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题:恐怖主义定义再思考
如何界定恐怖主义,是研究恐怖主义问题的逻辑起点,也是确立对恐怖主义问题基本立场的前提。然而,长期以来对于恐怖主义的定义莫衷一是。产生分歧的原因,一方面是各个国家、机构、学者由于文化背景、学术理念的差异而导致的认识差别,另一方面正如美国学者理查德·鲁宾斯坦(Richard Rubenstein)所言,“恐怖主义”一词本身就包含着道德判定的含义,对其精确定义必然夹杂道德判断和政治形态,难以形成统一标准。
我们大致可以将“恐怖主义”的定义分为“政治定义”和“学者定义”两个方面。“政治定义”我们可以援引美国国务院《2001年全球恐怖主义状况报告》,据此将“恐怖主义”定义为“由次国家行为体或者隐蔽人员对非战斗性目标所实施的有预谋、带有政治动机的、通常旨在影响受众的暴力活动”。这种政治定义也成为了美国判断恐怖主义标准的指导思想。“学者定义”以乔治敦大学反恐研究学者布鲁斯·霍夫曼(Bruce Hoffman)为代表。霍夫曼归纳出恐怖主义的几个特点,即内在的政治目标和诉求;暴力或者威胁使用暴力;旨在受害群体中产生心理效应;行动由一个令行禁止的组织实施;由次国家组织或者非国家行为体策划。
不过,无论是政治定义还是学者定义,都存在着巨大的分歧。笔者认为,之所以对恐怖主义定义十分困难,主要是在定义的三个方面存在争议。
对“袭击者”的划定涵盖不全
首先是恐怖主义定义对“袭击者”的划定。根据霍夫曼所列出的几个特点,恐怖主义的实施者是“次国家组织和非国家行为体”当中“令行禁止的组织”。然而在现实世界中,国家行为体和个人行为体也在一定程度上参与到了恐怖主义的实施当中。
以国家为行为主体的恐怖主义,在笔者看来,有两个方面,一是在本土实行的恐怖行为,即国家政府在许多时候为了维护统治和政权利益,往往会通过策动暴力手段袭击特定的公共人物来对异见人士进行威慑,比如法国大革命时期的“白色恐怖”。二是对他国公民进行暴力活动或者暴力威胁的国家行为。比如二战时期日军轰炸重庆、盟军对德国的“德累斯顿大轰炸”,以色列对巴勒斯坦人的“定点清除”。对敌国平民“不加区分”地使用暴力,以期在心理上造成巨大恐慌,摧毁敌国的抵抗意志,这在很大程度上符合“恐怖主义”定义的诸多特征。
在个人行为体层面,近些年也出现了个人恐怖主义行为。个人恐怖主义实施者往往只是个体行为者,袭击目标除了国家、政府或某个组织,也包括彼此没有联系、临时聚集在公共场合的无辜者,因此会造成极大的社会恐慌。袭击者的目的是为了表达某种政治意愿,如不久前美国发生的新纳粹分子枪杀犹太人事件,就是个人策划和实施的针对美国犹太社区的暴力活动,希望以此宣扬“新纳粹思想”,具有政治目的。除了国家行为体和个人行为体之外,一些次国家行为体也同样具有恐怖主义“制造恐慌”“插手政治”的特征,比如美国的3K党、意大利的黑手党、日本的山口组也会显现出类似的特征。
从当下学界主流来看,无论是政界还是学界都倾向于将“国家”单列出来,将“国家恐怖主义”归为“战争行为”和“危害人权行为”;而将个体和其他次国家行为体所实施的类似恐怖主义行为的暴力活动归为“犯罪”、“暴乱”,以此进行区分。
厘清“非战斗性目标”内涵
其次是恐怖主义定义对“袭击对象”的判别。这方面的讨论主要涉及“非战斗性目标”的界定。不少学者都笼统地将恐怖主义的受害对象定义为“非战斗性目标”(noncombatant targets),但是并没有明确厘清“非战斗性目标”的内涵。在许多恐怖袭击中,恐怖分子的袭击目标也包括了“战斗目标”,如军事基地、军警人员、军警家属等等。这些袭击目标往往容易在“平民目标”或者“军事目标”的概念中转换,使得恐怖主义定义无法统一衡量。美国国务院《2001年全球恐怖主义状况报告》中将“非战斗性目标”的内涵扩大,包括了“事件发生时没有武装或者不执勤上港的军事人员”和“不存在军事对抗状态下的军事设施和军事人员”。但是在美国的外交操作中常常对“非战斗性”做出自己的“灵活处理”。针对不久前发生的新疆“疆独分子”袭击基层公安派出所事件,美国国务院就一再以袭击目标的“非平民性”来遮遮掩掩,突显出美国在反恐斗争中的双重标准。
警惕恐怖主义界定带有“美国视角”
最后是对恐怖主义组织划定的“美国视角”。作为恐怖主义定义的重要“依靠”,“谁是恐怖分子”的“冠名权”将意味着重大的国际话语权。从1997年起,美国国务院每两年要公布一次它所认定的“国际恐怖主义组织”名单,并发表关于国际恐怖主义问题的报告。其依据是1996年美国国会通过的一项《反恐怖主义和有效执行死亡法》。据此法案,确定一个组织是否为“国际恐怖主义组织”有三项标准:第一,它必须是在美国国外的组织;第二,它必须开展了恐怖主义活动,如暗杀、爆炸、绑架、劫机等;第三,它必须对美国的国家安全,包括国防、外交和经济利益造成威胁。这三项明显地带有“美国视角”的标准,在很大程度上扭曲了国际社会对于“恐怖分子”的客观区分。在国际政治实践中,同一个武装组织或者暴力集团,往往由于自己同美国关系的变化而在“恐怖分子”和“战略盟友”的角色之间转换。例如,拉登本来是美国20世纪80年代在苏联阿富汗战争时期培养的特工人员,后来却成了美国的心头大患;库尔德工人党在伊拉克是美国的保护对象,到了土耳其,就成了美国支持土政府打击的对象。
与之相对应,发生在西方世界内的暴力活动,就很容易被贴上“恐怖主义”的标签;而发生在非西方世界内如车臣武装分子对莫斯科的爆炸袭击,在美国人眼中就不算恐怖主义。恐怖主义定义的“美国视角”,使得不少西方学者仅仅关注暴力现象本身,特别是针对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的那种宣泄式的个体的报复行动,而很少去发掘恐怖主义现象的深层次根源,尤其忽略了其文化宗教含意和现存国际制度造成的对立情绪,从而放弃了对恐怖主义的历史洞察。由此而提出的恐怖主义定义,必定是片面和主观的。
阿莱克斯·施密德(Alex P. Schmid)和阿尔伯特·琼曼(Albert J. Jongman)在他们的权威著作《政治恐怖主义:调查指引》(Political Terrorism: A New Guide to Actors, Authors, Concepts, Data Bases, Theories, and Literature)里收录了逾百种恐怖主义的定义,试图找出一个可被广泛接纳、合理全面的解释。在经历了四年多后,施密德仍未能达到目的,在该书的第二版中,他只能无奈地表示,对于恐怖主义的概念“仍在寻找适当的定义”。
正如美国战略和国际研究中心学者拉奎尔所言,“学界关于恐怖主义的定义唯一的共识就是,恐怖主义包含‘暴力’或者‘威胁使用暴力’”。然而纷繁复杂的定义却并不影响人们对于恐怖主义的判别,当一个暴力行为发生时,媒体和公众往往能够自觉地判断该事件是否属于恐怖主义。正如加拿大著名的恐怖主义研究学者马丁·拉德纳(Martin Rudner)所言,“只要进行了恐怖主义行为,就是恐怖主义”。也许,抛去各种意识形态和政治属性的“就事论事”,才是我们在学理上寻求“恐怖主义”标准定义的唯一途径。
(单位:以色列海法大学政治学院国际关系系)
相关文章
「 支持!」
您的打赏将用于网站日常运行与维护。
帮助我们办好网站,宣传红色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