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3年8月5日,毛泽东在《七律·读<封建论>呈郭老》中说,“百代都行秦政法”。什么叫做“秦政法”?“秦政法”的核心,简而言之,就是后人说的“耕者有其田”。
秦之前的殷周时代,当然是没有“耕者有其田”这种好事的。周王室有分封,但我们须记住:土地“分封制”,绝不是土地“私有制”,更不是“耕者有其田”。即使周王室已经沦落了,但仍有夺回土地另行分配的权力,也就是说—“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王土不可私有”这条“红线”和“底线”,在春秋的前半期是绝不能突破的。
春秋向战国过渡,在政治上的标志,当然就是“三家分晋”,《资治通鉴》就此开篇,所强调的即是这种政治上的分野。而其在经济上的标志,则要比“三家分晋”更早一些,这个标志就是“初税亩”。
《春秋》在鲁宣公十五年,即前594年,有“初税亩”的记载,虽然只有3个字,但却标志着中国土地制度巨变之发端,标志着井田制的解体,其中包含着极其重大的社会变革意义。
什么是井田制?从大面上说,所谓“井田”,“井”是灌溉单位,8家共用一井灌溉田地。钱穆说,井田制是一种公田制。一块大约一方里的土地,化成井字形般900亩田,中间的100亩为“公田”,由8家共耕;其余800亩“私田”配给8户人家耕种,公田的收成归封建主,私田则归农户自享。
钱穆上述表述是有些含糊的。首先,“公田制”并不是土地“公有制”或“国有制”,而是以王权土地所有制为基础的土地分封制、承包制,为王直接所有者叫公田,而分封给卿、大夫经营的叫私田,私田里面套着公田,而承包私田的前提,则是先种好公田、王田,所以,《诗经》里说,“雨我公田,遂及我私”。更为重要的是,800亩私田绝不是平均分配给8家农户—普通老百姓经营,即钱穆所谓“收入供农户自享”,而是分配给卿、大夫经营,然后,卿、大夫再驱使老百姓耕作。
关于井田瓦解之原因,钱穆的说法也比较浪漫。他说:“渐渐的,农民萌生了尼采之哲学思想,大家不再勤力耕‘公田’了,因此把‘公田’废去,一律变成‘私田’,不再有‘公’、‘私’之分,均改为征收1/10的税。”
这里最有力的解释,是铁器在春秋时代登上了历史舞台,能够开垦和耕种的土地面积极大增加,新增加的那一部分土地,当然不是王者固有的土地,而是由卿、大夫驱使百姓新开垦的土地,是私田,而不是公田。
战国时代,可以叫做黑铁时代。新被开垦出来的田地,实质上是私家的“黑田”,亦不可能再是四方四正,不可能有一定的亩积。起初,公家对“黑田”是不收税的,正如只有“灰色收入”才是纯粹的私有物。但随着垦殖活动和 “黑田”的增加,某一个臣下的“黑田”总和,便会超过公家所有的井田,因而私门也就富于“公家”,成为上下相克的局面。公家为了增加收入,最终被迫打破了公田与私田的区别而一律收税,而这里的实质,还是郭沫若说得最好:即一方面索性承认臣下所享有的公田成为他们的合法私有,另一方面,他们所私有的黑田却不能继续自由漏税了—这就导致了井田制的破坏和消亡。
中国自古发展就不平衡,从《春秋》的记载来看,土地制度的变革,鲁国最早,但内部的阻力太大了,200多年竟还没改利索。秦国改革最迟(秦孝公十二年,前350年),却最为彻底迅速。这是因为:秦的改革,是以军事化手段为组织方式的改革,采用的是“农战”相结合的办法,改革的主体,是武装垦殖的武士,所以,秦所开出的私田,主要是大块的“殖民地”—钱穆和增渊龙夫都认为,秦之郡县,其实就是从其他诸侯国那里抢来的王田和公田,所谓县就是“悬”,这种悬在秦原有的国境之外的土地,即殖民地,称为“县”,正是以之与“邑”和“封邑”相区别。
秦的改革阻力之所以小,是因为秦是在新占领的土地上—即孤悬在秦故土之外的殖民地“特区”实行改革,起初采用的是所谓“新区新政策,老区老办法”,而随着新区的扩大,新的政策—郡县制度,方才逐步覆盖了原有的老区。故《资治通鉴·周纪·显王19年》载:前350年,“秦商鞅……并诸小乡聚,集为一县,县置令、丞,凡三十一县。废井田,开阡陌。平斗、桶、衡、权、丈、尺”。这就是把“新区”和“老区”合并,实行统一的郡县制,而建立在统一税收基础上的 “国家”,因此方才得以成立。
战国时代,铁不仅用于农具之改进,更用于武器之改进,秦的改革法令,遂不仅转化为批判的武器,更是转化为“武器的批判”。秦人当兵打仗,是为了保卫胜利果实。在耕战中开拓出的新疆土,由国家统一收税,谁打下谁耕种,这就是郡县制,也就是耕者有其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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