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事我怎么看,都觉得“离谱”。
去年8月份,一名本身就处于“缓刑”期间的男子,无证、醉驾,撞死了人之后又拖着双脚把人塞进车里带走,开出去7公里抛江。
辽河人民法院认定了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并综合男子前后行为酌情从重处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赔偿71542.8元。
实不相瞒,消息看完我目瞪口呆,好一个“从重处罚”,好一个理所当然的6年6个月……我反正觉得太离谱,不知道当地法院怎么看,毕竟掏个鸟窝都是十年,这6年多也太说不过去了点。
看了新闻我发现,这么判的理由也挺清新脱俗的:死亡时间无法确定,无法证明死者是因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
也就是说,可能撞到后人就直接被撞死了,因此该男子只有:交通肇事罪以及肇事逃逸。
这也行??照这种逻辑,那出事后现场处理的越干净,做的越恶毒越不要脸,最后落到自己身上的处罚就越小。反正你说这件事里面没有动用关系,我肯定是不会信的,不仅不会信,而且还头皮发麻。
显然该男子也确实不简单,刚因为“危险驾驶罪”被吊销驾驶证,还没几天又在酒驾了。另外肇事后毫不犹豫处理现场的心理素质,也硬的让人感到可怕。新闻里有这样一句话:“撞人,停车,拽着腿把人拖到路边,之后塞进后排带走,前后过程不到2分钟。”
简直就是顶着最高法的解释在搞笑,法律里明明清楚的写了: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结果这些全省略了,搞了个最轻的“交通肇事和逃逸”,好像没死人一样。
把人撞了,然后故意不救也不打120,直接把人装进车里,抛入江中……居然有人认为这不是“故意杀人”,甚至连“故意伤害”都算不上。这是在宣传什么?故意杀人最好开车?并且还得把人抛到河里,做得越多判得越轻?
不要说“赔偿7万也是处罚”,你要明白一点,及时送医若能抢救的话,凶手要花的钱绝对不止7万。
我知道此事的核心,“受害者不是溺死”,所以“抛江”不一定是死因。既然“抛江”不是死因,那么就不能判该男子“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
但是,我要请问诸位一句,该男子的行为属不属于主观故意伤害?并且造成了不可挽救的后果?也就是说,他无证酒驾撞到人之后,他的主观想法是什么?
没错,就是故意伤害,并且他还付诸了行动,把人塞进车后座,驱车抛入江河中。如果这都不算故意伤害,我不知道要怎样才算。
另外,某司法鉴定中心的结论“被害人符合遭巨大钝性外力作用多发伤死亡,排除溺死”也很巧妙。
这句话确实说明了受害人不是淹死的,但是这句话并不代表“受害人不是在被撞之后,被塞进车里,托运到江边这个过程中死亡。”
简单点说:“当场叫救护车,能不能抢救过来”,无人知晓。但你不能因为无人知晓,就认定为“即便叫了救护车也抢救不过来吧。”
近年来很多人流行“放生”,鼓励“轻罚”,但最起码你得在正常的逻辑范围中。莫非连“对犯罪的容忍就是对守法的残忍”这种最简单易懂的道理都不顾了吗。
反正我对这起“缓刑期间,无证酒驾,撞人后拖进车里抛江”事件判6年多难以苟同。也许这是因为我心中的正义里,一直带有一些侠义色彩。而现实中的正义,中规中矩。
可真的仅仅是如此吗?换成另一个人,在另一个城市,犯下了同样的罪行,还是只会判6年多吗?
我不太信,因为这个世界上,一定也有把道德包容进法律的地方,那必然也是美丽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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