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傅崐成主讲,解析中国的更多收获
②傅崐成在演讲中展示了标有U形线的中国南海诸岛位置图
③对话嘉宾周雷
7月17日,厦门大学南海研究院院长、国家“千人计划”特聘专家傅崐成做客第101期文汇讲堂,主讲《中国的南海坚持:世界的海洋法治》,从国际法和舆论的新视角解读南海仲裁案。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中国南海研究协同创新中心双聘研究员周雷担任对话嘉宾。
嘉宾主讲
为何南海仲裁案结果引起了海内外如此之大的关注?
主要原因是南海牵涉到诸多实际利益。空间利益、战略利益以及民族国家精神利益之外,南海底层有未被开发的集聚的丰富鱼类资源;科学家考察得出,在大陆边上蕴含丰富的石油天然气,大陆坡处有无污染的可燃资源冰晶甲烷,而这些都是各国向往之物。
国际仲裁庭12日公布的裁决,实质上暴露了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扭曲法律,围堵中国、钳制中国的企图,妄图以此影响中国的国际威望和形象。
我们要做的就是在适当的时间、适当的场合,透过我们中国人的智慧,把一些事情透明化、澄清化,让世界了解我们,支持我们,携手人类共同进步。
到底谁是赢家
所谓的仲裁结果出来后,西方媒体说菲律宾“大获全胜”,但我个人看来,是中国人的胜利更明显。我们仔细分析一下。
菲律宾“胜”在哪里?
第一,仲裁庭认为对本案有“强制”管辖权。
去年10月的中间裁决,庭长门萨、加纳裔的法官,曾是联合国海洋法法庭的第一任庭长,宣布仲裁庭自己有管辖权。事实上,在管辖权问题上,仲裁庭故意轻忽了 《公约》 第298条“例外的规定”。仲裁庭认为自己有强制管辖权,是依据 《公约》 第15部分第2节第288条规定:对管辖权存在与否存有疑问时,可以由法庭自行决定。所以仲裁庭自行决定了它有管辖权。但 《公约》298条明文规定,任何争端只要“涉及”海洋划界、领域主权、军事冲突、历史性权利,任何缔约国就可书面声明排除强制管辖。而南海仲裁明显已“涉及”上述例外情况,因此任何强制诉讼或仲裁程序,均属无效。《公约》 的例外设置,是由160多个国家和100多个国际组织经过9年时间协商拟定而成。大家清楚,在上述四种情况下,强制诉讼和准司法的仲裁程序均不会有效果,除非当事国同意。1977年,阿根廷和智利海上划界起争端,双方同意提请英国女王裁决,结果出来后,双方依然交火了,最后仍回到谈判桌前。
第二,仲裁庭认为中国的南海U形线完全没有法律依据。
我参加过近90场相关的会议,不断会有外国学者问我:你们的U形线有什么法律依据? 我总会反问他们是否知道:1945年,美国杜鲁门总统颁布了两个总统令,一是宣告美国对其海岸一定距离之内水域的捕鱼权,另一是宣告美国对其水深平均200米以内的大陆架范围内拥有资源的钻探、开发权,它们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他们回答不出。我说,其法律依据就是“合理性”。中国南海U形线的形成,与中国主张的南海历史性权利一样,都具有合理性。
第三,仲裁庭认为中国的历史性权利已被 《公约》 吸收了。
仲裁庭认为,既然中国批准了 《公约》,就不能另外主张历史性权利了。其实是仲裁庭缺乏对 《公约》 的认知。《公约》 不但没有“合并条款”,且多处提到尊重历史性权利。例如有关领海基线的划定规定,对于海岸曲折、岛屿罗列的地区,可以划直线基线,但应当尊重其他国家过去在此水域享有的权利。又比如 《公约》 有关领海划界的规定,对于两国领海重叠区域的划界,应当以等距中线划界,但如果涉及历史性权利,也可以不依等距中线。又如,群岛水域、群岛国的定义等,强调历史上它的政治经济文化始终作为一个整体。这些都体现了 《公约》 对历史性权利的尊重。
第四,仲裁庭认为南沙群岛全部都不是“岛”,只是“岩礁”。
根据 《公约》121条第一款规定,只要是一个天然形成的陆块,四周环水,高潮时露出水面,就是一个广义的岛。但是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者其本身经济生活的,就不能主张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仲裁员认为包括太平岛在内,都没有在自然条件下,形成一个稳定的人类社区聚落,所以不合乎《公约》 规定。这是仲裁员自己扩权的扭曲解释。世界上绝大部分小岛,都没有自然形成人类聚落,难道很多小岛拥有的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都是违法的? 其次,仲裁员不了解 《公约》有关岛礁生存条件的规定,其本身具有极大弹性,南沙诸岛如太平岛、中业岛、马欢岛、西钥岛等都曾有中国渔民的自然聚落,英国人、法国人、德国人都曾留有记录。仲裁庭将所有南沙群岛一概认定为岩礁,十分不合理。
第五,仲裁庭认为中国在南沙几个岩礁建设的是“人工岛”。
这显然是菲律宾后面的老板美国所要的结果。按照 《公约》 规定,如果是人工岛,只有直径1000米的安全区。《公约》 第60条表明,人工岛都是与人工设施、人工结构物有关的同一类东西。而中国在南沙群岛做的不是人工岛,只是在既有的、广义的岛的概念上,改善、扩大岛屿面积。在广义的岛上再怎么修改它,也不会使岛降级,变得不是岛。而作为岛,它至少有12海里领海,别国只有无害通过权、军舰要经过许可才可通过,通过时不能操练武器、不能起降飞机、不能捕鱼、不能进行科学研究等。
第六,仲裁庭认为中国的岛礁建设破坏了海洋环境。
仲裁庭作出这样的结论是因为中国修了很长的跑道。事实上,菲律宾、马来西亚、越南都已经在南沙群岛窃占中国的岛礁上修了很多飞机跑道、建筑物,甚至还有观光旅社,难道他们的行为就不会破坏环境吗? 相反,中国在环境保护方面是做得最到位的,经过缜密的海洋环境影响评估后,选择危害最小的方式、手段进行。
第七,仲裁庭认为中国妨碍了菲律宾专属经济区内的“主权性权利”。
仲裁庭只提到中国妨碍了菲律宾专属经济区内的“主权性权利”,完全没有提及菲律宾妨碍了中国专属经济区内的主权性权利。菲律宾不仅妨碍,还存在严重的人权侵害,通过不当的司法程序虐待、恐吓中国的渔民。因为专属经济区重叠的原因,客观来看,应该说双方都有对另一方专属经济区的侵害或妨碍行为。重点应是谈判划界、解决争端。
中国收获在哪里?
该案从菲律宾的角度来看,确实是大获全胜,但从中国的角度来看,我们收获更多。
第一,向菲律宾一面倒的裁决结果,就是我们的大胜。
从以往的经验看,如涉及敏感话题,法庭或仲裁庭多半会采取模棱两可的说法。最明显的例子,二战后,印度宣布独立,但版图中还有三四个城市属于葡萄牙殖民地,成了“飞地”。在殖民时期,英国允许葡萄牙人自由出入其殖民地,因为两国同样都是殖民主。印度独立后,就百般阻挠葡萄牙人自由出入其原先的殖民地,于是后者就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最后法院裁决:葡萄牙作为主权国家,对于它的领土有权自由使用或出入;同时,印度也是一个主权国家,对其领土海港、道路,有权管理怎样出入、使用。模糊的裁决一出,实际导致葡萄牙再也无法继续使用这几块
“飞地”了。南海仲裁案也是一样,为何结果相反? 有以下几种可能:第一,仲裁庭背后有很大的财主或压力,或是一个政治选择。第二,在仲裁员心里,仍然有欧洲中心主义的思想,要把价值标准强加在别国。第三,仲裁庭可能也知道,任何模棱两可的裁决,就等于间接帮助中国,仲裁庭不愿这样做。第四,仲裁员所有工资均为菲律宾所支付。今天的偏颇裁决,给了我们全面批判它的机会。
第二,仲裁结果促使两岸中国人民、海内外华人群体一致大团结。仲裁结果一出来,出现了前所未期的大团结局面,就连台湾当局领导人都发表了和中国大陆一致的立场声明。
第三,中国政府对于此案,自始表明“不接受”、“不参与”、“不承认”。我认为这里没有所谓的“不执行”,我们一开始就是不接受仲裁请求,其次,不参与整个仲裁的程序,最后,也不承认仲裁出来的结果。另外,也请大家别再用“后仲裁时代”这个表达,有接受仲裁形成现况之嫌。
第四,中国未花一文钱,但主权、海疆、历史性权利完整无缺。
因为菲律宾坚称,此案只是请求解释 《公约》 文义,不影响主权和划界,不涉及军事冲突,也不涉及历史性权利。这是它的立案基础,否则根本没管辖机会。所以,如果涉及了,裁决就是无效的;如果不涉及,那我们的主权、海疆、历史性权利就当然继续存在。
第五,菲律宾所费不赀,但没拿到任何可执行的权利。
2013年1月,菲律宾提交仲裁案后不久,一位部长被记者问及,裁决结果能否执行? 他说“不行,因为没有执行力。”没有执行力为何还要寻求裁决?为了在国际、国内宣传上获得好处! 所以,仲裁就是为了舆论战、宣传战的好处。菲律宾阿基诺三世政府一直希望仲裁庭在此次总统大选之前做出裁决,因为柳井俊二组织的仲裁庭对菲必然有利。此前执政党在大选中因为此案也屡屡获得胜选。或许是仲裁庭“良心发现”,裁决结果硬被拖到了菲新政府上台后才公布。
第六,中国人民的国际法知识科普成功。
南海仲裁案使得国人对国际法的认识得到了空前提高。最近很多人对国际法、海洋法都有所了解,不仅知道领
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意思,还问道南沙群岛是否可以用直线基线整个划成一个群体? 还能指出国际法本身的一些缺陷。如果我们借助媒体把正确的法律常识传播出去,13亿人有同样的理念和决心去坚持国际法的正确道路,这个力量任何人不可小觑。
所以,咱们中国人为人类国际法治作出贡献的机会真的来了,只要我们坚持,我们就会改善国际法治的状况。
南海的中国坚持
在南海,我们要坚持什么?
第一,我们要坚持国际法治,坚持主权平等原则。主权平等原则是二战后人类达成的共识,联合国采用的一国一票依循的就是主权平等原则。
第二,我们要坚持国家同意的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国际法院也有强制仲裁,但它规定:只有主权国家事先声明愿意接受,国际法院才有强制管辖权。《公约》 确实设计了一个强制管辖程序,但它也开了一个后门,针对四类比较特殊敏感的案件,可以排除强制管辖。从中可看出人类的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正在进步,但还远远没有接受未经同意的强制管辖。
第三,我们要坚决反对仲裁庭曲解《公约》,不接受扭曲解释。根据裁决结果,仲裁庭似乎只看到了 《公约》 第288条,而对298条蓄意轻忽,这是不合法的。所有的法律都是前面写原则,后面写例外,而例外要优于原则规定。仲裁庭的这种错误做法破坏了条约的可预期性。
第四,我们要坚决反对片面付费、片面进行的仲裁程序。用滥诉手段形成现况,目的就是造成对方的不良形象。美国和菲律宾正是在耍这种阴谋。它们破坏国际司法的威信,浪费国际资源,特别是菲律宾纳税人的经费,更严重的错误是他们压缩了国际谈判的空间。
我们坚持我们应该坚持的,其实就是在改善国际社会,为国际法治做贡献。我们不需要宣称我们有多伟大,但我们要坚持把真相说清楚,在媒体人的努力下有效有利地把它传播出去,中国就有可能取得最终的大胜利。
在加强传播力度上,我们可以侧重如下的法律原则。比如:
例外规定当然要优于原则规定;力促美国接受 《公约》,而非我们退出《公约》;结合更多的非群岛国家主张其远洋的群岛水域,如印度、西班牙、葡萄牙、厄瓜多尔、智利、阿根廷、瑞典等,因为它比内水更温和、礼让,尊重他国的传统捕鱼权与海道通过权;将相关大量历史材料翻译成英文,传播中国的历史证据。
在“言传”的同时,还不要忘记言行合一的行为规范,我们得在国内国外提升国人的美好形象。
U形线是温和的“谈判邀请”
在这次仲裁案中,有两个观念值得深入普及,即U形线和历史性权利。
U形线的叫法英语不易有歧义
U形线通常被称为九段线,是一个有待双边谈判完成的海上重叠区域的疆界线,很多人把它翻译成nine dash line,因为dash有冲刺之义,会误导为中国人很草率地划了九条线实线。所以,21年前,我就提出应称之为“U-shaped line”。前年政府已将它改称为断续线。不过U形线英文翻译比较不会引起误会。
U形线有五个特色:第一,它是被分成几段的不连续的断续线。第二,每一段线都是按照陆地疆界线的划法:一杠、一个括弧、中间一点划成的,并非简单一段实线。第三,在东南部分的某一段线上,还划出了一条分叉线,将菲律宾与东马来西亚之间的海域分开,所以它是一个国界线的概念,断续表示“未定界”。第四,所划每一段线,既不是抵着他国门口,也不是贴着自己的小岛,而是在我们的小岛礁和邻国的大陆或大岛的中间位置。第五,在最东北的段落,已经划出南海海域,进入太平洋了。
是邀请对方谈判的中间工作线
如果中国单纯主张我国历史性水域,那就不止U形线内部了,就可以划到他国群岛水域里面。当时菲律宾无群岛水域,只有3海里领海,其余就是公海了。所以U形线是一个非常温和的自我设线。是邀请对方来谈判的中间工作线,在合同法里,它代表了谈判的邀请,或要约的邀请。最终U形线是要进博物馆的。但在没有完成整个重叠区的衡平划界以前,U形线是中国权力的自我限制,限制我国的武装力量、巡逻、执法进入他国水域,比如菲律宾跟印尼的群岛水域,但这不表示我的渔船或其他船机不能进入。
没有U形线,菲律宾会失岛和当被告
菲律宾如果否定这条温和的U形线,将会受到更大的损失。
首先,没有U形线,菲律宾有义务按照 《联合国海洋法》 第51条规定,立刻跟中国谈判。因为 《公约》 规定,对于邻国在你的群岛水域里的传统捕鱼权必须进行谈判。
其次,如果中国政府对菲律宾片面不执行U形线,除了历史捕鱼权,菲律宾最北边的巴丹群岛也可以不是菲律宾领土。多年前我去过岛上,居民语言、宗教、思想和文化,跟台湾的兰屿、绿岛上的原住民很像。最重要的是,1898年美西战争结束,西班牙割让菲律宾群岛给美国时,清楚地划定北部界限是北纬20度,早把巴丹群岛给切出菲律宾了。
第三,越南在南沙群岛窃占的岛礁,比中国、马来西亚、菲律宾占的还多。如越南效仿提出仲裁起诉,被告一定也有菲律宾。中国立场还是不接受、不参与、不承认,不会出钱的。而菲无法否认强制管辖权,那样,菲律宾只好再出资,配合越南玩这个游戏。
中国的历史性权利证据充分
历史性权利来源于1951年的英挪渔业案判决
其实历史性权利第一次在国际法庭里出现,是1949年提案、1951年裁判的英国对挪威的渔业纠纷案。挪威北边海岸非常曲折,1943年挪威公布了国王命令,用一种直线基线的方法,把内水框起来,不准英国人到内水来。英国人在挪威北边海岸捕鱼受限便起诉,此案被送进了国际法院。最终判决同意了挪威的国王命令。第一,挪威人自古在此航行捕鱼。第二,特殊地理条件,这里海岸曲折,不把它框成一个历史性的水域就很难管理。
同理,中国的U形线划定完全符合历史性权利。第一,地理位置确实特别。第二,有关中国对南海的管辖,两千年前 《汉书》 已有记载;一千年前已设官开治;600年前,郑和七下西洋,每次都经过南海。21年前,我在台湾写 《南(中国)海法律地位之研究》 这本书,从《清史录》 中归纳出有历史证据的八种权利。实际上可能要多得多。
印尼、越南、美国均有中国历史性权利的记载
有些国家声称他们过去从未听说过中国划U形线、有历史性权利的主张,果真如此吗?
有印尼国徽“印尼教育部审定合格”的中国历史、地理教科书中,文字详细记录了中国拥有东沙、西沙、南沙,且地图中还注明了U形线。
1958年,越南范文同总理正式发函给周恩来总理,在有国徽、国玺印的公文里,表示同意、尊重中国在1958年9月4号颁布的法令,实施12海里领海,适用于包括西沙南沙等中国领土。
1960年12月21日,在加州旧金山的军事顾问团总部,正式发公文给在台湾当局,主旨就是“请求许可登陆南沙群岛”,这明白证明了美国一贯承认南沙群岛是中国领土。
菲律宾克罗马兄弟的先占11岛礁和“悔过书”
菲律宾同样主张“先占取得”南沙群岛的主权。1956年,克罗马兄弟航海时发现11个南沙岛礁的“无主地”,回来报告菲政府之后取名叫Kalayaan Islands(卡拉延群岛)。那年,台湾当局闻讯后,立刻派海军巡逻,并将其船长邀上船,责其写下悔过书:“我知道南沙这些岛礁是中国的领土,我保证以后再也不来了,若日后违背诺言,任由依法处置。”当时马尼拉政府也公开声明,此事是克罗马兄弟的私人行为,不是国家行为,此事乃就此打住。
但如今菲律宾又不承认当初的承诺了,声称南沙这11个岛礁是1956年他们“先占取得”的。
1999年,菲律宾坐滩仁爱礁,当时菲政府声称这是无意的“被迫搁浅”,会马上拖走,结果一“坐”就是15年。如今菲又说当初是故意“坐滩”的,目的就是在仁爱礁上建一个堡垒。一个国家这样不守信诺,心中还有国际法吗?如果我们不坚持中国在南海的立场的话,这个世界会更好吗?
最后,我们也要意识到,海洋划界与领土主权纠纷的谈判,更多的是外交艺术问题,希望两岸中国人与全球华人,共同努力,为人类的国际法治做出贡献!
嘉宾对话
西方媒体报道充满选择性“揭丑”
周雷:对南海仲裁案,从西方报刊跟踪来看,16日 《纽约时报》 用整版报道了尼斯恐怖惨案,分事件聚焦、社论和民间回应,有知名国际观察博客链接、事件延伸分析等,讨论了恐怖事件与信息安全、情报部门疏漏、如何影响政治、历史渊源与宗教关系等话题。对南海仲裁案的报道,一般作为“突发新闻”处理。该报14日对南海仲裁案的反应报道,用的是中国岛礁建设破坏生态、中国人权状况、中国在南海的野心、中国民间极端民族主义等角度。
《华盛顿邮报》用了一组文章,解释中国在南海仲裁背后的各种“丑态”,有的直接将中国极端民族主义者粗制滥造的情绪短片链接贴在文章内部。因此,他们基本是以偏见态度选择性揭丑,在我看来不足以构成值得重视的“舆情”,舆情在于揭示未萌的趋势和暗流,而不是对泛滥讯息的总结。
“废纸”是“菲纸”,勿低估实际效果
周雷:我觉得我们所见到的可能还比较片面,在南海问题上,眼界即世界,眼界有多大,世界有多大,South China Sea 中的Sea理解成See更合适,各方需开扩历史和现实眼界。在国际政治、国际舆情中,表述权力、行使权力不靠大多数,靠的是真正在实际空间中展现出来的力量。同时,不战而乱人之海,也是战争的另一种形式,围绕主权的斗争,可以不承认,但不要低估南海仲裁案的实际效果。
对于国内的报道,我觉得将“废纸”说成“菲纸”更恰当,只是它国家内部流行的一种“政治货币”和“负资产”。首先,从历史上看,菲随时随地都在妥协,当它面对的大国强大到一定程度时,它会和其他国家进行联合。其次,中国在进行官方外交的同时,要给民间外交开放空间,推进中菲政府划界争端问题的解决。再者,我们普通的网民在表述时要懂得区分,菲律宾人和中国人一样,有多元的个体,有多样的表现形态。
国内法的一些原则在国际法中不能完全适用
周雷:通常我们不主张媒体讨论影响法官的正常判断。在南海仲裁案上,我们要求媒体广泛宣传,这样的舆论战是否会影响法官的判断?
傅崐成:国际法不像国内法,已经设定了一个宪法领域,在上位阶的宪法之下,法律层级分得很清楚,有各种不同的程序法,甚至有不同的裁判机构。国际法完全不同。今年3月,我去纽约大学演讲时,一位教授表示,中国人不能因为觉得自己很有理由,就选择站在法院的对立面,在法院还处于审判阶段时,就已经在那里表示抗议。在我看来,虽然这些法理基本上是对的,但在本案中不是司法,是仲裁,是国际争端上的一项有意的安排,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要采取一切和平的手段去应对。现在政府说对裁决不承认,不接受,因为知道其非法。这里面唯一的赢家就是美国的律师,他们所做的,叫做“法庭选购”,就是找出对自己最有利的地方、组织解决争端。事实上,在中菲争端里,两国都不想打仗,想和平解决现代国际社会存在的一项主权争端。我们不愿意选择美国在尼加拉瓜布雷案中的处理方式,中途才退出程序。本案最后一定还是会回到和平谈判,因为菲律宾人、全世界人都知道,仲裁庭是临时组织,仲裁裁决没有强制执行力。只能谈判解决。
总之,在国际争端解决上,国内法的一些原则是不能完全适用的。
中国的国际法有些领域有领先优势
周雷:此案发生后,有人说中国人的国际法研究相对较弱,现状如何?
傅崐成:其实中国的国际法研究,特别是国际海洋法的立法十分领先。美国一个专家曾在他的论文里提到,全世界关于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最先进的就是中国,截至目前仍是,比2001年才出现的 《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公约》(UNESCO)更好。该《公约》完全不敢规范水下文化遗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而中国不但敢提,还提得非常温和、理性、合法。另外,比如大陆《中国海洋环境法》 的出现比台湾地区早了18年。中国也是全世界第一个有对海洋海域使用管理完整立法的国家。我们的海洋法是领先的,只是很多国家不了解我们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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