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根据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和实践验证,无产阶级专政(在我国称为人民民主专政)是人民群众护身的、传家的和不能须臾离开的法宝;所谓“依法治国”,首先和必须是以宪法治国,社会和国家性质的变化,社会治安状况的恶化和犯罪案件的大量增加,违反宪法则是最根本和最主要的原因;党和国家机关的会议决议、宪法和法律制定得无论多么好,如果得不到实施,正如列宁所言,则是粪土。
中华民族有着悠久的历史,她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明,对人类做出了巨大贡献。可是,我们民族的灾难深重极了,只是在二十世纪初叶,中国共产党诞生之后,经过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建立了社会主义社会制度,人民群众才结束了数千年被压迫、被剥削的命运,劳苦大众才翻身做了主人,这个古老的民族重新焕发出其应有的活力,中国人民从此站起来了。
1949年毛泽东同志曾经这样写道:“自从中国人学会了马克思列宁主义以后,中国人在精神上就由被动转入主动。从这时起,近代世界历史上那种看不起中国人,看不起中国文化的时代应当完结了。伟大的胜利的中国人民解放战争和人民大革命,已经复兴了并正在复兴着伟大的中国人民的文化。这种中国人民的文化,就其精神方面来说,已经超过了整个资本主义的世界。”(毛泽东《唯心历史观的破产》)
1921年诞生的中国共产党,是一个伟大光荣正确的党。但是,我们这个党也是一个多灾多难的党,在其过去的九十三年历程中,不仅要与外部凶恶的敌人作战,同时还要连续不断地战胜内部“左”、右倾路线的错误;只有确立了以毛泽东同志在中央的正确领导之后,中国共产党才从根本上结束了我党长期“左”右摇摆的路线错误,才能够领导全国人民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才能推翻了延续几千年来的剥削制度,建立了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制度。
历史已经证明,并将进一步证明: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普遍原理相结合的毛泽东思想,是马列主义的具体化、中国化,是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唯一正确的指导思想。
列宁说:“从马克思的理论是客观真理这一为马克思主义者所同意的见解出发,所能得出的唯一结论就是:沿着马克思的理论的道路前进,我们将愈来愈接近客观真理(但决不会穷尽它);而沿着任何其他的道路前进,除了混乱和谬误之外,我们什么也得不到。”(《唯物主义和经验批判主义》)
作为真正的中国共产党人,应该也必须沿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所指引的道路前进,才能接近客观真理而不致陷入思想混乱的迷雾和落入理论谬误的泥潭之中,才能在错综复杂、瞬息万变的世界格局中,识破和击败帝国主义、修正主义和各国反动派的阴谋,才能够摆脱面临的一切困难,化解任何社会危机,带领全国人民取得革命和建设的胜利,团结世界上一切进步的、爱好和平和正义的人们胜利前进。
(一)依法治国,首先和必须是依宪法治国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十三条,即宪法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那么,所谓“依法治国”和建设“法治国家”确确实实是“中国特色”,当今世界只有我国有这种提法,一方面,这说明“法治”在我国法律地位的显赫;另一方面,正好说明其实践(实际)地位的低下。有句俗语,叫“谁害那种病,谁就光说那种病。”如果全社会都遵守法治,大多数人(绝对不会是所有人,假如所有人都守法,那就不需要法了,法就消亡了。)守法,那就无必要三十多年来一直强调法制,务必要把“依法治国”列为“治国方略”。党和国家领导人也无必要如此一再强调法制、法治。
何以见得?
那么,让我们仅从社会治安和犯罪数字,先来个管中窥豹,见其一斑吧。
1、法治现状中的一瞥
(1)社会治安
远的姑且不说,仅上届党和政府领导人的胡温上台开始的2003年,全国发生治安案件599万件,万人均47.6件;而到换届的2012年发生1388万件,万人均102.件,即增长了1.32倍。
注意,这里所谓治安案件,是指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尚未构成犯罪受刑罚制裁、而是指触犯行政法律规范、破坏行政管理秩序、因承担行政违法责任受行政处罚的案件。治安案件的社会危害性超过一定程度,往往构成犯罪案件。
(2)社会犯罪
我国的刑事犯罪,从1950年开始到2012年,发展趋势正好是一个“V”字形,上世纪的五十年代,平均每年判处刑罚的在六、七十万人左右,最低犯罪率是在文化大革命的所谓“动乱年代”,即1967年、1968年、1969年,这三年被判处刑罚的每年不超过10万人,分别是54978人,71229人,87502人;但是,自从改革开放之后,特别是1997年之后,被判处刑罚的数字一直上升,2003年被判处刑罚的是73万人,到2012年是115万人,增长57.7%。最近五、六年来,每年被判处刑罚的都是上百万人。(上述数据均来自《中国法律年鉴》和公布的相关部门的报告)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仅仅是犯罪被侦破的案件,实际的社会犯罪数量比这要大得多,尤其是党政干部犯罪即贪污腐败,众所周知,其破率案是非常低的,据有关部门的负责人过去讲,一般不会超过5%。同时,还要注意,目前社会犯罪,其恶性程度是中国历史上罕见的,不少案件是对中华民族延续已久的传统道德、习俗和伦理的严重挑战和践踏。其中,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互相残杀的案件时有所闻;大学生、大学毕业生、教员犯罪也时有报道;教授、科学院的院士犯罪已经不是什么稀罕事了,这与中国历史上文化人犯罪的极少,所谓“状元贪官”极其罕见的传统决然相反。
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党中央,对于党政干部的腐败犯罪案件,惩治力度空前大,揭露出的贪官污吏其数量之多、其罪之大,是建国以来第一次。卖棺材的商人生意好,正说明死人多!社会揭露的犯罪多,正说明法治状况的不良!律师多、律师挣钱多,说明社会矛盾纠纷多。目前的社会治安和犯罪状况,不能说明社会秩序好,更不能说社会和谐,与所谓“盛世中华”更不沾边。
在反贪方面新一届中央是赢得了人民群众的好评的。问题是要思考其原因和找出解决问题的正确途径,绝对不能就法治论法治,因为法治是自己解决不了自己的问题的!
2、这到底是为什么?
为什么社会治安形势这么严峻,社会犯罪数量如此之多,犯罪势头难以遏制呢?有的人不明白,说什么,现在生活都这么好了,为什么还有人发牢骚、有怨气甚至犯罪呢?
“人们的社会决定人们的思想意识”,这是一条颠扑不灭的真理。
让我们重温一下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著作,也许这个问题会得到点启示的。
“犯罪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和法一样,也不是随心所欲地产生的。相反地,犯罪和现行的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件。”(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
如果不是孤立的个人,而是群体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那可能就叫“暴乱”、“暴动”、“起义”或者叫“革命”了。邓小平也曾经说过这样的话:“如果搞资本主义,可能有少数人富裕起来,但大量的人会长期处于贫困状态,中国就会发生闹革命的问题。(《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29页)
“在每一个人的身体上和精神上的需求都得到满足的地方,在没有社会隔阂和社会差别的地方,侵犯财产的犯罪行为自然而然地就不会再发生了。刑法会自行消失,民法(它几乎是专门处理财产关系或者至多是专门处理那些以社会的战争状态为前提的关系)也会不再存在。”(恩格斯《在爱北斐特的演说》)
目前我国的犯罪,大多数是侵犯财产权的犯罪,例如诈骗、盗窃、抢劫等犯罪行为非常的多,是自然的。
“工人不仅在身体方面和智力方面,而且在道德方面,都遭到统治阶级的摈弃和忽视。而资产阶级为工人准备的唯一的东西就是法律,当工人把它逼得太紧的时候,它就用法律来对付他们;就像工人是无理性的动物一样,对他们的教育工具只有一种:皮鞭—— 粗暴的、不能服人而只能吓唬人的力量。所以,这些被当做牲口看待的工人,不是真的逐渐变得像牲口一样,就是只有靠着对当权的资产阶级的烈火般的憎恨,靠着不可熄灭的内心激愤才能保持住人类应有的意识和感情,那是毫不足怪的。只要他们还对统治阶级感到愤怒,他们就仍然是人;但如果他们乖乖地让人把挽轭套在脖子上,只想把挽轭下的生活弄得比较过得去一些,而不想摆脱这个挽轭,那他们就真的变成牲口了。
这就是资产阶级为工人阶级的教育所做的一切。如果我们考虑到工人阶级在其他方面的生活条件,我们就无论如何也不能责备他们对统治阶级所抱的那种仇恨了。工人在学校里受不到的道德教育,也不会在其他的生活条件下受到,—— 至少受不到那种在资产阶级心目中还有某种意义的道德教育。工人的整个状况、他们周围的整个环境都促使他们道德堕落。他们穷,生活对于他们没有任何乐趣,他们几乎一点享受都得不到,法律的惩罚对他们也再没有什么可怕的。他们为什么一定要克制自己的欲望,为什么一定要让富人去享受他们的财富,而自己不从里面拿一份呢?无产者凭什么理由不去偷呢?当人们谈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时候,一切都讲得很冠冕堂皇,资产阶级听起来也很入耳。但是对没有任何财产的人来说,私有财产的神圣性也就自然不存在了。金钱是人间的上帝。资产者从无产者那里把钱抢走,从而真的把他们变成了无神论者。如果无产者成了无神论者,不再尊重这个人间上帝的神圣和威力,那又有什么奇怪的呢!当无产者穷到完全不能满足最迫切的生活需要,穷到要饭和饿肚子的时候,蔑视一切社会秩序的倾向也就愈来愈增长了。这一点资产阶级自己大半也是知道的。昔蒙兹指出,贫穷对精神所起的毁灭性的影响,正如酗酒之于身体一样。艾利生郡长也很详尽地告诉有产阶级,社会压迫对工人会引起什么样的后果 。穷困让工人在几条道路中进行选择:慢慢地饿死,立刻自杀,或者随便在什么地方见到他们所需要的东西,只要可能就拿走,干脆说,就是偷。如果大多数的人宁愿偷东西而不愿饿死或自杀,那我们是不应该奇怪的。当然工人中间也有许多人很讲道德,即使弄得山穷水尽也不愿去偷,而这些也就是饿死或自杀的人。不久以前自杀还是上等阶级的值得羡慕的特权,现在在英国的无产者中间也时髦起来了,许多穷人都以自杀来摆脱贫困,因为他们找不到别的出路。”(恩格斯《英国工人阶级状况》)
这是恩格斯在1844-1845年写的英国资本主义社会制度下英国工人的状况,那么,在169年之后的建立了社会主义的中国,还有无类似情况和实例呢?
大约七八年前,有的报刊曾经透露,我国每年自杀者30万人左右!
前些年,一位在中国社科院研究员的家里装修房间的青年人,当他被问及在北京有什么感觉之时,他说:“不来北京我不知道,我不如一条狗!”“小伙子,您怎么这样说呢?”“我来北京才看到,我不如狗吃得好!”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节目经常有这样的案例:有的刚刚服刑期满释放出来几个月,就又犯罪了!这样的人,在刑法学上被称之为“累犯”,我国刑法明文规定是要“从重”处罚的。当然,他又重新犯罪的原因是复杂的,但是,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释放之后,没有工作,没有饭吃,没有人管了。曾经失过学的、父母离异的青年人犯罪,这些年来数量不断地增加,其中,缺乏良好的教育,缺乏亲人的关照,社会对他缺少了“爱”,是一个重要原因。
“加在工人头上的全部罪名就是放纵地追求享乐、没有远见以及不遵守现存的社会秩序,就是不能为了较长远的利益而牺牲眼前的享乐。但是这有什么奇怪的呢?一个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却只能得到极少的报酬和肉体的享乐的阶级,难道能够不盲目而贪婪地投入这些享乐中去吗?既然谁也不关心这个阶级的教育,既然他们的命运要受各式各样的偶然事件的支配,既然他们的生活朝不保夕,那末他们又有什么理由,又有什么兴趣使自己成为有远见的人,过 ‘踏踏实实的’ 生活,并为了将来的享乐而牺牲眼前的享乐呢?而这种将来的享乐对于他们这些总是处在动荡不定的、毫无保障的状况中的人来说还是很不可靠的。对于一个忍受了现存社会秩序的一切害处却享受不到它的些微好处的阶级,对于一个只能受到现存社会制度敌视的阶级,难道还能要求他们尊重这个社会秩序吗?这未免太过分了!但是只要这个社会秩序存在一天,工人阶级就一天不能避开它,而如果个别的工人要起来反对这个社会秩序,那末最大的灾祸就会落到他的身上。这样,社会秩序就使得工人几乎不可能有家庭生活。在一间零乱肮脏、连做夜店都不够格、家具很坏、往往一下雨就漏水、不生火、空气不流通而且又挤满了人的房子里,是不可能有家庭乐趣的。丈夫整天出去工作,妻子和大一点的孩子也常常是这样,大家都在不同的地方,只有早晨和晚上才能碰到,另外,他们还经常受到烧酒的诱惑,——在这种情况下,家庭生活会成什么样子呢?但是工人还是离不开家庭,他必须在家里生活,这就引起了无休止的家庭纠纷和口角,不仅对夫妇两人,而且特别是对他们的孩子起着极其不良的影响。忽视一切家庭义务,特别是忽视对孩子的义务,在英国工人中是太平常了,而这主要是现代社会制度促成的。对于在这种伤风败俗的环境中—— 他们的父母往往就是这环境的一部分—— 像野草一样成长起来的孩子,还能希望他们以后成为道德高尚的人!踌躇满志的资产者对工人的要求真是太天真了!”
“蔑视社会秩序的最明显最极端的表现就是犯罪。只要那些使工人道德堕落的原因起了比平常更强烈更集中的影响,工人就必然会成为罪犯,正像水在列氏80°时由液态变为气态一样。在资产阶级的粗暴野蛮、摧残人性的待遇的影响之下,工人逐渐变成了像水一样缺乏自己意志的东西,而且也同样必然地受自然规律的支配—— 到了某一点他的一切行动就会不由自主。因此,随着无产阶级人数的增长,英国的犯罪的数字也增加了,不列颠民族已成为世界上罪犯最多的民族。从内务部每年公布的‘犯罪统计表’中可以看出,犯罪的数字在英国是以不可思议的速度增加着。”(恩格斯《英国工人阶级状况》)
看来,韦唯唱的那首“让世界充满了爱”的歌,在我国并没有实现。在当今我国社会,一方面是极少数人富的流油,金山银山,美女豪车,别墅洋房,花天酒地,穷奢极欲;而另一方面,不少的人买不起房、上不起学、看不起病、打不起官司。富士康公司的“十几跳”的员工与李成瑞同志写的《断指歌》中反映的工人状况,沦落为黑煤窑、黑砖窑中的童工,其悲惨遭遇同夏衍写的《包身工》,还有什么区别呢?
由于违背了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经济一是公有制、二是计划体制的基本原理,破坏了国家计划经济体制,不科学、无计划的城镇化,大量农民工盲目进城,造成农村“留守”儿童犯罪大量增加;在我国大城市周边的农民工住宅区,与恩格斯描述的169年前的英国工人住宅状况有何区别呢?
2005年,一个普通农民工叫王斌余的,带着改变贫穷生活的美好憧憬,到宁夏打工,却在艰辛的生活中不断地痛苦挣扎,备受欺侮。数次讨要工钱无果,愤怒之下连杀 4人,重伤 1人,后到当地公安局投案自首。
2006年,海淀城管干部李志强同志被杀害。原来凶手是一位复员军人叫崔英杰的,他在海淀区卖羊肉的三轮车已经被城管人员没收过,这次车子又被没收,他觉得生活无出路,属于“激情”杀人。请看崔英杰的律师夏霖是如何当庭陈述的:“贩夫走卒、引车卖浆,是古已有之的正当职业。我的当事人来到城市,被生活所迫,从事这样一份卑微贫贱的工作,生活窘困,收入微薄。但他始终善良纯朴,没有偷盗没有抢劫,没有以伤害他人的方式生存。我在法庭上庄严地向各位发问,当一个人赖以谋生的饭碗被打碎,被逼上走投无路的绝境,将心比心,你们会不会比我的当事人更加冷静和忍耐?我们的法律、我们的城市管理制度究竟是要使我们的公民更幸福还是要使他们更困苦?我们作为法律人的使命是要使这个社会更和谐还是要使它更惨烈?我们已经失去了李志强是否还要失去崔英杰?”
……
“一切生产资料都应该公有化,以便保证每个人都既有权利,又有可能来使用自己的劳动力。如果我们能达到这种情况,继承权也就不需要了。……起点应该是:为生产资料公有化创造条件。”——马克思:《关于继承权的发言记录》
《共产党宣言》指出:“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
共产党人的历史使命就是要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
建国以来,我国犯罪“V”形趋势的变化,难道与生产资料公有化(“一化三改”后犯罪率低)、私有化(改革与改制中的资本主义倾向严重后,犯罪率高)的关系不是昭然若揭、洞若观火吗!
“法不行,自上犯之”。我国社会的犯罪,其危害莫过于党政官员的腐败了。江泽民在1993年8月21日谈到正确认识腐败现象产生的社会历史原因的时候,他曾经正确地说:“腐败是一种历史现象。它的主要表现是贪赃枉法、行贿受贿、敲诈勒索、权钱交易、挥霍人民财富、腐化堕落等现象。这种现象,从本质上说是剥削制度、剥削阶级的产物。在中国历史上虽然也有励精图治的皇帝、清正廉洁的官吏,但历代统治阶级根本不可能解决腐败问题。剥削阶级从本质上是同人民根本对立的,历代王朝的覆灭都是同政权腐败分不开的。”
腐败现象既然是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的产物,那么从社会制度上找原因,从社会道路、发展方向上找原因,就是顺理成章的。大量的社会犯罪表明,是不是我国社会基本制度出现了一定的问题?!是不是我们社会发展的方向在某种程度上离开了正确的轨道?!
那么,与社会基本制度直接有关的那就是宪法了。我国1982年宪法文本比1975年宪法文本相比,虽然在公民权利方面取消了“罢工自由”权和“四大”(大鸣、大放、大字报和大辩论)权利,但是,从文本上看,还是属于社会主义的宪法。
这里的问题是:我国宪法究竟是如何实施的?!
列宁曾经说过:“什么是宪法?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真正承认这些权利的保证在哪里?在于人民中意识到并且善于争取这些权利的各阶级的力量。”(《两次会战之间》)
作为公民,其言行的最根本的标准是国家宪法,作为党员,除宪法之外,还有党章和有关纪律规范。
习近平同志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宪法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只要我们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能顺利发展。反之,如果宪法受到漠视、削弱甚至破坏,人民权利和自由就无法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会遭受挫折。这些从长期实践中得出的宝贵启示,必须倍加珍惜。我们要更加自觉地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
既然宪法如此重要,为什么多年以来,宪法受到漠视、削弱甚至破坏,宪法一再被违反而得不到纠正呢?宪法最重要,但是宪法最不受重视,又是为什么?
为什么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通过的决议、决定常常得不到执行呢?为什么有所谓“政令不出中南海”之说呢?
3、说违背宪法根据在哪里?
(1)宪法第六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现在,我国这个经济“基础”还在吗?公有制还是“主体”吗?还是按劳分配为“主体”吗?
宪法第七条规定的:“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现在,我国国有经济还是“主导”吗?国有经济究竟是巩固了还是严重削弱了?是发展了,还是倒退了?
请看原国家体改委研究员、现中国社会科学院当代中国研究所研究员孙学文同志最近提供的数据:
2013年,国有控股工业仅只剩下18197户,比1978年减少了65803户,减少78.3%;集体工业户数,1978年已有26.4万户,而到2013年集体工业户数只剩下4817户,减少25.9183户,下降98.2%。工业职工人数,1978年6091万;到2012年增到9273万;公有制企业职工却大幅度减少,其中国有企业职工人数从1949年的306万增到1978年的3139万,增加2833万,增长9.26倍;改革开放以后,国有企业职工到2012年仅仅剩下1849万人,比1978年减少1290万,下降41%;集体企业职工从1949年的9万人增加到1978年的1215万人,到2013年只剩下137.9万人,前29年增加1206万人,增加134倍;而后35年却减少1077.1万人,下降88.6%,也就是说,公有制企业在改革开放时代有2367.1万人下岗、失业了!
由工业就业情况推至到全国,在国有单位就业的人数,由1978年的7451万人升至最高的1995年的11261万人,而后逐年下降至2013年的6533万人。2013年比1978年减少1096万人,减少了14.7%;比1995年减少4906万人,降低43.6%。国有单位就业人数占城镇就业人数的比重由1978年占78.3%,降到了2013年占16.6%;降低61.7个百分点,即改革开放的35年,平均每年下降1.76个百分点;国有单位就业人数占全国总就业比重,由1978年占1i8.6%下降到2013年仅占8.2%,即全国总就业中国有企业职工不及1/10,下降10.4个百分点;城镇集体企业就业人数,从1978年的2048万人,增长到1991年的3628万人,在逐年下降至2013年的566万人,2013年比1991年减少3062万人,下降84.4%;比1978年减少1482万人,下降72.4%。集体职工占城镇就业比重由1878年的占21.5%下降到2013年仅占1.5%,下降20个百分点。
仅就上述就业情况的分析,截至2013年,公有制职工就业就比最高峰时(国有职工比1995年,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就业下降比1991年)减少7986人,也可以说,这近八千万职工在改革开放期间下岗、失业了。而到2013年城镇就业在非公有制经济高达81.9%,其中私企就业的有8242万人,在外资企业就业2963万人,在混合所有制就业有7923万人,干个体的6142万人,还有自由就业的6049万人。
1978年有99.8%的人是在公有制单位工作、劳动,只有15万人干个体;而2013年却反过来,有81.9%的人在中外私人企业出卖劳动力或者干私活谋生。(以上见孙学文《毛泽东的盖世功勋与日月同辉》)
那么,作为上届人民政府的国务院,曾经先后出台的那两个关于非公经济(注意,我国官方文件是避讳说“私有制”经济的!)“36条”,即2005年2月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2010年05月13日再次发布的《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究竟是违反宪法还是维护宪法的呢?
请看:
第一,“即使在美国这样被认为非常典型的资本主义体系中,国家仍然拥有30%以上的经济力量,而欧洲大陆国家一般都掌握50%左右的经济力量,北欧国家则掌握60%以上的经济力量。”(见陈家刚编:《危机与未来——福山中国讲演录》,中央编译出版社2012年3月第1版,第81页)
第二,世界银行与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联合课题组出笼、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大力推销的《2030年的中国——建设现代、和谐、有创造力的社会》,即被有的学者称之为《私有化计划6000天》的世行报告,为什么中文翻译的文本隐瞒了英文版第110页,即国企规模(国企产出占GDP的比重)将从2010年的27%减至2030年的10%的内容?(The share of SOEs in industrial output would decline from the current 27% in 2010 to around 10% in 2030. )
资本主义国家况且拥有一定比例的所谓公有经济(实质上是大资本家集团的经济,资本主义国家是大资本家联盟组织),那么,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有制为主体,为什么国有企业经济非要降到10%呢?
还有:有的领导人对私有经济要“放心、放手、放胆”尚且不够,还要来个“政策要放宽”!这究竟是为什么?这是在违反宪法还是在维护宪法?
(2)宪法规定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工人阶级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为什么我国现在大多数工人变成了雇佣劳动者?
“有81.9%的人在中外私人企业出卖劳动力或者干私活谋生。”(见孙学文同志上文)换言之,我国劳动力有80%以上的是雇佣劳动者,这样的情况,他们还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吗?请问,在我国经济单位中,有80%的是处于被雇佣\被剥削的地位的工人,他们说话能算数吗?他们有决策权吗?说话不算数,没有决策权,甚至直到目前连世界上都有的“罢工自由权”也没有。请问,只有尽劳动的义务,不享有被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停止劳动的权利的人,天下还有这样的“主人”吗?
(二)人民民主专政是人民群众护身的、传家的和不能须臾离开的法宝
请看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是如何论述无产阶级专政的吧!
“无论是发现现代社会中有阶级存在或发现各阶级间的斗争,都不是我的功劳。在我以前很久,资产阶级的历史学家就已叙述过阶级斗争的历史发展,资产阶级的经济学家也已对各个阶级作过经济上的分析。我的新贡献就是证明了下列几点:阶级的存在仅仅同生产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相联系;阶级斗争必然要导致无产阶级专政;这个专政不过是达到消灭一切阶级和进入无阶级社会的过渡。”(《马克思致约•魏德迈》)
“在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之间,有一个从前者变为后者的革命转变时期。同这个时期相适应的也有一个政治上的过渡时期,这个时期的国家只能是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 ”(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
“谁要是仅仅承认阶级斗争,那他还不是马克思主义者,他可能还没有走出资产阶级思想和资产阶级政治的圈子。用阶级斗争学说来限制马克思主义,就是割裂和歪曲马克思主义,把马克思主义变为资产阶级可以接受的东西。只有承认阶级斗争同时也承认无产阶级专政的人,才是马克思主义者。马克思主义者同庸俗小资产阶级(以及大资产者)之间的最大区别就在这里。必须用这块试金石来测验是否真正了解和承认马克思主义。”(列宁:《国家与革命》)
“机会主义恰巧不把承认阶级斗争贯彻到最主要之点,贯彻到从资本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的时期,贯彻到推翻资产阶级并完全消灭资产阶级的时期。实际上,这个时期必然是阶级斗争空前残酷、阶级斗争的形式空前尖锐的时期,因而这个时期的国家就不可避免地应当是新型民主的(对无产者和一般穷人是民主的)和新型专政的(对资产阶级是专政的)国家。
其次,只有懂得一个阶级的专政不仅对一般阶级社会是必要的,不仅对推翻了资产阶级的无产阶级是必要的,而且对介于资本主义和“无阶级社会”即共产主义之间的整整一个历史时期都是必要的,一只有懂得这一点的人,才算掌握了马克思国家学说的实质。资产阶级国家的形式虽然多种多样,但本质是一样的:所有这些国家,不管怎样,归根到底一定都是资产阶级专政。从资本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当然不能不产生非常丰富和多样的政治形式,但本质必然是一样的:都是无产阶级专政。”(列宁:《国家与革命》)
“革命的专政和反革命的专政,性质是相反的,而前者是从后者学来的。这个学习很要紧。革命的人民如果不学会这一项对待反革命阶级的统治方法,他们就不能维持政权,他们的政权就会被内外反动派所推翻,内外反动派就会在中国复辟,革命的人民就会遭殃。
总结我们的经验,集中到一点,就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这个专政必须和国际革命力量团结一致。这就是我们的公式,这就是我们的主要经验,这就是我们的主要纲领。”(毛泽东《论人民民主专政》)
早新中国诞生前夕,毛泽东同志就明确指出:“共产党领导的政府是‘极权政府’的话,也有一半是说得对的。这个政府是对于内外反动派实行专政或独裁的政府,不给任何内外反动派有任何反革命的自由活动的权利。反动派生气了,骂一句“极权政府”。其实,就人民政府关于镇压反动派的权力来说,千真万确地是这样的。这个权力,现在写在我们的纲领上,将来还要写在我们的宪法上。对于胜利了的人民,这是如同布帛菽粟一样地不可以须臾离开的东西。这是一个很好的东西,是一个护身的法宝,是一个传家的法宝,直到国外的帝国主义和国内的阶级被彻底地干净地消灭之日,这个法宝是万万不可以弃置不用的。越是反动派骂“极权政府”,就越显得是一个宝贝。但是艾奇逊的话有一半是说错了。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府,对于人民内部来说,不是专政或独裁的,而是民主的。这个政府是人民自己的政府。这个政府的工作人员对于人民必须是恭恭敬敬地听话的。同时,他们又是人民的先生,用自我教育或自我批评的方法,教育人民。”(毛泽东《为什么要讨论白皮书?》)
关于这个问题,邓小平关于这个问题说的话并没有错,他说:“依靠无产阶级专政保卫社会主义制度,这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观点。马克思说过,阶级斗争学说不是他的发明,真正的发明是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历史经验证明,刚刚掌握政权的新兴阶级,一般来说,总是弱于敌对阶级的力量,因此要用专政的手段来巩固政权。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这就是人民民主专政。运用人民民主专政的力量,巩固人民的政权,是正义的事情,没有什么输理的地方。”(《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379页)
外国权威的《牛津法律大辞典》(The oxford companion to Law )在犯罪的定义中,所谓有害于“国家”利益,这里所指的国家是什么?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中的国家又是指什么?
犯罪对象指向国家而并非指向某个特定个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难道不是阶级行为吗?不是阶级斗争吗?
有人对于习近平同志重新提“阶级立场”和“阶级分析”概念和他说“掌握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来研究和解决中国的实际问题,是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留给我们的传家宝。”很反感。
那么,避言阶级立场、阶级分析,还是马克思主义吗?
须知,马克思主义就是建立在阶级斗争基础上的学说!
请看列宁是如何说的吧!
“阶级关系,——这是一种根本的和主要的关系,没有它,也就没有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给我们指出了一条指导性的线索,使我们能在这种看来迷离混沌的状态中发现规律性。这条线索就是阶级斗争的理论。”“只有当马克思的科学社会主义把改变现状的渴望和一定阶级的斗争联系起来的时候,社会主义的幻想才变成了千百万人争取社会主义的斗争。离开阶级斗争,社会主义就是空话或者幼稚的幻想。”“马克思主义就是消灭阶级的理论上的论证。”
阶级斗争停止过一天吗?
国际上的阶级斗争,哪一天停止过呢?
从上世纪五十年代美国中央情报部门制定的《十条戒令》到2011年基辛格《我们必须消灭重庆模式》的秘密报告,这是不是阶级斗争?
以美帝国主义为首的资本主义世界对我国的“西化”、“分化”, 这是不是阶级斗争?
“西方国家正在打一场没有硝烟的第三次世界大战。所谓没有硝烟,就是要社会主义国家和平演变。”这算不算阶级斗争?
朱总理当年电视直播访美,他不是说:“你们不是有气吗?我今天就是来给你们消消气的,...中国不是你们潜在的对手。”结果呢?气非但没有消,我们的大使馆被炸了,南海飞机碰撞落水了,我们的外事人员和飞行员牺牲了!这是不是阶级斗争?
不是有位领导人说,我国与美国是“夫妻”关系吗?为什么夫妻之间一方总是在另一方身边搞武装侦查呢?一方总是不断挑起事端,支持其他国家的反华行为和干涉一方的内政呢?这是哪门子夫妻关系?它同强奸犯与受害人之间的关系和有区别?这里有无阶级斗争?
奥巴马2009年1月20日的就职演说中,这句话:Recall that earlier generation faced down fascism and communism not jUSt with missiles and tanks, but with the sturdy alliances and enduring convictions.在中央编译局出版的《美国历届总统就职演说》中,翻译成汉文为:“回想我们先辈们在战胜法西斯主义时依靠的不仅仅是导弹和坦克,更是牢固的联盟和不渝的信念”。这里明明写着与法西斯主义并列的共产主义(communism)为什么没有翻译成汉文?在中国人面前为奥巴马的演说做掩盖,这是不是阶级斗争呢?
美帝国主义,以所谓领导世界为己任,以世界警察自居,把自己视为“文明、人道、自由、民主、平等、公正、法治和普世价值”的化身,视别国为“邪恶轴心”“流氓国家”,今天制裁这个国家,明天又制裁那个国家,打着维护“人权”的旗号,举着“反恐”的招牌,根本违背包括全美国人民在内的全世界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到处挑起事端,不断制造灾难,这是不是国际阶级斗争呢?
2011年9月17日开始的、从最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美国的纽约发起的“占领华尔街运动”,运动的目标是要持续占领纽约市金融中心区的华尔街,以反抗大公司的贪婪不公和社会的不平等,反对大公司影响美国政治,以及金钱和公司对民主、在全球经济危机中对法律和政治的负面影响。组织者试图通过占领该地以实现“尽可能达到我们的要求”之目的。运动一个月之内迅速波及美国1083个城市,世界82个国家的957个城市。他们明确地表达出对美国政治制度的不满,对华尔街大资本家转嫁危机、掠夺美国人民和全世界人民的不满,他们打出来的标语是“这就是阶级斗争”!
国内的阶级斗争停止过一天吗?
1989年北京地区由政治“动乱”发展到“暴乱”,导致建国以来第一次出现的“戒严”和开枪镇压,这是不是阶级斗争?
“八九”风波期间,北京大学内的25楼前写出的:“我们等待了四十年了,我们再也不等待了!我们忍耐了四十年了,我们再也不忍耐了!”这是不是阶级斗争?
上世纪七十年代末开始的农村改革,明显违背马克思在《资本论》中阐述的,被现代科学一再证明的,即“这里的问题不仅是通过协作提高了个人生产力,并且是创造一种生产力,这种生产力本身必然是集体力。”(《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1月第2版第278页)的基本原理,硬是把集体经济给解散了,出现了“辛辛苦苦三十年,一夜回到解放前”!干部中,谁不服从,轻者批评,重则撤职,即“不换思想就换人!”这是不是阶级斗争?
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开始的,所谓以“三铁”砸“三铁”(铁石心肠、铁手腕、铁措施,砸铁交椅、铁饭碗、铁工资),所谓“减员增效”、“下岗分流”,致使资本主义社会特有的无数工人失业(美其名曰“下岗”) 的现象,在我国以异乎寻常的速度出现了!一方面是失去工作的大量工人,一方面是出现侵吞公共财产而变成百万、千万、亿万资产的一小撮富翁,贫富两级分化悬殊世界第一。谁对私有化,对资本主义方向的改革有不同意见,就被加上“思想僵化”、“保守”和“反对改革”的罪名!这究竟是不是阶级斗争?
请问,违反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瓦解、破坏公有制,大搞私有化,对公有制经济、对国有企业,要兼并、混合掉,要消灭之,大力培养和扶植新生的资产阶级分子,这不是阶级斗争吗?
共产党内,尤其是干部队伍中,特别是中央委员中,犯罪的如此之多,之重,创建国以来之最,这是不是阶级斗争?
阶级斗争的激烈和尖锐,首先表现在对人民领袖毛泽东同志的评价上。无产阶级的阶级敌人非常懂得,要搞垮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首先要搞垮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中国共产党,要搞垮中国共产党,必须搞臭中国共产党的指导思想——毛泽东思想,要搞臭毛泽东思想,必须妖魔化毛泽东同志。
用毛泽东的名字命名的毛泽东思想作为指导思想,在我国宪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历届中央和其他重要文献,也都确认毛泽东是人民的伟大领袖;全世界人民群众,外国政要,也无不称赞毛主席。
习近平同志去年讲:“毛泽东同志是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战略家、理论家,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伟大开拓者,是近代以来中国伟大的爱国者和民族英雄,是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的核心,是领导中国人民彻底改变自己命运和国家面貌的一代伟人。”“毛泽东同志等老一辈革命家,都是从近代以来中国历史发展的时势中产生的伟大人物,都是从近代以来中国人民抵御外敌入侵、反抗民族压迫和阶级压迫的艰苦卓绝斗争中产生的伟大人物,都是走在中华民族和世界进步潮流前列的伟大人物。”
可是在茅于轼的文章中,却说他是“人民公敌”,人民的“大灾星”,他“使人民的痛苦极大化”;说毛泽东“鼠目寸光”,“心理阴暗”,丧失了“正常人的思维“,是“孤家寡人”。就是这样一个人,却被中央和地方的某些政府部门负责人一直视为座上宾,不断地请去作报告,这是不是阶级斗争?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完成了新民主主义革命,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成功实现了中国历史上最深刻最伟大的社会变革,为当代中国一切发展进步奠定了根本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在探索过程中,虽然经历了严重曲折,但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取得的独创性理论成果和巨大成就,为新的历史时期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了宝贵经验、理论准备、物质基础。”
习近平同志指出:“毛泽东同志毕生最突出最伟大的贡献,就是领导我们党和人民找到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正确道路,完成了反帝反封建的任务,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取得了社会主义建设的基础性成就,并为我们探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积累了经验和提供了条件,为我们党和人民事业胜利发展、为中华民族阔步赶上时代发展潮流创造了根本前提,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和实践基础。”并表示我们“将永远高举毛泽东思想的旗帜前进。”
可是,最近这几年,当着毛泽东同志的诞辰和忌辰纪念日,祖国各地的、包括为我国革命和建设操劳一生后退休的老干部,老党员在内的人民群众,基于深厚的无产阶级感情,基于对社会主义制度和毛泽东同志的怀念,自发地组织起来举行纪念会的时候,常常遭到政府有关部门的压制和刁难呢?!
这是不是阶级斗争?
这是不是某些人嘴上不说,可实际上干着以资产阶级向无产阶级的阶级斗争为纲的结果呢?
中国社科院的王伟光院长,最近在《红旗文稿》(内部发行)发表文章,题目叫“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并不输理”。他仅仅是根据我国宪法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他用的是邓小平下面话“运用人民民主专政的力量,巩固人民的政权,是正义的事情,没有什么输理的地方。”(《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379页)中的最后一句,即“没有什么输理的地方”,以“并不输理”做标题。我国宪法序言明确写着:“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也就是说,他坚持我国宪法原则,他坚持宪法第一条,他用邓小平正确的用语,仅仅是为维护宪法和维护我国宪法规定的国体,讲了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一点常识,竟然马上遭到围攻?有人甚至还在网文的跟帖中说他会“死得很惨”、要 “审判”他?“应该绞刑” 、“绞死”他?
更为令人奇怪的是,他不但遭到个人的围攻,竟然遭到中共中央党校的《学习时报》发表题为《最根本的拨乱反正:否定“以阶级斗争为纲”》,对王伟光同志的文章进行了极其隐晦而明显,极其用心而蠢笨的攻击?!
这不是今天活生生的阶级斗争吗?
为什么有的学者说现在中国共产党成了“地下党”?在一些领域、一些问题上,实际上是不是少数人专了多数人的政?为什么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只许你造谣、威胁别人,不许别人发声?
为什么北京市 2012年3、4月一下子竟敢冒天下之大不韪,毫无道理地关闭了80多家网站?连在国民党反动统治时期对社会媒体都不敢这样明目张胆做的,为什么如今在共产党执政的社会里就敢做?
为什么现在讲正确的东西,讲共产党的功绩和革命史,连纪念中国人民和全世界人民公认的伟大领袖的会议竟然都成了“高危行为”了呢?
为什么动辄以“维护社会稳定“为由,对人民内部问题采取强制措施?为什么有所谓“三人以上”、“攒路费”和“越级”上访就属于“违法上访”?
为什么中国共产党的合法性别人可以公开挑战,可以责难中国共产党没有“登记”!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被颠覆、遭阉割、被篡改。全世界有哪一个国家的出版社和哪一种外文,竟敢恩格斯说的、汉文原来翻译正确的“马克思主义是发展的理论”这句话,篡改为“马克思主义是发展着的理论”?为什么硬是把“一般现在时”改为“现在进行时”?
为什么大学里只能讲爱国主义,讲中华民族过去的东西,不能直接讲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和中国共产党正确领导的光辉历程?
为什么有的问:作为有着8600万党员、460多万个党组织、党员数量甚至超过大多数国家的总人口数量的全世界最大的无产阶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在21世纪的今天,其先锋模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核心领导作用体现在哪里去了呢?
这是一个执政党为共产党,宪法和党章都明确规定为指导思想的“法治国家”的正常现象吗?是一个号称为“社会主义”国家应该有的社会景观和舆论氛围吗?
无产阶级的政党,不仅承认阶级斗争的客观存在,而且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国家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国体,而无产阶级专政,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是一种更为尖锐、激烈、隐蔽和复杂形式的阶级斗争;无产阶级专政就是无产阶级向资产阶级阶级斗争的最坚决和最革命的形式。
取消和不提以阶级斗争为纲,只不过是为掩盖资产阶级向无产阶级的斗争,任凭资产阶级向无产阶级的斗争而已!
毛泽东同志早年就说:“党内不同思想的对立和斗争是经常发生的,这是社会的阶级矛盾和新旧事物的矛盾在党内的反映。党内如果没有矛盾和解决矛盾的思想斗争,党的生命也就停止了。”(《矛盾论》)这里讲的对立和斗争,显然包括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但是,这不等于说,包括上述举的例子中涉及的人都是阶级敌人,而是说阶级斗争在人民内部和在党内的反映。
(三)列宁为什么说决议是“废纸“,法令是”粪土“?
我们在强调法治的作用之时,一定要搞清法律、法制、法治在国家治理系统中的地位和界限。
我们强调法律、法制、法治的地位和作用,并不认为法律、法制、法治是唯一的治国方法,也不认为它是头等重要的方法,更不认为它就是一切。强调法律、法制、法治重要性,要求改变现状,是完全必要的,主观愿望当然也是好的。但是,绝对不能过高地、不适当地估计其作用,甚至天真地以为只要有了决议和法律,什么事情就好办了,一切矛盾就都解决了。这是一种极其幼稚的想法。没有法律不行,光有法律也不行,法制、法治只是我们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个重要手段和工具而已。这就要求我们在国家治理系统中把它摆在一个适当的位置上和提到应该有的地位。摆得过低了,不重视法制、法治和法律的作用,自然是不对的;摆得过高了,以为法律、法制、法治可以解决一切,就容易对其抱有不切实际的幻想,在现实生活中,一旦不如愿,就会灰心丧气,从一个极端跳到另一个极端,又埋怨法律、法制、法治不管用。
列宁对于法制(治)的局限性是说得非常清楚的。他在l919年就说过:“假使我们指望写上100个法令就可以改变农村的全部生活,那我们就是十足的傻瓜。但假使我们拒绝用法律指明道路,那我们就会是社会主义的叛徒。”(《列宁全集》第36卷第188页中文第2版)在1920年12月,列宁还针对当时的法令有很大一部分需要修改,他曾经说过:“我同意这一点,对于法令,我没有丝毫的迷恋。但是应当提出实际的建议,某点某点应当修改。这才是切实的提法。”(《列宁全集》第40卷第210页)
在实行新经济政策的时候,列宁曾经针对法律等的实施情况,说“这些宣言、声明、布告和法令在当初是需要的。这些东西我们已经够多了”“苏维埃的法律是很好的,因为它使每一个人都有可能同官僚主义和拖拉作风作斗争。在任何一个资本主义国家里,都没有给工人和农民提供这种可能。然而有人利用了这种可能性了吗?几乎没有!不仅农民不会利用,就连相当多的共产党员也不会利用苏维埃的法律去同拖拉作风和官僚主义作斗争,或者去同贪污受贿这种道地的俄国现象作斗争。是什么东西妨碍我们同这种现象作斗争呢?是我们的法律吗?是我们的宣传吗?恰恰相反!法律制定得够多了!那为什么这方面的斗争没有成绩呢?因为这一斗争单靠宣传是搞不成的,只有靠人民群众的帮助才行。(加的线,下同)我们的共产党员至少有一半不会进行斗争,且不说还有一些人妨碍斗争。”又说“在我看来,主要的是把工作重心从草拟法令和命令(在这方面我们愚蠢到了麻木不仁的程度)转到选拔人才和检查执行情况上。问题的关键就在这里。”甚至说:“各部门是一堆粪土,法令是一堆粪土。发现人才,检查工作——才是一切。”他还指出:“不再搞法令游戏……无论对法令还是对机关都丝毫不要信赖。要做的就是检查实际情况和严格教育工作拖拉的人。”(《列宁全集》第42卷第194页、第196-197页、393页、461页)
列宁说“加强法制……教会人们靠文化素养为法制而斗争,同时丝毫不忘记法制在革命中的界限。现在的祸患不在于此,而在于有大量违法行为。”(《列宁全集》第42卷第498页)在1922年春天,列宁针对农村工作的情况,指出:“共产党员如果不能给农民群众实际的帮助,农民群众就不会支持他们。注意力不应集中在立法、颁布更好的法令等等上面。……挑选所需要的人才,检查实际执行情况,这才是人民所重视的。”“最近的关键就不在于法令,也不在于政治,狭义的政治,不在于机构,也不在于机构的组织——这些事将根据需要由负责的共产党员和苏维埃机构来做,而全部工作的关键在于选拔人才和检查执行情况。”(《列宁全集》,第43卷第108页、第110页)
大家公认,列宁是非常重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但是他并没有迷恋法律,而是非常懂得法制的界限。他的以上论述是根据当时苏俄情况说的,他对待法制的态度,尤其是在法制建设的过程中,当着立法再不是主要矛盾的时候,他强调主要是选拔人才和检查法律实施的思想,在我们现在主要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状况下,主要是党政干部非法干预司法的情况下,确实非常值得我们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的。
中国人民大学赵晓耕教授和沈玮玮博士在2010年发表题为“专业之作:中国三十年年(1979-2009)立法检视”一文,是很值得人们仔细读一读的。文章谈到我国立法速度之快,面对的是“立法无边”的“浩瀚”景象和立法变成了立法者展示的一个“宏伟的政绩工程”的时候,写道:“统计分析显示,1979—2009年间,法律月均颁布1件,行政法规每月颁布2.7件,近五年来平均每日实施1部法规”2005-2009年期间,平均每年新实施的法律法规361.8件,每月实施30.2 件,几乎每天都有1部新的法律法规实施!文章写道:“颁布密度之大,实施密度之强,几乎超越古今中外,作为普通民众,我们是该追问立法的尽头了。”文章指出,徐显明评价说,我国“立法速度之快为世界所罕见创造了世界立法史上的奇迹”。更为值得注意的是,文章指出:“当前中国立法由于过分依赖专业化,使得民众在立法中丧失了基本话语权,是‘被立法’的,法律颁布后,由于法学界和实务界不断强调的垄断性司法,不断呼吁司法独立,为专业化立法辩护。而且很多新型立法都带有为‘有产阶级’立法的色彩。”
1958年8月21日,毛泽东同志在北戴河政治局扩大会议上是曾经说过:“法律这个东西没有也不行,但我们有我们这一套,还是马青天那一套好,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对付盗窃犯不靠群众不行。(刘XX插话:到底是法治,还是人治?)看法实际靠人。法律只能作办事的参考,南宁会议、成都会议、八大二次会议、北戴河会议的决定,大家去办就是法。上海梅林公司搞双法,报上一登,全国开展。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多数人要靠养成习惯。军队靠军法治人,治不了,实际上是一千四百人的大会治了人,民法刑法那么多条谁记得了。宪法是我参加制定的,我也记不得。韩非子是讲法治的,后来儒家是讲人治的,我们每个决议案都是法,开会也是法,治安条例也靠养成了习惯才能遵守,成为社会舆论,都自觉了,就可以到共产主义了。我们各种规章制度,大多数,百分之九十是司局搞的,我们基本不靠那些,主要靠决议,开会,一年搞四次,不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开会有他们那一套,我们还是靠我们那一套。”(张迪杰主编:《毛泽东全集》第40卷,第64页;(《西方学者论毛泽东》)
外国人在引用这段话的时候,其本意并不是批评毛泽东搞“人治”,而是在写有“综合或折中主义:毛思想中的中国文化传统和马克思主义成分”的标题下引用这段话的,紧接着写有:“这段话除了有关中国共产党与政府机构的关系的暗示之外,毛在这里非常有力地表明他对国家作为最高教育者的传统作用的看法。”(《西方学者论毛泽东》)
显然,在外国人看来,毛主席讲的这段话的本意是强调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重视教育作用,是强调群众和习惯的作用,这与我国在2000年提出的“以德治国”是一致的。可是,就这段话,改革开放以来反而成了某些人批评毛泽东“搞人治”的证据,而不是重视思想道德建设的根据!于是就把毛泽东同志作为搞“人治”的典型批评。
通过建国后六十多年社会治安和犯罪情况,以及公民道德状况的比较研究,完全证明毛泽东同志这段话和他的法律思想是正确的!
实际上,严格说来,所谓“法治”与“人治”是不能并列的。与法治并列的是礼治、德治、宗教规范治、习俗治……是治理的社会规范、原则、标准等问题;与人治并列的是鬼治、神治……是治理是主体,是由谁来治理的问题。
请问社会问题哪里不是人在治理呢?其区别在于:是专制独裁的政体还是民主的政体;封建社会无论如何治理,一般都是独裁政体,资本主义的法治一般是资产阶级的民主政体,而社会主义法治必定和应该是社会主义民主政体——在我国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法律是由其赖以产生的经济基础所决定的,而政治又是经济的集中体现,所以政治与法律紧密相连,上层建筑中的其他领域,诸如哲学、道德、宗教、文学艺术等等都对法律起着不同的作用和影响。法律不能调整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有许多的社会关系也不能仅靠法律来调整,甚至有的社会关系不能用法律来调整,如果硬要用法律来调整,往往事与愿违或者适得其反,这是极其明显的道理。但是,就某些重大的社会关系来说,一般要用法律予以调整,这也是非常清楚的道理。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法治意味着国家权力使用,但是,国家权力的使用一定要慎重,万万不可随意扩大它的范围。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思想性质的问题、学术争论问题,一般不能用法律手段予以强制地调整。尤其对当今我国发生的所谓一般“群体性事件”,特别是官商勾结损害群众利益造成的群体事件,政府动用武力镇压,那就严重地混淆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站在了人民群众的对立面去了。正如毛泽东同志指出:“对广大人民群众是保护还是鎮压,是共产党同国民党的根本区別,是无产阶级同资产阶级的根本区別,是无产阶级专政同资产阶级专政的根本区別。”
还应该注意到,因为我们的法治是无产阶级民主的法治,是多数人,是人民群众之治,不是只靠少数专家和学者去治理,更不能仅仅强调法治的一面,而忘记法治的民主的一面。所以我们必须时刻强调发扬人民民主,决不可压制人民民主,要民主的法律化、制度化;问题还有另一方面,即法治还要民主化。原来有的社会主义国家,在相当一个时期里也是大讲、特讲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可是最后为什么国家变质,甚至解体,社会主义法制化为泡影呢?问题是,他们的法制逐渐发生了质的变化,由反映最广大人民意志和利益的、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律化、制度化,变成了反映少数人的意志和利益的法律化和制度化,即变成了为“有产阶级立法”。当然,这有多种原因,但是不可讳言,最根本的原因是这些国家的共产党发生了质的变化,他们背弃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丢弃了无产阶级专政这个法宝,执行了一条修正主义的错误路线,他们没有维护好社会主义性质的法治,人民的民主权利遭到了侵犯,最终使国家政权变了质,从而放弃了社会主义道路。
实际上,法治(法律)与德治(道德)的关系,古今中外的正确的论著多如牛毛,在外国,说“道德犹如法律的哨兵,它保护着法律,不叫任何人违犯,相反地,如果道德缺乏,就会使人忘记或忽视法律”者有之(法国·马布里);说“认为道德规则应当放在现行法律之上,这种态度同人民一般是非感是非常一致”者有之(德国·爱因斯坦);在我国,“德主刑辅“是法文化传统,说“法令,治之具也,而非所以治也”者有之(清·魏源);说“持法深者无善治”者也有之(宋·陈亮)。
总之,还是那句老话,社会治理的规范和规则,德治是基础,法治是保障,政治是关键,而执政党的路线是决定一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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