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逐步矫正世贸组织的不平等条款”为题发表于7月18日《人民日报》)
从7月5日在原材料出口限制争端中专家组报告初裁失利,到15日世贸组织终裁中国诉欧盟对华碳钢紧固件反倾销措施案胜诉,短短十天,世贸组织争端解决体系令中国国民一悲一喜。而中国在世贸组织框架下应对贸易争端的悲欢成败,在相当程度上又折射出了世贸组织内部成员方的利益冲突和事实上的不平等待遇。
在理论上,从其前身关贸总协定到现在的世贸组织,其宗旨是通过推动世界范围内的自由贸易以促进经济增长和各国人民福利,其条文开宗明义以无差别待遇为基本原则,各成员方理当享有一致的权利;事实上各成员方享受的权利并不平等,老成员方和新加入成员方之间存在一定落差。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关贸总协定/世贸组织接纳新成员方要取得老成员方认可同意,有关条款规定新成员方入世需取得世贸组织153个成员中2/3多数票赞成,但迄今世贸组织一直奉行所有成员协商同意的做法。这样,在与申请加入的国家和地区谈判时,老成员方通常都会提出一系列的条件要价,不仅覆盖外经贸领域,还越来越多地延伸到传统意义上的国内经济制度领域。这些条件要价往往采取对新成员方享受关贸总协定/世贸组织权利施加额外限制的形式,从而在事实上形成了对新成员方的不平等待遇。中国入世谈判之所以从1986年到2001年末历时近15年之久方才完成,“谈得头发都白了”(朱镕基语);俄罗斯入世谈判之所以已经历时18年仍未结束,关键就在于这是权利限制与反限制的博弈。
在《中国入世议定书》中,第十五条(确定补贴和倾销时的价格可比性)、第十六条(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第十七条(WTO成员的保留)等条款就是比较典型的不平等条款,因为这些条款准许其它世贸组织成员方在中国入世后15年内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12年内可对中国特定产品实施过渡性保障机制,令不少中国企业在国际贸易摩擦中倍感“人为刀俎我为鱼肉”。此次中国在原材料争端中初战失利,关键又在于《中国入世议定书》第十一条“对进出口产品征收的税费”规定中国原则上应取消适用于出口产品的全部税费,尽管《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二十条明文规定,缔约方可以为了保证供应国内工业等目的而限制原料出口;但《中国入世议定书》第十一条剥夺了中国的这项权利。
世贸组织新老成员之间之所以出现这样的利益冲突,部分原因可以归结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矛盾,因为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大多数是在二战之后数十年中陆续独立,而关贸总协定在二战结束后不久便成立了,23个原始缔约国多数是发达国家,且发达国家始终掌握着世贸规则发展演变的主导权。为了巩固自己的经济霸主地位,防止本国被“赶超”,他们对申请入世的新成员施加种种限制,不足为奇。即使新老成员同属发展中国家,由于其利益未必完全重叠,在本国市场、出口市场、外资来源等方面存在竞争关系,老成员也常常会抓住申请入世的关口“卡”新成员一把,以求保证自己的竞争优势。
墨西哥当初迫使我国同意墨方对进口中国产品征收特别关税至2008年以换取墨西哥为中国入世放行,这种做法连欧盟委员会也难以接受,在中国入世后的2002年10月初,欧盟委员会贸易代表卡尔·法尔肯贝里就在墨西哥呼吁该国尽快取消对中国商品的反倾销税,回到世贸组织通行规则的轨道上来。在极端情况下,某些发展中国家甚至将自己在第三国市场竞争中的失利也归咎于中国之类竞争力较强的新成员。中国入世前后,墨西哥政府提高经营税率导致外资大举撤离并转向中国,2002年上半年墨西哥对美出口下降近10%,当时该国经济部长德韦斯竟然打算向世贸组织起诉中国“偷窃”其出口市场和外资。
西式代议制民主政体通常会增强世贸组织老成员“卡”新成员的内在动机,因为在现代西方代议制民主政体的“游戏规则”下,在贸易争端中寻找外国替罪羊从来就比不无痛苦的内部结构调整更受政客们青睐,原因是前者可以立竿见影,后者迁延时日也未必能够收效。西方经济大国、特别是美国的单边主义作风更使问题激化。当年,关贸总协定成立之初就非常重视解决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争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2、23条确定了通过当事国之间的双边协商和包括其它缔约国的多边协调解决争端的基本精神,后来又逐步发展起一套争端解决机制,但美国向关贸总协定提出的第一起申诉就没有严格遵守这一基本原则。1948年9月9日,在关贸总协定第二届大会上,美国拒绝与古巴进行任何磋商,就在大会上强硬地要求古巴立即无条件纠正限制纺织品进口的新规定,并要求大会同意它采取报复措施。所幸的是,大会拒绝了美国的无理要求,决定建立工作组处理这一纠纷,从此确立了工作组/专家组工作模式,至今为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所沿用。
对于一个尚不掌握国际经贸规则主动权且迫切需要外部市场的后发国家而言,为了给本国外经贸创造更加平稳可靠的发展环境,在总体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完全可以接受少数不平等条款,忍受一段时间对自己作为世贸组织成员权利的局部限制,毕竟全部得到比得到大部分好,得到大部分比什么都得不到好。但任何国家都不可能永远忍受对自己的不平等条款,大国尤其如此,这就需要新成员在入世之后积极参与新的多边、区域和双边贸易谈判,通过推动建立新的、更公平合理的规则,逐步矫正、替代原有的不平等条款。
(2011.7.18,仅代表个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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