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对养老金并轨以后形成的巨大差距的吐槽、质疑、建议一直没有间断,成为网上的热点之一。笔者也曾写过两篇文章,认为这是养老金并轨在设计上制造的一种新的不公。
在众多网友的议论中,一般都是站在各自的立场发表意见,当然,也反映了问题的客观存在。在众多意见中,主要有这么几种意见,多数反映企退和事退之间的差距太大,一种是反映“老人”与“中人”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还有一种就是认为早退的“中人”和晚退“中人”存在的差距。刚才看到一个网友的一篇文章,他在文章里主要提出2014年到2016年的“中人”最“吃亏”,他在文章里提到2014年到2016年退休的“中人”同样的情况要比2022年退休的“中人”低2000元。认为早退的“中人”是最吃亏了的。其实不仅是2014年度2016年退休的“中人”,所有“老人”都是一样的情况,都是最吃亏的群体。
对于养老金并轨后出现的这种差距,觉得吃亏的当然认为是不合理,但对于既得利益者来说,则认为现在的养老金并轨改革“最公平”。他们的理由就是按照“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原则是“最大的公平”。这种说法有失公允。
笔者认为,养老金并轨后出现的这种差距,根本原因在于没有理顺好“多缴多得”的前后联系。因此导致出现了因退休时间的早晚形成的很大差距。
从表面上看,“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是最公平、最合理的,这一点没错。但是,我们只要细想一下,就会发现这个方案的确存在严重问题,这是客观事实。其原因,一是这个方案不是历来就有的,而是2014年10月才开始的。在方案设计上没有理顺好前后之间的衔接关系。这就是说按“老办法”执行的2014年以前退休的“老人”,以及前面那位网友提到的2014年到2016年退休的“中人”低于2022年同等情况退休的“中人”,这部分人都是属于吃亏的。至于说2014年到2016年退休的“中人”比2014年10月前退休的“老人”还低,这种情况应该是不会的。另一个方面,按“老办法“执行的老人当时是按工资基数乘以计发比例,加上生活补贴,再加上2015年国办发的3号文件规定增加的退休费标准。而“中人”标准的设计就比较复杂,一是计算方法复杂,非专业人士难以搞清。二是项目增多。“中人”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缴费项目、职业年金,还有公积金不计算在养老金内。三是在职职工工资的增长以及上年度当地平均收入等多方面因素,这样就形成了晚退休的一路高歌猛进的“后来者居上”的反差现象,这就是造成早退和晚退差距的根本原因。对那些早退的“中人”和“老人”都是最大的不公。也可以说对他们是一种极大伤害。
然而却成了那些既得利益者们认为是“最公平、最合理”的理论依据。甚至,有人以此为理由成为指责别人“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怎么还要提养老金多少”的理由。其实,只要稍微有点脑子,就会明白,一是之前国家没有这个规定。以前叫退休金。以前的退休金是工作人员在职时的剩余价值。根据政治经济学理论,退休人员的退休金是退休人员个人劳动的剩余价值,退休人员退休前所得报酬只是得到了劳动价值的少部分,多余劳动的剩余价值交给了国家,然后由国家统一管理。现在政府发给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只是返还了劳动剩余价值及其剩余价值的少部分。所以,养老金并轨前的“老人”在职时普遍待遇偏低。这是造成“老人”远低于“中人”养老金的主要原因。而实现养老金并轨后,在职人员的劳动报酬政府给予足额发放。这就是说,在这个并轨过程中没有理顺和处理好养老金缴费早退和晚退人员的利益关系。这就造成了早退休的人员要远低于晚退休人员的原因。因此,在这个过渡时期以“多缴多得”为理由无视养老金差距大的问题是一种诡辩。
问题很明显,早退休的工作人员劳动的剩余价值由国家统一支配了,他们只能领取微薄的待遇。今天,国家给在职职工不仅给了养老金保险、职业年金、还给了公积金,早退休的人员根本就没有享受到这些待遇,或者享受了很少的一点待遇,因此,在这个过渡时期内,以“多缴多得”为理由,认为领取高额养老金就是自己“能力、本事、贡献”大而理所当然的想法得大打折扣。
还有人认为,只要有人提养老金分配不公,就认为人家是要求绝对平均主义,这是一种误解。要求养老金分配的公平,并不是要求绝对平均,对养老金水平的合理差距,大家是都能理解和接受的,但只是因为一个时间先后的问题,出现同种职级相差甚大,甚至低职级和高职级之间养老金待遇的倒挂现象,这就是明显的不公平、不合理了。
现在网络上一片呼声,要求国家有关部门重新审视养老金并轨存在的严重制度设计缺陷,我们认为这是非常合理的要求,希望国家社会保障和人力资源有关部门应该采取切实措施,对这种严重缺陷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对于养老金并轨后出现的这个严重不合理、不公平的现象,国家相关部门不能坐视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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