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钟伟教授之“非我财不纳税,我反对开征房产税”
中央英明的房产新政已过百日,但房价不但没有恢复至理性水平,近来好像还有反弹苗头。个中原因,除国十条政策未能真正落实外,恐怕跟房产税这一利器因既得利益集团的游说而似有搁置迹象有关。阻止房产税出台最有名的文章恐怕要数北 师大 教授 钟伟 先生的“非我财不纳税,我反对开征房产税”了。但是,仔细分析该 钟 教授的文章,我们发现其中很多观点实在是站不住脚,甚至有些外行。但是,由于这些观点出自著名教授之口,其煽动力与迷惑性还是相当巨大的,就像当年董教授、赵教授的“房地产支柱论”,几乎忽悠了全国人民(除了少数有识之士外),但现在回头看看就会发现其对国家、民族、社会的危害之大,堪称史无前例。现就 钟 教授之观点逐一驳斥,并声明,本文纯属观点之争、学术之争。
第一,驳 钟 教授第一个观点“政取民予,民更瘦”
网上流传的房产税征收方案无一例外地表明,征收的对象是多套住房或者豪宅,对于普通百姓的自住房屋及农民房屋不征税,可见,对于大多数民来说,“政取此税,民不会更瘦”。
网民们普遍认为,现在持有多套住房或豪宅的人,大多并非通过勤劳致富所得,要么直接或间接地利用权力获得,要么通过炒作、投机取得,不管如何,大都不是按劳分配所得。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应当坚持并大力提倡“按劳分配”作为主流价值观,对于不是按劳分配的所得,如果没有发现其有违法情形,通过税收的方式,让其回馈社会,合情合理。这也是“与国际接轨”的二次分配的做法。
而且,通过征收房产税增加了政府财政收入,政府可以用之投入公共产品的生产中,让全体人民更多受益,何瘦之有?此外,政府因开征了房产税而取得了更多的财政收入,就可以考虑在其他税收方面予以减免,比如流转税,低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这样不但不瘦民,反而可以肥民。
此外,通过制定房产税改变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遏制卖地冲动,卯吃寅粮,给子孙们留点资源,留点活路。不改变卖地财政,不根治房地产的癫狂,经济转型、结构调整从何谈起?
第二,驳 钟 教授第二个观点“税乃国器,用之有据”
钟 教授认为制定房产税无法律依据,这个观点是没有依据的。首先,1986年国务院授权地方政府可以对“经营性房产”开征房产税的文件并没有废止,故而开征房产税有法律依据。而对于“经营性房产”的概念,我们知道,法律具有滞后性,故法谚云“任何法律文件在制定之日便已过时”,所以,法谚云“法律非经解释,不能适用”,故而,现在通过合理解释“经营性房产”之内涵、外延并不违背法律之精神。
其次,即便地方政府无房产税立法权,我们也可以通过国务院制定条例等行政法规,而国务院的立法权是有全国人大授权的。
第三,驳 钟 教授第三个观点“非我财,不纳税”
钟 教授认为,由于个人没有土地所有权,故不能征房产税。房产税属于财产税,即对纳税人的财产予以征税。依照我国法律,对于房屋下的土地,个人确实没有所有权,但是有土地使用权,使用权也是物权之一种。所有人都知道,使用权也是财产的一种,《民法通则》也明确规定其为“与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可见,认为土地使用权不是财产的观点实在是站不住脚。如果这个观点是站在法律的角度来说的话,那实在是太可怕了,这将意味这全国人民的土地使用权都将不受法律保护。
在此,顺便反驳一下 任志强 先生的一个观点。 任 先生认为,既然交了土地出让金,就不能再征房产税。 任 先生这个观点确确实实说服了很多人。
实际上,土地出让金相当于租金,是你为了取得土地使用权而向国家缴纳的租金,而房产税是因为你的财产而须向国家履行的纳税义务,二者背后法理基础是完全不同的两码事,不能混淆概念。 任 先生此观点背后的逻辑就是,“我是花钱才取得这个土地使用权的,我都已经交钱了,凭什么还收我的税呀?”,照此说法,那么所有与土地有关的税费都是违背法理的。并且,依此逻辑推而广之,所有与取得财产有关的税都是不合理的,比如流转税、印花税、契税、资源税等等,这显然是不可思议的。
何况,网上流传的房产税明确针对的是房屋,并没有明确说针对房屋下的土地。房屋属于财产,恐怕 钟 教授不会反对这一点吧。
作为市场经济国家,应该鼓励动态的流通,而不是鼓励静态的持有。而我国目前的税制是流转税环节税负重,持有环节却几乎没有成本或很小成本,这与市场经济的特点刚好背道而驰。流水不腐户枢不蝼,通过增加财产持有成本,鼓励财产更多地进入流通领域,这既是马克思主义哲学所说的事物的规律,毛主席所倡导的“实事求是”中的“是”,也是古人所说的“天行健”、“天行有常”中的“天”,规律不可违背,天亦不可违。
第四,驳 钟 教授第四个观点“不能以给予为名,行征取之实”
钟 教授认为,过去10年,中央和地方政府取得巨额财政收入,却没有用之于保障性住房投资。 钟 教授认为政府取得税收,应该用之于民,这绝对没错,但是,以政府以前取得的巨额税收没有用之于民作为反对征收房产税的理由则逻辑性不强。税收的使用问题,应当通过监督机制来制约之,但这是事后的问题,而征税是事前的问题,不能混为一谈。就像小孩读书,孩子这个学期成绩不好不能作为下个学期不让其继续上学的理由,孩子学习成绩可以通过多加教育和督促的方式帮助其提高,而不能干脆就剥夺其继续上学的权利。
第五,驳 钟 教授第五个观点“只看财富,不看负担,可能丧失了公平税负的起点”
任何一项具体的法律制度都只能在其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中尽量保持公平,而不能包治百病,不能涵盖社会上所有的公平。社会上其他公平的问题,可以通过其他具体法律制度来调整。整个社会的公平需要一系列的法律制度各司其职,进而达到共同维护。房产税这一法律制度也一样,只要其能保证在房产税这个问题上确保公平,这个制度就是合理的。而房产税这一制度如何确保税负公平的问题,可以进行技术性设计来解决,也可以在实施中进一步完善。所以,担心房产税可能会造成税负不公平就否定其合理性的观点,简直比“因噎废食”还可笑。
第六,驳 钟 教授第六个观点“不问为何购房,只管借房生财,是治标不是治本”
确实, 钟 教授说的没错,这些年,很多民众购房实属无奈之举。但是,这种无奈是恶性循环,如果不加以遏制,无奈只会更加无奈。由于无奈产生的房地产市场的癫狂,导致了网友们所说的几乎“全民炒房”(无力炒房者另当别论),导致社会资金都涌入房地产市场,进而对其他行业形成强大的挤出效应。所以只有出台房产税,增加房屋(多套房屋,豪宅)持有成本,将资金引向其他领域,救活其他领域,才能终止这种无奈。
第七,驳 钟 教授第七个观点“良好的动机不能为恶劣的后果做辩护”
良好的动机不一定会有良好的后果,如果后期监督、制约不力,有可能会产生恶劣后果,但是,如果没有良好的动机,则绝对不能产生良好后果。记得当年毕业 时朱慈蕴 老师送我们一句话,“努力不一定有回报,但不努力一定不会有回报”,这句话说虽然与房产税没有任何关系,但是其背后的逻辑与“良好的动机不一定会有良好的后果,但如果没有良好的动机,则绝对不能产生良好后果”是一样的。
中央的调控坚决而英明,毕竟,病态的房地产也成为社会最大的毒瘤,如不根治,其必将拖垮我们整个经济,而且拖垮整个社会的价值观,甚至严重威胁到我们社会的稳定,想想都会让人吓出一身冷汗。
(四 方 君汇律师事务所肖敏)
相关文章
「 支持!」
您的打赏将用于网站日常运行与维护。
帮助我们办好网站,宣传红色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