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新育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研究员
世界贸易组织(WTO)近日表示,中国限制9种原材料出口不符合世贸组织有关规定。今年正值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十周年,在原材料出口争端中初战失利,给中国社会造成了重大心理冲击。在公众心目中,为满足国内产业需求而限制出口部分短缺原料,本是一国天经地义的经济主权,世贸组织专家组报告竟然判定中国此举违规,实属不可思议。
此前,《中国入世议定书》的若干条款早已为人所诟病,因为这些条款准许其他世贸组织成员方在中国入世后15年内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12年内可对中国特定产品实施过渡性保障机制,令不少中国企业在国际贸易摩擦中颇有“人为刀俎,我为鱼肉”之感。本来按照《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规定,缔约方可以为了保证供应国内工业等目的而限制原料出口。但中国的这项权利却因《中国入世议定书》第十一条而遭到剥夺,因为按照这一条款,中国原则上应取消适用于出口产品的全部税费,尽管包含黄磷、锌在内的部分产品可以实行出口税,但限制条件非常苛刻。
这次失利既表明我们运用国际经贸规则的水平尚待提高,也表明现行国际经贸规则并不完全公平,我们“入世”时承诺的某些不平等条件副作用正在逐渐暴露。再加上以前的类似遭遇,我们正面临一个新的课题,即争取修订《中国入世议定书》中的不平等条款,让中国名副其实享受世贸组织成员的全部权利,扫清中国产业和对外经贸自主发展中的“地雷”。
然而,直面《中国入世议定书》存在不平等条款,是否就意味着我们应当全盘否定“入世”决策及其成就?否!因为我们若想一次全部得到,往往就会什么也得不到。“入世”之后,中国进出口规模急速扩张,出口部门就业大幅度增长,国际收支根本改善,出口商品结构显著优化……这些足以证明“入世”决策的正确,《中国入世议定书》少量条款的不平等,并不能颠覆这份议定书总体的平等互利性质。
过去十年,为了给整个对外经贸赢得更可预见的发展环境,我们接受部分不至于颠覆全局的不平等条款是合算的。无论我们为取得这些成绩付出了多少代价,中国对外经贸已经取得的成绩仍然是成绩;我们只能在以往成绩的基础上寻求突破和提升之路,不应也不能推倒重来。倘若起初为了寥寥数条不平等条款,而且是有可能规避的不平等条款而要求重新谈判整个《中国入世议定书》,会给上亿中国劳动者的生计带来重大不确定性,给力图赶超中国的后来者创造可乘之机。这样的主张用于向贸易伙伴施加压力要求修正不平等条款尚可,付诸实施则属不智。随着“入世”后中国在国际贸易体系中地位提升、谈判能力增强,其他国家已经不可能重演逼迫我们接受上述不平等条款的场景;相反,我们开始具备实力寻求消除或架空上述不平等条款。
但是,承认“入世”的成就不意味着我们应盲目坚持“与国际惯例接轨”的片面话语霸权,可以对现行国际经贸规则的不合理、不公正之处视若无睹,甚至美化、神化作为“国际惯例”化身的世贸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已经取得的成就,为我们超越“与国际惯例接轨”、转向“推动规则演化”奠定了基础。作为一个仍然处于“赶超”过程中的发展中国家,我们需要吸取其他国家一切可以为我所用的文明成果,但我们必须时刻坚持本国利益的主体性。“与国际惯例接轨”不是目的,只是达到我们增进本国利益的手段而已。“国际惯例”通常由发达国家确立,对于其中一些仅仅体现了发达国家某些利益集团的诉求,对发展中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有着显著负面影响,甚至侵犯了人类良知的基本底线,我们该做的不是接轨,而是抵制。
我们不能也无法满足于西方主导规则下的玻璃天花板,我们需要在实力基础上努力推动建立更公正合理的国际经济规则。此起彼伏的国际贸易摩擦,特别是明显不平等规则下的争端,更警示我们“推动规则演化”的紧迫性。如果说原来我们建设开放经济的重心是我方扩大对外开放,那么现在越来越需要向我们的贸易伙伴提出开放商品、投资市场乃至人员流动的要求。正因如此,笔者反对继续使用“扩大对外开放”提法,主张改用“建设开放经济”、“建设开放型经济”之类提法。
“入世”十年来,中国已跃居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我们以间接调控手段化解外部冲击的能力已成倍提高。中国绝不是外部冲击的被动接受者,而是日益强有力的主动调控者,我们要保持警惕,但不会草木皆兵。▲(是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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