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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贩”母亲正式向检方申诉:法律不应让一个妈妈在犯罪和救子之间抉择

捌火 · 2021-12-01 · 来源: 陆火M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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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11月29日),“毒贩”母亲案当事人李芳正式向河南郑州中牟县检察院提起申诉,要求中牟县检察院依法认定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李芳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周辉介绍,中牟县检察院此前对李芳作出酌定不起诉(定罪不起诉),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检方的文明司法、人性司法。

  但从法律上而言,李芳并未实施任何毒品犯罪行为,不符合“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的构成,亦不构成任何其他犯罪。

  周辉说,因此,李芳提起申诉,要求中牟县检察院撤销此前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重新作出法定不起诉的决定,即要求绝对的“无罪”,而非相对的“无罪”;这既是为了李芳个人的声誉,也是为了不令其他罕见癫痫疾病患儿的家属,再有类似的不堪遭遇。

  陆火Media此前文章指出,河南郑州35岁的母亲李芳(化名),其幼子罹患一种罕见的癫痫疾病,婴儿癫痫伴游走性局灶性发作(EIMFS)。

  在医生介绍下,李芳开始购买一款药物氯巴占。但该药属于国家管制第二类精神药品名单。李芳和病友们不得不从代购者手中购药。

  今年7月,李芳帮一名代购者代收了海外购买的氯巴占包裹。结果,李芳因“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被中牟县检察院以“犯罪情节轻微”为由不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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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不起诉决定书》中,中牟县检察院认可氯巴占等药物对于癫痫疾病有较好疗效,且患儿用药后病情明显好转。

  李芳被认定具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系初犯”“为子女治病诱发犯罪,未获利,社会危害性较小”“家中有患癫痫疾病的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但李芳不认可检察院对其“毒品犯罪”的定性,她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如果那些药是毒品,我会让孩子吃吗?如果是毒品,医院的医生会推荐给孩子吃吗?”

  李芳在《申诉书》中称,她的行为,是为了方便自己孩子吃药及其他罕见病患者用药,不具有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的故意。

  根据我国《刑法》《禁毒法》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同时,鉴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具有药用价值,《禁毒法》第2条第2款明确指出:“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依法可以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在联合国禁毒公约中,也一再强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可以维护人类健康,在医疗、科学研究中使用是必要的,但必须予以严格的管理,防止其进入非法渠道。

  除了法律规定,最高法院在2015年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通称“武汉会议纪要”)中关于“非法贩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行为的定性问题”中也明确指出:

  “行为人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的,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出于医疗目的,违反有关药品管理的国家规定,非法贩卖上述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理解与适用》中阐明:麻精药品通常具有双重属性,无论是通过合法渠道销售还是非法渠道流通,只要被患者正常使用发挥疗效作用的,就属于药品;只有脱离管制被吸毒人员滥用的,才属于毒品。

  因此,列入《麻醉药品品种目录》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麻精药品并不等同于毒品,也并非所有非法贩卖麻精药品的行为都应当被认定为贩卖毒品罪,而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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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陆火Media此前文章指出,相关裁判文书网站内容显示,在本案之前,没有因代购、收寄涉案药物氯巴占而被认定“贩毒”的相关判决文书信息。

  相反,2017年和2020年的两份判决文书中,两名代购、销售氯巴占的违法人员,分别因“销售假药罪”“非法经营罪”,被当地法院判处缓刑。他们均没有被认定系“毒品犯罪”。

  李芳《申诉书》指出,对于部分罕见病患者来说,由于氯巴占等药品在国内不准上市,从国外代购是其活下去的唯一希望。目前由于本案发生,导致国内以前为患者代购药品的人不再代购,患者家属为了让孩子活下去,必然只能自己通过各方渠道,直接从国外购买氯巴占。

  如果按照中牟县检察院的定罪逻辑,认为本案中李芳的行为属于走私、运输毒品罪,那么之后他们的行为必然也构成走私毒品罪;如果他们之间相互无偿分享,那么也会构成运输毒品罪;如果有人在分享中一不小心加了价,那么就构成贩卖毒品罪;如果有患者持有达到一定的量,那么还会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如此一来,要么这些罕见病患者家属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的孩子去死,要么前赴后继地接受牢狱之灾。

  这样的结局,难道是检察机关想看到的吗?

  国家对精神药品进行管制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在实行的过程中,却伤害了少部分真正的患者,虽然他们只是人群中的很少部分,可是谁又能保证有一天我们不会成为少部分人呢?

  “法律不能强人所难”,让民众冒着毒品犯罪的风险去买救命药,这本身就是法律的悲哀,是法律与人伦的尖锐冲突,法律不应该让母亲在“犯罪”和“救子”之间进行抉择。

  国法无情,难免伤及无辜,但是当一个个具体而鲜活的刑事案件来到司法者案前的时候,我们衷心希望司法者能够有勇气和智慧对立法进行合理地解释和适用,让司法裁决更加符合社会的普遍道德和认知,不会带来更加悲伤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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