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告天下:老子复活了
为了维护公民的有理居住权,2500年前的老子复活了,他讲了如下三件事。
一、必须维护公民的有理居住权
《老子》第72章:
民不畏威,则大威至。
无狎其所居,无厌其所生。
夫唯不厌,是以不厌。
是以圣人自知不自见,
自爱不自贵,故去彼取此。
大意是说:(国家在自然状态下,民众总是归顺于政府权威的),如果民众不归顺,不畏惧于权威(法制)了,那么可怕的大事就将要发生。所以社会的强势群体、强势力不要侵害民众的家居安宁,不要压制民众的生存活计(厌,是压的通假字)。唯有在强势地位的群体不侵不压,处弱势地位的群体才会不厌不弃。所以圣人治国,要求强势群体的人做事,要了解自我而不自我标榜,要珍惜自我而不自以为高贵,要去除不好的方面而守持好的方面。
老子是将此作为“大道政治”的一项政治原理提出的,叫做“无狎居原理”。就是说:政府的政策法令的总效果要达到:不侵害、不胁廹民众的居住和生计;要留给民众充分的自由生存空间,要使民众因而充分信任政府的权力与权威。另一方面,则要经常自我考量其政策法令本身,不要过于张扬标榜,不要高高在上,而应该有所收敛,让权威静静地发挥作用(因为大道的功用,以虚静为用)。
老子认为,“狎其所居,压其所生,将大威至”,是最大的政治失败。
以古为镜:老子表述的这一原理,虽然出于两千多年前,但是,大凡所谓原理,都是具有相对永恒的价值的。以此对照于当前的房地产市场及政府相关政策的混乱状态,黑心房地产商的嚣张气焰,很值得引起执政者和制定政策的人们的高度关注啊。
《老子》在第74章则说:
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
若使民常畏死,而为奇者,
吾得执而杀之,孰敢?。
常有司杀者杀。
夫代司杀者杀,是代大匠斲。
夫代大匠斲,希有不伤其手。
老子在这一章表述的,是“政治25原理”中的“执刑治原理”,大意是说:在法治、刑治方面,如果民众根本不畏惧于死,然而你运用严刑、死刑去治罪他们,怎么会有效果呢?应该遵循大道,首先优化政治,优化法令,使民众都能安居而乐业,乐生而怕死;然后,如果还有一些敢于铤而走险的犯恶者,才坚决“执而杀之”。这才是正确的法治,才合于道。
又应该设有专司杀罚的机构与人员,专职以执法。如果由其他人代替主司机构和专职人员执行杀罚,这就等于代替木匠操弄刀斧。代替木匠弄刀斧,少有不伤自己手指,少有不出差错的,这不合于道。
老子的政治观是主张“大道政治” 的,认为必须“德”与“法”并治,于是在这里指出:必须德治为先,广施仁爱,安民乐生,在这样的前提下才可以实现有效的法治,实现德法和谐。
以古为镜:在当前的狂热房地产开发大潮中,强迫拆迁、恶性拆迁的行为和事件,愈演愈烈,正在严重危害民生和政治稳定。老子的“执刑治原理”提示的正是这样的一类社会问题。
“政府,是人民的政府”。这样提法的政府内涵是最符合“大道政治”的精神原理的。人民公安、人民警察和一切具有执法性质的部门和人员,都是政府凭以维护公民权利,惩治邪恶势力的“国家利器”,在处理种种的恶性拆迁事件中,任何时候都只能出现于被“狎其所居”,被“压其所生”的公民这一边,而绝对不能情况相反。
二、什么是公民的有理居住权
所有人等都是天生的自然人,同时也是社会人。某人他一旦出生,天理(道的原理)就已经同时赋予他有理的生存权利。“普天之下,莫非王土”,普天之下的土地,不仅仅是帝王的土地,更是皇皇苍天的土地。所以,国家之内的天生的公民都天经地义具有一份自主的居住权利和生存活计。这就是公民的有理居住权。
成年公民,世代居有其屋,耕有其土地,业有其活计,只要依法缴纳了耕地税(公粮)、商税等项,他对公众社会尽了应尽的义务和贡献,他的有理居住权也就同时是合法居住权。
这是什么理?老子说这是道理,是大道理。
是什么道?老子说这是人道,天道,大道。
人道、天道、大道有什么区别吗?老子说没有区别。
老子所以写下《道德经》五千言,宏论道理,宏论道学,告诉后人:道(天然自然的道),是可以认知的,可以阐明的;人道即是天道,天人合一;人们做人处世一定要努力遵循天道而为,而不可以妄为。
所以,公民的有理居住权必须获受法律的保护,而不是相反被剥夺。
三、“法理”必须同时合于“道理”
老子在第57章说:
以正治国,以奇用兵,以无事取天下。
吾何以知其然哉?以此:天下多忌讳,而民弥贫;民多利器,国家滋昏;人多伎巧,奇物滋起;法令滋彰,盗贱多有。
故圣人云:“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
老子说“以正治国”的意思是:以正道,正正经经治国。
“以奇用兵”的意思是:以与“正”相反义的奇、巧、秘等智慧之术攘外安内。这里的“兵”是广义的,涵盖兵器、兵事、治安法令和治安机构等一切“国之利器”。
“以无事取天下”的意思是:治国要以达到政通人和、国泰民安为永恒目标。这是全体国民赖以安顿生命、滋润生活、颐养天年的最佳社会状态。“无事”就是“无为”, 政府不妄为,民间不妄乱。“取”是取悦于民,爱民,不攻战,不争霸。“天下”在这里也就是“国”。
老子的“以正治国,以奇用兵,以无事取天下。”这段话是给政治下定义的。他为什么这样下定义呢?他说他通过社会调查发现:
“天下多忌讳,而民弥贫;民多利器,国家滋昏;人多伎巧,奇物滋起;法令滋彰,盗贼多有。”反映出那时的政治、刑治不得法(法理不准确,不正于道)。
然而,正于道的做法应该是:“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唯有如此才可以引导民众自化、自正、自富、自朴,才会国泰民安,才是社会生命的正常、健康状态(和谐社会)。
曾有多位对国学深有研究的当代学者认为:我国历代的传统文化是有完整体系的,重德治,但并不轻待法治,法家学说表述的法理仍是比较遵循于道学、儒学的主要道德原则的。虽然封建法制有其严重的缺陷,但是现代法制的缺陷也并不少。
所以,中华民族人做什么事,在情感上最希望做到:合情、合理、合法。总希望道理与法律是统一的,制立法令一定要优先保证合情、合理。这乃是中华民族人一贯的文化传统,一贯的生存方式和共同原则。如果制立某项法令不合情不合理,那一定是违背老子法理的法,应予修改。
然而,当前社会阶段,合理不合法、或者合法不合理的事却仍然太多,特别就如在房地产开发问题上,强迫居民拆迁,居民则强力反拆迁,有理、合法相抗争,这样的恶性对抗事件屡屡发生,有禁不止,愈演愈烈。
为什么会这样?那是因为:
当前法律制立需要遵循的原理,只是单纯遵循西方的法理,而不同时考虑要合我国国情的道理。法理与道理,是很不相同的两个概念。
道理是什么呢?是老子的《道德经》(道学)表述的关于天、地、万物与人,其生命如何起源,如何发生、发育、生存与延续所必须遵循的天成原理。
老子的研究,是把人类留在天地自然中,与万物浑然一体的情态下,从宇宙及生命的起源和一切运动的全过程,籍以考察、感悟和认知关于人类的一切现象,从而确立他的道学理论。
法理是什么呢?是指任何的国家立法必须遵循的一种原理。我国当前的法律制立,基本上是从西方资本主义那里学习来的,所遵循的法理主要是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中阐发的法理。
孟德斯鸠的研究,据说主要是中古时代以后的人类社会。据称是一种自然状态下的社会研究,所确立的法理与精神是自然法的原理。但是有学者指出,孟氏实际研究的那个社会早已经是人工状态的社会,况且他多限于描述不同社会条件下的人的各种心态和主张的对策。所以孟氏的认知境界大不如老子的境界之高远,更没能提到生命的高度。孟氏的法理、老子的道理两者之间反映着东西方文化的巨大差异。
所以,当前这种强迫拆迁与反拆迁的严重冲突,正是东西方文化严重冲突的典型。一说依法拆迁,一说居住有理,两方没有共同的语境,没有是非标准。但是,由于事件是发生在我们的国内,所以,法理必须服从道理,应该努力弘扬中华传统文化的法理精华,不合道理的法理和法律条文应予修改更正。应使有理的居住权同时也是合法的居住权。唯有如此,才有可能缓和当前的剧烈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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