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实需要澄清一下按劳分配的内涵和外延
Dommos说要澄清按劳分配这个概念的意思,贫道看完后觉得单纯从多劳多得角度论述按劳分配是有问题的。在当前“按劳分配”相对应的概念已经不是“按需分配”而是“按资分配”。贫道这个看法遭到个别网友的质疑,而且多数网友似乎没搞清贫道想说什么,觉得有必要再澄清一下。
确定一个概念的含义,可以用下定义的方法,也可以用分辨概念存在的范畴的方法。但首先要注意概念的前提。
以前说按劳分配是指一种财富分配的指导思想,定义为:“把劳动量作为个人消费品分配的主要标准和形式,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分配个人消费品,多劳多得,少劳少得”。这个意思最早来自马克思的《格达纲领批判》,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得以加强。但是我们必须非常小心地注意到,无论马克思还是列宁,都是在说一个标准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的事情。所说的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标准是生产资料公有制,是完全消除了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他们所说的“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并不是指私有制经济的保留。
马克思在论述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前提下的财富分配中,主要要是批评《哥达纲领》草案关于在未来社会制度下工人可以获得“不折不扣的”即全部的劳动的概念。认为根据再生产的理论,社会的总产品在分配给劳动者个人之前,首先要扣除如下三部分:用来补偿消费掉的生产资料的部分;用来扩大再生产的追加部分;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的后备基金。剩下的部分在进行个人分配之前,还得从里面扣除:和生产没有直接关系的一般管理费用;用来满足共用需要的部分(如学校、保健设备等);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等设立的基金。马克思这个分类方法接近中国统计方法中的“收入法GDP”,即劳动者报酬、折旧(补偿消费掉的生产资料的部分)、企业盈余(用来扩大再生产的追加部分)、税收(生产没有直接关系的一般管理费用;用来满足共用需要的部分如学校、保健设备等;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等设立的基金。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的后备基金)。而由于社会主义初期“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因此在劳动者受益的部分实行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也就是说,马克思按照一般再生产过程比较准确地描述了生产资料公有制条件下的财富分配项目。
显然,马克思与爱森纳赫派在议论分配时讨论范围被限制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前提下,这时的按劳分配的对立概念是按需分配,是在共产主义实现初期不得已实行的方法。这时的按劳分配不存在与“按资分配”这个概念对立,因为已经没有私人占有生产资料情况,没有按资分配前提。
但是,如果是一个存在大量私人占有生产资料的国家里,按劳分配究竟是什么意思呢?这其实已经超出马克思和列宁讨论范围了,或者说概念的前提变更了。这就不能再用马列主义著作来理解,只能用马列主义原则去理解了。这时的按劳分配,对立概念应该是“按资分配”,也就是社会财富中,除了国家拿走的部分,究竟主要让劳动者多得,还是让资本所有者多得。按劳分配为主体的意思是劳动者报酬占财富分配中应该拿大头,资本收益应该拿小头。
新宪法第六条在原来只有“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内容后面增加了“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这一段话。这里,按劳分配对立的部分是“多种分配方式”。这种“多种分配方式”我们显然不能理解为“按需分配”,而是指“按资分配”。至于对贫困人口的福利支出,包括所谓“按人发钱”,都属于国家税收的再分配部分,因为即使在原来的概念中,这部分就被从劳动者总收入怎么分配中剔除了出去。也就是说,宪法为了能够描述存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状态下的国家经济实际,不得不增加了“按资分配”的内容,只是没有明说而已。如果我们现在理解按劳分配,就必须按照宪法内容来理解,否则就无从认识,或者造成叙述中不断出现悖论。
到现在,生产性资本中私营和外企资本已经占主体。2007年规模以上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所有者权益总计6.86万亿,占全部工业企业14.99万亿总资产的45.76%。如果计算总资产,国有企业只占33%。这种情况下,有关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劳动模范、劳动光荣等概念论述起来经常会跟尴尬。究竟是领导阶级还是弱势群体,是劳动模范还是老板走狗都会有不同说法。同时,由于现在关于按劳分配的概念与过去已经有根本的差别,论述分配问题就很难办。不得不用“按劳分配是不得已,能不用就不用”这种容易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说法作为论证逻辑。更重要的是,收入法中的“企业收益”和支出法中的“资本形成”中,一半以上的内容就需要重新认识。也就是这里面存在“按资分配”的部分。
那么,按照马列主义原理,我们只能这样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关于分配概念范畴: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的中国财富总分配中,允许按资分配的存在,但要“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劳动者报酬应该占大头,资本分配应该占小头。在劳动者报酬的分配中,要坚持多劳多得的分配方式。
这种定义方式才能认识和解决当前问题。
从这个角度看,我国目前分配方式没有按照宪法要求的去做。这就是为什么胡锦涛总书记前天讲话时强调要增加劳动者报酬的原因。而且问题也很明晰:2007年我国劳动者报酬占GDP比重从2003年的50.4%下降到39.7%,而资本收益从2003年的35.7%上升到45.4%。也就是劳动者报酬占GDP比重下降26.5%,资本收益上升27.2%。也意味着2003年还是按劳分配,劳动者报酬占大头。但2007年已经按资分配了,资本收益占大头。考虑到国企职工的工资福利基本是私企和外企的两倍,因此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显然是生产资料私有制部分获益过多。
那么,分配问题就不需要像强坛现在这样纠缠在劳动者报酬内部的分配中,而应该将注意力集中在究竟是不是需要维护宪法关于分配方面的要求,重新恢复按劳分配占主体,也就是劳动者报酬占分配大头的局面。
当然,贫道这样说也是不得已,因为已经“特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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