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代在全国推动村民自治实践时,农民大规模进城的情况才刚刚发生,而到21世纪头一个十年之后,中西部地区农村年轻人几乎已全部外出务工经商,农村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农村社会的变化尤其是农民的分化对村民自治产生了重要影响。以下简单谈谈我的一些不成熟的看法。
一、
按人口流入和流出地来分,当前中国农村大致可以分为人口流出的中西部农村地区和人口流入的东部沿海发达地区。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因为经济发展,形成了众多务工经商机会,外来农民工进入这些有务工机会的地区就业。经济发展和外来务工人员的涌入,推高了土地和房产的价值,沿海发达地区因此出现了资源密集和利益密集。
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又有两个典型代表,一是珠三角地区,以吸引外来投资为主,当地农民通过建工厂和出租房来获得租金收益。因为企业是外来的,务工人员也大多是外来的,珠三角农村为外来企业提厂房获得租金收益,当地农民通过出租住房来获得租金,这样一来,珠三角农民就越来越具有不劳而获的食利阶层特征。既不对市场负责,又无需自食其力地劳动。二是长三角地区,包括苏南和浙江地区,长三角的重要特点是内生的乡村工业发展。内生工业发展,形成一个富裕的企业家群体,一般农民则沦落为普通务工人员。长三角地区,无论是企业家群体还是务工人员都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其中企业家要面对巨大的市场风险,一般劳动者只能自食其力。
相对东部沿海发达地区,中西部地区的情况则要简单得多,其基本逻辑是越来越多年轻人外出务工经商,甚至中年人也外出务工经商去了。农村留下来的主要有两大群体,一个群体是老弱病残,无法进城务工经商人员,这部分人群中,大部分虽然缺少进城务工经商机会,却仍然具有很好的进行农业生产的经验与能力,这部分没有外出的中老年人就成为农民家庭中的留守务农人员,构成“以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半工半耕”的中国式小农经济的核心部分。
除留守老年人以外,中西部地区还普遍存在一个通过多种农业经营来获得收入从而仍然可以留守农村的“中农”群体,这个群体的重要特征是,因为父母年龄太大或子女年龄太小,或其他各种原因,而无法外出务工的年轻夫妻,他们通过流转入土地,而有30~50亩土地的经营规模,或通过牧、副、渔业来获取收入,其收入水平与外出务工收入相差不多,这样一来,在村庄中就形成了一个主要收入来自农村、主要社会关系都在农村、经济收入不低于外出务工收入、却又年轻力壮全家留守农村的中农阶层,这个阶层的人数并不多,仅占当前农村人数的10%~20%,但这个群体的存在极其重要,正是这个群体的存在,而使中西部地区农村在人财物流出的背景下仍然保持了秩序。
二、
从农民分化的角度来讲,中西部地区与沿海发达地区也有很大不同。
先来讲中西部地区情况。某种意义上讲,中西部地区存在着一种去分化的机制,具体来讲就是,几乎所有中西部地区农民家庭收入都是通过“以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半工半耕”结构来获取的,其中年龄比较大的父母种田,在每户耕地面积相差不大的情况下,种田收入的差距必不会大。同样,在已经形成全国性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以后,外出务工收入也不会相差很大。由此,一般农户家庭的收入相差不大,其中最大的家庭收入差距只与家庭周期有关,即当一个家庭中劳动力数量最多时收入最多,而非劳动人员占比太大时,这个家庭相对贫困。
中西部地区也有人在外出务工经商中获得了远超过一般务工的收入水平,并因此富裕起来。这部分人很快就脱离村庄,融入城市,这个意义上讲,中西部地区进城务工经商成功人员,其财富虽然远高于一般村庄,但这部分人的生活和劳动都已脱离村庄,而不再是村庄一员了。
因此,从农民分化来讲,中西部人口流出地区,主要分化为两大集团,一是留守性质的老弱病残群体,二是“中农”性质的中青年夫妇。人数以前者为优,力量以后者为大。
再来讲沿海发达地区的情况。沿海发达地区农村与中西地区存在着极大的不同。中西部地区人财物不断地流出,而沿海发达地区,因为经济发展和人口流入,土地和房屋越来越值钱,村民一般都不愿意放弃村社集体成员资格,不会随便离开村庄,即使是发了财的富人,他们可以在城市购房,在城市经营自己的生意,他们却一般不愿意放弃村民身份,及一般会继续参与村庄公共事务。因此,在村庄场域中,就会有经济收入差距颇大的不同群体参与到村庄政治的博弈之中。
如前已述,沿海发达地区,珠三角与长三角存在明显差异。珠三角是以租金收入为主,经营土地就成为最为基本的实践。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农民具有耕地的承包经营权,具有免费获得无偿使用宅基地的权利。当村社集体所有村民具有使用权的土地逐步被当作建设用地用于工商业,并因此而可以获得远超过农业用地的收益时,村社集体与村民之间就会形成激烈的博弈。占据村社集体决策者位置的村社干部,就可能通过土地模糊的产权特征来谋取利益,甚至成为巨富。因此,经常可以看到珠三角村干部因当村干部暴富的报道。普通村民虽然可以通过出租住房以致于通过在宅基地上违规建房来获利,但除非遇到拆迁,这个出租住房所获利益空间有限,由此形成以是否村社干部的村庄内成员的经济分层。或正是由于政治分层带来的经济分化。
长三角地区,个体私营经济也好,乡镇企业也罢,基本上都是当地村民从家庭作坊开始,面向市场,逐步扩展,形成了一定规模的经济,其中一些发展为规模巨大的企业。由此,在之前的村庄中涌现出了一批企业家,一批富人。一般村民则依然主要靠劳动来获得家庭收入。当村庄中涌现出企业家,且这些企业家的企业仍然与村庄存在千丝万缕联系时,这些企业家经济资源的优势几乎是必然要转向村庄政治的。
三、
村民自治就是在以上农民分化的基础上发生的。我们以此来讨论村民自治在不同区域中的不同逻辑。
对于中西部地区来说,村民自治制度是在农村人财物流出背景下发生的,因为村庄资源比较少,尤其是在沿海发达地区升值极快的集体所有的土地资源在中西部地区主要表现为农业经营用地,而在当前土地承包制度安排下,农业经营用地几乎没有谋取利益的空间,因此,中西部农业地区的农村,村集体资源较少,村干部只有极少的寻租空间,当村干部无利可图。
但取消农业税以后,国家不仅不再向农民收税,而且向农村转移资源,其中一些资源要经过村干部来予分配,因此,也不能说村中干部手中没有任何资源。同时,国家为村干部提供了相对稳定的报酬,虽然这个报酬不足以维持村干部的基本生活,但作为补贴还是不错的。
因此,在中西部地区,仍然留村的“中农”,因其经济收入在村庄,社会关系在村庄,各种利益关系也在村庄,这部分就成为最好的村组干部人选。有些人正是因为当了村组干部而留在农村经营农业、副业、商业,而成为农村中不多的年富力强的中农群体。
因此,在中西部农村,村庄选举一般并不激烈,一方面当村干部有少数可以支配的资源,又有不错的报酬,因此对留村中农有一定吸引力,另一方面,村干部职位并非巨大利益,以致可以吸引已经外出村民回来激烈竞争,或留在村庄“中农”激烈竞选。村庄选举波澜不惊。这与取消农业税前,中西部地区农村仍然普遍存在激烈竞选构成了鲜明对比。发生这种变化大致有两个原因,一是当前农村精英大量流失,农村不再成为村庄精英激烈角逐的场域,二是取消农业税前,村集体仍然掌握着巨大的调控村集体资源的能力,包括借向农民收税而搭车收费的权力。取消农业税后,村干部几乎所有权力都被规范甚至取消了。
正是因为村干部的权力被规范和取消,当前在中西部地区缺乏进行自治的基本资源条件。村集体没有任何资源,又不允许向农民收取任何资源,国家向下转移资源基本上不经过村社这一级,这样一来,村民自治就丧失了经济基础。村干部不再能贪污做坏事了,同时村干部想为村民办实事也不可能。当前中西部农村村民自治的现状是村委会变成了维持会。
东部沿海发达地区情况又大为不同。无论是珠三角还是长三角,因为不仅不存在人财物流出村庄的问题,相反,因为人口流入和经济发展,村庄集体所有的土地资源大幅度升值,相对模糊的村社集体资源就成为村庄精英竞争的目标。因此,在这些地区普遍出现了激烈的竞选,贿选几乎成为常态。贿选与其经济发展程度成正比,与土地开发程度成正比。甚至出现企业老板赞助村委会候选人的情况。一般贿选金额从几十万到上千万元不等。不仅村委会选举中出现了严重而普遍的贿选,甚至村支部选举中也出现了普遍的贿选。
相对来讲,珠三角地区的村民自治与长三角又有不同。珠三角因为缺少内生的企业家,村干部是因村集体资源而富,村干部因此缺少合法的资源来压制一般村民,这就让所有村民都具有参与到村庄政治的效能感,因此,在选举中,在野集团与执政集团的竞争是选举主线。执政集团一般有能力维持住现状,但随着在野集团提高贿选金额而不得不水涨船高地花钱买票。
长三角村庄内成长起来的企业家,之前并不一定是村干部,但这些企业家的企业越做越大,在村庄内的地位越来越高,他们有足够经济资源来转化为人脉关系,转化为政治资源,他们参加村委会选举,可以轻松击败执政村庄权力的传统精英集团。大致在1990年代中期,长三角地区就已经完成了由企业家村干部对传统村干部的替代。
企业家当村干部,他们并不一定有那么多时间和精力,但他们有资源,有威信和资本。这样,在长三角,就出现了主职村干部是企业家,而一般村干部当办事员的村干部内的分化。主职村干部决策,一般村干部坐班办事。企业家当村干部,他们巨大的经济资源使他们在解决村务时,既说得起话,又办得成事,他们因此成为村干部的合适人选,乡镇喜欢,村民也欢迎。结果就是,在长三角,出现了富人治村的不可逆。不是富人,当然是不可能当村干部的。富人治村不可逆与村庄内经济上的分化,结果是占人口绝大多数的村民缺乏政治效能感,村民不再有能力关心村庄政治和村庄事务,少数不满意的村民则通过当钉子户和上访户来表达自己对现有秩序的反抗。这种反抗大多是无效的。
总体来讲,在沿海发达地区,村民自治变成富人治村,一般村民并没有真正通过选举来达到自己目的,实现人民意志。沿海发达地区的村民自治正沿着自己开辟的道路,以与我们过去所预期相当不同的方向前进。
四、
在当前农村已经分化,农民出现分层的情况下,泛泛讨论村民自治是不够的。如何深入到实践中,理解当前村民自治制度在实践中的遭遇及其逻辑,是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制度的一项基础工作。
顺便说一句,全国各大中城市效区农村与珠三角地区农村的村民自治有很大相似之处,前面事实上讨论了三种理想型意义上的农村类型,其余地区可以依类型归类到上面三种类型之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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