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子的思维方式》
——研览儒、释、道、耶、穆、苏、第五项修炼……的共性、差异及其适用边界
第十三章 两希文明在西方的延承
今日关键词:“自由平等”,能力实力自由,胜王败寇,心安理得,罪恶源头,属世之律,永恒之律
第三节 选择堕落(上)
到启蒙主义运动的旗手、领袖或导师,被誉为“法兰西思想之王/父”、“欧洲的良心”或“欧洲的孔夫子”的伏尔泰《平等·自由》那里,对自由意志的理解或定义是这样的:
“个人意志能够支配一种绝对的必然。”
“您的意志不是自由的,但是您的行动自由。您能够做的时候,您就有做的自由。”
“您一旦做您所想要做的事,您随时随地都是自由的。”
显然,在伏尔泰那里表达的个人意志之自由或自由之意志,是一种“能力”,一种能够落实和执行的力量。而这种“能力”极其容易滑入具相化肌肉般的“实力”强弱,甚至伏尔泰想表述的本意原就是如此。也即是说,在伏尔泰看来,一个人、一个组织甚至一个国家民族的“能力(实力)”有多大,只要其表现,其相应的“意志”便就会有多“自由”。
当然,伏尔泰也不至于糊涂到“自由不就是我想干什么就干什么吗?”“高兴怎么样就怎么样”……这种理解上,这种甚至连肤浅都算不上的自由,恰恰是伏尔泰一再要规劝避免和强烈批判的。即便伏尔泰一再指责这种极其肤浅的自由,但是,当伏尔泰在这个“自由”上附加了“支配、行动、能够做、做想要做的”之“能力”后,那个肤浅瞬间实现了华丽转身似的蜕变,似乎高了一个档次。不过,伏尔泰之“能力”早已不是且远离苏格拉底式的“意见”之能力了。
在伏尔泰论述“平等”时,是这样说的,“人人在心里都有权自信与别人完全平等:可是一位红衣主教的厨师并不因此就可以命令他的主人给他做饭;厨师却可以说:‘我跟主人一样,也是人;我出生时也跟他一样呱呱堕地;他将来也会跟我一样在同样的不安和同样的仪式中去世;我们俩都发挥了同样的动物机能。设若土耳其人占领了罗马,设若那时候我当上了红衣主教,我的主人成了厨师,我便叫他伺候我。’这一整段话都是合情合理的;可是在等候大土耳其占领罗马的时候,厨师还应当尽他的职务,否则全人类社会就糟糕了。”
这段话集中表达了这么一个思想:
“在等候大土耳其占领罗马的时候,厨师还应当尽他的职务。”
“设若土耳其人占领了罗马,设若那时候我当上了红衣主教,我的主人成了厨师,我便叫他伺候我。”
之所以要“等候”是因为能力不足以获得自由,而“若设”“占领”则是由于自己的能力足以获致“自由”。伏尔泰在这里要表达的如何获得自由平等的所谓能力,也即俗话说的“胜者王,败者寇”。估计熟知中国历史的人都知道,司马迁在皇皇巨著,巍巍人生,相融相铸,熠熠生辉的《史记》中,可是把自刎于乌江的西楚霸王项羽列入了“本纪”里呢,尽管从现实中看项羽不是刘邦之类的皇帝。可站在高度的人文正义视野上,是不会认同典型如伏尔泰以成败论英雄之能力之自由平等的。也即,尽管英雄不问出处,英雄不论出身,但必须在这个英雄的行为中体现出人文正义来,这也是“春秋”之微言大义的根由。
回到伏尔泰的逻辑上:
在能力不足以获得自由时,各自所处的既有局面就是平等的,因此,各自必须也应该对各自所谓的不平等感到或认可它的“平等”。换句话说,没能力没实力只有接受更有能力和实力之人或给予或安排或施舍的自由或者平等,即便这种自由或平等看上去或觉得它是多么的不平等多么的不自由。基于这个逻辑,当有能力时,也就天然具备了获得“自由”的实力,能力有多高,实力就有多大,相应地也就获得了与之匹配的更大自由和平等。
这种思想逻辑几乎等同于给殖民、掠夺、武力、技术、强权、霸权……等行为颁发了“合法使用”的出生证,这种逻辑延续影响至斯大林,其就曾说:“胜利者是不受审的,不能谴责胜利者,这是一般的公理。”这也是近现代以来西方宗教、政治、军事、经济、文化……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当然,至于再给其找个或披上所谓合理正义光鲜的外衣倒是更简单了。这种思想逻辑可能产生的更为严重的道德败坏点在于,对诸如“勇于抵抗外来侵略、保护本国弱势之业、敢于揭发检举贪污腐败、维护关乎国计民生安全、网络体系平台安全……”的正义之举,可能给那些恣意污蔑、恶意攻击、狡辩诡辩之学阀流氓以理论上的口实。对这种局面的出现,估计伏尔泰在解决突破对人之“身心”的桎梏以启蒙时,是始料未及的。
也即,在伏尔泰那里,其平等也好,自由也罢,都是出自同样一种思维方式,甚至在两者之间几乎可以划上等号;即便是康德的实践理性之自由意志也是在这个思路里转,只不过在他那里论证得更复杂更系统罢了。但康德还是在其实践理性之自由意志上附加了伦理道德这个约束,附加后就变成:“自由是我不要做什么就能够不做什么。”这种定义本身没有什么问题,只是被动、克制、摸索的意味更为浓厚;往后就是黑格尔的绝对精神了,只不过绝对精神跟人没关系;再往后到叔本华那里,则对自由进行基于自然、智力和道德的分类定义,反倒在康德的基础上后退了。
上述“能力→实力→自由”的嬗变,经诸如《动物哲学》《物种起源》进化论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科学发明及工业文明成就等进一步催化和强化,慢慢便侵染到社会,演化为社会达尔文主义,潜移默化中造就了西方社会普遍的“只要我能得手,我做的事就是对的”,我即强者,甚至代表人类文明提升的正确方向……的这种处世哲学,这也是西方社会之所以崇尚实力并敢于冒险使用实力的根源。这里的“实力”载体,体现在西方以组织或国家形态等行为主体上(其背后依然是一个个具体的受其思维方式影响的人),更多地表现为基于武力、暴力、谋略、制度、资本、规则、标准、话语权式的垄断或掠夺,甚至是经垄断或掠夺之后再次强化起来的文化优越感。
但,只要能追求“自由”,获得“自由”,其生猛得像一头大象闯进了瓷器店,顿时稀里哗啦,一地鸡毛。至于其形式则显得都不重要了,甚至道德法则也成了摆设。而且“自由”好像天然获得了不断推陈出新的兴奋剂,就像华尔街所谓创新的、让人眼花缭乱的、包装得天衣无缝的金融衍生工具以及和其他任何手段配合在一起一样,其背后的资本只要能圈到、抢到、骗到、保护转移了它所要的利益,就是“成功”的,就是“自由”的。圈也好、抢也罢、骗也行这些林林总总的手段或形式就都具备了正确和正义的性质,当然也是心安理得的。
一旦他们不自由了,也即失败了,那也是上帝或耶稣基督的旨意。接下来便是祈求上帝的宽恕。更甚者,就要念叨对手是否应该呈献基督式的博爱了,否则,对手即是撒旦式的恶魔。几乎形成了一种思想和行为如何自洽的互动模式。
到这里,许多东方人尤其是近现代以来被坚船利炮甚或高科技打懵或唬住了的中国人,就有点糊涂困惑了。可能会善良地发出这样的疑问:我一没招你二没惹你,更没想着要害谁威胁谁,干嘛要和我过不去折腾我?而面对像“只要我能得手,我做的事就是对的”所产生的恶劣行径甚至血腥灾难,你们西方人的良心能安么?难道你们就没有“恻隐之心,羞恶之心,辞让之心,是非之心”么?显然,这是典型的把自己思维方式或价值判断强加于人了。
西方社会也有“心”。只不过在他们那里是“原罪”之“恶感”或“忏悔”之心,以此配合或者消弭上述“自由”的种种后果,以此获得心理的平衡或心灵的得救,也即心安理得。
下面,就看看其消弭罪恶或“心安理得”形成的历史及其内在作用机制。
要谈清楚这个问题,就必须从西方人对古希腊文明的传承,转到对希伯来文明以降的传承上。关于“罪”的来龙去脉,在前面阐述《旧约》、《新约》和《古兰经》时已经阐述得很清楚了。而奥古斯丁在《旧约》《新约》基础上理解的“原罪”论及其简易“获救”方法,马丁·路德的宗教改革运动发明的获得自由的简易“赎罪”方式则直接镌刻并渗透在了西方社会的思维和行为方式深处。
在奥古斯丁的《论自由意志》中,是这么阐释的:
“邪恶只是由意志的自由选择而来。”
“我想现在你能看到,我们的意志能够使我们享受或缺乏这种伟大而真实的善。有什么像意志本身这般完全在意志的能力范围内呢?”
“那么,我们虽然向来不聪明,可是凭着我们的意志,我们应该得着一种可称赞和有福的生活,或一种可耻和无福的生活,对此有何可疑呢?”
“我们已经同意,每人选择所追求所依附的,乃是由于意志。”
“就他是人而说,他乃是善的,因为他若愿意,他能过正直的生活。”
“除非有这种意志的自由选择,我们就不能行事正直。”
“除非意志本身被上帝的恩典从罪恶的奴役中释放出来,并从上帝得到帮助来战胜它的恶,人就不能过正直虔敬的生活。若是上帝使意志得释放的恩典并不居于意志活动以先,那么恩典便是按照意志的功德而给的,而不是恩典了,因为恩典原是白白赐与的。”
“你只要对上帝存尊敬的心,将你的感官,智力,或思想所接触的善,莫不认为是从上帝而来。”
“但人堕落虽是由于自己的意志,他却不能靠自己的意志爬起来,所以我们要以坚定的信仰抓住那从高天向我们伸出来的上帝的右手,我们的主耶稣基督。”
——奥古斯丁在这里所表达的“意志的自由选择”实在是处于无分别下本身的选择,在这种状态下的选择,无论是选择善或选择恶,都是本体状态下所获得的客观认知,基于此,所做的选择就具有了无所谓善也无所谓恶的特点,而上帝之大善正是具有这个特点。如若落实到预先无特定价值取向之人的视野下,其对善恶的认知和判断由于是基于绝对客观的选择,因此都是善的,而且其“善”“莫不认为是从上帝而来”;而如若展示在现实世界人们的既有特定价值评判中时,倒是有可能会因其特定价值取向下“蔽于一曲”的认知而产生不同的善恶之别。
同时,奥古斯丁也一再强调,“恩典原是白白赐与的。”也即是说,每个人心中都有“佛性”或“上帝”,如果遮蔽了这“佛性”或“上帝”,那么就是“堕落”,就是被罪恶所奴役。如若想“爬起来”,就要使“佛性”显露而不失,就“要以坚定的信仰”牵住“上帝的右手”。
通观奥古斯丁的《论自由意志》,坦率的说,奥古斯丁确实把“自由意志”的有关上帝之善这个方面给讲述清楚了,但由于非常散落,有多少人能够理解和领悟呢?上帝才知道。
“奥:既然有些人爱永恒的东西,有些人爱属世的东西,既然我们同意有两条律,一条是永恒的,一条是属世的,那么,你若有公允的态度,你想这两个人谁服从永恒之律,谁服从属世之律呢?
伊:你的问题似乎容易答覆。我想有福的人,由于他们爱永恒的东西,是生活在永恒之律底下,而属世之律却是加在有祸的人身上。
奥:你判断得对,不过你要常常记得理性所极清楚证明的,那就是:那些服从属世之律的人,仍不能逃避永恒之律。我们曾说,各种公平的法律及其随环境不同而有的变更,都是由这种产生的。无疑明白。那些用好意志依附永恒之律的人,不需要属世之律。”
——属世之律,犹言“属血气的”;永恒之律,犹言“属灵的”。一个人“用好意志”才是关键,以此可以“依附永恒之律”。一定程度上,奥古斯丁把两律放到了从属或被从属的以至对立的视野下。
“奥:有的人错用这些东西,又有的人善用它们。错用它们的人,死守着它们,恋慕它们,那就是说,为物所制而不能制物。他认那些东西为他的“善”,但本来他应当善用它们,使自己成为善。在对方,那善用它们的人,真是把它们的价值表现出来,但价值不在它们本身里面。它们并不使他变成善或好些,倒是因他善用而被算为善。所以他不是爱它们而被它们吸引,也不是把它们好像作为他灵魂的肢体——假如他爱它们,就必然如此——免得它们一被割去,就要使他受伤痛了。他乃是它们的主子,一有需要,他就愿意得着并驾驭它们,更愿意失去或不得着它们。既然如此,你决不会因有贪财者,饕餮者,醉酒者,淫乱者,便把金银,食物,酒,和美女定罪了。尤其你能看到,医生将热气作正用,而毒人者却能在面包中置毒。
伊:我们真是不应当指责东西的本身,而应当指责错用它们的人。”
——“为物所制而不能制物”的依然是人,“不应当指责东西的本身,而应当指责错用它们的人”,因此,“意志的自由选择”取决于人,取决于能否“格物致知”,不致陷入“贪嗔痴慢疑”。
“罪恶从两个源头而起,一个是从个人自己的心思而起,一个是从被别人说服而起。我想这就是先知所说:‘主阿,求你洁净我隐而未现的过错,求你拦阻仆人,不容别人的罪辖制我’(参诗19:12,13)。二者都是自动的,因为我们的心思领我们犯罪,并不违反我们的意志,而我们被别人说服犯罪也是由于我们的意志。可是犯罪若是由于自己的意志,而不由于被别人说服,就比被别人说服犯罪要严重些,而由于嫉妒和奸诈去说服人犯罪,就更严重了。”
——“罪恶”虽然有两个源头,但终归还是一个,因为都取决于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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