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3日,为期两周的华沙气候大会在争议中落幕。华沙气候大会原本被期待是“落实”的大会、“资金”的大会,两周谈判下来,却变成了希望“落空”的大会。尽管最后时刻各国的妥协挽救了濒临崩溃的谈判,但注定为未来的气候协议埋下重大隐患。
“不满意但能接受的结果”
从华沙气候大会的核心议题(德班增强行动平台(ADP)、资金和损失损害补偿)达成的最终文本看,发展中国家期待的发达国家提高2020年前的减排雄心、发展中国家获得更多资金支持、在损失损害补偿下建立新的独立资金机制的努力全部落空。关于资金机制,发展中国家强调的未来几年的总资金筹措量和中期路线图并没有得到明确的量化安排。与此同时,气候问题的紧迫性越来越强,2020年的减排缺口越来越大,有些发达国家不仅没能提升其减排雄心,反倒大步“后退”。
为打破僵局,最终近200个国家搁置了在温室气体削减量以及对贫穷国家资助等议题上的争议,以一系列的妥协挽救了濒临崩溃的谈判,即在2015年各缔约方应决定开始准备各国对于协议的贡献,并在2020年开始执行,各缔约方预计在2015年的第一季度,即巴黎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COP21)之前递交清晰和透明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框架下应对气候变化行动计划。尽管外界认为各国缺乏达成新协定的紧迫心理,但仍然表示出对2015年达成气候变化新协定保持希望,正如中国代表团团长解振华在闭幕式后所说,这是一个“大家都不满意,但大家都能接受的结果”。
气候谈判博弈延伸到全球话语权分配
纵观国际气候谈判进程的发展,自1990年国际气候谈判启动以来,争论的核心始终聚焦于在发达国家之间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如何划分和落实减缓气候变化的责任、技术转让、资金和适应等议题上。当前全球碳排放博弈已不仅限于气候变化问题本身,开始延伸到一般的国际利益格局的重塑和全球治理决策机制中话语权的分配。
从此次华沙气候大会来看,现在的谈判形势比以前更加分化瓦解。发达国家阵营中,欧盟、挪威、瑞士继续推动德班平台,它们方案的重点集中于对自上而下的“回顾”模式探讨和提交减排目标的具体时间表。伞形国家(由美、日、加、澳、俄等国组成)一面自身行动大踏步往后退,一面猛打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防火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加拿大在德班气候大会后已经步美国后尘退出《京都议定书》。日本设定的2020年减排目标不降反升,澳大利亚也做出退步行动。
事实上,从德班到华沙的谈判来看,已经出现了一个新趋势,即排放靠前的新兴发展中国家想要坚守“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日益艰难。早在华沙气候大会之前,美国就一直在谈“毕业机制”,即让中国、印度等国从非附件一国家(发展中国家)升格至附件一国家(发达国家)。发展中大国正被日益推上承担减排的责任中心位置。在发展中国家内部,“基础四国”作用更加突出,依然比较团结,但在对未来新的条约应如何形成和如何安排等问题上与小岛国、非洲国家集团分歧比较大。
在2009年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峰会四年后,《公约》缔约方会议本身不断陷入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谈判僵局之中。《公约》会议谈判的执行力和效率问题也引发了与会代表对《公约》框架本身的质疑。如果持续按照这种“政策照旧”谈判模式和速度,2015年的巴黎气候大会是否能够完成终点冲刺不免令各相关方担忧。
“存小同,弥合大异”
经济低迷导致谈判低迷,这时候更需要一个起到“火车头”或者“领头羊”作用的领导者或领导集体。欧盟曾被公认为世界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领导者”,但自2008年之后欧盟气候变化领导力呈减弱趋势,在2009年哥本哈根会议上欧盟甚至沦为了旁观者。欧盟虽然为后哥本哈根时代的气候变化谈判进程确立了预期目标,但这个目标是否能被其他谈判者接受并得到最终实现仍然充满了变数。与此同时,在欧盟经济并不景气的背景下,欧盟内部凝聚气候变化民意支持率、引领国际气候谈判的能力也在减弱。
错综复杂的局面,给中国发挥领导力提供了较好的基础。从国际趋势看,无论谈判进程以何种方式推进,中国在2020年前后加入全球减排或将成不可避免的趋势。在发展中国家阵营中,中国通过一定的谈判智慧,可以与其他减排压力较小的发展中国家相互呼应,拓展谈判空间。通过南南合作,加大对较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国的资金与技术输出力度,减少发展中国家内部分歧,从而在气候谈判中协商一致行动。
气候变化谈判过程是一个不断的“存小同,弥合大异”的过程。在联合国气候变化多边谈判过程中,各缔约方依照公约“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考虑社会、经济条件以及其他相关因素所提出的关切和诉求应得到国际社会尊重,同时,各缔约方一味维护本国利益的狭隘利己主义理念需要摒弃,以诚心诚意和灵活务实的态度,努力履行承诺,承担义务。
(庄贵阳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城市发展与环境研究所研究员,周枕戈系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研究生;庄贵阳参加了此次华沙气候大会)
链接
从1990年联合国大会决定启动政府间气候变化谈判的决议开始,国际气候谈判已走过23年历程。
1992年,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并于1994年正式生效。《公约》明确规定“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开展气候变化国际谈判的指导框架和行动纲领。
1997年在日本京都召开的《公约》第三次缔约方会议上通过了《京都议定书》,率先为发达国家规定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减排义务,其目标是到2012年发达国家缔约方总体在1990年温室气体排放水平上平均减排5.2%。
2007年巴厘岛气候变化大会上通过了“巴厘路线图”的授权,决定在2009 年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上达成2012年后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全球性协议。
2009年,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达成《哥本哈根协议》,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做了一次政治总动员。
2011年在南非德班召开的气候变化大会上,各缔约方就成立“德班增强行动平台特设工作组”达成一致,旨在2015年之前形成适用于《公约》所有缔约方的法律文本。
2012年多哈气候变化大会通过了被称为“多哈气候之门”的一揽子决定,确保了《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并延续到2020年12月31日结束,实现了第一承诺期和第二承诺期的无缝对接。多哈气候大会结束了为期5年的“巴厘路线图”谈判进程,制定了未来3年开展“德班平台”谈判的大致时间表和分阶段谈判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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