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一条新闻:【深圳认定14种“非正常上访”行为 重罚首要分子】(http://news.sohu.com/20091112/n268139942.shtml)。我认为,在法治社会里,以依法治国为准绳,那么对于违法的现象(国家有《信访条例》来界定,深圳的上述规定是由司法部门作出同样有法律效力)进行惩罚,这于理于法都说得通。深圳在这个问题上无错。
在这里,我就反对某些人一根筋的喊口号大加鞭挞,什么恶法、人权、压迫、阶级斗争之类的跟念经一样都出来了。说这些有用么?一套说辞管千百个问题,不管什么具体事情,先提升个中心思想再说,无论左、右,都有一些人大抵如此。
那么在我看来,一方面,“非正常上访”应罚,这是对的,这是合法的;另一方面,基于同样的考虑,符合同样的法治精神,对“正常上访”给予奖励,这也是该当的!深圳有关部门应尽快着手制定相关政策,赏罚并举。
所谓“正常上访”------以深圳为例-------就是遵守国家信访条例、没有深圳规定的14种行为的上访,对于这种上访,深圳有关方面应当给予奖励!具体的形式包括:
1、给上访人报销路费、住宿费、餐饮费、误工费等一切因上访而造成的费用;
2、按上访次数或者上访问题涉及的人数,给予上访人不同的奖励,次数越多或者涉及人数越多,金额越大;
3、对于问题无法解决而导致上访人多次“正常上访”的,市财政就涉及的经济利益问题给予一定比例的先行补偿;
4、给上访人颁发荣誉证书、证章,并进行年度评选,授予荣誉称号,公开表彰,组织先进事迹报告团;
..........................................
别的形式当然还有,这里先抛砖引玉提几条。基本上,凡是深圳现行的各类评选、评奖都可以套用。
有人要质疑了,遵纪守法是公民应尽的义务,要是一守法就掏钱奖励,岂不乱套了?杀人要枪毙,那不杀人是不是还要给奖金?奖的过来嘛!?
我要说,首先,对遵守法律法规的公民给予物质、精神上的褒奖,这在我国现实生活中是很普遍的。只要仔细回想政府有关部门举办的各类评奖、颁发的各类荣誉,就能发现,很多奖励实质上就是表彰个人(单位)遵纪守法。拿计划生育来说吧(最近这个问题谈多了,都下意识了^-^),论精神奖励,有各级的“计划生育工作先进个人/单位”表彰,论物质奖励,给只生一胎的独生子女费。所表彰的行为,显然就是个人/单位模范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国家相关计生法规嘛。所以,给予遵守信访相关法规的“正常上访”褒奖,这是说得通的。
其次,单就“上访”来说,参照实际情况、对于能够按照深圳的要求做到“正常上访”的,实在不能不给奖励!当社会生活中各类矛盾多如牛毛的时候,当群体性事件逐年大幅度增长的时候,当报复乃至残害上访人时有耳闻的时候,当“屁民、刁民、不清楚真相”之说层出不穷的时候,当接访每每异化为截访的时候,当明明非常简单的问题却始终无法解决的时候.......我们的老百姓没有采取过激手段,没有丧失信心,他们不但相信党相信政府,而且居然能够全部避免深圳所规定的14种情况、做到“正常上访”,对这样的老百姓,难道不应该奖励吗?对于能一再这样做到的老百姓,难道不应该重重奖励吗?
老百姓真的是太可爱了!给这样的老百姓一点奖励,哪怕是精神上的,又有什么不对的呢!深圳有关部门说说看,是不是这个道理?
有人也许会担心,一旦真奖励,岂不是变相鼓励老百姓上访?其一,你若是没遇上冤屈或者遇上冤屈但是正常渠道就解决了,你会不会没事找事干去上访?其二,只要他上访是“正常”的,没涉及那14条高压线,那人家就没违法,反过来,他要是踩进14条禁区,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嘛。其三,鼓励他上访,怎么也比他走投无路被鼓励上街好吧?即便花点钱买平安,也好嘛,这个投入产出帐不能不算。
有人也许会嘲笑,照你说的标准,只怕整年深圳也奖励不了一个上访者,随便就可能触犯了14条,哪来的“正常”?这个问题,就不是我来回答了。深圳有关部门如果打定主意不给上访者反映问题的空间,14条一条都没有,上访者照样处处吃瘪;如果总是想着老百姓是衣食父母,哪怕有140条限制,照样能给上访者留出阳光。至于我,我相信群众,也相信深圳有关部门的政治觉悟和办事水平。对于这两者,深圳有关部门自己信不信?
有赏就有罚,赏罚要分明,深圳既然对“非正常上访”罚,就该对“正常上访”奖,法治社会的题中应有之意。如果觉得物质奖励会有经济压力,那就从表彰那些正常上访人员为“先进”开始吧。
罚不了,可能是执法不严,私相授受,放纵违法现象;那奖不了呢?总还是找个两全其美的办法好,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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