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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以信服:广东省总工会称张茵纸厂存在四大问题

拓荒者 · 2008-05-27 · 来源:
血汗女首富张茵 收藏( 评论() 字体: / /

难以信服:广东省总工会称张茵纸厂存在四大问题

    有消息说:亿万富姐张茵在抗震救灾中捐款一千万,相形之下的房产商潘石屹捐了200万。故仅从张、潘二人的捐款之比,先为张茵鼓掌。这表明作为中国人的她,其意识深处仍奉行的是"人之初性本善"的中国文化意识而区别于西方"人性论"的文化意识。否则我们就很难理解国家前副主席荣毅人伯父荣崇敬老先这个资本家,在面对列强入侵国土给工人发上工资,支持中国人上街游行反对日本鬼子侵我中华的民族义举!

    今天要说的是另一码事,即:劳资双方的问题,虽与抗震救灾无关,但却事关社会的和谐!因我历来主张反对分裂的主权统一内部矛盾由内部的兄弟姐妹自已解决,那怕打得头破血流但外人不得插手。若外人胆敢插手,中华各民族团结起来"!"老王打狗一齐下手"四个字打出国门。

    如果广东省总工会孔祥鸿不健忘的话,当初张茵两会提案之一是要求取消已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的规定而并非是对“血汗工厂”与否的博弈之争。孔祥鸿声称,玖龙纸业公司为职工福利投入了巨额资金,但反而被斥责为“血汗工厂”,说明企业的管理理念仍不完善。“通过这一事件,张茵对《劳动合同法》的看法就有了扭转,之前她以为我提出要跟她PK,工会方面不可能站出来替她说话,但我们工会维权,必须本着‘老板违法不放过,职工有错不袒护’的原则,如实把事实公布出来。”也就是说,张茵对劳动法看法有"改变"不是法律实施后的权威效力和劳动人民依法维权的呼声,而是张茵误认为"工会方面不可能站出来替她说话"?好了,现在广东省总工会与非血汗工厂的张茵纸厂消除了误会而"和谐"了,应当写一首赞美歌词由明星讴歌!然而,我还是想知道张茵对<<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的规定看法是怎祥因张茵的"误认为"而对劳动法看法有"改变"?孔主席似乎故忘迥避了!因为<<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及其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关于"无固定期限"的规定,是基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而并非孤立成法。

    孔祥鸿说,香港香港学生组织SACOM在5月12日到省总工会座谈时也承认,将玖龙定性为“血汗工厂”没有一定的参照标准,“既然无标准,又为一家企业扣上‘血汗工厂’的帽子,这是自相矛盾,也是不负责任的。他们之前可能并不知道‘血汗工厂’4大标准,其实1999年就已经提出来了,最后SACOM认同了这个标准,表示回去要好好研究。”

    所谓"血汗工厂"是否被香港香港学生组织SACOM又为一家企业扣上‘血汗工厂’的帽子?不妨把话题扯到更远一些时侯的"皮包公司"之说。记得此说首出于邓小平先生之口,是指只有骗取的营业执照,而无资金、经营场地等法人组织必备的法定登记注册要件。所以市场上一度假合同、骗子呈泛监之趋势,使守法经营的公司被侵权而又因找不到债务人而"破产"只好消失于"市场"的难以生存情形,于是"皮包公司"之说应运而生被人们作为当时对"坏车市场"愤怒的指责。这便是九十年代"清理整顿公司"的背景之一。接着,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出台了一系列规定如:合同诈骗、金融诈骗、非法注册等罪名规定以保护有秩市场。后来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出台的一系列规定的罪名为刑法的完善作了重要补充。其特征在于将传统的"诈骗罪"与经济"诈骗罪"予以形式要件的区分,但诈骗的本质没有变。据此"血汗工厂"之说与"皮包公司"之说的共同点是在维护有序的市场交换毋须置疑!

    孔祥鸿认为:"血汗工厂"4大标准,其实1999年就已经提出来了,最后SACOM认同了这个标准,表示回去要好好研究。”因为,用孔祥鸿自己的话说,香港学生组织SACOM在5月12日到省总工会座谈时也承认,将玖龙定性为“血汗工厂”没有一定的参照标准,“既然无标准,又为一家企业扣上‘血汗工厂’的帽子,这是自相矛盾,也是不负责任的。恐怕对学生的指责有过分刻求之嫌。因为他们是学生,学生永远无错!问题在于:孔主席和我都不是学生,那么我愿以一个成年人的资格在"血汗工厂"4大标准这个问题上展开一个对话平台,有错误的地方尽可批评骂我是王八旦我也毫不计较。我要问孔祥鸿的是:"血汗工厂"4大标准,是符合其中一条标准,还是四个标准同时具备才是"血汗工厂"?换言之,所谓血汗工厂首先表现为该企业方的违法性。法理常识告诉我们违法的四个要件又称四个要素即,缺少任何一个就不能称违法行为:
 
    第一,必须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
    第二,违法必须是在不同程度上侵犯法律上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 ……
    第三,违法一般必须有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原则上,由于过错,才构成违法行为。但没有过错,法律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仍应承担。 ……
    第四,违法者必须具有法定责任能力或法定行为能力。
   
    简言之上述四个要件包函着民事行为的违法和刑事行为的违法,当然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亦不例外。换句话说,违法不一定犯罪而犯罪必然违法。比如:合同诈骗罪首先表现在合同的无效性。但不是所有无效合同都是合同诈骗罪。基于此我有理由指责孔祥鸿主席所言的张茵纸厂存在的"四大问题"问题就是血汗工厂。因为无论是张茵还是她的企业具备了上述违法四个要件!至于违法的程度、范围与性质怎样处理耍根据个案事实依法认定,违背了那个法律条文,依法处理就是了。很遗憾,孔主席只是在纠缠类似于"皮包公司"的"血汗工厂"之说,而规避了法律规定,不应当是广东省总工会的政治和法律风度。

    关于使用大量劳务派遣工,孔主席称:“该公司确在原料车间使用了467名劳务派遣工,但与全厂7408名职工相比,仅为5%左右,不算‘大量’。另外,每个月为每名劳务派遣工支付工资1100元~1500元,管理费和社保金另给,不在工资中提取。从这一做法中,也可看出该公司无‘血汗工厂’的主观故意。”假设张茵纸厂的劳务派遣工不算"大量"为真,那么是否量不大就不是违法?孔主席再次规避法律!请问:一个入室为谋财的杀人犯一刀致被害人心藏而死亡,另一个持刀捅了被害人二十三刀却未死人,前者量不可谓不大,后者量不可谓不小,是否前者不是杀人而后者才是杀人?这里违法而犯罪的主观故意是以量来认定的吗?当然如果张茵个人和她旗下的纸厂是三岁幼儿可不追究法律责任,但不可否认的事实是,张茵和她的法人资格的纸厂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或法定行为能力的个人和用人单位的企业。

   香港学生组织SACOM在广东省总工会孔祥鸿主席言下似乎以"失败"而终,但学生无错亦无"失败"。也许最后失败的不是别人而是广东省总工会自己。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条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该条第二款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星期二 2008年5月27日上午 11:5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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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广东省总工会称张茵纸厂存在四大问题
2008-05-27 03:40:20  大洋网-信息时报   【 浏览字号: 大 中 小 】 点击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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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报讯(记者 熊佳焰 通讯员 周四根) 昨日,省总工会正式公布了针对玖龙纸业的调查报告,省总工会副主席孔祥鸿指出,东莞玖龙纸业不是“血汗工厂”,香港学生组织SACOM的指责片面不公正。他认为,玖龙是一家整体待遇、福利都较好的企业,但被冤指为“血汗工厂”与玖龙内部管理问题不无关系,如以罚代管、工伤事故较多、超时加班、使用劳务派遣工等,均损害了部分职工合法权益。目前,工会正在帮助该企业就这些焦点问题进行整改,孔祥鸿指出,这一典型事件值得广大企业经营者反思并引以为戒。

  张茵对劳动法看法有改变

  孔祥鸿说,香港SACOM在5月12日到省总工会座谈时也承认,将玖龙定性为“血汗工厂”没有一定的参照标准,“既然无标准,又为一家企业扣上‘血汗工厂’的帽子,这是自相矛盾,也是不负责任的。他们之前可能并不知道‘血汗工厂’4大标准,其实1999年就已经提出来了,最后SACOM认同了这个标准,表示回去要好好研究。”

  孔祥鸿认为,玖龙纸业公司为职工福利投入了巨额资金,但反而被斥责为“血汗工厂”,说明企业的管理理念仍不完善。“通过这一事件,张茵对《劳动合同法》的看法就有了扭转,之前她以为我提出要跟她PK,工会方面不可能站出来替她说话,但我们工会维权,必须本着‘老板违法不放过,职工有错不袒护’的原则,如实把事实公布出来。”

  不符合“血汗工厂”4大标准

  孔祥鸿提出,从工会角度出发,衡量“血汗工厂”主要有4大标准:一是不跟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和买保险,二是拖欠工资,三是强迫加班加点,四是劳动生产环境极其恶劣,危害工人生命身体健康。他认为,玖龙纸业从整体上看,还是一家待遇福利较好的企业,也做到了职工全员签订劳动合同,全员参保,即使存在管理的几大欠缺,但并没有严重到“血汗工厂”的程度。

  东莞玖龙纸业管理确实存在四大问题

  七成以上职工被罚

  工会调查证实,该公司制订的《员工手册》中,部分条款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罚则有几十项,2007年一共罚款107万元,其中一线职工被罚4986人次(该厂职工7408人),被罚金额90.8万元,班组长(含)以上管理人员被罚478人次,被罚金额16.2万元。“这相当于70%以上职工被罚,许多职工心中不忿,造成了企业内部不和谐。”

  工伤事故较多

  劳保用品更新不及时

  调查显示,2007年玖龙共发生工伤事故51宗,造成职工轻伤41人,重伤8人,死亡2人。孔祥鸿说,虽然该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较健全,安全员配备、职工三级培训也符合要求,但对职工劳动安全保护管理仍有疏漏,如部分安全意识弱的职工未使用公司配备的劳保用品,但公司对护目镜、手套、安全帽等用品更新也不够及时,导致公司工伤事故重复性发生,特别是在环境最差的原料车间,重复发生弹性钢丝划伤职工面部、眼部等轻伤事故。

  存在超时加班

  “我们从职工工资单上看到,职工总收入虽远高于东莞社会平均工资960元,达到2000元~5000元之间,但因公司实行‘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奖励+福利补贴’工资制度,一线工人基本工资在900元左右,相当一部分收入为加班工资,职工访谈也证实存在超时加班现象。”

  此外,该公司为职工缴纳社保金基数也偏低。“其为职工缴纳社保基数为960元,但这只是职工基本工资而非全部收入。”

  劳务派遣工不能享福利

  孔祥鸿说,东莞玖龙在最脏、环境最差的原料车间使用了467名劳务派遣工,公司原来规定,这些职工不能在公司的餐厅就餐,不能免费乘坐公司的交通车,也不能入住公司的职工宿舍。“这些做法尽管不算违法,但有悖情理,成为SACOM诟病的问题之一。”

  至于在原料车间使用派遣工是否合法,调查认为,这仍需界定,但已提出希望玖龙公司将这467名劳务派遣工在今年合同期满后转为合同工,玖龙表示接受,并让他们享受与其他合同工一样的吃住、交通福利。

  回应指责

  员工罚款并未侵吞,全用作奖金

  1 关于“无理克扣工人工资”

  “该公司2008年开始每月30日发放当月工资,均为准时发放,没发现有拖欠、克扣的现象,麻涌镇劳动部门和工会也未接到这方面投诉。”

  2 关于“使用大量劳务派遣工”

  “该公司确在原料车间使用了467名劳务派遣工,但与全厂7408名职工相比,仅为5%左右,不算‘大量’。另外,每个月为每名劳务派遣工支付工资1100元~1500元,管理费和社保金另给,不在工资中提取。从这一做法中,也可看出该公司无‘血汗工厂’的主观故意。”

  3 关于“月月有工伤季季有死亡”

  “该公司2007年发生工伤事故51宗,确是‘月月有工伤’,但2007年死亡的4名职工中,一人死于交通事故,一人死于心脏病发,与生产过程毫不关联,说工伤事故造成‘季季有死亡’是片面的。”

  4 关于“借工伤事故敛财”

  SACOM报告称,公司“强迫其他工人因工厂发生工伤事故而缴付巨额罚款”,并推论玖龙厂可因一个工伤事故赚6000元~15000元。

  “我们非常慎重地进行了调查,发现并没有以上情况,发生工伤事故只对失职失察管理人员如车间经理等罚款,但没有对工人进行连带罚款。”

  5 关于“无理罚款赚取利润”

  “该公司确有以罚代管的问题,但去年罚款的107万元,未进入公司收入账目之中,而是把罚款用作奖励职工和福利待遇开支。另外,该公司为搞好职工福利投入了近2亿元,还兴建了9幢职工宿舍、购置了25台往返大巴免费供职工乘坐、提供每月150元伙食补贴、让上百辆职工轿车停车免费等。”

  6 关于车间环境恶劣

  “从生产条件来看,最差的是原料车间,SACOM看的和拍照的,也是这个车间。这个车间相对其他车间,因是分拣废纸和上料,废纸堆放有时会散乱,会有异味,这是客观原因造成的,没有SACOM所说‘通风设备差、引致粉尘积聚,也不是满地垃圾、气味难闻’。我们两次突击性检查,发现通风和采光都无问题,物料摆放也整洁,无粉尘大量积聚。”

(编辑:zw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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