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享有盛名的《科学》杂志,2005年8月发表了美国亚利桑那州大学法学院教授迈克尔萨克斯(Michael Saks)和德州大学McCombs商学院行为科学家乔纳森克勒(Jonathan Koehler)合作的一篇论文,分析造成冤案的因素,其中刑事鉴识检测错误和法医专家作伪证,居于致错因素发生率的显著位置。
先进和科学的DNA技术,用于识别罪犯始于上世纪80年代末,历史不算长。这两位学者将引入DNA识别技术后纠正的86个冤案,作为一个样本,研究致错因素。这86个冤案的纠正,发生在他们做此项研究之前的10年期间,其中的14件,被告被判处了死刑。由于都是大案、重案,这个样本的研究结论也许对全体状况有些偏差,但不失为一个很好的参考资料。他们将各致错因素在冤案中发生的频率(%)从高到低,整理如下(由于一件冤案的致错因素往往不止一个,所以样本中各因素发生频率的总合计超过100%):
目击证人错误 (71%)
刑事鉴识检测错误 (63%)
警察不轨行为 (44%)
检察官不轨行为 (28%)
法医专家作假证词 (27%)
线人作假证词 (19%)
不称职的辩护律师 (19%)
其他证人作假证词 (17%)
被告虚假坦白 (17%)
在这里,“刑事鉴识检测错误”是指专业人员对物证的检测发生错误。例如,指纹、毛发、子弹印痕等分析识别错误。而“法医专家作假证词”,则是指作证的刑事辨识专家蓄意误导陪审团。大致可以说,前一类是专业人员无意中作出了不科学的证词,后一类是专业人员有意识作伪证。这两类刑事辨识专业人员的错误,在冤案致错因素中占了很高的发生率,而且它们最容易影响陪审团,因为陪审员倾向于信任专家的话。
所谓“被告虚假坦白”,就是通过肉体或精神折磨而达到“被告屈打成招”的委婉表述。平均每6个冤案中有一个是“被告虚假坦白”。这方面案例,可以参阅笔者撰写的《诺福克四水兵奇案》一文。
比较使我意外的是“不称职的辩护律师”只占17%,与“被告虚假坦白”比重相同,发生率为六分之一强。可能因为涉及的是大案、要案,辩护律师比较重视而少犯错误。但如果是公共辩护律师,即使称职不犯错误,被告能享受到的辩护能力和强度,还是不同于高价聘用的私人律师。因为受经费限制,公共辩护律师只能是接招应对,替被告作被动式辩护。而只要付得出钱,私人律师可以大力搜寻有利被告的辩护证据和专家证人,替被告作积极主动的辩护。
(本节主要参考资料:美国《科学》杂志刊登的文章 “The Coming Paradigm Shift in Forensic Identification Science”,Science, Vol. 309, p. 892, August 2005, 网址:httpssrn.comabstract=962968)
(《环球视野globalview.cn》第56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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