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81年5月16日《人民日报》社论报道:
1980年底,全国有社队企业143万个,从业人员3050万人,总收入614亿元,比1979年增长22%。
社队企业创造的年收入,占公社、大队、生产队三级经济总收入的34%。
1980年,社队企业的利润分配中,用于支援农业发展的资金为22.6亿元,向国家缴纳的税收为25.6亿元。
这段内容,向我们释放了几个历史信息:
第一,实践证明,发展社队企业,能够充分利用地方资源,就地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增加农村就业岗位。
第二,实践证明,发展社队企业,能够巩固和壮大集体经济,增加社员家庭收入,改善社员生活水平。
第三,实践证明,发展社队企业,能获为集体积累可观资金,用来反哺农业生产建设,促进农业现代化进程。
第四,实践证明,发展社队企业,符合农村经济综合发展的客观需要,它是农村集体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实践证明,发展社队企业,可以改善和优化农村经济结构,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是利国利民的好事情。
第六,实践证明,发展社队企业,可以有效缩减城乡差距,实现城乡均衡发展。
当然,在社队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若干问题。
比如:盲目开办工厂,集体积累过多,同质化竞争严重等现象。
我们要一分为二地看问题,不要因为社队企业存在若干优点,就刻意淡化或掩盖它所存在的问题。
在寒牛出栏看来,上述几个问题是农村工业化必然要经历的坎,可以通过政府调整与管理优化来解决。
从宏观经济角度观察。
国家出面调整,可以更好地优化经济结构,避免重复建设和同质化竞争,引导社队企业走上产业化、专业化、区域化发展道路,打造产业化公社,这完全有可能性。
从企业微观发展来分析。
社会发展激烈,工业经济变化周期加快,社队企业根据市场变化来做有益调整,是非常正常的市场行为;就像世界500强企业,隔几年都会优化重组业务部门一样。
为此,对社队企业调整很有必要。
但不应全盘否定人民公社及社队企业,更不应该剥夺农民发展集体经济的权力,更不应该变相或强行改制社队企业,用合法的方式吞噬农民的集体经济成果。
要反思社队企业改制的合理性与科学性,要为城乡失衡发展感到愧疚不安,要从中总结出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和实现共同富裕的发展路径来。
历史实践证明,党和国家在制定农村政策时,既要为农民眼前利益着想,也要为农民长远利益谋划。
这是小仁政与大仁政的辩证关系,二者不能偏废。
(寒牛出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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