多别人“得救”,而不是关切“社会和谐”本身的问题。第三,如果真的要打破沙锅问到底的话,基督教教会的答覆一定是:信徒离开世间而返天国时,不就是有“和谐”了吗?但纵使如此,那还是指纵向的和谐。总之,从教会“原罪月”的大前提来看问题,在人世间找寻社会(横面)和谐,并非如拯救世人那样的当务之急。第四,在教会眼里,社会和谐如有的话,应该是来自神的恩典,而不是以任何人为的办法(包括德育、修身)就能实现的。因为由教会观点观之,人性“原罪”的桎梏,不是世间任何力量能改变的。
不过,我要加一附注(也是修正)。这种“原罪”观点,我有一个狂妄的意见。我认为是由罗马教会到基督教会对《圣经》的曲解所致。因为在《圣经》的旧约,按照“创世纪”所言,人是由神按照神自己的“样式”而造的(创世纪一章二十六节)。按照基督教自己的教义,神是万能与十全十美的。那么,怎么神会按照自己的形式造出了一个有原罪的缺陷产物?何况,创世纪在第一、第二章表述神创造天地万物(包括人类始祖的亚当与夏娃),在造物之初,俱无问题。等到了第三章,才讲有蛇(代表邪恶影响)出现,花言巧语地诱骗夏娃吃下神不许吃的禁果;然后一切人的罪衍由此才开始。所以,按照“创世纪”的原意,从第一﹑第二两章,再到第三章之顺序演变,应该是显现了人是先善后罪,才是道理。何况,在《圣经》新约的“以弗所书”,保罗(注4)讲到人因信耶稣得救而能使旧人变成新人。而这新人“是照着神的形象造的,有真理的仁义和圣洁”(以弗所书四章二十四节)。这更证实人性是先善后罪;然后靠接受耶稣“得救”(罪得赦免)才能回归当初神按照他自己形象所造原始人的形象。换句话说,所谓得救后的“新人”,就是恢复到“(原善)后罪”以前的“旧旧人”。保罗此说,也证明了“先善后罪”的观点。可是,尽管如此,基督教教会,从古到今,一直坚持“原罪”(以别于“先善后罪”)的看法。这也提醒我们,对西方文化,不能只知其一而不知其二。
小结
所以,经以上东西文化之比较,可知“社会和谐”思想的形成要件有几:(一)要有人性原善后恶(或原善后罪)的观念;(二)要有“群中人”(man-in-society)的观念;(三)要确信德育(修身)能导使人性回归善良的观念;(四)要有“君子之德风”可以偃“小人之德草”的信念。更重要的是(五)整个文化必须对社会和谐有肯定的期盼与嘉许;即对“和为贵”的认同。这些要素都是互为牵连而形成一个逻辑系统。西方在亚伯拉罕精神笼罩(与教会垄断)下的文化,缺乏(一)与(二),故而就没有其余的几个要素。难怪西方文化没有像中国人提倡社会和谐的热忱;相反地,却特别强调冲突﹑竞争﹑搏斗(包括与原罪之搏斗)的必要性。而这些,又变相理性化了贪婪动力之“正常性”。
社会和谐与和谐社会
正好和西方文化相反,中华文化因有以上五大因素,所以特别“情有独锺”地讲求社会和谐。这个说法,是在深入比较中西文化后才能确切达到的结论。下面,我要温故而知新地看中国人往圣先贤如何看待和谐。
一般人谈起和谐,通常都引用《论语》面的“礼之用、和为贵”。其实“和谐”一词最早出现于《书经》的“虞书”篇。原是指依律和声,八音克谐;而不致逾越规范,互相争夺。这是用以形容声乐的协调情况。同理,社会上若能各守规范,互相协调,不相争夺,才能出现“和谐社会”。我要附加一点:有鉴于我们以上发现中国文化与(被亚伯拉罕精神笼罩的)西方文化间的差异,我们可以认定如果不是先有“社会和谐”之观念,就不会有和谐社会之理想;也就不会有创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上面对社会和谐已谈得很多,现在要谈“和谐社会”之渊源与涵义。我们在上面比较中西文化对“人”的看法时,提出了中国的“群中人”的观念。如果和谐社会是指“群中人”彼此遵守基本和谐规律而造成的结果(“横面和谐”),那么那样产生的社会就是“和谐社会”。对此,我国主流文化的儒家学说,曾有许多论述。经过家兄熊琛整理(注5),归纳而得两大主轴:一为弘扬“仁道”,另一为推行“仁政”。
简单的说,弘扬“仁道”,主要在于:克己复礼;推己及人;互助合作;重义轻利。简易言之,即我们上面所讲要恢复人性原善的本来面目。这是对于社会基层人群而言的。
而在推行“仁政”方面,则是牵涉到对“在上位”者(领导阶层)的要求。有四个要项。能实行之,方能有“和谐社会”。这四者即:制民之产;发展福利;公平正直;重视教育。至于这四者的涵意,以及胡锦涛主席所提倡的“和谐社会”是否可行一节,本人已另有专文讨论(注6),在此不赘。
中国传统“克己复礼”之教诲能挽救西方贪婪文化之颓丧乎?能有助于中国自身之振奋乎?
我之所以提“克己复礼”,有两个原因。第一,“克己复礼”可说是要瞭解儒家“仁”的入门课程,而儒家的“仁”又是代表中华文化的精随。第二,“克己复礼”之教诲重点在于教人节制,而且是由于礼之为用发乎内心的克制。所以,它是贪婪的最好对药。
“克己复礼为仁”是孔子答复弟子颜回问“仁”。我们知道,孔子的智慧与教诲总结为一个“仁”字。可是什么是“仁”,很难一次讲清楚。孔子有很多弟子,每次都因才施教,只告以所应致力者;皆为求仁之方法。从未明确说明“仁”究竟为何。因为颜回是孔子最得意、最能体会老师教诲的弟子,所以老夫子最直接了当地指出:只要克制自己,回复到礼的规范,就是“仁”了。有人说孔子之道在“仁”,孔子之学在礼(注7)。我认为这的礼,应该还包括了良知(即人在“原善”的心理状态所能体会到的)。
何谓“礼”?据《荀子:礼论》的说法,“礼”的起源是:
“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分界则不能不争。
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 使欲必不穷乎物,物必不屈于求。两者向持而长,是礼之所由起也”。
又据班固《汉书礼乐志》记载:
“人涵天地阴阳之气,有喜怒哀乐之情。天地禀其性而不能节也。
圣人能为之节而不能绝也。故象天地而制礼乐,所以通神明而立人伦,
正性情而节万物也……”
由此可见,“礼”是用来规范人类行为的。中国文化可爱的地方就是它非常务实,绝不存幻想或好高骛远。以上二位先贤的说法,可说代表了中国文化入世务实的看法。它不否认人有欲有情(包括贪婪),但只是说如何节制情欲。故曰:“发乎情,止乎礼”。虽然“礼”之为用,不仅只是它的节制功用而已,但在我们谈论美国贪婪文化泛滥成灾如何挽救之际,中国文化“礼”的有关节制之教诲,似乎值得特别推介。何况在中国再度兴起之际,更应以美国社会贪婪成灾而导致文化颓丧为前车之鉴。
礼的节制作用与教诲
《礼记》云:“礼之教化也微,其止邪于为形。使人日徙善远罪,而不自知也”。又云:“礼者,因人之情而为之节文,以为民坊也”。此种礼的预防,也常被称为“礼防”。节之外,还有约。节是节制,有遏止之意。譬如劝人节哀。约则有折中或者“辅之”的意思。譬如,“颜渊喂然叹曰:'……夫子循循善诱,博我已文,约我以礼。'”(《论语》子罕篇)。另外“子曰:“君子博学于文,约之以礼,亦可以弗畔矣”(《论语》雍也篇)。二者之间,以节最难做到,但功效也最大。孔子对颜回说“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注8),是皆节也,防范于未发之前。如果用在前面讲的巨骗马道夫身上,节就是“非礼勿取”。此点也最值得告诫现今国人。尤以年青而藐视企业天下者为然。
中国传统文化所讲的“礼”与“法”(律)有什么不同?第一,礼是一个内在的道德制约力量。用现代语言来说,好像是写进电脑的程式集(program)用以指导电脑作业(或不作业)一样。这股道德的程式集也同样地指导一个人的行止。法律则是外在的制约力量,虽然它也会起相当的威摄(吓堵)作用,但除非犯法的罪嫌被发觉并缉捕到案,法律起不了它的惩罚(或弥补)作用。第二,礼的道德约束力,是无形的。一旦深植人的心灵中,有自动起得约束的功能;不须有人监视、揭发、甚至缉捕归案。第三,法律可能有漏洞或空隙,宵小之徒可以找漏洞、钻空隙。而“非礼勿X”的程式集,是无隙可趁的。
结束语
美国文化太过依赖法律的制约。故在教会影响力消退而监管法律又极不健全之状况下,类似马道夫巨骗之流、与“安然公司恶性倒闭症候群”遂即不断发生。虽然最近有“陶德-发兰克法”的成立,但究竟能发挥多少作用仍是未知数。何况,贪婪是一个道德的问题,属于文化的领域。如若仅是思想上的贪婪,就好像嫉妒或仇恨一样,只要没有具体行动;甚至有行动而犯罪者并未抓到之前,都不成其为法律的问题。归根结底,美国在近日贪婪泛滥成灾之际,需要的不单只是更多监管法律(当然那也需要),而是怎么样在文化上能道德重整。达到“非礼勿取”并臻“徙善远罪,而不自知”的地步。在这点上,中国传统文化中“克己复礼”之教诲,对美国今日而言,岂只是他山可以攻错之石而已耶。
言至此,反观今日中国国情,肃贪似乎也是一个严重课题。我们重温传统文化特别是“克己复礼”之教诲,亦此其时欤!
注释:
(注1)冯友兰,《中国哲学史》(两册)。原为中文,后与美国宾州DerkBodde教授合作,将英文节译在美国出版。名AShortHistoryofChinesePhilosophy,byFungYu-lan。EditedbyDerBodde,(NewYork:FreePress,1948),特别页17到21。
(注2)对此,最有代表性的莫过于霍布思(ThomasHobbes)的Leviathan(巨无霸)。
(注3)见伯拉图(Plato)的TheRepublic(理想之国度);与他的TheStatesman(真正的政治家)。
(注4)保罗是耶稣的弟子中对教会兴起最重要的一人。《圣经》的【新约全书】27篇中,有一半是他(受圣灵感召)写的。
(注5)这一节的讨论,主要是根据家兄熊琛所着《醉墨轩心声录:阐明儒学纠谬正俗》(台北:柿叶山庄文艺社,2008)中,第二章中的【也谈“和谐社会”】篇,特别是60-64页。
(注6)熊玠,“从社会和谐之思想比较中西文化差异”,《中国评论》(香港),2009五月号,特别页36-37。
(注7)见以上注十三,熊琛,页174。我这一节的讨论,主要是根据他书中174-184页之宏论。
(注8)见以上注十三,熊琛,页176之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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