蛇年春节,对地产大亨潘石屹来说,恐怕不像往年那样自在了。原因是,他摊上事儿了。
事情还要缘于“房姐”龚爱爱的曝光。腊月二十,有人在微博爆料:龚爱爱在北京的大部分房产来自潘石屹的三里屯SOHO。很快,又有网友爆料说,潘石屹的公司涉嫌大面积帮人洗钱,可能构成洗钱罪。为此,网友调侃潘石屹为“房洗洗”。
洗钱这一名词,来自20世纪20年代的美国,当时芝加哥黑手党的一个头目,开了一个洗衣店,然后将洗衣服务的收入连同其犯罪收入一起申报纳税,黑钱由此被“洗白”。从此,人们将洗钱一词专指那些通过某些方法将犯罪所得赃款合法化的行为。
我国刑法规定,洗钱罪是指明知是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存入金融机构、投资或者上市流通等手段使非法所得收入合法化的行为。对照这一条款, 实事求是地说,潘石屹是不是犯了洗钱罪,需要警方以及法庭的进一步调查。但潘石屹作为一个“公知”型的房地产大亨,无疑属于公众人物,舆论和社会公众对其行使“无过错合理怀疑权”无可厚非,而潘石屹面对质疑则有自证清白的义务。
然而,潘石屹的“躺枪”,却引起了知名财经评论员叶檀女士的同情。她在FT中文网自己的专栏里发表《潘石屹卖房何罪之有 企业家不该成纪检先锋》一文,自问自答道:“企业家是否应该成为道德标兵、纪检先锋?答案是否定的,否则社会就会乱套。”她愤愤不平地说:“潘石屹作为商人,出于自己的理念与利益发表观点、出售房产何罪之有?不管是煤老板,还是贪官,只要没有进入司法诉讼阶段,只要财产没有被冻结,开发商就没有必要过问购买房产的资金。”
作为一位资深的财经评论员,叶檀女士这样说就有点揣着明白装糊涂了。首先,没有人要求潘石屹成为道德标兵,公众和舆论只是要求潘石屹守住作为一名企业家和公民的底线——不洗钱,这难道不是底线吗?其次,叶檀说潘石屹作为商人,出于自身利益出售房产,没有必要过问购买房产的资金。但业内人士都知道,考虑到目前的社会诚信度,为了确保企业的资金安全,房企一般都会对大客户的背景及资金来源进行调查,像龚爱爱这样一个区区县农村商业银行副行长,一掷亿万金购买几十套房产,作为房地产界老江湖的潘石屹居然对其资金来源没有任何疑心,也不做任何调查,你信吗?
叶檀女士在她的文章中,其实提出了一个问题:市场经济是不是可非道德化?叶檀女士的回答是肯定的,她把网友的追问称为“把大棒指向一家开发民企”(其实潘石屹的SOHO已经被证实是一家纯外企),但这个观点不仅在理论上站不住脚,在实践上也可能导致毁灭性的后果。
从理论上说,这里牵涉的就是一个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企业的社会责任可分成六个方面:对股东的责任,对社会的责任,对生态环境的责任,对客户的责任,对员工的责任,对合作伙伴的责任等。落实这些责任,重要一点是要靠企业掌舵人的自己内心的道德律令。我深信以潘石屹的经验,仅凭直觉也会意识到龚爱爱的钱来路不正,这虽然在法律上无法追究,但肯定不是一种对社会负责的态度,甚至也不是对股东负责——消息曝出后,SOHO的股价不是大幅下跌了吗?
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一书中,论证了利己的动机是市场活力和财富增加的根源,被许多中国经济学家奉为圭臬。他在《道德情操论》一书,则又高度强调了道德对市场正常运行的决定性作用。他认为,具有利己主义的个人,主要指追逐利益的资本家,要在市场经济竞争中控制自私的感情和行为,“在所有的场合,良心和权威的影响都是非常大的,只有在请教内心这个法官以后,我们才能够真正看清楚和自己有关的事情,才能够对自己的利益和他人的利益做出一个合宜的比较”。而有了这个认识和比较之后,才能较好地决定自己的行为取向。斯密指出:由这些个人的美德所驱动的经济,比政府干预要有效得多。这些个人美德所驱动的经济,里面自然蕴含着道德的因素。
在现代西方经济学中影响力非常大的新制度学派,对道德在市场经济中作用的研究也非常深入。新制度学派的领军人物、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诺斯认为,“制度决定这经济绩效”。也就是说,资源配置和利用与所谓帕累托境界的靠近程度,不是取决经济人的经济行为,而是取决制度。但在诺斯看来,制度约束分两种:一种是正式约束,即宪法和法律,也就是成文法;另一种是非正式约束,即“习惯和道德”,也就是非成文法。诺斯强调,非成文法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可以一言以蔽之曰“降低交易成本。”他甚至认为,道德与成文法相比更具有稳定性,因为它是人们在经历了漫长的“时间中学习”后形成的共同的知识背景,是一种在经历了“充分的集体交流”后认可的共同规则,因此对提高市场的效率更加有效。
从经济史的角度看,在中国现代史上,至少有两次由于商人无视社会责任和道德律令,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历史进程。一次是在1948年的国统区经济中心上海,宋、孔豪门为牟取暴利囤积居奇并挫败了蒋经国整顿物价的行动,导致了国统区的经济崩溃,物价飞涨,大大加快了国民党政权的灭亡。这一行径,如果按照叶檀女士的逻辑,其实是一种遵循市场规律的合法行为,商人出于自己的利益不出售自己的商品何罪之有?另一次是新中国成立以后,投机奸商利用当时法律不够完善以及物资紧缺的形势,买空卖空,哄抬物价,甚至丧心病狂地利用抗美援朝发财:上海梅林公司用腐烂的食品做成罐头,上海大康药店不法商人资本家王康年用自来水做注射液,用烂棉花充作药棉,卖给志愿军,致使大批伤病员伤病情恶化乃至死亡……这也成为新中国提前进行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一个重要诱因。
市场经济不能非道德化,经济学家和财经评论员,也就更不应该为商人的非道德行为辩护了。 在这里,我愿意引用哈耶克的一个观点与叶檀女士共勉:“经济学家必须对自己作为人的良心负责,而这正是‘经济学家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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