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把这篇以“世贸组织对中国裁决不公”为题作了今天的社论)
中国与欧美原材料出口限制之争初战失利了,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于当地时间7月5日向各成员散发专家组报告,认定中国限制铝土、焦炭、萤石、镁、锰、金属硅、碳化硅、黄磷、锌九种原材料出口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定。根据世贸组织《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专家组报告散发各成员之日起60天内,如果争端方没有正式通知争端解决机构其上诉决定,或争端解决机构协商一致决定不通过该报告,这份报告就将成为各争端方无条件接受的终裁。对此,中国下一步当如何作为?
毫无疑问,对此专家组报告,中方会提出继续上诉,充分运用世贸组织规则赋予我方的权利去争取实现我们的目的。假如在上诉期间中方能够提出有力的反驳证据,则可以部分修改甚至完全推翻专家组报告,扭转不利态势。
与此同时,尽管我们要努力争取翻盘,但我们也必须为未能翻盘、终裁败诉做好两手准备。毕竟,这份专家组报告反映了世贸组织内部人员较为普遍的观点,因为去年世贸组织就在其两年一度的《中国贸易政策评估报告》中批评中国的原料出口限制政策,声称这些出口管制的效果仅仅是有助于中国公司压低用作工业投入的原材料价格,并由此构成了对中国国内制造业的隐性补贴。有鉴于此,这次初战失利并不完全出人意料。
当然,世贸组织对中国贸易政策的不公正、不客观批评,暴露了该组织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其它国际经济组织共同存在的缺陷,即人员构成中来自发展中国家者太少,在专业人员和高层人员中尤甚,所以很难准确理解发展中国家面临的问题。从根本上讲,世贸组织与其抨击中国限制出口资源,不如抨击三大铁矿石公司对铁矿石市场的操纵行为,不如反思自己知识构成方面的缺陷并力争补救。但改善世贸组织人员构成及其知识结构非一日之功,面对应对这场争端的迫在眉睫问题,我们还需要加快提高高能耗、高污染产品和上述原料生产的环保、财税等门槛,以有效削减其产能。这样,即使我方最终败诉而不得不削减这些原料的出口限制,由于产能压缩,这类原料的出口量也不会增加多少。
本来,实施出口管制是减少中国许多高能耗、高污染产品生产的最有效手段,一方面是因为这类商品很大一部分需求在于国外,中国不能牺牲自己环境和子孙后代去为别国造福;另一方面是因为在出口环节实施管制成本最低、效率最高。虽然直接对原材料生产征税也可以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但对生产和内销环节征税需要相对复杂的监控体系,课税成本太高;而进出口关税是征收成本最低的税种。如果我们能够翻盘,那么我们当然首选继续采用出口税这种成本最低、效率最高的管理手段;如果我们终裁败诉,那么我们就需要退而求其次,转而选择成本较高、效率较低的手段作为次优选择。
同时,我们还需要考虑到经济基本面变化导致欧美对此项争端真实态度逆转的可能,因为实践已经多次证明,美欧贸易政策太多地受利益集团左右而摇摆不定,严重缺乏一致性。欧美起诉我国限制原料出口是在初级产品牛市、上述原料供不应求的背景下发生的,假如初级产品牛市终结,为了保护其国内同一产业生产和销售市场,他们完全有可能反过来要求我们限制这些产品出口。欧盟指责中国限制煤炭、焦炭等国内丰富资源出口;但此前几年,正是欧盟自己指责我国焦炭大量出口,威胁对我国出口的焦炭发起反倾销,经过谈判,我国削减了对欧焦炭出口配额。不料,几乎就在次年,全世界钢铁生产和焦炭需求猛增,欧洲钢铁厂商陷入“焦炭荒”,欧盟又指责我国蓄意压缩对欧焦炭出口配额,最终诉诸世贸组织。这一轮初级产品牛市从2002年启动到现在已历时9年,延续时间之长,为世界经济史上所罕见,其终结的可能性正与日俱增,5月以来市场的波动也显露出了一些这方面的迹象,我们有必要对行情变动导致美欧态度逆转的可能性做好准备。
更重要的是,此次失利连同以前遭遇的类似问题向我们提出了一个新的课题,即争取修订中国入世议定书中的不平等条款,让中国名副其实享受世贸组织成员的全部权利,扫清中国产业和对外经贸自主发展中的隐患“地雷”。这次失利既表明我们运用国际经贸规则的水平尚待提高,也表明我们入世时承诺的某些不平等条件副作用正在逐渐暴露。去年的世贸组织《中国贸易政策评估报告》指责中国原料出口管制措施目的主要是借此满足国内需求,并由此构成了对中国国内制造业的隐性补贴;但即使中国政府实施出口管制确实是出于这一目的,这么做也符合世贸组织基本规则。因为《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二十条“一般例外”中明文规定,缔约方可以为保证国内需求等特定目的而限制进口或出口;但此次专家组报告认定,根据中国入世议定书,中国不能援引上述条款;因为中国入世议定书第十一条“对进出口产品征收的税费”第3款规定,“中国应取消适用于出口产品的全部税费,除非本议定书附件6中有明确规定或按照GATT1994第八条的规定适用。”议定书附件6《实行出口税的产品》列举了84种实行出口税的产品,其中包含黄磷、锌等此次争端产品,但该附件规定了这些产品出口关税的最高水平,中国要提高关税超过其规定的最高水平,需先与受影响成员磋商,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办法,这就大大束缚了我国行动的手脚。
同时,假如这次争端我方终裁失利,那么实际上为约束各国管制出口的权力提供了一个强有力的范例,至少在理论上,美欧也必须接受同样的约束。由于美欧的出口管制是全世界各国中最严密的,我国也深受其害,那么,我们也需要考虑,在适当的时候,将美欧出口管制体系诉诸世贸组织,力争化被动为主动。
(2011.7.6,仅代表个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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