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了八项房地产调控政策措施,首次要求落实地方政府责任,合理确认本地区本年度房价调控目标,问题是合理的尺度由谁来确定?是地方政府本身吗?如果是,那么不可避免地落入自我监督的黑洞之中;不是的话,上级的中央政府管不了,下级的百姓与人大更是不可能管,因此,本条基本是良好的愿望而已。
加大保障房安居工程建设力度,但更重要的是努力增加公共租赁房的供应,只是它的资金来源没有具体的规定,对于这种没有油水可捞的工程地方政府的积极性肯定不高,如何调动?
关于税收再次强调了营业税,但对于所得税只是严格征管,而没有采取真正有效的措施:在土地环节,取消70年买断的土地出让金,改为征收当年变动地价的使用税;在房产持有环节,征收累进制的高消费税;在转让环节,征收累进制的所得税。取消其它各种税费,这样既不增加市民的负担,又切实消除了房地产投资牟利的资本属性,政府也不必笨拙地扫描囤地、限购、约谈。因为土地增值并非因为购买人的行为所致,而是因为道路的畅通、基础设施的改善、学校、医院、商场的完备、环境绿化的进步所带来的,这些是需要投入的,所以它的增值应为地方政府所有。这里存在这一种根深蒂固的偏见,认为有期限的土地转让反映了公有制,而没有期限的土地转让就是私有的,事实上,两者没有什么不同,只是前者一次性趸交70年,后者每年缴纳,但后者却包含了增值。这就是美国土地私有的高明之处。对于国家来讲,公有私有只是字面的差异,重要的是要体现征税的权力。
对于目前饱受质疑的的房产税法律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回答竟是国务院常务会议同意在部分城市进行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一是有利于合理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二是有利于引导居民合理住房消费,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事实上依靠房产税调节贫富分化是缘木求鱼,而降低工资所得税,提高房产转让所得才更加直接有效;既然要引导合理住房消费,就不要新增房产税税目,只是高消费税即可,仅对超面积的住房、别墅、二套房增收,个人普通住房免征。而目前的房产税存在着一种机会主义:财政部税收专家贾康认为房产税不是为了调控房价,只是为了健全税收体制,换句话说,这是中央给了避免自己出让部分国税给地方,重新挖到的一个金矿,只是在税负本已沉重的中国,这种聪明要不得,要治本、长远的和谐唯有给官僚瘦身。重庆黄奇帆市长也表明了这一立场,尽管目前只针对高端征税,但并没有肯定普通住房免税。而只有清谈学者易宪容天真地认为,房产税是为打压房价,只针对高端征收。这也是让大部分人感到疑惑的地方。
大力推广以“限房价、竞地价”方式供应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这条规定有些不着边际。“限房价、竟地价”这种方式在我的2006年夏的《房地产市场制度选择》一文中提及,只要是为了建设85%的全国租房大市场而设,并非针对商品房市场,全国性的租房大市场也就是今天的公公在租赁房,它没有收入、户籍、身份限制,产权为国家所有,限制房价竟地价可以让建筑企业提供质优价廉的住房,但它并不适用普通商品房,因为它的产权私有,可能要上市转让,其价格千变万化,政府不宜管,也不可能管得住,否则要么引发类经济适用房寻租,要么认为扭曲市场。
至于提高二套房首付比例与提高利率,会对按揭买房起到一定抑制作用,这其中不乏刚性需求,但对于自有资金投资性购房反而是利好,因为减少了竞争对手。另外,如果70年买断的土地牟利机制不消除,即使高利贷炒房,也是有利可图的,所以这条规定更有利炒房团,加剧了贫富分化。
至于限购令,不可期望过高,因为地方政府不希望楼市冷淡,很可能阳奉阴违对付,审核不一定严格。比如上海的房产税规定人均60平米才征税,婚房可享受优惠等。
房价年年调控年年涨,越挑越涨,这是能力不逮还是有意为之?前者尚且可以改进,而后者这是拿政府信用作儿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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