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帖说明)转基因:民生大事该怎样决策
蒋高明
(发表于2010-2-9 11:14:52科学网博客)
2月8日的《瞭望》周刊发表著名学者李楯文章《民生大计该怎么决策》,首次从法律角度对农业部转基因主粮商业化种植安全证书一事进行评论,并提出了具体的建议。李文指出“信息公开乃法制国家通例”、该重大事件须“全国人大或常务会做出决策”。李教授的观点是很有道理的,在转基因主粮进入中国消费者食物链这样重大事件上,批准单位竟然连农业部都不是,而是其下属的一个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办公室,且其委员中以搞转基因的为主,与其切身利益密切挂钩。转基因进入主粮的科学家或者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与境外的生物技术跨国公司有种种联系,或者就是生物技术公司是股东,对其公信力我们持怀疑态度。联合国生物安全专家、联合国粮食与农业组织专家、美国和新西兰双重国籍科学家杰克·海勒曼博士(Jack Heinemann)一针见血地指出:“科研团体和商界之间强有力的结盟,科学家们正在学会保持沉默,或者沦为摇旗呐喊者。”在这样复杂的背景下,这样的大事能够轻描淡写地过去吗?
我与李楯先生有过两次一面之交,当然仅仅是打个招呼而已,深入的交谈不多。因为李先生是学界前辈,我的资历尚不会引起他的注意。两次见面都是2005年关于圆明园铺膜事件的争论,并在那次事件上,国家第一次召开由公众参与的听证会,这个成果的取得与李楯老师的呼吁有直接的关系。在那次会上,笔者是应邀参加听证的专家。
李楯,1947年生,北京市人。教授,清华大学当代中国研究中心专家网络负责人;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社会政策研究所执行所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社会学研究所所长。以自学而至以学术研究和教学为业。1981年通过招聘考试成为律师,曾先后就职于北京市律师协会研究室和中国社会科学院。1984年受聘为人民日报社、经济日报社法律顾问,1985年受聘为国家经委、国家科委、国防科工委和北京市政府举办技术成果交易会法律顾问。1988年任法制与社会发展研究所所长。1989年受聘为北京市市场经济研究所副所长。1993年受聘为中国人民大学社会调查中心教授。同年,受聘为美国福特基金会北京办事处顾问,对福特基金会在中国资助的法律项目做评估。1998年接受美国政府邀请访美,考察美国司法制度和法官培训。1999年以后,任现职。著有《中国研究的制度背景》;《法律社会学》(主编)。在与艾滋病相关的工作方面:自1990年中国政府制定《艾滋病预防和控制中期规划》起,即开始参与和艾滋病相关的研究项目。1998年,应中国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之邀开始参与国家艾滋病防治立法工作。2001年,担任第一届中国艾滋病性病防治大会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并主持大会“法律、公共政策,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分会场会议”;担任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专家,为联合国开发署做《法律评估:艾滋病防治》报告。2002年,担任联合国禁毒署和中国国家禁毒委员会“预防因吸毒引发艾滋病感染”中国工作组成员。
《瞭望》文章:民生大事该怎样决策
我们的社会需要一种机制,使公众能够参与事关自己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
文/李楯
转基因水稻,已由政府部门准许在湖北试种,但争论并不就此终结。
反对者首先提出的是食品安全问题——对人类健康是否有害,其次是对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的影响;主张者强调中国地少人多,解决吃饭问题,转基因是“唯一”可取技术——当然,主张者,如农业部属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的专家还有许多非常“专家”的解释,说:安全管理遵循了科学、个案、熟悉性和逐步完善四项基本原则,安全评价经过了实验研究、中间试验、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和申请生产应用安全证书五个阶段。
摆在一般人面前的问题是:一件非“专家”谁也搞不懂的事,一件关系着每一个人的健康、生命及后代的事,应怎样决策,由谁来决策?
建立公众参与机制
我们所处的时代,非常值得警惕的是:在科学的名义下迷信技术,在市场的名义下迷信金钱;当社会已经分化为利益、主张各不相同的人群时,科学家、专家也会有利益,会成为不同利益、主张的代言人——因此,当我们听到“科学家说”、“专家说”时,我们就必须问,利益在何方的科学家、专家说了,持何种主张的科学家、专家说了。有时,我们能听到的只是持一种主张的科学家、专家的说法,而听不到另一种已被屏蔽了的科学家、专家的意见。我们的社会需要一种机制,使在事关相当多人的利益时,决策者和公众都能在充分地听取了各种不同的意见后再作自己的选择;使公众对事关自己利益的重大决策,能够参与。
“以人为本”,在中国是新设定的一种价值观,新设定的一种执政理念的“核心”(十七大报告)。看重人,看重人的健康、生命,于是才有了在食品、药品等“入口”的东西上的绝对小心谨慎的制度安排:没有充足的、绝对无可置疑的证据证明无害于人的健康的,就不能投入市场。
历史告诉我们,即使一些人在当初做一件事时是出自“好意”,但世事有些是“始料不及”的,有些恶果一旦形成,就不可逆转。如一些现已禁止使用的药物,现已开始治理的污染,在人体内表现出的毒副作用,在水体、耕地、作为人类食品的动植物以至就是在人体内积聚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影响,近,危害到具体的人的健康、生命;远,则危及到人类的子孙后代。我们今天这样警惕(甚至是害怕)病毒的变异,警惕人畜、人禽交互传播疾病(如SARS、禽流感、疯牛病),警惕污染的后果和因物种多样性被改变而导致的生态失衡,原因就在这里。
我们习惯于“科技”连用,但科学、技术实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科学,是一种系统化的,按照一定规范,对自然现象的认识;认识是一个过程,过程中,认识有对有错。而技术,则是建立在科学认识的基础之上,进一步把它实践化;由此可以带来对自然界的改变、变化和改造。技术是双刃剑,它能产生极大的负面效应,甚至给人类带来灭顶之灾。
于是,才有了对从事技术,以至是从事科学研究的人的伦理要求——核物理的研究,核技术的应用,使人类谨慎地对待此问题;计算机技术的出现,生物科学、生物技术的出现,
使人类产生了进一步的忧虑,要求有制度化的制衡。工业革命,带来一种“科学的狂妄”,误认为人类能战胜一切,改造一切,为所欲为;直至提出“人类与自然和谐发展”(十七大报告),才有了在新的认识基础上纠错转向的可能。
由于技术可以带来对自然界的改变、变化和改造,技术的应用就不只是个伦理的问题,它更与利益密切相关——每当一个技术被应用时,我们须问:由此带来的对自然界的改变、变化和改造,在对谁有利的同时,还可能对哪些人有害?即将在中国湖北试种的转基因水稻有外国公司的多项专利,专利的所有者可在价格等诸多方面拿捏、控制种植者,而购买了这些专利的中国公司、中国技术专家也可能在即将种植,及推进转基因水稻“商业化”中,掌握“股份”或分得红利。这些,在决策前,是否也应明确地让决策者和公众知道呢?
信息公开乃法治国家通例
反对者提出:通过遗传工程技术获得在自然界中无法自动生成的转基因水稻与以往我们吃的杂交水稻有本质不同;转基因水稻并非比原来的水稻高产,只是能抗虫(有人说,虫都不敢吃,人敢吃么);由于转基因水稻仍有繁殖及与近亲交配的能力,它可能改变甚至是灭绝中国原有水稻品种;一些转基因食品引发的事件或事故(如老鼠食用曾导致免疫系统受损或出现肿瘤),至今没有向公众给出足以说服人的交代;转基因食品作为非自然食物,能否确保人类在食用后不会产生损害健康的影响(如过敏等),以至是:如果人类长期食用,代代相因,会否导致遗传性状改变,甚至是跨越物种的遗传性状改变?作为极力推进转基因水稻的公司、技术专家是否有责任在决策作出之前,给决策者和公众以清楚而让人听得懂的解释呢?
至于有专家说给转基因水稻发安全证书和给要结婚的男女发结婚证书一样,没有必要“让大家都知道”,并说农业部的证书“一直是颁发给研发方和申报方,没有对社会公开,这也是我们国家行政审批的一个惯例”。这一点,很难苟同。政府信息公开,是法治国家的通例,而行政审批不公开,只是计划经济体制遗留给我们的坏“惯例”。
说“地少人多,转基因是唯一可取技术”,恐也不当。我们过去被教导有太多的“必然”,后来知道实非如是——人类于发展中往往有多种选择,而较少有“唯一”。我们过去只知道中国人均耕地少,很晚才知道以色列人口密度是中国的2倍,人均耕地是中国的45%(另,人均水资源是中国的12%),荷兰人口密度是中国的3.5倍,人均耕地是中国的55%,它们不但国民的生存质量高于我们(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远高于中国),以色列还在较差的地质、气候条件下盛产粮食、棉花、鲜花、水果、蔬菜,是喷灌、滴灌、无土栽培技术的使用国,荷兰则是世界排名在前的农产品输出国。而政策失误,使中国在有6亿人时,饿死以千万计,现人多了(从1958年的6.5亿增至13亿),地少了(从1958年的人均2.43亩减至1.37亩),吃饭早不成问题。可见良好的政策、良好的体制,才是提升国民生存质量的根本,同时,也是在整体上科学发达,技术进步的先决条件。
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作出决策
就世界而言,全世界的转基因作物超过90%都是一家美国公司的产品,全世界的转基因作物超过70%的种植面积也在美国,这,除使经营者获利外,也并不能解决今日世界的贫困问题,因为占世界人口15%处于饥饿状态下的穷人不是有钱买不到粮食,而是没有钱买粮食——在今天,所谓“吃饭”问题,如果只问粮食产量,就是个伪问题。
中国在1995年前为大豆净出口国,自进口转基因大豆后,对外依存度已达80%以上,中国品种的大豆在目前情况下竞争不过转基因大豆,中国的大豆品种面临被淘汰出局而趋于灭绝的情状;而改种植转基因大豆,则须年年购买专利权在外国公司手中的种子,价格难免为人掌控。农民的利益,也是决策需要考虑的。
关起门来由少数人(哪怕是为多数人利益)决策的时代应成为过去,像转基因食品这样的事的决策,需要做到事先公布“全面、准确、真实”的信息(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充分展现各种不同观点,在公众可以充分参与的情况下,经过长时间的辩驳论争后,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作出——因为它事关人的健康、生命及人类后代。在这里,每个人的知情与选择都是重要的。
我们应该明确记载和公布批准一项事关民生的大事的官员姓名,明确记载和公布在这种事关民生的大事中为政府决策作证或签署专家意见的专家姓名——特别是当这种事一旦决定、实行,结果即不可逆转时——以使人民在事后评价,可以问责(当然,只是针对官员),或褒或贬(既针对官员,也针对专家);由此,使参与决策的官员和专家如中国传统对当政者要求的那样排除私利,秉承公心,在为大众而决策时,“战战兢兢,如临深渊,如履薄冰”(《诗小雅小》),“治大国,若烹小鲜”(《老子》),真正尽心尽职,对国民、对人类负起责任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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