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7•5”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以下简称乌鲁木齐“7•5”事件)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在新疆发生的性质最恶劣、伤亡人数最多、财产损失最严重、破坏程度最大、影响最坏的一起暴力犯罪事件,严重地干扰了新疆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大好局面,给各族人民的生命和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在各族人民心中留下了深重的伤痛。乌鲁木齐“7•5”事件的发生,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以热比姬为首的“三股势力”,利用了一些人对广东韶关“6•26”事件的错误认识,大肆煽动民族仇视导致的结果。境内外“三股势力”制造的乌鲁木齐“7•5”事件,是一起反人类、反社会、反文明的暴行,是“三股势力”对各族人民欠下的又一笔血债,他们将被永远地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
绝大多数的人在知道乌鲁木齐“7•5”事件的第一时间,表示了愤怒、谴责,并投入到了恢复稳定的努力中,这使我们感到欣慰,但并没有使笔者产生更多的联想,因为本来就应该这样。倒是有一部分人,很少的一部分人的不以为然,使笔者陷入了深深的思考。对这样一次损失惨重、手段残忍、滥杀无辜、罪恶目的明显的严重暴力犯罪事件,怎么还会有人无动于衷呢?他们是无知?还是没有良知?……
一、乌鲁木齐“7•5”事件的性质和罪恶目的
发生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首府乌鲁木齐的“7•5”事件是由热比娅等“三股势力”境外指挥、境内外勾结,经过精心组织的打、砸、抢、烧事件,暴徒的凶残、疯狂彻底揭开了以热比姬为代表的“世维会”假人权、假民主的面具,暴露了其真分裂、真暴力的面目。“7•5”事件也表明了热比娅所标榜的“人权卫士”的伪善,是热比娅之流对新疆各民族人民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公然践踏。“7•5”事件不是民族关系问题,不是宗教问题,也不是人权问题,而是维护国家统一还是分裂祖国的大是大非的政治斗争问题。
热比娅之流的目的就是挑起民族争端、强化民族仇恨,破坏我们来之不易的平等、团结、合作、和谐的民族关系,破坏新疆发展的大好局面,以图达到搞乱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目的。因为新疆的经济社会越发展,各民族团结越坚如磐石,热比垭之流在新疆就越没有市场,变为孤家寡人,她的分裂祖国,建立所谓的“东突厥斯坦伊斯兰共和国”的黄粱美梦就会变得越来越遥不可及。民族分裂主义的本质是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制度,分裂国家,破坏各族人民的大团结。我们与民族分裂主义的斗争,实质上是一场反对西方敌对势力对我实施“西化”、“分化”战略的斗争,是一百多年来中国人民同帝国主义侵略势力分裂中国的图谋进行斗争的继续。民族分裂主义是各族人民的共同敌人,他们所仇视的不仅是汉族干部和群众,而是包括少数民族在内的各族干部群众,也包括爱国宗教人士。他们为了达到分裂祖国的罪恶目的,丧心病狂、不择手段。
二、是什么蒙住了他们的眼睛?
历史学与人类学已经证明,全人类统属一个种类,在体质和智力上没有什么质的区别。那么对于同一个问题产生完全不同的看法的原因是什么呢?就是文化。就是在判断是非的标准上出现了重大的差别。
历史告诉我们,是非标准是与一个民族的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是与其对内认同对外区别的文化现象紧密相关的。我们共同进入到21世纪,为什么还会形成如此巨大的反差,会使我们产生截然相反的观点。这是我想要回答的。
文化、宗教、民族是人类对内认同、对外区别的主要因素,这在古代社会有其合理的一面,进人近现代社会以后,尤其是进入社会主义社会以后,这种是非观念的局限性与有害性越来越显现,使得我们在思想领域开展的工作十分艰难,给新疆社会稳定带来了巨大的隐患与危害。
笔者梳理了一下,影响他们判断力的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东突”的“三个我们”
第一,“我们的民族是突厥”。
“突厥”一词分广义和狭义。狭义专指公元6—8世纪在中国北方和西北建立突厥汗国的突厥人;广义则包括突厥、铁勒诸部。
公元 7世纪中叶,东、西两个汗国先后被消灭,突厥人逐渐融入到其他民族中去。现在学术界称为“操突厥语诸民族”,是指东起西伯利亚的雅库特人,包括新疆、中亚一直到地中海区域内活动的众多民族。人种上,西伯利亚的雅库特人与6—8世纪活动在我国北方的突厥人一样属于蒙古人种,新疆及中亚的各民族是蒙古人种与欧罗古巴人种的混合人种,最西的土耳其人则是欧罗巴人种;经济文化生活上有游牧文化、有农业文化、绿洲文化,宗教生活上也有重大的区别。无论套用何种“民族”定义,“东突”所宣扬的“突厥民族”在世界上都是不存在的。
第二,“我们的祖国是东突厥斯坦”。
“东突厥斯坦”是欧洲创造出来的一个地名。他源于“突厥斯坦”。突厥斯坦一词出现于公元8世纪以前的古代文书之中,意思是住有突厥人的地方,最初所指的是中亚锡尔河和阿姆河之间的地方,后来所指的地方有所扩大。到18世纪,欧洲人的著作中先后创制了南、北突厥斯坦和东、西突厥斯坦等地名。然而历史上古代突厥人并没有固定的地域,故“突厥斯坦”是一个模糊的历史地理概念。我国历朝政府也不曾用“东突厥斯坦”来称呼新疆。
“东突厥斯坦”一词大约在20世纪20-30年代传入新疆,国外颠覆势力和国内民族分裂势力赋予这个名词以强烈的政治色彩,成为他们反对祖国统一、大搞分裂活动的一面旗帜。
20世纪30-40年代在新疆建立的两个“东突”政权成为了东突思想体系的救命稻草,似乎有了实践的依据。实际上这是两个什么政权呢?
一个是 1933年11月12日到1934年2月由英国唆使,沙比提大毛拉等人在喀什拼凑成立的“东突厥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权,它看起来,总统、总理、军队总司令一应俱全,貌似一个政权,但它既没有与此名义相适应的政治、经济与军事势力作支撑,也没有控制过任何一块区域。更为可笑的是它是被在“盛马大战”中失败,溃败南疆的马仲英军队不费吹灰之力消灭的。我不知道被学术界称为“东突闹剧”的这个政权有什么可以吹捧的价值。
另一个是新疆“三区革命”时期,由宗教上层艾力汗吐烈等人建立的“东突厥斯坦共和国”,实际上,这个政权也只是在1944年11月 12日到1946年6月27日期间由反动力量操控,执行了错误的路线。很快“东突厥斯坦共和国”政权被阿合买提江、阿巴索夫等进步力量掌握,成为了维护祖国统一的中坚力量。“三股势力”想拿“三区革命”做文章同样达不到目的。
第三,“我们的文化是伊斯兰”。
穆斯林讲伊斯兰教是亘古有之,但历史科学地告诉我们,伊斯兰教于公元7世纪产生于阿拉伯半岛。现在作为伊斯兰教重要地区的埃及与伊拉克,就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中的古埃及文明与两河流域文明发祥地,且古埃及文明与两河流域文明对于世界文明的影响也并不逊色于伊斯兰教文明。且埃及与伊拉克的伊斯兰化是在公元7世纪中叶完成的。伊斯兰教传入之前埃及与伊拉克属于什么样的文化呢?
伊斯兰教传入新疆是在10世纪前后,而成为新疆地区主要宗教和成为所有维吾尔人的信仰是到了16世纪才最后完成的。而在此前新疆地区是怎样的文化状态呢?伊斯兰教传入前新疆的文化可谓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对中国文化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这是谁也不能抹杀的。
(二)“民族=亲兄弟”与“民族≠亲兄弟”之辨
历史唯物主义告诉我们,民族从来不是划分敌我的标准。对于这一点无论是我们前辈,还是我们的敌人都是十分清楚的。
铁衣甫江的民族观:
“民族”决不是区别善与恶的标记,我们已彻底觉悟,历史铸就了这一真理。
不管出自哪个民族,这帮凶手心肠全都一样。他们为了大啖其烤肉,把各族无辜百姓串在一根铁钎上。我们都同样被搁上炭火,灸烤的嗞嗞作响。如果有人向我们发问:“凶手吃的喝的是哪个民族的脂膏?”我们将斩钉截铁地相告:“是我们阶级的,我们和这些兄弟是一母同胞!”
“我是维吾尔族的儿子,我热爱我的民族,胜于我自己。然而,与维吾尔这个民族成分相比,更使我感到骄矜的是:我站在我们的党和阶级的队列里”。
敌人的错误观点:
1687年阿帕克和卓为了夺回政权来到西藏,向达赖喇嘛求救,引准噶尔兵消灭了同宗同族的黑山派,建立了准噶尔傀儡政权。
历史惊人的相似,现在不是仍然有人向达赖喇嘛求援吗?不知她找达赖喇嘛是考虑宗教因素还是民族因素?答案是肯定的,他们臭味相投。既不是宗教因素也不是民族因素,他们是为了分裂中国走到一起来的。
(三)我们应该跟着谁走?
领袖是旗帜,是方向,跟谁走的问题同样是一个原则问题。十几年前笔者曾看到过一个非法出版物,它能反映我们领袖观上存在的一些问题。那是一本日历,日历每一个月都放了一个照片,出版者要告诉我们这些是维吾尔族的英雄和领袖,我当时发现这些所谓的领袖中,一些人到现在族属问题还是悬案,一些人在维吾尔族历史发展中并没有起到积极作用。我不明白他们怎么可以作为维吾尔族的英雄呢?
现在也有很多人想成为维吾尔族的领袖,各种势力也在极力包装着一些人成为维吾尔族的领袖。那么到底谁能成为维吾尔族的领袖呢?领袖的标准是什么呢?实际上,古今中外的历史已经告诉了我们领袖的标准是什么。
美国精神分析学家尤里斯•马塞在回答“怎样才算是一位伟大领袖?”的新闻征询时说:“一位领袖必须起三种重大的作用:第一,为被领导者谋福利;第二,建立安宁而稳定的社会;第三,提出一套让世人真诚信仰的教义和思想”。标准实际上很简单,你可以做维吾尔族的领袖,但你必须给我们带来福利、安宁和思想。新疆60年来的历史已经告诉我们,中国共产党和党的四代领导集体给我们带来了福利、安宁和思想,跟着共产党走是我们的人间正道。
三、我们的祖国是中国
(一)新疆为什么没有被从中国分割出去,成为一个独立的国家
我们有一个论断就是讲,“新疆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是历史事实,我现在仍然讲这个问题,不过我说的是“新疆为什么没有从中国分割出去,成为一个独立的国家”。
包括新疆在内的中亚地区是人类最早活动的地区之一。新疆人类发展的历史脉络,非常清晰地告诉了我们新疆与中国内地所形成的日益紧密的血肉纽带关系,这是新疆历史发展过程中,自然形成的,不是任何一种政治力量强加的。
新疆的地理环境,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古代新疆各民族发展的文化走向。
新疆的地貌大致可概括为三山夹两盆,其中天山和昆仑山巍峨高耸,这两座大山都是东西走向的,天山由东向西南倾斜,昆仑山山东向西北延伸,两山交汇于帕米尔高原,这好比一个巨型口袋,袋底在帕米尔,而袋的开口朝东,通过河西走廊与中原内地相接,交通方便。这就是新疆自古以来在政治、经济、文化上与中原内地连成一体的重要原因。
东西方文明的较量,决定了在新疆历史发展过程中,是东方压倒西方,整个新疆历史就是一个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不断壮大,西方文化寿终正寝的历史。
同时新疆人民在事关国家统一与正义的大是大非面前总是表现出的爱国主义精神是新疆不可能从中国分割出去的最重要原因之一,成为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新疆各民族的历史发展选择的最后归宿;
新疆虽地处亚洲腹地,但从来不是隔绝于世的“世外桃源”,在大国博弈的棋盘上,有的时候你的命运并不掌握在自己手中。
所以说,成为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与客观条件使然,不是以个别势力与某个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不认识到这一点,给国家与新疆只能带来灾难。
(二)中央政府是如何管理新疆的
公元前60年,汉朝任命郑吉为西域都护,在乌垒(现轮台县东61公里)建立都护府。西域都护府的职责,第一,代表中央行使主权,直接对边疆地区各类、各级统治者任免、册封和奖惩;第二,册封新疆地方首领;第三,实行屯田;第四,修筑城堡。
唐朝时期在西域实行两种行政管理制度:一种是与内地一样,实行郡、县、乡、里制度,主要是在今新疆东部;另外一种是与其他边疆地区一样,实行都护府、都督府、州制度,包括安西都护府和北庭都护府。
蒙古帝国时期,1225年成吉思汗分封诸子,天山南北分属窝阔台、察哈台封地。1248年蒙哥继位,为加强中央集权,没别失八里行尚书省与阿姆河行尚书省分别统治葱岭东西,这是新疆地区建省的历史开端。
在古代,国家对于地方就是通过这样的方式进行管理的,古今中外,概莫能外。以汉、唐、元等朝代为代表的中国中央政府对于新疆的管理是有效的,现在有人拿“新疆”这个名称做文章,特别是中苏对抗时期,基于意识形态的考虑,苏联人杜撰了很多说法,其中拿“新疆”这个名称做文章就是一例。实际上,对于这一点,俄国人在沙皇时期就是清楚的。
到了清代,沙皇俄国扩张到了中国边疆,占领了西部大片的土地,占领伊犁后,向清政府假惺惺地表示,“并无久占之意,待关内外肃清,乌鲁木齐,玛纳斯各城克服之后,即当交还”。这说明,沙俄是知道新疆是属于中国的,试问,侵略成性的沙俄如果不是知道自己侵犯了中国的主权,需要对中国这么客气吗?
(三)前辈们做出的正确抉择
前几年有一首维吾尔族歌曲在民间传唱,有句话是这样说的:“前辈们选择的道路我们现在有了疑问?”这首歌所透露的情绪是不健康的,但它告诉了我们一个真理,新疆成为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成为一个民族自治地方,也是革命前辈们经过血与火的洗礼,经过奋斗得来的,是他们做出了正确的选择。我们作为后代,忘记这一点,就等于是背叛。
阿合买提江公开对“泛伊斯兰主义”、“泛突厥主义”的分裂行径进行了声讨,他指出:“东突厥斯坦不过是一个地理名称,不能作为政治活动的理论。如果有人拿来做政治活动的理论,就是省政府的理论,也就是全省人民的敌人”。他表示:“新疆是中国的一个组成部分,‘三区’是新疆的组成部分。伊犁是我呱呱落地的地方,是埋葬我们祖先的地方,中国是我们的祖国,是我们的家乡。我们所要求的是解放、自由和平等。”
著名的维吾尔族学者包尔汉为了祖国的统一和中华民族的解放,早年就因参加反分裂和反对帝国主义的斗争而被反动势力关进监狱。他说:“新疆与祖国的关系,既不是一般的朝贡与封赐的关系,也不是一般的暂时的藩属关系,而是表现为长期的、不间断的国家行政权利在这一地区的直接行使。”有力地驳斥了分裂主义分子歪曲历史的谬论,维护了祖国统一。
赛福鼎同志在一次会议上明确地向首都新闻界和全世界宣布:“新疆过去是中国版图的组成部分,今天仍然是中国版图的组成部分,将来也永远是中国版图的组成部分。”
维吾尔族诗人克里木•霍加在自己的诗作——《即使变成泥土 我仍在祖国的怀抱》里这样写到:
伟大的国土宛如慈祥而严峻的母亲,
长江是血脉,泰山是赤胆,湖泊是眼睛;
那不落的大阳是你对儿女爱的海洋,
阳光下,我看到祖祖辈辈奋战的形影。
革命诗人黎•穆塔里甫在《每一分钟都在保卫着你》中写到:
中国
中国
你就是我的故乡
因为我们成千成万的人民
生长在你那温暖的
纯洁的怀抱里
这是前辈与先哲们作出的选择,我们应该全力维护
(四)为什么说我们的抉择是正确的
为什么说我们的抉择是正确的,一是因为我们的选择符合中国及新疆历史发展的要求的。新疆的文化是海纳百川、兼收并蓄的产物,新疆文化发展时期正是新疆与内地关系最紧密时期,反之,则会衰败、凋零。
新疆在政治上始终是中原政权与中国北方游牧政权传统统治地区,文化上是游牧草原文化、定居农业文化交融地区,民族上是东西方民族不断融合的地区,这种文化特点决定了新疆历史的发展必然要与中国历史发展是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关系。
历史事实雄辩地告诉我们,新疆的历史与中国的历史息息相关,同生共死,血脉相连。在新疆的历史上,在维吾尔族的历史上,中国文化强盛的两汉、隋唐、元明清时期,也正是新疆历史与维吾尔族历史上最辉煌的时期,新疆历史与维吾尔历史上荣耀的政治与文化事件无不与中国相伴相随(丝绸之路的开通、唐朝时期与维吾尔族的亲密关系;维吾尔文化在长安的流行;喀喇汗朝时期维吾尔文化的繁荣;蒙元时期维吾尔族人才的辈出)。同样新疆社会与维吾尔社会最黑暗、最野蛮的时期也正是新疆与维吾尔社会与中央政府若即若离,与东西方文化封闭隔绝的时期。
二是新疆目前正处于进入文化全面发展的关键时期。解放以来,新疆与维吾尔社会的发展是现代意义的发展,是文化的全面发展,我们已经为新疆社会与文化全面持续发展准备了所有必须条件,在政治制度层面,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已经证明一方面保证了国家统一与稳定,同时保证了各民族能够充分地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保证了新疆各民族平等互助关系的建立,为社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在经济制度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使新疆社会经济活力空前高涨,新疆的经济实力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是前所未有的,任何时期都未曾创造如此多的物质财富;各民族的宗教信仰、风俗习惯与语言文字充分得到尊重,并在这些领域出现了诸多适应现代社会发展需要的变化;反映时代发展水平并作为未来发展条件的基础设施、通讯、医疗卫生、文化、科学教育事业在新疆真正意义的发展就是在解放后,特别是在改革开放后才有的。新疆的高等教育在改革开放后的发展,是新疆最伟大的成就,每年内地与自治区的高等学校培养的数以万计的各民族大学生及更高层次的人才是新疆的希望所在,这不正是说明党和国家是真心诚意要让新疆发展吗?
作为时代发展标志、文化传播中心的城市,更是新新疆的宠儿,乌鲁木齐、喀什、和田、阿克苏、库尔勒、克拉玛依、石河子、伊宁等中心城市的出现,是新疆文化发展的成果,更是未来发展的条件。这是什么呢?这是文化,这是文化的全面发展,这是我们进一步发展的基础。试问,历朝历代,何许伟人使新疆有过这样的发展。有人要中断这样的发展,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他就是我们的敌人。
四、国家利益高于一切
(一)什么是国家利益
在国际政治中,国家的行为主要取决于其国家利益。只要世界是由国家组成的,在国际政治事务中起决定作用的只能是国家利益。那么,什么是国家利益呢?
按国家利益的内容分类,国家利益可分为政治利益、安全利益、经济利益、文化利益。国家的政治利益是各种国家利益的集中表现,其核心是国家主权。安全利益是国家利益的基础,只有安全利益得到一定程度的满足时,其他的国家利益才能得以实现。经济利益是最经常性的国家利益,当国家生存有一定的保障时,经济利益就成为国家对外政策所追求的最主要利益,所以也可以说经济利益是根本利益或最终利益。文化利益是国家利益的精神方面,是较难实现的国家利益。新疆之所以重要,就是因为它是国家利益的重要体现。
(二)新疆的战略地位
论述新疆的战略地位,以下三段话说得是最为精辟的。
一是左宗棠所说:“重新疆者,所以保蒙古,保蒙古者所以卫京师,西北臂指相连,形势完备,无隙可乘。”
二是1990年江泽民总书记在视察新疆时曾指出:“新疆作为祖国的西北门户,是维护祖国统一与安全,保证国家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顺利进行的重要屏障。维护边疆地区的稳定和发展,对于全国的稳定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
三是胡锦涛总书记2009年8月25日在自治区干部大会上指出:“新疆是我国西北的战略屏障,是我国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点地区,是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门户,也是我国战略资源的重要基地。新疆的发展和稳定,关系全国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关系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国家安全,关系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中具有特殊重要的战略地位。”
这三段话,对于新疆的战略地位,特别对新疆在中华民族复兴事业中的特殊重要地位给予了精辟的论述,使我们对于维护国家利益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提高了维护国家利益的自觉性。那么我们应该如何维护国家利益呢?
(三)我们应该如何维护国家利益
首先就是要处理好国家与民族的关系,维护好国家的稳定和统一。
民族是依附于国家的人民共同体。国家是由各族人民、国土、政权等组成的政治实体。任何民族都必须生存在一个具体的国家里,才能保护自己的权利,才能获得发展。国家是各个民族生存之本、发展之本。全世界只有200多个国家和地区,却有着2000多个世族,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是由多民族组成的。一个民族居住在不同的国家里,有的只是称谓不同,这是普遍现象。任何建立单一民族国家的企图,其结果只能给这个民族带来灾难,甚至把这个民族引向绝路。
因此就有一个如何处理民族与国家关系的问题。民族的所有成员都有一个国家意识与公民意识的问题。现代国家,都具有其民族形式,其国家职能的行使更具有民族形式。而每个民族又都依附于一定国家形态,民族的生存和发展与其国家密切相关。但是,民族与国家间的矛盾也在所难免。国家的整合性与民族个性发展的矛盾。对于多民族国家,维护社会稳定、国家统一,是首要的政治任务。民族成员首先得对国家忠诚,树立公民意识作为自己的第一意识。任何一个多民族国家,如果过度强调民族属性,都会削弱国家的凝聚性甚至造成社会动荡、国家的分裂。当然,如果完全忽视民族的属性,也会引起民族的不满,造成民族不团结甚至民族矛盾冲突,也会引起国家的不稳定。
其次是强化国家意识与公民意识,进一步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
当今世界的发展一再表明,国家凝聚力是综合国力的重要内容,对多民族国家更是至关重要。国家凝聚力主要反映在公民对国家的认识和自己对国家的责任、义务的认识,以及对国家的忠诚和献身精神上;反映在公民对国家的责任感、勤奋的工作精神、公民间的团结、各民族间友好相处、相互帮助、共求发展、共同建设祖国的精神上。我们作为人民教师和一名大学生努力成为一名合格的教师、培养一名又一名的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和努力成为一名合格的大学生,这就是维护了国家的最高利益。
中国是一个统一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对于56个民族群众来说都必须树立正确的国家意识和公民意识。这是增强国家凝聚力,提高综合国力的必然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意识,其核心内容包括: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民族共同缔造了中国、共同创造了祖国悠久的历史、灿烂的文化。中国任何地区,包括台湾在内,都是祖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国是社会主义的统一多民族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指引下,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国家,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中国各民族间是团结、互助的,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维护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加快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的发展,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所有的公民必须遵循。
公民意识的基本内容包括:凡是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公民都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公民的基本权利有:选举和被选举权。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有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权利;有对任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有劳动、休息、受教育的权利等等。同时,公民还必须尽自己的义务,如行使自由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及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权利;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族人民团结的义务;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机密,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有保卫祖国、反对侵略的义务;有劳动、受教育、纳税的义务等等。
我们必须树立国家、公民意识,它是我国各民族的共同精神支柱。因为,它跨越民族,不论你是哪个民族,都是中国公民,就具有相同的责任和义务、享有相同的权利。它跨越了文化属性的差异,不管你属于哪一类文化体系、何种信仰,都必须承认国家意识内容,承担责任和义务。它是一种法律约束、强制性意识,每一个公民都必须树立和增强这种意识,它表现出高度的一致性。它还是最高层次的意识,任何其他意识,诸如阶层、区域、职业等意识都不得与其内容冲突。尤其是民族意识、宗教意识也不能与国家、公民意识冲突。这从法律上确定了民族分裂主义、宗教极端主义、暴力恐怖主义行为都是违法的,违背国家利益,必须坚决反对。中国任何一个民族的成员,都必须以国家意识、公民意识为第一意识、最高意识,只有在这个前提下才能讲民族意识。
最后我们应该理顺以下几个关系:
第一,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的关系。
我国是一个历史上形成的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个民族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如周恩来总理指出的那样,历史给我们造成的条件“适宜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而不宜于建立也无法建立民族共和国。”因此中国在国家的结构形式上采取了单一制而不是联邦制。单一制与联邦制的根本区别表现在组成国家的各个部分是否具有独立性上。实行联邦制的国家,组成联邦的各共和国或州具有相当大的独立性,他们拥有自己的国籍和宪法;而实行单一制的国家,各个地方只是统一国家内的一个行政区划,没有独立性,没有自己的国籍和宪法。我国目前以民族区域自治体系形式存在的少数民族政治体系就是处于这样一种国家结构形式下的次级政治体系。
第二,各民族与中华民族的关系。
中华民族是包括中国境内 56个民族的民族实体,并不是把56个民族加在一起的总称,因为这些加在一起的56个民族已结合成相互依存的、统一而不能分割的整体,在这个民族实体里所有归属的成分都已具有高一层次的民族认同意识,即共休戚、共存亡、共荣辱、共命运的感情和道义。多元一体格局中,56个民族是基层,中华民族是高层。
第三,家乡、族群、祖国的关系。
家乡、族群、祖国都是人类认同的重要范畴,但层次、法律、道德要求各不相同,其中祖国观是具有法律和道德约束力的最高层次,其他认同不能与此产生抵触。
摘自《环球视野》:http://www.globalview.cn/ReadNews.asp?NewsID=20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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