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固重要 解释更关键 若得好借口 二者皆可抛
: 方鲲鹏
目录
- 宪法是什么意思?由最高法院说了算
- 八分之七白人血统的人不是白人
- 美国开国宪法定义一口黑人折算五分之三人
- 华人是白人还是黑人?美国最高法院回答你
- 最高法院重新释宪令种族隔离为非法
- 祸害美国百年的乌鸦法
- 为美国民权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马丁·路德·金
- 美国黑人争取平等选举权的历史
- 美国最高法院也可以拒绝释宪
- 中国人不应对中华民族妄自菲薄
附录一:我有一个梦(马丁·路德·金 1963年8月28日演讲稿)
附录二:美国曾经兔子也不能黑白相爱
附录三:命名“纪念埃米特•悌尔公路”的缘由
宪法固重要 解释更关键 若得好借口 二者皆可抛(1)
: 方鲲鹏
(一)宪法是什么意思?由最高法院说了算
宪法没有改,但宪法涵义却在改变的现象相当普遍,只是我近距离看美国,采用美国的例子比较方便。
美国宪法的稳定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宪法正文在1789年通过,两年后的1791年,按照宪法起草时的计划,增加了10条宪法修正案。其后的200多年中又增加了17条宪法修正案。美国现行宪法就是由宪法正文和27条宪法修正案组成。
宪法修正案除了随时代需要而增加宪法以前没有涉及到的内容外,也常用来修改先前的宪法条文,从中可以体悟到美国人非常独特的修宪方式,那就是只增加宪法修正案,被废弃的宪法条文仍一字不动保留。
1919年1月制定的关于禁酒的宪法修正案第18条,5年差1个月后被第21条宪法修正案废止,这是仅有的一次用宪法修正案对以前宪法条文明言删改,但已被废弃的修正案第18条仍然保留在宪法文本中。其余的宪法修正案中,如果涉及对以前条文的修改,就完全不提及修改的是哪一条哪一款。所以读美国宪法得小心,必须从头读到尾,并且要善于识别哪些宪法条文,已被后来的宪法修正案以隐晦曲笔的方式废弃了。
美国联邦法院拥有违宪审查权,也就是联邦法院可以审查立法机构通过的法律,政府行政部门颁布的命令等,是否与宪法相抵触,可以宣布违反宪法的法律法令无效。但是,法院的这种审查权不能主动行使,需要有争议的双方通过诉讼的方式提交审查,所以是被动的审查权。如果下级联邦法院对某项法律或法令是否违宪的裁决不能平息争议,这个争议往往会通过上诉的方式逐级上呈,直到提交给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裁决。而联邦最高法院是全美最高一级法院,它的决定一锤定音,不管你同意不同意,都必须接受了。所以美国最高法院拥有对宪法的终极解释权。
2010年3月美国国会制定通过了《美国大众卫生健保法案》,奥巴马总统也签署了这个法案,让全美大约3200万没有医保的人在4年内获保,使医保覆盖率从85%升至95%。但是对于这个法案是否合乎宪法有不同的声音,下级联邦法院已经接受了好几起要求审查违宪的官司。几乎可以肯定,这个美国人经历几十年苦斗才产生的重大法案,其命运最终将取决于9位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解释宪法的立场。
美国历史上发生很多起最高法院对宪法作了错误的解释,若干年后又重新解释,这就形成宪法没有改,但宪法涵义却在改变的现象。其中比较著名的一次,是最高法院在1896年裁决种族隔离法律没有违反宪法修正案第14条,58年后的1954年,最高法院重新裁决种族隔离法律违反宪法修正案第14条。换言之,宪法修正案第14条没有更动,但它的涵义却在变。
美国最高法院关于种族隔离合法性的宪法解释,造成了将近60年的民权大灾难。在此之前,美国南方已萌生少量歧视黑人的种族隔离地方法律,自1896年最高法院使种族隔离合法化后,全美各地种族隔离的法律像雨后春笋般长出来,形成大量各式各样匪夷所思的歧视黑人法律。这类地方法律,历史上统称为吉姆乌鸦法(Jim Crow laws)。一直到1954年,最高法院重新裁决种族隔离违反宪法,吉姆乌鸦法才开始走向寿终正寝。
(待续)
宪法固重要 解释更关键 若得好借口 二者皆可抛(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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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分之七白人血统的人不是白人
在美国内战(又称南北战争,1861年4月-1865年4月)期间,总统林肯发表《解放宣言》,宣布废除奴隶制。战争结束后黑人在法律上已是所谓自由人了,但南方一些州的白人心怀不满,开始制定歧视黑人的种族隔离法律,禁止黑人和白人一起使用公共设施。路易斯安那州1890年通过一项法律,规定白人和黑人必须乘坐隔离的车厢。一个民权组织决定挑战这项隔离法律。他们进行了募款,并找到自愿充当起诉当事人的荷马·普莱西(Homer Plessy)和愿意提供免费法律援助的律师。
荷马·普莱西是一个具有八分之七白人血统,八分之一黑人血统的混血男性。1892年普莱西30岁,那年6月7日他从路易斯安那州的新奥尔良市登上一列火车,走进白人车厢后入座,准备去州内另一个城市。普莱西的长相与白人完全没有分别,事实上在这之前他一直是乘坐白人车厢,从来没有受到阻扰。但这一天在民权组织的安排下,普莱西对列车长说他有八分之一的黑人血统。想想看,八分之七的白人血统,八分之一的黑人血统,至少也需要四代才能生成。即一个黑人与 “纯正”白人生育下代后,这下一代必须仍然与“纯正”白人生育再下一代,如此反复到第四代,才能生出八分之七白人血统和八分之一黑人血统的混血儿。如果这中间有一代碰上一个不是“纯种”的白人,还不知要多少代才能达到八分之七的白人血统。然而按照路易斯安那州荒唐的法律,普莱西还是不能算作白人,必须归类为黑人。于是列车长命令他坐到列车尾部的黑人车厢,普莱西拒绝。一切按照民权组织设计的,普莱西被列车上的警察逮捕关进监狱。第二天民权组织用500美元把他保释了出来。
随后普莱西将路易斯安那州政府告上法庭,指责政府侵犯了宪法修正案第14条给予他的平等权利。审理法官约翰·弗格森(John H. Ferguson)判普莱西败诉,并且判处普莱西违反了州种族隔离法律,必须缴纳罚款或者坐牢。普莱西不服,向上级法院请愿,要求上级法院发布一个禁止执行令,禁止执行弗格森法官的这个判决,这种诉讼行为以前比较多见,类似于提出上诉。官司一路打到联邦最高法院,这就是美国最高法院判例中著名的普莱西诉弗格森案(Plessy v. Ferguson),或简称为普莱西案。
普莱西所持的基本论点是,把列车车厢分隔成白人车厢和黑人车厢的法律,是在观念上把黑人视为劣等民族,是对黑人的歧视,是不平等的表现,违反宪法修正案第14条平等的原则,应当废止。而路易斯安那州政府的论点是,因为黑人也可以乘火车,也有自己的车厢,所以没有歧视黑人。这两种观点实际上没有辩论交集,即普莱西认为隔离就是不平等,而州政府认为隔离本身没有不平等,只有不同的待遇才会产生不平等的问题。因此在路易斯安那州政府自说自话地声称,向白人和黑人提供了相同待遇的火车车厢时,普莱西也没有着力点强调黑人车厢的设备远远不如白人车厢。如果辩论这个问题,就等于承认州政府的观点,等于打官司只是为改善黑人车厢的设施,而民权组织与普莱西的起诉目的是要废除种族隔离制度。
1896年5月18日,最高法院大法官作出7票对1票(另有一位大法官因女儿急病而缺席)的决定,支持路易斯安那州政府,判决路易斯安那州的种族隔离法律没有违反宪法。判决书并且认可“隔离但平等”(Separate but Equal)的原则,即种族隔离本身没有违反宪法,但是要向隔离的不同种族提供平等的设施。
由于路易斯安那州政府自说自话,称白人和黑人虽然隔离但享受相同的待遇,而联邦最高法院无视白人黑人车厢有目共睹的巨大差异,含含糊糊认可这样的说辞,造成白人如果有一种专用的设施,只要黑人也有这种专用设施,就满足了“隔离但平等”的原则,而不管这两种设施的质量有天差地别。
美国是实行判例法的国家。所谓判例法,不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而是来自法官的判决,即从法官判决中推导出来的法律原则。判例法的特点是审理案件要遵循先例。本法院和上级法院已经判决过的案子称为先例,如果再遇到与其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就不得作出与先例相反或不一致的判决。由于美国最高法院是全美国最高层次的法院,它的判例对全美所有法官都具约束力,相当于是全美都要遵守的法律。
最高法院关于种族隔离合法的宪法释义,导致各地种族隔离的立法风起云涌,危害美国将近60年后才被纠正。美国学术界已有定论,普莱西案的判决是美国最高法院有史以来最糟糕的判例之一。然而奇怪的是,介绍这个判例的中文书籍和文章里,却有大量替美国最高法院这个重大错误粉饰和辩解之辞。毋庸置疑,美国最高法院的一些判决,对于促进美国人民的民权,起了很大作用。但是历史应当尊重,美国最高法院也犯过严重错误,长期阻碍过美国的民权事业。美国最高法院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对于后发国家都是有益的参考资料,没有理由替美国最高法院避讳,只介绍其阳光一面。
(待续)
宪法固重要 解释更关键 若得好借口 二者皆可抛(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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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美国开国宪法定义一口黑人折算五分之三人
最高法院在普莱西案上发生如此重大错误,绝非偶然一时糊涂。我再简单介绍比这个案件早39年和晚31年的两个最高法院判例,可以清楚看出美国最高法院在那段长时期里,种族主义立场始终如一。
比普莱西案早39年的案例,是美国最高法院1857年判决的斯科特诉桑福德案(Scott v. Sandford),简称斯科特案。这个案子严重损害了美国最高法院的威望,更成为美国内战(南北战争1861-1865)的关键起因之一。
在斯科特案发生的年代里,美国南方一些州是合法的蓄奴州,而其他地区奴隶制已废除,称为自由地或自由州。当时密苏里州仍然是一个蓄奴合法的州,德雷德·斯科特(Dred Scott)是一个黑奴,他的主人是位军医。1834年至1838年期间,主人被派到自由州驻扎,斯科特跟随主人从密苏里州到自由州的军营居住了4年。1838年斯科特跟随主人回到密苏里州。1843年主人去世,斯科特成为主人遗孀的财产。
1846年在废奴团体的帮助下,斯科特起诉他的新主人,为他本人、妻子和两个女儿寻求自由人的身份。斯科特的律师辩称,斯科特和家人在自由地居住了4年,因为这些地区禁止奴隶制,所以他们在那里居住期间的身份是自由人,而不是奴隶。由于密苏里州先前有“奴隶一旦自由,永远自由”的判例,按照遵循先例的规定,他们回到密苏里州后,应该仍然保持自由人的身份。另外,由于其中一个女儿是在自由地出生,律师还给她增强了一条“出生地原则”,认为她生来就是自由人。
初审法官作出有利于斯科特判决,宣判斯科特和他的家人为自由人。然而斯科特案的另一方提出上诉,要求推翻这个判决。上诉获准,推翻了下级法院的判决,改判斯科特一家为奴隶。于是轮到斯科特不服提出上诉。
如此经过几轮漫长的诉讼,1856年2月斯科特上诉到了联邦最高法院。在当时南北紧张情势下,这件案子逐渐演变成了一个全国瞩目的重要政治案件。最高法院拖到第二年3月才判决,9位大法官以7票对2票的多数作出决定,驳回斯科特的上诉,维持密苏里州最高法院关于斯科特一家仍为奴隶的判决。
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罗杰·坦尼(Roger Taney)亲自撰写判决意见书。这份判决意见书现在看来像是匪夷所思,我翻译两段作样本,并附英语原文:
“一个具有自由人身份的非洲裔黑人,如果他的祖先是作为奴隶被卖到这个国家,按照合众国宪法的精神,这个黑人也不是一个‘公民’。”(A free negro of the African race, whose ancestors were brought to this country and sold as slaves, is not a“citizen”within the meaning of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那年代出生在美国的黑人,他们的祖先都是来自黑奴贸易,最高法院等于是宣布,美国所有的黑人都不是美国公民,他们的后代也永远不能成为公民。
“宪法在被通过时,他们(指黑人)…… 没有被算作‘人或公民’。”(When the Constitution was adopted, they …… were not numbered among its“people or citizens.”)。也就是,美国当时的宪法不仅没有把黑人当作美国公民,还不把他们当作人。这种话现在听来不可思议,但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其实说得是大实话。
经常看到国人盛赞美国宪法的稳定,称美国开国宪法创立至今二百多年仍然在用,一个字也没改。相对于中国,美国的宪法确实比较稳定,但赞美“一字没改仍然在用”,却是无知加无畏。美国宪法的正文确实至今一字没改,但其中部分内容已被后来的宪法修正案覆盖了。如果这部开国宪法一字不改而仍然全部有效的话,美国妇女可能现在还没有选举权,美国黑人则不当人,而是一口黑人折算为五分之三人。
美国开国宪法为美国和世界提供了一种宪政模式,其重要的历史地位应当肯定。但是这部宪政民主的经典大法,给予奴隶制度合法地位是个历史事实,不能忌避。而且制宪者分明知道奴隶制是丑陋的,故在需要提及“奴隶”或“黑人”的地方,采曲笔方式,用“服劳役者”、“提供劳役者”这类隐晦的名称代笔,所以宪法正文里是看不到“奴隶”或“黑人”这种词。在这部开国宪法里,奴隶没有被当作人,但是北方要求采用“人口税”向奴隶主的这种“财产”征税,而南方想要增加按人口比例分配的国会代表,即增强他们在国家权力机构中的发言权。最终双方妥协,在宪法中将一口黑人折算为五分之三的人(见宪法第一条第二款),便于征税和分配国会代表的名额,但供折算用的黑人本身没有投票权。
类似的,这部宪法关于妇女的选举权也是语焉不详。这些问题后来经由增添宪法修正案得到纠正。美国人对这部开国宪法的崇拜几近于迂腐的地步,以至于纠正其中的问题也是用隐晦曲笔的方式。宪法修正案提出不同于宪法正文的方法和定义,但不指明宪法正文的哪些内容被废止或替换了,也没有“如与以前条款冲突,以本条款为准”之类的说明语。所以从技术上可以说,美国宪法(宪法正文加修正案)中存在互相冲突的条款。
知道了这些背景,可不至于被当时美国司法系统的领头人罗杰·坦尼首席大法官,在斯科特案判决书中一些惊世骇俗的言论所惊倒,如下面这一段:
“一个多世纪以来,他们(指黑人)一直被视为劣等生物,无论是在社会关系还是政治关系方面,完全不配同白种人平起平坐。由于他们是如此之劣等,以至于他们不能享有白种人普遍尊重的那些权利。把黑鬼合法地和公正地贬为奴隶,也许是一件造福于他们的好事。”(They had for more than a century before been regarded as beings of an inferior order, and altogether unfit to associate with the white race either in social or political relations, and so far inferior that they had no rights which the white man was bound to respect, and that the negro might justly and lawfully be reduced to slavery for his benefit.)
罗杰·坦尼在写这篇判决书前,已作为首席大法官领导美国最高法院20多年,是一位备受美国人民尊敬的司法权威,最高法院在他领导下威望空前。斯科特案之后,一切都变了。最高法院通过这个案件对宪法作出的解释,极度激化了南北矛盾,南方奴隶主对这个判决叫好,而北方州的政府官员和法院抵制此判决的规定,造成严重宪政危机,使美国内战成为不可避免。坦尼大法官本人则受到了暴风骤雨般的批评和诅咒,联邦最高法院也随之威信扫地。
有意思的是,最高法院的九位大法官对于这个案子的观点也是五彩缤纷。虽然是以7比2作出驳回斯科特上诉的决定,但同意或反对这个决定的理由却各有不同,结果每一位大法官都写下了自己的意见书,使这个案件总共有9份意见书,堪称一绝。坦尼首席大法官写的意见书是代表最高法院的判决,具有法律约束力,全国都要遵循;而其余8位大法官写的意见书称为附带意见或反对意见,列作判决的附件,不具约束力,供参考之用。美国最高法院的所有判决意见书都按时间顺序汇编出版,斯科特案意见书编进《美国案例汇编》第60卷。《美国案例汇编》专收美国最高法院的判例,这一卷共收入60个案子,我好奇比较了一下,发现其余59个案子的意见书总共占392页,平均每个案子为6.6页,而斯科特一案的意见书在这一卷中有整整240页!
两位持反对意见的大法官都认为,虽然宪法没有给黑人公民身份,但也没有规定不能给黑人公民身份。换言之,按照他们的论据,批准斯科特的诉求,给予他全家自由和公民身份不违反宪法,此案初审法官就是这样判的。这里又一次突显出:宪法固重要,解释更关键。
撤销或推翻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有两种方法。一种由最高法院自我启动,全体大法官投票决定是否推翻以前的某项判决,如果多数票同意推翻,最高法院就会宣布撤销该判决。另一种是国会经由极为艰难的修宪程序,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推翻最高法院的判决。历史上,这两种方法都极少运用。这后一种方法很有意思,显示出权力互相制约的高超设计。有制宪权的机构没有解释权,如果不满意你大法官的解释,可以再制定新的宪法(修宪)来反制你的解释,但是制宪或修宪的门槛很高,不能轻易启用。
美国最高法院从来没有宣布撤销斯科特案的判决,对斯科特案判决的纠正,是通过修宪达到的。南北战争结束后,1865年国会制定宪法修正案第13条,禁止蓄奴;1868年又制定宪法修正案第14条,给予黑人公民身份。这两条修正案事实上推翻了最高法院斯科特案判决的主要方面。然而其他方面,比如判决意见书中极端歧视黑人的种族主义言论还没见最高法院收回,从技术上说这些言论仍然是法律,不过现在恐怕没人敢斗胆引用这些“法律”了。
(待续)
宪法固重要 解释更关键 若得好借口 二者皆可抛(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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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华人是白人还是黑人?美国最高法院回答你
最高法院通过普莱西案宣布种族隔离没有违反宪法31年之后,在宣判另一件案子时再次重申种族隔离合法,这就是1927 的鲁恭诉赖斯案(Gong Lum v. Rice)。美国的民权史文献对这个案子着墨不多,不过我对此案却饶有兴趣,因为起诉一方是华裔,而且向美国最高法院提出的问题又十分奇特:中国人是白人还是黑人?
玛莎·鲁(Martha Lum)是出生于美国的中国血统美国公民,住在密西西比州的玻利瓦尔县。1924年玛莎申请就读住宅所在学区的一所公立学校,校名为卢瑟戴尔合并高中(Rosedale Consolidated High School)。这种称为合并高中的学校,想来是高中、初中和小学合并在一起的学校,因为玛莎那年只有9岁,不可能就读高中。录取过程很顺利,但开学第一天中午休息时,校长过来通知玛莎,不准她第二天再来学校。接着玛莎家收到学校理事会的正式通知,玛莎被禁止在这个学校就读,唯一的理由为玛莎是中国人后裔,而卢瑟戴尔合并高中是根据州种族隔离法律设立的白人学校。通知并且说明,作出这个决定是根据密西西比州教育厅主管的指示。
玛莎的父亲鲁恭(Gong Lum)是美国公民,在当地经营一家中国杂货店,经济状况不错,至少够得上小康。学区公立学校的经费部分来自学区居民交纳的税,鲁恭是个安分守己的纳税人,因此鲁恭通过缴税也资助了卢瑟戴尔合并高中,但是他的孩子却不能就近在这个学校读书,而本学区没有黑人学校,得分配到很远的外区黑人学校,那里教育质量和学校设施都远劣于卢瑟戴尔合并高中。鲁恭作为玛莎的家长,代表玛莎把学校理事会和密西西比州教育厅主管告进了法院。
受理案件的密西西比州地区法院作出有利于玛莎的判决,责成教育厅主管命令卢瑟戴尔合并高中马上让玛莎复学。教育厅和学校理事会不服,立刻上诉到州最高法院。结果密西西比州的最高法院推翻了地区法院的判决,改判玛莎只能向有色人种学校申请入学。
1927年10月,案件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只有一个多月就以9票比0票的结果了结。判决意见书由首席大法官威廉·塔夫脱 (William H. Taft) 亲自撰写,很简短,大意是:1896年普莱西案已判决种族隔离没有违反宪法修正案第14条,我们(最高法院大法官们)重申那个判决仍然有效。因此,现在的这个案子就可以简化为只有一个新问题,即“华人是白种人还是有色人种?”我们一致判决华人后代是有色人种,玛莎只能就读于为有色人种专设的学校。
美国民权史文献不愿多谈这个鲁恭案是有缘由的。在种族隔离法律废止后,此案使反种族隔离人士、支持种族隔离人士、华裔美国人、法官及政府有关部门,都倍感尴尬,谁都避免渲染这个案子,因为鲁恭案从来没有挑战过种族隔离政策。请看鲁恭的白人律师伊尔·布鲁尔(Earl Brewer)在法庭上的主要论据:“‘有色人种’只被用来描述一个种族,那就是‘黑人’,而玛莎·鲁是个土生土长的具有纯华人血统的美国人,她的身上没有一滴黑人的血。”
审理此案的地区法院同意这套理论,判决卢瑟戴尔合并高中必须让玛莎复学,就是认为学校理事会错误地将玛莎·鲁归入了有色人种。换言之,地区法院的法官把华裔定性为白种人。然而,密西西比州最高法院和联邦最高法院却是另一种看法,最后由联邦最高法院一锤定音,从此华裔在美国被法定为“有色人种”。
鲁恭用“身上没有一滴黑人的血”来挑战白人,当然不会有同盟者,既得不到白人的支持,也没有黑人的声援,最后仍逃不脱“有色人种”的归类。而“有色人种”的发明,就像鲁恭的律师布鲁尔所指出,是用来代指黑人、劣等民族。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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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最高法院重新释宪令种族隔离为非法
美国最高法院1896年普莱西案的判决,承认种族隔离法律合乎宪法,导致美国民权状态大倒退。在一个成熟的社会,国民已经形成一切问题应遵循法律途径解决的观念。对于恶法也是如此,寻求推翻恶法也得遵循正当程序。多年来向普莱西案判决进行的司法挑战从未停止过,1954年最高法院终于顺应民意,借助于对布朗案的判决,宣布种族隔离法律违反宪法,必须废止。
布朗案在美国民权史上是里程碑的大事件,被大书特书,文献汗牛充栋,我这里长话短说。布朗案的全称是奥利弗·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Oliver 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奥利弗·布朗是个黑人,住在堪萨斯州的托皮卡市。布朗的女儿林达,每天上学先要步行一英里到公共汽车站,然后搭车五英里去一个黑人小学。而距她家仅几个街区就有一所小学,布朗尝试为林达在这所小学注册入学,但遭到拒绝,因为该校是依据州种族隔离法为白人设置的,只招收白人学生。
1951年秋天,在民权组织的帮助支持下,布朗联合周围相同遭遇的12户黑人家庭提起集体诉讼,要求教育局停止种族隔离政策。几经败诉后,案件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
这时最高法院已积累了各地递交的多起类似上诉案,遂决定通过对布朗案的听证审理,一起判决这批案件,所以布朗案实际上是多起相似案件的合并案。1954年5月17日,美国最高法院的9位大法官作出一致判决。由首席大法官伊尔·沃伦(Earl Warren)撰写的判决意见书宣布,教育系统种族隔离的法律,使黑人孩子受到自己是劣等民族、低人一等的强烈暗示,对他们的心理造成极大伤害,违反宪法修正案第14条平等保护的原则,必须废止。判决还宣布,种族隔离本身就代表了不平等,“隔离但平等”的原则不能成立,因此1896年普莱西案的判决予以撤销。
鉴于种族隔离问题积重难返的复杂性,最高法院没有强制必须马上废除,而是要求各地以谨慎的速度解除种族隔离。这也造成了有些州(特别是南方州),借故拖延对种族隔离法的废除。直到1964年美国国会通过《民权法案》,种族隔离法律才彻底在美国销声匿迹。
仔细考察可以发现,布朗案是普莱西案的续集。1892年6月7日,只有八分之一黑人血统的普莱西,作为民权组织征召的自愿人员,登上白人车厢挑战种族隔离法律,他们的主要依据就是:“种族隔离把黑人视为劣等民族,代表了不平等,违反宪法修正案第14条”。这个论据和废除种族隔离的诉求,1896年遭到最高法院拒绝。58年后,同样的论据和同样的诉求终于为最高法院接受。
普莱西案从1892年开始,历经62年,到1954年才获公正判决。可惜当年才30岁的普莱西没有能等到这一天,可谓是黑人争人权、求平等漫长而辛酸路程的一个缩影。
最高法院1896年的普莱西案判决,给种族隔离符合宪法的地位,致使各地极尽侮辱能事的种族隔离法律大量出笼。最高法院1954年的布朗案判决,宣布种族隔离违宪,这以后各地种族隔离法律被比较迅速地铲除。真所谓败也萧何,成也萧何。
(待续)
宪法固重要 解释更关键 若得好借口 二者皆可抛(6)
: 方鲲鹏
(六)祸害美国百年的乌鸦法
美国南北战争后,原来的黑奴都成了自由人,这时在南方开始出现歧视黑人的种族隔离地方法律。1896年最高法院普莱西案的标志性判决使种族隔离合法化后,更使这类地方立法像瘟疫似的,从南向北,从东到西,迅速传遍全美。部分美国学者将1896年最高法院宣判普莱西案至20世纪60年代,广泛存在于美国的种族隔离法,称为吉姆乌鸦法(Jim Crow laws);而另部分美国学者则将起始时间提前至1865年南北战争结束时,从那以后出现的种族隔离法统称为吉姆乌鸦法。这个“学名”第一次出现在1904年,来源于一个美国白人江湖演员的招牌歌舞《吉姆乌鸦》。该歌舞以模仿侮辱黑人博得名声,以至于“吉姆乌鸦”流行成贬指黑人的代名词。由于种族主义带来的后遗症,在美国生活,对黑人说话时有三个词要慎用:Negro(黑人,有贬义,含“黑鬼”意思,现在一般用Black)、Monkey(猴子)、Crow(乌鸦)。
吉姆乌鸦法不是联邦政府制定的法律,都是地方法规,但也是通过正规程序,由州或市议会立法,州或市长签署后出台。在种族隔离方面,从婚姻、工作场所、学校、图书馆、火车、轮船、公共汽车、候车室、售票处、戏院、旅馆、饭店、厕所、过道、门、楼梯、电话亭、公园、医院、直到死了以后的殡仪馆、坟地等等,事无巨细,凡是想象得出的黑人白人会接触的场合,就会创造出乌鸦法予以禁止。下面根据美国公共广播公司(PBS)提供的资料,选编一些美国乌鸦法实例,供读者管中窥豹。
(1)禁止黑白通婚。禁止黑人与白人通婚是最常见的乌鸦法,美国绝大部分州都制定过这类法规。明显的黑皮肤黑人是不消说了,没查到祖上第四代就算很宽厚了:
“(佛罗里达州)特立本法,永远禁止一个白人和一个黑人,或一个白人和一个黑人直到第四代(包括第四代)后裔之间的婚姻。”
“(密西西比州)一个白人和一个黑人之间的婚姻,以及一个白人和一个具有八分之一或八分之一以上黑人血统的混血儿之间的婚姻,是为非法婚姻。这些婚姻宣布无效。”
“(马里兰州)一个白人和一个黑人,或一个白人和一个黑人直到第三代(包括第三代)后裔之间的婚姻永远禁止,所有这些婚姻宣布无效。”
“(乔治亚州)一个白人和一个非白人结婚为非法。如果存在这种婚姻,宣布无效。”
(2)饭店的种族隔离也很普遍。那年代,很多为白人服务的饭店门口常挂着醒目的布告:“黑人与狗不得入内。”如果一个饭店想同时做白人和黑人的生意,阿拉巴马州的乌鸦法可谓代表之作:“有色人种和白人共享餐厅违反法律,除非该餐厅有从地面起建立的高度不低于七英尺的严密厚实分隔物,并且分隔的区域必须都有通向大街的单独出入口。”
(3)很多州教育系统实行种族隔离,例如:
“(佛罗里达州)白人孩子的学校和黑人孩子的学校必须分开管理。”
“(密西西比州)必须维持白人的孩子和有色人种的孩子就读分开的学校。”
“(新墨西哥州)必须向非洲裔学生提供隔离的教室。”
对教师也有限制:“(俄克拉荷马州)任何一所学校,包括大学,如果混合接受白人和有色人种注册,则任何在这所学校授课的教师将被判处轻罪。”
美国小学生的课本由学校提供,学生升级后,课本交还学校供以后的学生用。乌鸦法把白人孩子和黑人孩子分隔在各自的学校还嫌不够,居然担心起白人孩子的书本被黑人孩子的手碰过了:“(北卡罗来纳州)课本不准在白人学校和黑人学校间交换,课本应由第一次使用的那个种族继续使用下去。”
(4)公交设施普遍实行种族隔离、种族歧视政策,阿拉巴马州曾发生由马丁·路德·金领导的,蒙哥马利市黑人居民不乘坐公共汽车的抗议抵制运动。这个州公交方面的乌鸦法,连候车室和售票窗口也有特别规定:“所有在本州运行的运输公司的汽车站,必须提供白人和有色人种分开的候车室和售票窗口”。
(5)医院实行种族隔离,精神病医院也不例外:“(乔治亚州)精神病医院管理委员会必须安排适当而确切的分隔区域,保证在任何情况下,不会发生黑人精神病患者和白人精神病患者走到一起的事件。”
(6)如今的人们也许会认为,那些禁止黑白精神病人走到一起的议员们,在立法前应当先去精神病医院接受精神病检查。不过还有更令人晕倒的,竟然有担心黑白盲人彼此看到的乌鸦法:“(路易斯安州)必须维持分开的建筑物,以便在种族隔离环境下为黑人或有色人种的盲人提供挂号、诊断、治疗以及医疗辅导。”
(7)死人也不能放过:“(乔治亚州)负责发放埋葬许可证的官员不得批准将有色人种埋葬在分配给白人的墓地里。”
如果有人反对乌鸦法,提倡社会平等,则可能“反革命宣传罪”侍候:
“(密西西比州)任何人印刷、出版、传播经由印刷、打字、或手写产生的材料,这些材料含有鼓吹公众接受社会平等或白人和黑人间通婚的一般信息、论点或建议,犯了行为不检罪。应处以不超过五百美元的罚款,或处不超过六个月的监禁,或者两者并处之。”(英语原文:Any person...who shall be guilty of printing, publishing or circulating printed, typewritten or written matter urging or presenting for public acceptance or general information, arguments or suggestions in favor of social equality or of intermarriage between whites and negroes, shall be guilty of a misdemeanor and subject to fine not exceeding five hundred (500.00) dollars or imprisonment not exceeding six (6) months or both.)
(待续)
宪法固重要 解释更关键 若得好借口 二者皆可抛(7)
: 方鲲鹏
(七)为美国民权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马丁·路德·金
美国标榜法官办案只重法律,不受政治干扰,但著名的民事案判决,无有不受政治影响的。而法官个人的政治倾向尤为重要。如果真是只注重法律,选拔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时,应主要考察候选人的法律修养,然而不争的事实是,从总统提名到参议员审批,关注的只是大法官候选人的政治倾向。
史学界比较一致认为,审理布朗案期间,如果不是倾向于维持种族隔离政策的原首席大法官弗雷德·文森(Fred Vinson)突患心肌梗死而死得其时,换上了赞成废除种族隔离的伊尔·沃伦为首席大法官,布朗案的判决结果会不一样,美国废除种族隔离的进程会推迟几年。
影响布朗案的另一个重要政治因素,是美国黑人民权运动造成的压力。美国黑人上世纪中期的反歧视、争平等的民权运动,对于废除种族隔离制度、取消美国乌鸦法,起了很大促进作用。这个运动产生了一位出类拔萃的领袖,就是马丁·路德·金。
1929年1月15日,马丁·路德·金出生于美国南方乔治亚州的亚特兰大。1954年,他成为基督教浸信会的一位牧师。1955年,他从波士顿大学获得神学博士学位。马丁·路德·金很早就投身黑人民权事业,他倡导的非暴力抗争理念,逐渐成为黑人民权运动的主流,并取得前所未有的成功。
1955年12月1日,一位名叫罗莎•派克斯的黑人妇女在阿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市公共汽车上,因拒绝让座位给白人而遭逮捕。四天后,马丁·路德·金组织了罢乘运动,号召蒙哥马利市5万5千多黑人“不与邪恶的规章制度合作,不要给汽车公司经济上的支持”。经过381天的和平抗争,罢乘抵制运动以蒙哥马利市公车上的种族歧视规定被废除而胜利结束。这是美国黑人非暴力抗争运动第一次大显身手。这次成功使马丁·路德·金名声大振,奠定了他黑人民权领袖的地位;而领导这场抵制运动时,他只有26岁。
马丁·路德·金善于组织民众,长于演说鼓动,能很好地把握听众的节奏。他一生发表过很多次演讲,其中最著名的一次在1963年8月28日。那天马丁·路德·金在美国首都华盛顿领导了命名为“为工作和自由”的二十五万人游行集会,在林肯纪念馆的台阶上,他发表了《我有一个梦》的著名演讲。其中有:
“我梦想有一天,甚至连密西西比州这个正义匿迹,压迫成风,如同沙漠般的地方,也改造成为自由和正义的绿洲。我梦想有一天,我现在四个年幼的孩子将生活在一个不是以皮肤的颜色,而是以品格的优劣作为评判标准的国度里。”
金演说中提到的密西西比州,是当时美国种族歧视、种族仇恨最严重的州份之一。在金发表演说的8年前同一天,1955年8月28日,密西西比州发生了一起种族仇恨惨案,14岁的黑人少年埃米特•悌尔因为在买糖果时向白人女店主吹了一个口哨,被白人种族主义者极其残忍地私刑处死和抛尸。我在《命名“纪念埃米特•悌尔公路”的缘由》一文中,对这起惨绝人寰的事件作了介绍。
《我有一个梦》的演讲感动了无数人,包括部分美国政府的高层。在美国黑人民权运动的推动下,美国政府1964年7月通过了新的《民权法案》,这部新法案将残余的吉姆乌鸦法通通扫进了历史垃圾堆。
马丁·路德·金一生受到无数次的恐吓,曾两次遭到未遂行刺,但他毫不退缩,仍奔波于各地领导民权运动。1968年4月4日在田纳西州孟菲斯参与领导罢工运动时再次遇刺,在旅馆的阳台上他被一名刺客开枪击中身亡,年仅39岁。
马丁·路德·金的伟大,在他去世后逐渐被美国人民认识。1968年之后的每届国会,都有将马丁·路德·金的生日定为假日的提案。1983年提案终于获得国会通过并经里根总统签署成为法律,规定每年一月份的第三个星期一为马丁·路德·金纪念日,是法定假日,从1986年开始实行。这是对已故美国人能授予的至高无上嘉奖。
1964年的诺贝尔和平奖评委会慧眼识英雄,将当年的和平奖授予马丁·路德·金,这也反衬出如今的评委会低能与无知。近年来诺贝尔和平奖大失水准,接二连三莫名其妙地颁给名不副实的对象,已把和平奖的光环糟蹋殆尽。
2007年3月份,美国前副总统戈尔的家乡州,一个名为田纳西政策研究中心的组织披露,2006年戈尔在田纳西州首府的一处住宅用掉221,000千瓦电;一个月的消费量,差不多是田纳西州同样人口数的普通家庭两年消费量。田纳西政策研究中心的主任德鲁·约翰逊说:“面对一个告诉我们该买什么样的灯泡和冰箱才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人,我不能接受他的做法。这太虚伪了。”
戈尔伪君子美名不胫而走,但7个月后,诺贝尔和平奖评委会宣布当年和平奖授予戈尔,以表彰他在宣传节能防止气候变暖方面的作为。
2008年6月18日,美国新闻收视率最高的福克斯电视台作了特别追踪报道,揭露戈尔家在获诺贝尔奖的2007年,电能消费量比田纳西政策研究中心曝光的2006年惊人用量上,又增加了百分之十。
2009年1月20日奥巴马就任美国总统,上任不过8个半月,还没看到他做出些什么,诺贝尔和平奖评委会就宣布奥巴马获奖。授奖理由评委会胡诌一通令人不知所云,公众只能推测是因为奥巴马宣布将从伊拉克撤军。在宣布撤军计划前,美国国防部长已承认伊拉克战争是一场打不赢的战争。自承打不赢撤军,比起自夸爱和平撤军,确实要高尚一些,但与诺贝尔和平奖的宗旨还是八杆子也打不到一块,可评委会居然不知趣地急急忙忙献媚,害得奥巴马赶紧声明自己确实不够资格获诺奖,这奖金将全数捐给慈善团体。
奥巴马将奖金全数捐出,做得恰到好处。这些年诺贝尔和平奖的价值,被评委会几个不食人间烟火的老朽,贬值至就这奖金的价值了。每年奖金颁发后,获奖的事也就无声无息了。
(待续)
宪法固重要 解释更关键 若得好借口 二者皆可抛(8)
: 方鲲鹏
(八)美国黑人争取平等选举权的历史
有很多鼓噪民主政治、民主制度的人,看到我写了一些美国历史真迹就坐不住了。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如果不能明白民主制度也会犯大错误,不能明白美国最高法院也会犯严重错误,不能明白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法律也可能是恶法,不能面对这些历史,不能分析产生这些错误的原因,在引进民主制度时,怎么能避免不发生类似的错误?怎么能避免因期望值不切实际造成的失望?这种态度不是在学习引进,而是在掩耳盗铃,自欺欺人。
前文已指出,美国的开国宪法根本没有把黑人当作人,所以那时选举权的事无从谈起。在美国南北战争期间,林肯总统于1863年1月1日发表了《解放宣言》,宣布所有奴隶都成为自由人。
南北战争前,最高法院在造成严重宪政危机的斯科特案判决中,已解释宪法把黑人作为奴隶主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剥夺。因此,林肯总统发布解放奴隶的命令似乎是违反了宪法精神。有意思的是,与林肯同在首都华盛顿的最高法院大法官们,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连撰写斯科特案判决书的首席大法官罗杰·坦尼也没有吱声,不敢“捍卫”宪法。
林肯总统发布这个命令在当时也只具象征意义,是一种宣传攻势,用以瓦解敌人的后方。南北战争结束后,国会在1865年制定宪法修正案第13条,废除奴隶制,这才在法律上真正解放了奴隶。1868年又制定宪法修正案第14条,给予黑人美国公民的身份。但是修正案第14条没有涉及选举权方面的种族歧视,为此1870年国会通过修正案第15条,明文规定:“合众国政府或任何州政府,不得因种族、肤色,或以前曾服劳役而拒绝给予或剥夺合众国公民的选举权。”这句宪法的中文译文,取自美国驻华大使馆提供的中文版本,其中“曾服劳役”意谓“曾是奴隶”,这种曲笔表述,在美国宪法中多次出现。
因此从理论上说,美国黑人在1870年就获得了选举权。但事实并非如此。在美国联邦制度下,联邦政府的许多职能由州政府负责,在1965年美国《投票权法案》出台前,投票的具体规定由各州政府制定,联邦政府无可依据的法律进行干预。虽然宪法规定选举权不得因种族和肤色被剥夺,各州特别是南方州的制法机构,却变着法儿制定出剥夺黑人选举权的法律。
这些变相剥夺黑人选举权的法律,主要是设置选民登记的前提条件(prerequisite to voting),如必须满足一定的财产要求、缴纳税、通过文化考试等等才能进行选民登记。由于黑人绝大部分贫穷没文化,就被这些投票的前提条件拒之门外了。可这些前提条件也会排斥贫穷以及没有文化的白人,为了补救这个问题,天才的议员们制定出专门封锁黑人的“祖父条款”(Grandfather Clauses),规定祖父享有投票权的选民可以豁免这些登记的前提条件。比如,一个文盲白人就不会被文化考试这样的前提条件开刷,因为白人的祖父都有投票权。但是黑人的祖父都是奴隶,根本不可能有投票权,就被这个“祖父条款”套住了。这类歧视黑人选民的恶法,同吉姆乌鸦法一样,也是通过正当合法的民主程序,经由州议会投票和州长签署后产生。
1955年8月,密西西比州发生一起惨案,14岁的黑人少年埃米特在买糖果时向白人女店主吹了一个口哨招来大祸,被白人种族主义者杀害和抛尸。当年政府对这起恶性谋杀案草草了事,没有追查凶手。2004年5月份,美国联邦调查局FBI重启这件谋杀案的调查,并于2007年3月公布调查结果。在FBI调查报告的背景介绍部分,有案发当地三个县1950年黑人选民的登记资料,我将有关信息整理如下:萊福饶县(Leflore County)黑人占总人口68%,适龄黑人选民17,893人,选民登记297人,即选民登记率是1.6%(注:登记了的选民不一定都去投票,所以投票率应该还要低)。太阳花县(Sunflower County)黑人占总人口68%,适龄黑人选民8,949人,选民登记114人,登记率为1.2%。塔拉哈奇县(Tallahatchie County)黑人占总人口63%,适龄黑人选民9,235人,没有一人作过选民登记。
这份资料说明,1950年距离1870年国会通过宪法修正案第15条给予黑人选举权,虽然已经有80年了,但黑人还没有真正得到选举权。
对于州政府设置选民登记条件违反宪法的司法挑战从未中断,从1875年起到20世纪60年代,有很多案件进入了美国最高法院。虽然宪法修正案第15条一个字不多一个字不少还是老样子,这段时间里最高法院在前期支持州政府的这些立法,后期在一些案件中裁决某些选民登记条件违反宪法。这也是宪法没有改,但宪法涵义却在改变的案例。然而即便联邦法院进行了干预,情况还是没有实质改变,州政府在一些歧视条款被法庭废了以后,立刻再以其他名目制定新的阻扰黑人投票的法律。
直到1965年国会通过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投票权法案》(Voting Rights Act),黑人的投票权才真正得以落实。1965年8月6日,约翰逊总统在马丁·路德·金等积极推动黑人平等投票权的民权领袖见证下,签署了《投票权法案》。该法案一举废除各州制定的剥夺黑人选举权的登记条款,并且还规定,以后州政府新制定的选举法,在实施前必须接受联邦政府审核。从而将各州拥有的投票方法制法权,事实上收归到联邦政府,以此杜绝各州变着花样制定剥夺黑人选举权的法律。
毋庸赘言,血统论反动可恶。但是世界上左翼右翼、民主专制、意识形态对立斗得你死我活的各种主义们,只要有合适的气候,却都喜欢祭出血统论,而且手法如出一辙,像一个师傅教出来的。上世纪三、四十年代,德国犹太人身上盖印作标记,进集中营做苦力。六十年代中国极左时期,人们分成红五类、黑五类(实际上“黑”不止5类,但因为“红”是5类,所以黑的“级别”不能大于5,以免违反“一小撮”的称号),黑五类挂牌扫街打扫厕所。那时什么事都问家庭出身,黑N类子弟在社会、学校饱受歧视凌辱。美国搞血统论堪称老大哥,历史更早更悠久,而有些州直到1958年,政府居然还认为谈论动物黑白相爱是大逆不道,必须横加干涉(见方鲲鹏《美国曾经兔子也不能黑白相爱》一文)。到头来意识形态方面道貌岸然的道德说教,都像是骗人的东西。所以谁动辄挺出“真理就在我的脚下,膜拜吧”的架势,那背后多半有可疑的动机,需提防是否在施洗脑愚民之术。
美国黑人争取民权,争取平等投票权的漫长过程,至少有两个事实对中国具借鉴意义:
(1)法制、法治和民主不等于给社会平等、社会公正上了保险,特别是政府受意识形态影响,在政治正确幌子下恶意犯错误时,会给社会造成很大的伤害。一旦恶法形成,在法治社会也必须遵循正当程序寻求推翻,这使得恶法可以长久为害,得不到抑制。这些说起来会令民主鼓吹者们很扫兴,但美国黑人争民权史不就证明了这些道理?可见做什么事都要付代价,这些缺陷是法治的代价,是社会必须承受的成本,因为现代社会如果没有法治,更是万万使不得。
(2)一个大国要强化中央政府的权威才能管理好国家。1870年美国联邦政府已经通过修宪给黑人选举权,并且规定任何州政府不得因种族、肤色剥夺他们的选举权。然而直到95年后推出联邦《投票权法案》,将州政府制定选举法的权力置于联邦政府控制之下,才真正落实了1870年的宪法修正案。
美国最高法院虽然在1954年经由布朗案的判决,宣布教育系统种族隔离的法律违反宪法,必须废止,但之后仍然有一些州拒不执行。1963年6月11日,反对学校黑白学生混合制的阿拉巴马州州长乔治·华莱士(George Wallace),手持大棍站在阿拉巴马州大学的学生注册办公室所在大楼入口处,两边各站一排州警察,阻挡在该校被法庭命令改为种族混合制学校后,第一批前来注册的两个非洲裔学生。肯尼迪总统毫不犹豫命令联邦副司法部长由美国国民警卫队陪同赶赴现场。6月12日,国民警卫队的亨利·格雷厄姆将军(Gen. Henry Graham),在大楼前对华莱士州长下达了让到一边去的命令,州长只得灰溜溜地让出通道。
像中国这样一个疆域辽阔、人口众多的大国,也必须强化中央政府在立法、执法方面的权威,不能容忍地方政府挑战中央的法律,必须毫不犹豫纠正地方自搞一套抵制中央的违法现象,否则后果莫测。
(待续)
宪法固重要 解释更关键 若得好借口 二者皆可抛(9)
: 方鲲鹏
(九)美国最高法院也可以拒绝释宪
20世纪美国政治家、最高法院著名大法官查尔斯·休斯(Charles Hughes)曾说过:“我们生活在宪法之下,但这个宪法是什么意思由法官们说了算。”这真是打开天窗说亮话,一语破的。会产生这种现象,一则因为宪法文本语焉不详,给宪法释义提供了广阔天地;二则法律也是一种死掰字眼的艺术,后人出于各自需要硬掰制宪者用某个字或某句话是出于什么想法,反正制宪者早已作古,不会出土澄清谁的解说比较正确。
世界上除了美国,恐怕没有其他国家可以把枪(不是指猎枪)挂在百货商场,像衣服一样买卖(最近几年比较少见了)。美国枪支泛滥成灾问题日益突出,但政府立法管制很困难,关键就在于1791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二条有这样一句话:“人民拥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可侵犯”(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如果没有这个宪法修正案第二条,迄今发生过的这么多次恶性持枪滥杀事件中的每一次,都足以出台严格的枪支管制法。美国人尊重宪法没有错,但该改而不敢改,膜拜过头就成迂腐了。几十年来,美国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只能转弯抹角地陆续制定出一些堪称世界上最宽松的枪支管理条例,但支持拥枪权的团体还是要求最高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裁决这些条例违反宪法。放任枪支不受管制的危害显而易见,最高法院约有70年的长时期不接这个烫手山芋,任由限制与反限制两派吵得不可开交,一直以“不可裁判的争端”为由拒绝受理。
然而随着布什总统2005年连续获得2次最高法院大法官提名机会,使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构成向保守立场倾斜,致使一反在枪支管制问题上不介入的传统。2008年6月,美国最高法院以5对4的票数推翻了首都华盛顿特区实行了32年的禁枪令,裁定公民有权因自卫或狩猎原因拥有手枪。
限制枪支争论的背后,涉及庞大的经济利益。国会议员们也分成限制与反限制两派,背后各有游说集团和利益集团。就这样,美国限制枪支的问题,两派已经拉锯了几十年,谁也没有占到多大便宜。看来还会再拉锯几十年,我们还会时不时听到持枪滥杀的新闻。
近年来,另有一个明显违宪的法案,这就是《美国爱国者法案》(U.S. Patriot Act)。公众对此极为关注,最高法院也没有拒绝受理关于此法案违宪的争议,可就是一直不见裁决。
《爱国者法案》长达342页,在2001年“9·11”事件后提出,赋予执法和情报机构更大的自由和权力来对付恐怖主义。法案没有经过听证会,没有讨论和辩论就交付表决。众议院356票对66票,参议院98票对1票,分别以压倒性优势通过。然而,后来关于这个法案的一些条款出现违宪争议时,一些议员抱怨说,投票前没有拿到这部法案,压根就没有看过。对一项法案看都没看就投票表决,亏议员们说得出口,又没有人拿刀架在他们脖子上,逼迫他们做出这种失责的事。
2001年10月26号,“9·11”事件发生后的第45天,美国总统布什签署了该法案,堪称美国历史上效率奇高的一次立法。
由于“9·11”事件的刺激,美国人同仇敌忾,《爱国者法案》刚出台时,虽有少数人担心这项法案可能侵犯人们的民权、自由权、隐私权等,但当时反对这项法案的人并不多。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多的美国人开始对这项法案的某些条款提出质疑。纽约布鲁克林法学院教授苏珊·赫尔曼说:“《爱国者法案》通过之前,根据美国宪法修正案第四条的规定,政府不能进行无理搜查和扣押。联邦最高法院曾把它解释为:政府执法人员在进行搜查,包括对公民的住家进行搜查和窃听之前,要向法庭证明有合理的理由这么做。但根据《爱国者法案》,政府不必向法庭证明他们有监视某人的理由,只需告诉法官要搜查和调查谁就可以了。”换言之,以前要提出理由让法庭审查搜查的合理性,现在只要向法庭备个案就是了。
纽约雪城大学法学院教授威廉姆·班克斯指出:“除非政府后来对受监视的人提出刑事诉讼,否则这个人可能永远不知道自己曾被政府监视过。……我认为,《爱国者法案》的某些条款有违宪问题,但到现在为止,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还没有就《爱国者法案》的宪法性做出判决。”
《爱国者法案》提出时的设想是临时性法案,最初的有效期到2005年12月31日。每次到期前司法部就声称,如果不延期将影响反恐作业。迄今国会已将此法案多次延期,最近的一次是在2月17日,国会投票通过将《爱国者法案》再延长90天,使有效期至2011年5月27日。布什总统是在2001年10月26号签署《爱国者法案》,这个临时法案很快要10周岁了。10年的时间不算很长,但相较于美国不太长的历史,10年又不算很短。
美国宪法修正案第四条的全文为:“人人具有保障人身、住所、文件及财物的安全,不受无理之搜索和拘捕的权利;此项权利,不得侵犯;除非有可成立的理由,加上宣誓或誓愿保证,并具体指明必须搜索的地点,必须拘捕的人,或必须扣押的物品,否则一概不得颁发搜捕状。(译文来自美国驻华大使馆版本)”对照这个条文,几乎没有人对《爱国者法案》一些条款违反宪法的观点持有异议,政府方面也没有硬辩,只是坚称如果没有《爱国者法案》,反恐事业将大受影响。关于这个法案违宪的官司,早就到了美国最高法院,但一直没有审理。如果5月27日《爱国者法案》寿终正寝,美国最高法院就不必作裁决了;如果法案继续延期或转为永久法案,且看最高法院将如何处置。
总而言之,“宪法固重要 解释更关键 若得好借口 二者皆可抛”。借韵裴多菲的名诗“生命诚可贵 爱情价更高 若为自由故 二者皆可抛”,虽有附庸风雅之嫌,不过也道出了实情。
(待续)
宪法固重要 解释更关键 若得好借口 二者皆可抛(10)
: 方鲲鹏
(十)中国人不应对中华民族妄自菲薄
中国人不应妄自菲薄,这也不是,那也不是,对中华民族产生自卑,盲目认为美国人推崇天赋人权,是与生俱来的道德巨人,人权楷模,中国人望尘莫及。其实并非如此。想想看,美国废除种族隔离制度还不到50年,绝大部分美国黑人真正得到选举权是在1965年的《选举权法案》颁布后,距今不过45年,但美国白人有选举权距今已有220多年,这有多不平等?为消除这个不平等就走了180年。上世纪60年代,美国的种族矛盾、社会矛盾、社会骚乱、社会紧张程度,其问题之多,情况之糟,远远超过现在的中国,再加上焦头烂额的越南战争和反战运动,但是他们妥善应对矛盾,社会秩序没有失控,渡过了那个艰难时期,接着就出现一个政治和经济都高速发展的好时期。中国只要政策对头,真正落实,变化也可以很快。
美国民权运动的历史,对于中国的官方和民间都有启迪作用。仔细考察可以发现,美国民权运动硕果叠出时期,是美国政府和民权运动出现良性互动时期。马丁·路德·金发表《我有一个梦》著名演讲的那次二十五万人游行,是当时美国历史上规模最大的抗议游行,美国黑人响应号召,从各地汇集到美国首都华盛顿参加游行。在游行前两个星期,游行组织者写信给肯尼迪总统,要求他支持。肯尼迪表示了最勉强的支持,条件是游行必须是和平的、安全的。那个年代,美国社会种族关系紧张,暴力事件不断,在游行过程中,肯尼迪政府一直是捏着一把汗。游行安全结束后的当天,肯尼迪把马丁·路德·金等游行的组织领导者,召到白宫著名的椭圆型总统办公室,为游行过程没有发生骚乱,向他们表示衷心感谢和祝贺。
在肯尼迪之前,美国政府多以镇压方式处理黑人的抗争运动,拒绝同黑人领袖对话。但是依靠镇压手段治标不治本,压而不服。进入上世纪60年代,黑人暴力抗争事件日益增多,防不胜防,社会动荡加剧。肯尼迪一改前任总统们的做法,放下身段,倾听黑人民权运动的诉求,会见马丁·路德·金等黑人领袖。但另一方面,肯尼迪虽然对马丁·路德·金比较友善,但仍时刻提防他,批准了美国联邦调查局FBI对他实行无所不用其极的监视、监听。
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的国际环境,共产党暴力革命的理论很容易影响美国黑人领袖,搞社会主义革命曾是马丁·路德·金的重要选项,而且多次私下里他对朋友表示赞成社会主义制度,但最后他选择了非暴力抗争路线,可能认识到这是唯一现实可行的抗争方法。金领导的黑人运动,不冲击社会秩序,不提过高要求,有理有节,见好就收。肯尼迪审时度势采安抚政策,我想部分原因是为了避免把金和其他民权领袖推向共产党。识时务者为俊杰,从历史角度看,肯尼迪和金当时都采取了对美国社会最有利的方式,既推动了民权进步,又避免了社会大动荡,显出他们的过人之处。事实上每个国家都一样,民间要维权,政府要维稳。如何避免产生社会危机,如何达到维权维稳最佳平衡点,这需要高超的政治艺术,而不仅仅是所谓的“民主”解决得了的。
风云际会,这两位非凡人物良性互动,对抗中有合作,为美国民权事业做出了杰出贡献。所以不奇怪,他们在美国人心目中享有崇高的历史地位。两人惺惺相惜,告别世界的方式也很相似,都是被马路对面建筑物里射出的子弹击中头部。遇刺时肯尼迪46岁,马丁·路德·金39岁,都在年富力强時。
中国目前不具备良性互动的条件,官方没有这个魄力,民间也没有产生杰出人物,社会甚至缺乏任何改革必须具备的理性生态环境。社会上上下下“亮出你的舌头空谈谈”。官方清谈误国,政改没有具体目标、措施和时间表;民间开骂成风,砖头乱飞,只图发泄快意一把。空洞和戾气交汇,砸砖块者大多无文革经历,却得文革大批判真传。不改变这些社会风气,什么事也做不了。
我把马丁·路德·金《我有一个梦》演讲的文字材料附于本文之后,这是美国人的重要历史文献,能帮助我们了解那段历史,对我们也有启迪作用。
附录一:我有一个梦
我有一个梦
马丁·路德·金 (1963年8月28日)
(译文来自百度百科)
今天,我高兴地同大家一起,参加这次将成为我国历史上为了争取自由而举行的最伟大的示威集会。
100年前,一位伟大的美国人签署了《解放宣言》,今天我们就站在他的雕像前集会。这一庄严的宣言犹如灯塔的光芒,给千百万在那摧残生命的不义之火中受煎熬的黑奴带来希望。它之到来犹如欢乐的黎明,结束了束缚黑人的漫长黑夜。
然而100年后的今天,我们必须正视黑人还没有得到的自由这一悲惨的事实。100年后的今天,黑人依然悲惨地蹒跚于种族隔离和种族歧视的枷锁之下。100年后,黑人依然生活在物质繁荣翰海的贫困孤岛上。100年后,黑人依然在美国社会中间向隅而泣,依然感到自己在国土家园中流离漂泊。所以,我们今天来到这里,要把这骇人听闻的情况公诸于众。
从某种意义上说,我们来到国家的首都是为了兑现一张支票。我们共和国的缔造者在拟写宪法和独立宣言的辉煌篇章时,就签署了一张每一个美国人都能继承的期票。这张期票向所有人承诺——不论白人还是黑人——都享有不可让渡的生存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权。
然而,今天美国显然对她的有些公民拖欠着这张期票。美国没有承兑这笔神圣的债务,而是开始给黑人一张空头支票——一张盖着“资金不足”的印戳被退回的支票。但是,我们决不相信正义的银行会破产。我们决不相信这个国家巨大的机会宝库会资金不足。因此,我们来兑现这张支票。这张支票将给我们以宝贵的自由和正义的保障。我们来到这块圣地还为了提醒美国:现在正是万分紧急的时刻。现在不是从容不迫悠然行事或服用渐进主义镇静剂的时候。现在是实现民主诺言的时候。现在是走出幽暗荒凉的种族隔离深谷,踏上种族平等的阳关大道的时候。现在是使我们国家走出种族不平等的流沙,踏上充满手足之情的磐石的时候。现在是使上帝所有孩子真正享有公正的时候。
忽视这一时刻的紧迫性,对于国家将会是致命的。自由平等的朗朗秋日不到来,黑人顺情合理哀怨的酷暑就不会过去。1963年不是一个结束,而是一个开端。如果国家依然我行我素,那些希望黑人只需出出气就会心满意足的人将大失所望。在黑人得到公民权之前,美国既不会安宁,也不会平静。反抗的旋风将继续震撼我们国家的基石,直至光辉灿烂的正义之日来临。
但是,对于站在通向正义之宫艰险门槛上的人们,有一些话我必须要说。在我们争取合法地位的过程中,切不要错误行事导致犯罪。我们切不要吞饮仇恨辛酸的苦酒,来解除对于自由的饮渴。
我们应该永远得体地、纪律严明地进行斗争。我们不能容许我们富有创造性的抗议沦为暴力行动。我们应该不断升华到用灵魂力量对付肉体力量的崇高境界。席卷黑人社会的新的奇迹般的战斗精神,不应导致我们对所有白人的不信任——因为许多白人兄弟已经认识到:他们的命运同我们的命运紧密相连,他们的自由同我们的自由休戚相关。他们今天来到这里参加集会就是明证。
我们不能单独行动。当我们行动时,我们必须保证勇往直前。我们不能后退。有人问热心民权运动的人:“你们什么时候会感到满意?”只要黑人依然是不堪形容的警察暴行恐怖的牺牲品,我们就决不会满意。只要我们在旅途劳顿后,却被公路旁汽车游客旅社和城市旅馆拒之门外,我们就决不会满意。只要黑人的基本活动范围只限于从狭小的黑人居住区到较大的黑人居住区,我们就决不会满意。只要我们的孩子被“仅供白人”的牌子剥夺个性,损毁尊严,我们就决不会满意。只要密西西比州的黑人不能参加选举,纽约州的黑人认为他们与选举毫不相干,我们就决不会满意。不,不,我们不会满意,直至公正似水奔流,正义如泉喷涌。
我并非没有注意到你们有些人历尽艰难困苦来到这里。你们有些人刚刚走出狭小的牢房。有些人来自因追求自由而遭受迫害风暴袭击和警察暴虐狂飙摧残的地区。你们饱经风霜,历尽苦难。继续努力吧,要相信:无辜受苦终得拯救。
回到密西西比去吧;回到亚拉巴马去吧;回到南卡罗来纳去吧;回到佐治亚去吧;回到路易斯安那去吧;回到我们北方城市中的贫民窟和黑人居住区去吧。要知道,这种情况能够而且将会改变。我们切不要在绝望的深渊里沉沦。
朋友们,今天我要对你们说,尽管眼下困难重重,但我依然怀有一个梦。这个梦深深植根于美国梦之中。
我梦想有一天,这个国家将会奋起,实现其立国信条的真谛:“我们认为这些真理不言而喻:人人生而平等。”
我梦想有一天,在佐治亚州的红色山岗上,昔日奴隶的儿子能够同昔日奴隶主的儿子同席而坐,亲如手足。
我梦想有一天,甚至连密西西比州——一个非正义和压迫的热浪逼人的荒漠之州,也会改造成为自由和公正的青青绿洲。
我梦想有一天,我的四个儿女将生活在一个不是以皮肤的颜色,而是以品格的优劣作为评判标准的国家里。
我今天怀有一个梦。
我梦想有一天,亚拉巴马州会有所改变——尽管该州州长现在仍滔滔不绝地说什么要对联邦法令提出异议和拒绝执行——在那里,黑人儿童能够和白人儿童兄弟姐妹般地携手并行。
我今天怀有一个梦。
我梦想有一天,深谷弥合,高山夷平,歧路化坦途,曲径成通衢,上帝的光华再现,普天下生灵共谒。
这是我们的希望。这是我将带回南方去的信念。有了这个信念,我们就能从绝望之山开采出希望之石。有了这个信念,我们就能把这个国家的嘈杂刺耳的争吵声,变为充满手足之情的悦耳交响曲。有了这个信念,我们就能一同工作,一同祈祷,一同斗争,一同入狱,一同维护自由,因为我们知道,我们终有一天会获得自由。
到了这一天,上帝的所有孩子都能以新的含义高唱这首歌:
我的祖国,
可爱的自由之邦,
我为您歌唱。
这是我祖先终老的地方,
这是早期移民自豪的地方,
让自由之声,
响彻每一座山岗。
如果美国要成为伟大的国家,这一点必须实现。因此,让自由之声响彻新罕布什尔州的巍峨高峰!
让自由之声响彻纽约州的崇山峻岭!
让自由之声响彻宾夕法尼亚州的阿勒格尼高峰!
让自由之声响彻科罗拉多州冰雪皑皑的洛基山!
让自由之声响彻加利福尼亚州的婀娜群峰!
不,不仅如此;让自由之声响彻佐治亚州的石山!
让自由之声响彻田纳西州的望山!
让自由之声响彻密西西比州的一座座山峰,一个个土丘!
让自由之声响彻每一个山岗!
当我们让自由之声轰响,当我们让自由之声响彻每一个大村小庄,每一个州府城镇,我们就能加速这一天的到来。那时,上帝的所有孩子,黑人和白人,犹太教徒和非犹太教徒,耶稣教徒和天主教徒,将能携手同唱那首古老的黑人灵歌:“终于自由了!终于自由了!感谢全能的上帝,我们终于自由了!”
附录二:美国曾经兔子也不能黑白相爱
美国曾经兔子也不能黑白相爱
方鲲鹏
现在的人们很难相信,一些美国州政府曾经荒唐地认为,谈论动物黑白相爱也是大逆不道,必须横加干涉。这起事件发生在1958年。而只不过50年后的2008年,一位黑白混血儿当选为美国总统。温故而更知新。了解这些历史能帮助我们认知:(1)世界上没有哪个国家可以自封为当然的道德巨人;(2)人权或民权也能以和平的方式实现飞跃。
根据维基百科网页,这事件的梗概如下:
1958年,加思·威廉斯(Garth Williams)出版了一本引起骚动的连环画儿童读物《兔子的婚礼》。这是关于一只黑兔子和一只白兔子相爱结婚的童话故事。神经敏感的人认为,这个童话故事涉嫌暗示了不同种族间的爱情,因此这本书被禁止在阿拉巴马州的州立图书馆系统上架和流通。
《蒙哥马利地方新闻报》(一份种族隔离主义组织“白人公民委员会”的出版物)评论道:“一位奥兰多出版社的编辑宣传这样一个种族间的通婚故事,是在洗脑。只要你一打开这本书,你就会意识到这些兔子结合在一起了。” 这份报纸还指出,这本书显然是反种族隔离主义者的宣传品,目标是性格形成时期的儿童。
对于这本书引起的非议,威廉斯声明道:“我完全不懂白色毛皮的动物,像北极熊、白狗、白兔子,它们的血统会和白人联系在一起。我只知道一匹白马和一匹黑马在一起时,看上去像是很好的作画题材。” 他又指出,因为这只是一个温情故事,没有隐含仇恨讯息,所以这个故事不是写给不能理解这个道理的那些成年人。
维基百科网页上( http://en.wikipedia.org/wiki/Garth_Williams#The_Rabbits.27_Wedding_controversy )的英语原文是:
The Rabbits' Wedding controversy
In 1958 Garth Williams wrote and illustrated a book that caused a small uproar: The Rabbits' Wedding. The book was removed from general circulation in Alabama's state library system because of its perceived theme of interracial love. The story was about a black rabbit marrying a white rabbit.
“Such miscegenation stated an editor in Orlando, was ‘brainwashing . . . as soon as you pick up the book and open its pages you realize these rabbits are integrated.’ The Montgomery Home News [a publication of the segregationist White Citizens' Council] added that the book was integrationist propaganda obviously aimed at children in their formative years.”
About the controversy, Williams stated, “I was completely unaware that animals with white fur, such as white polar bears and white dogs and white rabbits, were considered blood relations of white beings. I was only aware that a white horse next to a black horse looks very picturesque.” Williams said his story was not written for adults, who “will not understand it, because it is only about a soft furry love and has no hidden message of hate.”
《兔子的婚礼》封面:
附录三:命名“纪念埃米特•悌尔公路”的缘由
命名“纪念埃米特•悌尔公路”的缘由
: 方鲲鹏
(一)
一对夫妇合用“林达”笔名,在十年前推出一套“近距离看美国”的民主启蒙读物。这套书采用书信体形式展开,我读了其中的几篇,感觉善于通过美国的一些案例阳光介绍美国社会的自由与民主,可是回避了对美国制度作任何批评。特别是关于美国的司法制度,全是灿烂阳光,哪怕是危害了美国近60年的“种族隔离没有违反宪法”的最高法院判例,即美国最高法院曾判决黑人被“隔离但平等”,(林达把这句举世闻名的判语“Separate but Equal”翻译成“分离并且平等”),因此没有违反宪法,在林达的书中也基本上只见正面的介绍。
作为民主启蒙读本,这么写或许无可厚非。另一方面,批评需要冷静,赞美需要热情,不能要求忽冷忽热地写作,怕是两面都写不好。但出版社不能如此,它们应该向读者提供不同视角看问题的作品,而且中国的读者从整体上说,也早已过了幼稚园的民主启蒙阶段。为此我大约在一年前给发行这套书的出版社发了一封电子邮件,毛遂自荐写一本书,也是通过介绍美国案例的方式,但从不同于林达的视角来观察美国的司法制度。但是我没有得到他们的回复。
后来我发现写文章传播得快而广,而且不需要同出版社打交道,于是转而写案件述评。我的一系列美国案例述评,也可以说是“近距离看美国”,属于“冷静”类介绍,建议读者同“热情”类作品(如林达的“近距离看美国”)参照阅读,或可对真实的美国有比较完整的了解。
(二)
2005年7月,密西西比州政府将境内东49号公路,从格林伍德市(Greenwood)到透特维拉市(Tutwiler)约30英里的道路,改名为“纪念埃米特•悌尔公路”(Emmett Till Memorial Highway),以铭记50年前当地发生的一起惨绝人寰事件:刚满14岁的黑人少年埃米特•悌尔,在这条公路沿线附近的几个地方惨遭绑架、杀害和抛尸。
埃米特•悌尔(Emmett Till)生于1941年7月25日,3岁时父亲就死了,他跟随母亲玛米•悌尔(Mamie Till)在芝加哥市长大。1955年8月20日,埃米特•悌尔从芝加哥来到密西西比州萊福饶县(Leflore County)看望他的舅舅摩西•赖特(Moses Wright)。
8月28日凌晨2点30分,有两个白人男性敲开了摩西屋子的门。为首的罗伊•布赖恩特(Roy Bryant)问:“这里是否有一个芝加哥来的男孩?”摩西把睡眼朦胧的埃米特唤了起来后,罗伊和一起来的同父异母兄弟约翰•米拉姆(John W. Milam)立刻持枪上前将埃米特架走,推上停在门口的小型卡车。
摩西跟到门口,听到罗伊问他老婆卡罗林•布赖恩特(Carolyn Bryant):“是这个人吗?”后者恶狠狠地回答:“就是他!”
他们开车来到数英里外一个种植园,这两兄弟暴徒在那里疯狂痛殴埃米特,把他身体和头部多处骨头打碎了,暴徒还残暴到用凿子将埃米特右眼挖了出来。打完后凶手掏出手枪对着埃米特脑袋开枪。然后冷血杀手到附近一个轧棉厂偷来一台75磅重废弃的工业风扇,用铁丝将风扇绑在埃米特的脖子上。这时天已亮了,他们沿着密西西比河行车数十英里想寻找一个断崖绝壁的地方抛尸,但没发现“理想”的处所,于是改在当地塔拉哈奇河(Tallahatchie River)的一座桥上,把尸体扔了下去。
埃米特犯了什么滔天大罪,遭此残忍虐杀?所有他犯的“现行罪”,只是三天前在当地一个小杂货店买糖果时向白人女店主吹了一个口哨。这个女店主就是罗伊的老婆卡罗林。不言而喻,遭此杀身之祸的真正原因是埃米特带有“原罪”,即他是一个黑人。如果是一个白人男孩对着卡罗林吹一声口哨,卡罗林是绝不可能认为受到了冒犯。
(三)
埃米特被绑架后,他的一个表兄弟和64岁的舅舅摩西向警察报了案。警官找到罗伊•布赖恩特和约翰•米拉姆问话,这两个人承认前一晚绑架埃米特,但又说很快就放了这个黑男孩。
由于河水比较浅,埃米特被杀害三天后,他的两个脚浮上水面,被两位钓鱼者发现了。
埃米特的母亲在黑人民权组织支持下,竭尽全力阻止了当地政府要把埃米特迅速就地安葬,坚持要求将载有遗体的棺木运送到埃米特生前居住的芝加哥市。埃米特的棺木送到芝加哥一个殡仪馆后,埃米特母亲顶住政府的压力和殡仪馆与密西西比州政府事前达成的不开盖协议,坚持要将棺盖打开,并且在举行葬礼前和举行葬礼时不准盖上。她说:“如果你们不打开,我就自己动手用工具将棺盖撬开。”在埃米特母亲顽强要求下,在民权组织强力支持下,殡仪馆只得容许开棺展示和开棺举行葬礼。
埃米特•悌尔躺在棺材里穿戴整齐但面目全非惨不忍睹的照片,首先是在黑人办的报纸上出现,但很快在全美的报纸和杂志上传播开了。这些照片现在只要到Google网页上键入“Emmett Till”,就会跳出来。由于实在太可怕了,我不敢附于本文,怕吓到读者。
1955年9月6日是安葬埃米特•悌尔的日子,成千上万的人涌上芝加哥街头等候他的灵车,为他送行。同一天,谋杀发生地司法部门决定起诉罗伊•布赖恩特和约翰•米拉姆的绑架和谋杀两项罪。
审判定于1955年9月19日,在审判前检方莫名其妙地撤销了绑架控罪,变成只对谋杀罪进行审判。经过传唤证人审判听证后,由全是白人组成的陪审团只用了1小时的讨论,就以证据不足为由,宣判罗伊•布赖恩特和约翰•米拉姆无罪。由于绑架的控告在审判前已遭撤销,他们在宣判后立刻获释。
埃米特尸体发现后,埃米特母亲即向居住地和事发地两州的地方政府、州政府,以及联邦政府呼吁,请求追查凶手、伸张正义,但是没有一级政府理睬她。案件调查由事发当地的警察草草了事,联邦调查局(FBI)没有介入。尽管埃米特母亲提出了要求,但时任FBI局长的胡佛先生却在一份备忘录中写道“没有人声称受害者(Emmett Till)的宪法和美国法律保护的权利遭到了剥夺。”
罗伊•布赖恩特和约翰•米拉姆无罪开释不过3个月,就坦白他们确实私刑处死了埃米特,但不是向司法当局坦白,而是向一份名为《展望(Look)》的杂志。《展望》付给他们4,000美元(价值相当于2010年的36,800美元),这两个凶手就向该杂志的记者娓娓道出绑架和残杀埃米特的经过。1956年1月,《展望》杂志把罗伊•布赖恩特和约翰•米拉姆将14岁黑人男孩埃米特绑架、凶杀和抛尸的残忍真相向世界作了报道。
这两个歹徒敢于讲出他们杀人的故事,是因为美国的法律规定,同一案子只能起诉一次。后来尽管他们在当地被人们避之如瘟疫,不得不搬离密西西比州,但直到死,政府都没有因埃米特凶杀案再找过他们。约翰•米拉姆1980年12月31日死于癌症。罗伊•布赖恩特1994年9月1日也死于癌症。临死前罗伊•布赖恩特向新闻记者表达了懊悔心情,但不是懊悔杀人,而是因他接受《展望》杂志采访前,没料到杀了个小黑鬼的事会这么轰动,懊悔当时没有狠狠敲一笔。
(四)
在向中国读者介绍美国司法历史,介绍美国黑人争民权历史时,不能因为埃米特绑架凶杀案太血腥、美国司法系统在这个案子上没有彰显正义、为人称道的陪审团制度袒护了案件的凶手、政府对受害者求助不予理睬、凶手逃脱惩罚后以贩卖真相赚钱的方式嘲弄司法制度等等不光彩事实,而忽略不提及此案,因为这个案子是美国司法史上的一个重大事件,也是美国黑人争民权的里程碑事件,标志着美国民权运动的政策转向。
仔细观察美国黑人民权运动的历史,可以发现埃米特遭杀害前,美国黑人争取民权的方式主要是以暴易暴,暴力抗争。而埃米特事件揭开了美国黑人民权运动非暴力抗争的序幕,美国黑人民权领袖这时已经成熟了,他们利用这次事件唤起人们内心的良知,唤起社会的良知,而不是借此凶残事件煽动种族仇恨,阶级仇恨。埃米特母亲的理性和勇敢尤其值得赞扬。她没有公开发表任何仇恨的语言,只是坚持要让全世界和她一同看到她儿子被虐害后的模样。棺盖掀开后因为气味太难闻,就用一块玻璃盖着向公众开放了5天。在这期间超过5万黑人排队前来向埃米特致意,没有发生任何骚乱。
黑人理性抗争也感动了白人。埃米特出殡这一天,芝加哥街上成千上万等候灵车的人群中,有很多是白人。
埃米特遇害后的第100天,在阿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市发生了罗莎•派克斯(Rosa Parks)女士在公共汽车上挑战歧视黑人的法律,拒绝让座位给白人而遭逮捕的著名事件。在马丁·路德·金领导下,这次事件引发了黑人居民不乘坐蒙哥马利市公共汽车的抵制运动。经过一年多的和平抗争,抵制运动以蒙哥马利市公车上的种族歧视规定被废除而胜利收场。
埃米特遇害的8周年纪念日,1963年8月28日,马丁·路德·金在美国首都华盛顿领导了二十五万人的“为工作和自由游行”(March on Washington for Jobs and Freedom),这次游行的高潮是马丁·路德·金在林肯纪念馆的台阶上发表了“我有一个梦”(I Have a Dream)的著名演讲。
如果作纵向考察,不难发现美国黑人长期来以暴易暴的民权运动收效甚微,强权势力在一时一事上可能不得已做些让步,但让步是权宜之计,以暴易暴的民权运动至多获得不稳定的成功。
长期暴力抗争的民权运动效果不彰后,美国的民权领袖没有策划暴乱,没有鼓吹革命,没有煽动仇恨,而是转向马丁·路德·金领导的非暴力民权运动,以唤起人们的良知,唤起社会的良知为导向。历史已经证明,这是正确的政策转向。仁义之师无敌,非暴力民权运动既赢得了社会的认同,争取到越来越多的白人同情和支持,也前所未有地同政府出现良性互动,效果显著优于以暴易暴时期的民权运动。埃米特•悌尔遇害后的10年间,美国黑人的人权有了长足的进步,联邦和州的许多歧视黑人的法规得到修改或废止,保护少数族裔权利的新法律得以制定出台。
千呼万唤始出来。在两个凶手已死,大部分证人都不在了,埃米特母亲也已去世的2004年5月份,美国司法部宣布联邦调查局FBI介入,正式开启埃米特•悌尔谋杀案的调查。在宣布这条消息时,负责民权事务的助理司法部长亚历山大·阿可斯塔(Alexander Acosta)在记者招待会上说:“埃米特•悌尔谋杀案处于美国民权运动关注的焦点。残忍的谋杀,怪异失败的司法行为,凌辱了这个国家,…… 我们(政府司法部门)有亏于埃米特·悌尔。”
2007年3月,FBI调查报告公布,指出经由开棺尸检和DNA检验,肯定了埋葬的确实是埃米特•悌尔的遗体,从而消除了埃米特还活着,棺内不是他遗体的流言。报告也确认了杀害埃米特•悌尔的凶手是罗伊•布赖恩特和约翰•米拉姆。这是一个迟到了半个世纪的调查报告,已无法追诉任何人了,不过至少象征性地表示了政府改正错误的态度。
在埃米特•悌尔向白人吹一个口哨而被私刑处死50周年之际,密西西比州命名了“纪念埃米特•悌尔公路”,芝加哥命名了市内一座桥梁为“纪念埃米特•悌尔桥”,埃米特•悌尔当年在芝加哥就读过的小学也改成以他名字命名的学校。前事不忘,后事之师,这些以埃米特•悌尔名字命名的公路、桥梁和学校,是为了提醒人们不要忘记历史上这黑暗的一页,不要重犯历史的错误。
向“纪念埃米特•悌尔公路”致敬!如果埃米特•悌尔地下有知,应可瞑目安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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