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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来意:毛泽东与新中国第一部宪法

耿来意 · 2014-11-16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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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十九世纪下半叶以来,实现国家的宪政是中国人所舍死追求的目标。

  毛泽东也是一个宪政的追梦者,为了宪政,他追随过“君主立宪”的康梁,他第一次发表的政见是将孙中山从日本召回就任新政府的总统,以康有为任总理,梁启超任外交部长。他读梁启超的《新民丛报》,也读杨度的《君宪救国论》。他见识了《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也见识了所谓的“宪政研究会”。然而,他并没有看到宪政带给中国人任何的安宁和进步。

  1920年6月23日,毛泽东在写给老同盟会员曾毅的《湖南改造促成会复曾毅书》中说:“中国四千年来之政治,皆空架子,大规模,大办法,结果外强中干,上实下虚,上冠冕堂皇,下无聊腐败。民国成立以来,名士伟人,大闹其宪法、国会、总统制、内阁制,结果只有愈闹愈糟。何者?建层楼于沙渚,不待建成而楼已倒矣。”他转而致力于湖南的独立,他在《打破没有基础的大中国建设许多的中国从湖南做起》中说:“大组织到底无望,小组织希望无穷。湖南人果有能力者,敢造出一个旭日瞳瞳〈曈曈〉的湖南共和国来!打破没有基础的大中国,建设许多的小中国。”9月27日,他在《释疑》一文中又说:“你是一个湖南人吗?只要你满了十五岁(这是我定的成人期),又只要你没有神经病,不论你是农人也罢,工人也罢,商人也罢,学生也罢,教员也罢,兵士也罢,警察也罢,乞丐也罢,女人也罢,你总有权发言,并且你一定应该发言,并且你一定能够发言。只要你将你那不应该自疑的疑点祛去,你便立刻发现你自己的重大本领和重大责任。这本领发现在你的心坎里,这责任便立刻落在你的双肩上。”10月10日,他在《反对统一》中又说:“像湖南广东两省用兵力驱去旧势力的,算是一种革命,应由各该革命政府,召集两省的‘人民宪法会议’,制定‘湖南宪法’及‘广东宪法’再依照宪法,建设一个新湖南及新广东。这两省的人民最要努力。其宪法要采一种澈底革新的精神,务以尽量发挥两省的特性为标准。”11月25日,他在给新民学会会员罗璈阶的信中又说:“从康梁维新至孙黄革命(两者亦自有他们相当的价值当别论),都只在这大组织上用功,结果均归失败。急应改涂易辙,从各省小组织下手。湖南人便应以湖南一省为全国倡。各省小组织好了,全国总组织不怕他不好。……独立自治,可以定出一种较进步的办法(湖南宪法),内之自庄严璀璨其河山,外之与世界有觉悟的民族直接携手,共为世界的大改造。全国各省也可因此而激厉进化。所以弟直主张湖南应自立为国,湖南完全自治,丝毫不受外力干涉,不要再为不中用的‘中国’所累。这实是进于总解决的一个紧要手段,而非和有些人所谓零碎解决实则是不痛不痒的解决相同。”然而毛泽东的这个主张,在事实上也难以行得通,他在11月25日给向警予的信中说:“弟和荫柏等主张湖南自立为国,务与不进化之北方各省及情势不同之南方各省离异,打破空洞无组织的大中国,直接与世界有觉悟之民族携手,而知者绝少。自治问题发生,空气至为黯淡。自‘由湖南革命政府召集湖南人民宪法会议制定湖南宪法以建设新湖南’之说出,声势稍振。而多数人莫名其妙,甚或大惊小怪,诧为奇离。”之后也便日渐销声匿迹了。

  1930年下半年,毛泽东在《新民丛报》第4号《新民说》之“论国家思想”一方批写道:“正式而成立者,立宪之国家,宪法为人民所制定,君主为人民所拥戴;不以正式而成立者,专制之国家,法令为君主所制定,君主非人民所心悦诚服者。前者,如现今之英、日诸国;后者,如中国数千年来盗窃得国之列朝也。”

  1937年5月3日,毛泽东在延安召开的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上的报告《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时期的任务》中指出:“中国必须立即开始实行下列两方面的民主改革。第一方面,将政治制度上国民党一党派一阶级的反动独裁政体,改变为各党派各阶级合作的民主政体。这方面,应从改变国民大会的选举和召集上违反民主的办法,实行民主的选举和保证大会的自由开会做起,直到制定真正的民主宪法,召集真正的民主国会,选举真正的民主政府,执行真正的民主政策为止。只有这样做,才能真正地巩固国内和平,停止国内的武装敌对,增强国内的团结,以便举国一致抗御外敌。可能有这种情况发生,不待我们改革完毕,日本帝国主义的进攻就到来了。因此,为着随时能够抵抗日本的进攻并彻底地战胜之,我们必须迅速地进行改革,并准备在抗战的过程中进到彻底改革的程度。全国人民及各党派的爱国分子,必须抛弃过去对于国民大会和制定宪法问题的冷淡,而集中力量于这一具体的带着国防意义的国民大会运动和宪法运动,严厉地批判当权的国民党,推动和督促国民党放弃其一党派一阶级的独裁,而执行人民的意见。”

  1937年8月25日,毛泽东在为中共中央宣传部起草的关于形势与任务的宣传鼓动提纲《为动员一切力量争取抗战胜利而斗争》中指出:“召集真正人民代表的国民大会,通过真正的民主宪法,决定抗日救国方针,选举国防政府。”

  1937年10月25日,毛泽东在《和英国记者贝特兰的谈话》中指出:“为应付当前的紧急状态,我们提议召集临时国民大会。这个大会的代表,应大体上采用孙中山先生在一九二四年的主张,由各抗日党派、抗日军队、抗日民众团体和实业团体,按照一定比例推选出来。这个大会的职权,应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由它决定救国方针,通过宪法大纲,并选举政府。我们认为抗战已到了紧急的转变关头,只有迅速召集这种有权力而又能代表民意的国民大会,才能一新政治面目,挽救时局危机。”

  1938年7月15日,毛泽东在中共中央机关报《解放》上撰文指出中国共产党在抗战胜利后的主要任务是“建立一个自由平等的民主国家。……有一个独立的民主的政府,有一个代表人民的国会,有一个适合人民要求的法。……经济是向上发展的,农业、工业、商业都大大的发展,并由国家与人民合作去经营,订定八小时工作制,农民应该有土地,实行统一的累进税,对外国和平通商,订立互利的协定。……人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的完全自由,各种优秀人物的天才都能发展,科学与一般文化都能提高,全国没有文盲……这就是中国的现代国家,中国很需要这样一个国家,有了这样一个国家,中国就离开了半殖民地与半封建的地位,变成了自由平等的国家,离开了旧中国,变成了新中国。”

  1939年10月10日,毛泽东在为中共中央起草的决定《目前形势和党的任务》中指出:“在我后方,必须迅速地认真地实行政治改革,结束国民党一党专政,召集真正代表民意的有权力的国民大会,制定宪法,实行宪政。任何的动摇和懈怠,任何与此相反的方针,都是绝对错误的。”

  1940年2月1日,毛泽东在为延安民众讨汪大会起草的通电《向国民党的十点要求》中指出:“三曰厉行宪政。‘训政’多年,毫无结果。物极必反,宪政为先。然而言论不自由,党禁未开放,一切犹是反宪政之行为。以此制宪,何殊官样文章。以此行宪,何异一党专制。当此国难深重之秋,若犹不思变计,则日汪肆扰于外,奸徒破坏于内,国脉民命,岌岌可危矣。政府宜即开放党禁,扶植舆论,以为诚意推行宪政之表示。昭大信于国民,启新国之气运,诚未有急于此者。此应请采纳实行者三。”

  1940年2月20日,毛泽东在延安各界宪政促进会成立大会上的演说《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中说:“什么是新民主主义的宪政呢?就是几个革命阶级联合起来对于汉奸反动派的专政。从前有人说过一句话,说是‘有饭大家吃’。我想这可以比喻新民主主义。既然有饭大家吃,就不能由一党一派一阶级来专政。讲得最好的是孙中山先生在《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里的话。那个宣言说:‘近世各国所谓民权制度,往往为资产阶级所专有,适成为压迫平民之工具。若国民党之民权主义,则为一般平民所共有,非少数人所得而私也。’同志们,我们研究宪政,各种书都要看,但尤其要看的,是这篇宣言,这篇宣言中的上述几句话,应该熟读而牢记之。‘为一般平民所共有,非少数人所得而私’,就是我们所说的新民主主义宪政的具体内容,就是几个革命阶级联合起来对于汉奸反动派的民主专政,就是今天我们所要的宪政。这样的宪政也就是抗日统一战线的宪政。……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或者是苏联,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中国则不然。中国是革命尚未成功,国内除我们边区等地而外,尚无民主政治的事实。中国现在的事实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政治,即使颁布一种好宪法,也必然被封建势力所阻挠,被顽固分子所障碍,要想顺畅实行,是不可能的。所以现在的宪政运动是争取尚未取得的民主,不是承认已经民主化的事实。这是一个大斗争,决不是一件轻松容易的事。……多年以前,我们就听到过宪政的名词,但是至今不见宪政的影子。他们是嘴里一套,手里又是一套,这个叫做宪政的两面派。这种两面派,就是所谓‘一贯主张’的真面目。现在的顽固分子,就是这种两面派。他们的宪政,是骗人的东西。你们可以看得见,在不久的将来,也许会来一个宪法,再来一个大总统。但是民主自由呢?那就不知何年何月才给你。宪法,中国已有过了,曹锟不是颁布过宪法吗?但是民主自由在何处呢?大总统,那就更多,第一个是孙中山,他是好的,但被袁世凯取消了。第二个是袁世凯,第三个是黎元洪,第四个是冯国璋,第五个是徐世昌,可谓多矣,但是他们和专制皇帝有什么分别呢?他们的宪法也好,总统也好,都是假东西。像现在的英、法、美等国,所谓宪政,所谓民主政治,实际上都是吃人政治。这样的情形,在中美洲、南美洲,我们也可以看到,许多国家都挂起了共和国的招牌,实际上却是一点民主也没有。中国现在的顽固派,正是这样。他们口里的宪政,不过是‘挂羊头卖狗肉’。他们是在挂宪政的羊头,卖一党专政的狗肉。我并不是随便骂他们,我的话是有根据的,这根据就在于他们一面谈宪政,一面却不给人民以丝毫的自由。……我们一定要把事情办好,一定要争取民主和自由,一定要实行新民主主义的宪政。如果不是这样做,照顽固派的做法,那就会亡国。为了避免亡国,就一定要这样做。为了这个目的,就要大家努力。只要努力,我们的事业是大有希望的。还要懂得,顽固派到底是少数,大多数人都不是顽固派,他们是可以进步的。以多数对少数,再加上努力,这种希望就更大了。所以我说,事情虽然困难,却是大有希望。”

  1945年4月24日,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政治报告《论联合政府》中指出:“废止国民党一党专政,成立一个由国民党、共产党、民主同盟和无党无派分子的代表人物联合组成的临时的中央政府,发布一个民主的施政纲领,如同我们在前面提出的那些中国人民的现时要求,以便恢复民族团结,打败日本侵略者。为着讨论这些事情,召集一个各党派和无党派的代表人物的圆桌会议,成立协议,动手去做。这是一个团结的方针,中国人民是坚决拥护这个方针的。……不顾广大人民和一切民主党派的要求,一意孤行地召开一个由国民党反人民集团一手包办的所谓‘国民大会’,在这个会上通过一个实际上维持独裁反对民主的所谓‘宪法’,使那个仅仅由几十个国民党人私自委任的、完全没有民意基础的、强安在人民头上的、不合法的所谓国民政府,披上合法的外衣,装模作样地‘还政于民’,实际上,依然是‘还政’于国民党内的反人民集团。谁要不赞成,就说他是破坏‘民主’,破坏‘统一’,就有‘理由’向他宣布讨伐令。这是一个分裂的方针,中国人民是坚决反对这个方针的。我们的反人民的英雄们根据这种分裂方针所准备采取的步骤,有把他们自己推到绝路上去的危险。他们准备把一条绳索套在自己的脖子上,并且让它永远也解不开,这条绳索的名称就叫做‘国民大会’。他们的原意是想把所谓‘国民大会’当作法宝,祭起来,一则抵制联合政府,二则维持独裁统治,三则准备内战理由。可是,历史的逻辑将向他们所设想的反面走去,‘搬起石头打自己的脚’。因为现在谁也明白,在国民党统治区域,人民没有自由,在日寇占领区域,人民不能参加选举,有了自由的中国解放区,国民党政府又不承认它,在这种情况下,哪里来的国民代表?哪里来的‘国民大会’?现在叫着要开的,是那个还在内战时期,还在八年以前,由国民党独裁政府一手伪造的所谓国民大会。如果这个会开成了,势必闹到全国人民群起反对,请问我们的反人民的英雄们如何下台?归根结底,伪造国民大会如果开成了,不过将他们自己推到绝路上。”

  1947年5月30日,毛泽东在为新华社写的一篇评论《蒋介石政府已处在全民的包围中》中指出:“蒋介石军队在前线打败仗的消息传到后方的日益增多,被蒋介石反动政府压迫得喘不过气来的广大人民群众,就日益感觉自己的出头翻身有了希望。恰在这时,蒋介石的一切政治欺骗,由于蒋介石的迅速扮演而迅速破产。一切出于反动派意料之外。什么召开国民大会制定宪法呀,什么改组一党政府为多党政府呀,其目的原是为着孤立中共和其他民主力量;结果却是相反,被孤立的不是中共,也不是任何民主力量,而是反动派自己。从此以后,中国人民从自己的经验中,知道什么是蒋介石的国民大会,什么是蒋介石的宪法,什么是蒋介石的多党政府。在这以前,中国人民中的许多人,主要地是中间阶层的分子,对于蒋介石的这些手法是多少存了幻想的。对于蒋介石的所谓和谈也是这样。在几次庄严的停战协定被蒋介石撕毁得干干净净之后,在用刺刀向着要和平反内战的学生群众之后,除了存心欺骗的人们或者政治上毫无经验的人们之外,什么人也不会相信蒋介石的所谓和谈了。”

  1947年11月18日,毛泽东在给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委员陈瑾昆的信中说:“兄及诸同志对于宪草,惨淡经营,不胜佩慰。惟发表时机尚未成熟,内容亦宜从长斟酌,以工农民主专政为基本原则(即拙著《新民主主义论》及〈论联合政府〉中所指之基本原则),详由王谢二同志(王明、谢觉哉)面达。”在给张曙光的信中说:“法律工作是中央新设领导工作的一个部门,兄及诸同志努力从事于此,不算‘闲居’。……法律本于人情,收集各解放区实际材料,确是必要的。关于宪草的意见,托王谢二同志转达,不赘。”

  1949年1月14日,毛泽东在《关于时局的声明》中提出了和平谈判的八项条件:“这些条件是:(一)惩办战争罪犯;(二)废除伪宪法;(三)废除伪法统;(四)依据民主原则改编一切反动军队;(五)没收官僚资本;(六)改革土地制度;(七)废除卖国条约;(八)召开没有反动分子参加的政治协商会议,成立民主联合政府,接收南京国民党反动政府及其所属各级政府的一切权力。中国共产党认为,上述各项条件反映了全国人民的公意,只有在上述各项条件之下所建立的和平,才是真正的民主的和平。如果南京国民党反动政府中的人们,愿意实现真正的民主的和平,而不是虚伪的反动的和平,那末,他们就应当放弃其反动的条件,承认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八个条件,以为双方从事和平谈判的基础。否则,就证明他们的所谓和平,不过是一个骗局。”

  1949年8月28日,毛泽东在《为什么要讨论白皮书?》中指出:“共产党领导的政府是‘极权政府’的话,也有一半是说得对的。这个政府是对于内外反动派实行专政或独裁的政府,不给任何内外反动派有任何反革命的自由活动的权利。反动派生气了,骂一句‘极权政府’。其实,就人民政府关于镇压反动派的权力来说,千真万确地是这样的。这个权力,现在写在我们的纲领上,将来还要写在我们的宪法上。对于胜利了的人民,这是如同布帛菽粟一样地不可以须臾离开的东西。这是一个很好的东西,是一个护身的法宝,是一个传家的法宝,直到国外的帝国主义和国内的阶级被彻底地干净地消灭之日,这个法宝是万万不可以弃置不用的。越是反动派骂‘极权政府’,就越显得是一个宝贝。”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这是新中国产生的法统,是实际上的“临时宪法”,是新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动纲领。毛泽东在为会议起草的会议宣言中指出:“中国的历史,从此开辟了一个新的时代。……中国人民业已有了自己的中央政府。这个政府将遵照共同纲领在全中国境内实施人民民主专政。”

  1952年11月,毛泽东召集有18位党外民主人士参加的座谈会,就制定宪法问题广泛听取他们的意见。12月1日,经毛泽东审定,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召开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通知》,该通知拟于1953年9月间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并制定宪法,制定宪法的筹备工作正式启动。

  1953年1月13日,毛泽东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上要求克服制定宪法的困难,制定现阶段宪法。在这次会上,成立了以毛泽东为主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

  1954年2月17日,宪法草案初稿完成。之后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了“四读稿”的修改完善工作。3月23日,毛泽东主持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会议,代表中国共产党向会议正式提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初稿)》。宪法起草小组成员陈伯达受毛泽东委托,在会上作了关于宪法草案(初稿)起草工作的说明。会议决定,除在宪法起草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讨论外,还要会同全国政协进行分组讨论。同时分发给各大行政区、各省市的领导机关和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地方组织展开讨论。5月27日至31日,在刘少奇的主持下,宪法起草委员会接连召开4次全体会议,对草案初稿逐章讨论,随后形成了宪法草案(修正稿)。在3月23日至6月11日期间,毛泽东还召开了民主人士对宪法草案(修正稿)意见座谈会,李济深、宋庆龄、张澜、黄炎培等21人作了发言。他们认为中国人民要求立宪行宪已经有五六十年了,但是从来不曾有过真正民主的宪法。这将是中国自有历史以来第一部人民的宪法。而且在宪法草案中也体现了建设性、和平性、团结性和进步性。张治中在发言中,用三句话概括了这部宪法草案的特点:“第一,结构严谨而明确;第二,内容完整而充实;第三,措词简易而明确。”

  1954年6月14日,毛泽东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的讲话《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中指出:“这个宪法草案所以得人心,是什么理由呢?我看理由之一 ,就是起草宪法采取了领导机关的意见和广大群众的意见相结合的方法。这个宪法草案,结合了少数领导者的意见和八千多人的意见,公布以后,还要由全国人民讨论,使中央的意见和全国人民的意见相结合。这就是领导和群众相结合,领导和广大积极分子相结合的方法。过去我们采用了这个方法,今后也要如此。一切重要的立法都要采用这个方法。这次我们采用了这个方法,就得到了比较好的、比较完全的宪法草案。……这个宪法草案,总结了历史经验,特别是最近五年的革命和建设的经验。它总结了无产阶级领导的反对帝国主义、反对封建主义、反对官僚资本主义的人民革命的经验,总结了最近几年来社会改革、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政府工作的经验。这个宪法草案也总结了从清朝末年以来关于宪法问题的经验,从清末的‘十九信条’起,到民国元年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到北洋军阀政府的几个宪法和宪法草案,到蒋介石反动政府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一直到蒋介石的伪宪法。……我们这个宪法草案,主要是总结了我国的革命经验和建设经验,同时它也是本国经验和国际经验的结合。我们的宪法是属于社会主义宪法类型的。我们是以自己的经验为主,也参考了苏联和各人民民主国家宪法中好的东西。讲到宪法,资产阶级是先行的。英国也好,法国也好,美国也好,资产阶级都有过革命时期,宪法就是他们在那个时候开始搞起的。我们对资产阶级民主不能一笔抹杀,说他们的宪法在历史上没有地位。但是,现在资产阶级的宪法完全是不好的,是坏的,帝国主义国家的宪法尤其是欺骗和压迫多数人的。我们的宪法是新的社会主义类型,不同于资产阶级类型。我们的宪法,就是比他们革命时期的宪法也进步得多。我们优越于他们。……我们的宪法草案公布以后,将会得到全国人民的一致拥护,提高全国人民的积极性。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和正确的道路可走,就可以提高全国人民的积极性。……我们的这个宪法,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但还不是完全社会主义的宪法,它是一个过渡时期的宪法。我们现在要团结全国人民,要团结一切可以团结和应当团结的力量,为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这个宪法就是为这个目的而写的。……搞宪法是搞科学。我们除了科学以外,什么都不要相信,就是说,不要迷信。中国人也好,外国人也好,死人也好,活人也好,对的就是对的,不对的就是不对的,不然就叫做迷信。要破除迷信。不论古代的也好,现代的也好,正确的就信,不正确的就不信,不仅不信而且还要批评。这才是科学的态度。”这次大会一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和《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决议》。在这次会议上,傅作义在发言中说:“最后我愿意提到,在召集人会议上,大家一致同意写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国家元首。”毛泽东删掉了这个条文,他在讲话中解释说:“有人说,宪法草案中删掉个别条文是由于有些人特别谦虚。不能这样解释。这不是谦虚,而是因为那样写不适当,不合理,不科学。在我们这样的人民民主国家里,不应当写那样不适当的条文。”会议结束当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即正式公布,郑重地交付全国人民讨论并征求意见。在随后的两个多月里,全国各界共有一亿五千多万人参加了宪法草案的讨论,并提出了许多修改和补充意见。

  1954年9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毛泽东在开幕词中说:“这次会议的任务是:制定宪法……我们这次会议具有伟大的历史意义。这次会议是标志着我国人民从1949年建国以来的新胜利和新发展的里程碑,这次会议所制定的宪法将大大地促进我国的社会主义事业。”在会议上,刘少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的委托,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9月20日,出席会议的1197名代表,全票通过颁布了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共4章106条,包括序言、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力和义务、国旗、国徽、首都。这部宪法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了中国人民革命的成果和新中国成立五年来的新胜利,固定了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和政府的总章程,是新中国的根本大法。中国各族人民经过长期艰苦的斗争,终于有了一部代表自己利益的、体现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的宪法。

  弹指一挥间,1954年宪法距今一个甲子过去了。当时交由人民讨论这个宪法的时候,有人提议把这部宪法命名为“毛泽东宪法”,这条提议被毛泽东拒绝了。但这部宪法称之为“毛泽东宪法”是当之无愧的,因为这部宪法是在“共同纲领”的基础上修订的,而“共同纲领”的基础是毛泽东的《论联合政府》、《论人民民主专政》等光辉著作和思想。这部宪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历史上具有无可替代和不可撼动的地位,它的光芒照耀天宇,它的英名永为铭记,因为它是中国自有历史以来第一部人民的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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