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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认识”(续6)

刘金华 · 2011-05-06 · 来源:

“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认识”(续6)  

   

2-3-4-7  “按劳动力价值进行分配”  

   

提出“新型的按劳分配”的两位理论家说:“个人的劳动力必须作为商品进入市场。……我们当前实行的分配制度——‘按劳分配’在现实生活中已脱下它的外衣,还以按劳动力价值付酬的真面目。”他们说,马克思讲“一种形式的一定量的劳动可以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实质上是承认劳动是交换品,只是不再称为‘商品’罢了。”他们说:“在我国现实的商品、市场经济条件下,敢于承认劳动力是商品,并非离经叛道。”他们认为“按劳动力价值进行分配的制度,并不会导致否定我们分配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  

承认现在社会的劳动力的商品性,是如实地反映了实际,不仅今天市场经济性的劳动力是商品,就是过去计划经济时期,劳动力也没有完全从商品地位中解放出来。那时社会主义国家仍旧实行工资制,工人拿工资,工资包含在生产成本里,企业拿利润,利润上交给国家,这种分配方式和资本主义制度的分配方式没有多大的区别。这种分配方式表现为国家雇佣工人的国家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尽管是工人自己的国家,但终究还未消灭雇佣劳动形式,劳动仍然表现为商品,生产资料仍然表现为资本,只是工人不是把劳动力卖给私人资本家而是卖给国家,不是由私人资本家而是由国家执行资本职能。  

已有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劳动力存在商品性,是不可否认的事实,问题是怎样认识、对待这个事实。我们坚持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就会认识到现实的社会主义国家并没有完全建成社会主义制度,还处于社会主义到共产主义过渡的初级阶段,即从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过程中,实际上只有一只脚跨进社会主义的门槛,还有一只脚踏在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台阶上。生产资料公有了,但并未直接为劳动者共同支配;“不劳动不得食”实行了,但还不是按劳分配,——不是在劳动者之间按他们各自提供的劳动份额的比例分配相应份额的消费品。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的不满,管理者和生产工人的矛盾,就是难以避免的,由此可以明白,为什么人民群众对“社会主义”越来越丧失情趣;也就会懂得毛泽东为什么说“林彪一类如上台,搞资本主义制度很容易”,会明白为什么社会主义社会须要继续革命。也会明白社会主义还需要在哪些方面继续和怎样革命。  

   

说现实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劳动力还表现为商品,是讲了实事,但是,说马克思提出“按劳分配”,实质上也承认劳动力是商品,这就不实事求是,不仅不符合马克思主义实际,而且根本就不符合客观实际。  

马克思确是指出社会主义社会还要通行商品交换中通行的原则,“一种形式的一定量的劳动可以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也是按劳分配所通行的原则,但是,这里讲的是劳动,没有说是劳动力。有些理论家的头脑里,常常把劳动和劳动力混淆了,能够作为商品的是劳动力,因为劳动力才有价值,而劳动不能有价值。马克思对经济学的重大贡献之一,就是指出劳动本身不能有价值。理论界应当知道,正是在劳动和劳动力的科学区分上,马克思揭示了资本的秘密,把社会主义从空想变为科学。  

劳动是劳动力的使用,它是处在生产领域中,实现劳动力商品的使用价值,表现为使用劳动力进行生产活动。是正在生产但又还未生产出产品的生产过程中,是正在形成但又尚未形成价值的劳动过程中的流动状态的劳动。流动状态的劳动还没有凝固,但已不是处在流通领域中的劳动力;而一旦作为凝固状态的劳动,已经物化在产品中的劳动,它现在已经是化为幽灵,在商品交换表现为价值——凝固在产品中的抽象的人类一般劳动的量。作为劳动,它已经结束了,不可能再作为生产活动相交换,作为价值,它是一个自然原子都没有,只是作为无内容、无差别的人类一般劳动,本身不是交换的对象,而是不同商品可能交换的“公约数”、媒介、决定商品交换的量比的尺度。总之,它不能再作为使用价值的劳动力存在了,  

按劳分配“通行的是商品等价物的交换中也通行的同一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法权的一种平等的权利,但是它的内容和形式都改变了。按劳分配实行等价原则,是劳动者对消费品重新建立的个人所有制中分配与消费的媒介,商品交换的等价原则是物与物交换的媒介。在按劳分配中,共同劳动者直接用他们提供的劳动来购买共同产品中一定份额的消费品,绝不是是劳动者的劳动力是商品,也不是是劳动者之间的商品关系,后面将要阐明,社会主义社会存在商品关系,但是这种商品关系决不是存在于不能生产产品的局部劳动成员的劳动者个人之间。  

   

有理论家说:“只要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存在,只要社会主义经济还是市场经济,作为劳动过程主观要素的个人的劳动力就必须作为商品进入市场。……不承认劳动力是商品,不对劳动力价值(机价格)进行计算,就不能较为准确的确定商品价格,正常的商品交换便无法进行。承认劳动力是商品,企业按劳动力价值及劳动力市场供求变动情况确定工资标准,是社会主义经济正常运行的先决条件。”  

如果说,“我国当前实行的分配制度——‘按劳分配’在现实生活中已脱下它的外衣,还以按劳动力价值付酬的真面目”,是讲了事实,不是离经叛道,如毛泽东就认为“八级工资制……这些跟旧社会没有多少差别”。但是,要把劳动力商品纳入社会主义社会的规定性,作为某种社会主义的东西,则肯定是离马克思主义之“经”,叛社会主义之道。商品不是资本主义所特有的东西,但资本主义的前提、基础、特征,正是“劳动力是商品”。社会主义社会也有商品存在,但是,对于社会主义来说,极其重要的是,“要把人的劳动力从商品的地位中解放出来”。(恩格斯:《反杜林论》,《马、恩选集》第三卷第240页)  

把按劳动力付酬说成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先决条件, “工资决定商品价值”这类理论,流行于庸俗经济学中,早为马克思和恩格斯批判过了。马克思批判说:有“这样一个教条:‘商品的价格是由工资来决定或调节的’。我可以举出实际的经验来驳斥这种已被驳倒的陈腐谬论。我可以告诉你们,英国工厂工人、矿工、造船工人等等的劳动的价格虽然比较高,但他们的产品却比其他所有国家的同类产品卖得便利;同时,英国农业工人的劳动的价格虽然比较低,但他们的产品几乎比其他任何一个国家的同类产品贵。我可以用比较同一个国家的不同产品或不同国家的各种商品的办法来证明,除掉一些与其说是本质上的不如说是表面上的例外情形,平均说来,价格高的劳动生产价格低的商品,而价格低的劳动生产价格高的商品。这当然绝对不是证明,一种场合下的劳动价格高和另一种场合下的劳动价格低,每次都是造成这绝对相反结果的原因,但这无论如何证明,商品的价格不是由劳动的价格来决定。”(马克思:《工资、价格和利润》,《马、恩选集》第二卷第167-168页)(这里请注意,我们知道马克思已经说明:“如果我将使用‘劳动价值’这一用语,那不过是把它作为表示‘劳动力价值’的通常流行的名词罢了。” )恩格斯说:“在亚当·斯密那里,工资决定商品价值的意见还常常和劳动时间决定价值的意见混在一起,自李嘉图以来,前一种意见就彼逐出科学的经济学之外了,今天,它仅仅还流行于庸俗经济学中。正是现存资本主义社会制度的最平庸的颂扬者宣扬工资决定价值的意见,并且还把资本家的利润说成一种比较高的工资、禁欲的报酬(因为资本家没有荡尽他的资本)、冒险的奖赏、经营管理的工资等等。”(恩格斯:《反杜林论》,《马、恩选集》第三卷第232页)  

凡是有点马克思主义基础理论知识的人都应该知道,价值决定于产品生产所必要的社会平均劳动时间;商品价格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形式,无论商品价值还是它的货币表现形式,都与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无关。如果商品价值不是由生产商品所必需的劳动时间来决定,而是理论家所说的商品价值由劳动力价值来确定,那末,剩余价值是怎样确定的?而且,劳动力本身已经被认为是商品,那末,劳动力的价值又是由什么决定的呢?这种“商品价值由劳动力商品的价值来确定”的“理论”,岂不是就象狗咬尾巴一样,只能原地打转。  

马克思在考察商品、价值、货币、资本的历史演化过程时指出:“产品要表现为商品,需要社会内部的分工发展到这样的程度:在直接的物物交换中开始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分离已经完成。但是,这样的发展阶段是历史上完全不同的社会经济形态所共有的。”(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第192-193页)即使没有读过马克思的书,只要对历史有点了解的人也会知道,在封建社会、奴隶社会乃至原始共产主义社会时期,商品交换就有了,但是,在商品交换存在了几千年的时期里,劳动力并没有象理论家所说的那样“必须作为商品”;就算历史知识也缺乏、但是对周围发生的事情稍微注意的人,都会看得到,现在农村生产的许多产品都商品化了,而农民的劳动力并没有成为商品,既没有把自己的劳动力作为商品卖给自己,也没有把他的产品按劳动力商品的价值来定价出售。  

马克思阐明了,历史也表明了在劳动力不是商品的时代,商品交换继而商品生产不仅在进行,而且在发展扩大,是分工和商品交换的发展扩大,导致商品生产发展。只有在生产资料集中在少数人手里而广大劳动者又不占有生产资料的时候,雇佣劳动才出现,劳动力才成为商品。由于劳动力的商品化,使社会经济形态发生了质的变化,商品生产发展到普遍的最高形式即资本主义生产。资本主义生产的“商品不只是当作商品来交换,而是当作资本的产品来交换。”(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第1014页)可是,一个研究社会主义经济思想史并写下洋洋70余万言巨著的理论家,对这个历史却毫无了解,竟提出“不承认劳动力是商品,……正常的商品交换便无法进行”,“承认劳动力是商品,……是社会主义经济正常运行的先决条件” !  

商品价格不是由劳动力价值或价格来确定,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并不以劳动力商品存在为前提条件,这些都与劳动力是否作为商品根本无关。以劳动力商品存在为前提的商品生产,只有资本主义生产。劳动力不成为商品,不能在随时可以市场上购买,资本家就不可能有需要的劳动力来进行正常的大规模生产。资本家生产商品的目的是为了赚取利润,资本主义商品生产实质是剩余价值的生产;劳动力必须成为商品,以赚取劳动力的价格与劳动力的使用所创造的价值的差,是资本主义生产剩余价值的秘密。  

事情决不是某些理论家所说的那样——“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依然存在的条件下,马克思提出的那种‘按劳分配’是根本无法实行的。……承认劳动力是商品,承认社会主义企业的分配制度并不是马克思提出的‘按劳分配’,而是一种按劳动力价值进行分配的制度,并不会导致否定我国分配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我已经指出了,存在过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分配制度是工资制,劳动力实际上还是商品,这个事实不能说明马克思论证的按劳分配根本无法实行,而只能说明社会主义国家还不完全是社会主义,还需要继续革命。我也阐明了,按劳分配不以商品交换的存在与否为前提。理论家没有把事情搞清楚:劳动力不成为商品,并不影响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正常进行,更绝不是社会主义经济正常运行的先决条件。但是,劳动力不成为商品,却使资本主义生产和经济运行失去了前提条件和基础,没有劳动力商品,雇佣劳动就消灭了,资本增殖就没有源泉,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就不可能存在。  

理论家说社会主义分配制度是“一种按劳动力价值进行分配的制度”,是非常荒谬的。劳动者已经把劳动力作为商品卖了,已经成为购买者的使用价值,他还能用什么来占有生产资料,凭什么来分配使用这些生产资料生产的成果?“劳动力价值进行分配的制度”,古往没有过,今来也不会有,这完全是资产阶级理论家头脑里异对资本主义分配现象的稀奇解释。  

这些理论家还说:“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劳动者是社会主义企业的主人,作为主人,是不能自己的劳动力出卖给自己的。长期统治我国经济学界的这种理论观点,貌似有理,其实完全是由于用形而上学的观点看待社会主义社会,看待社会主义社会中的个人与集体的关系所造成的一种偏见。生产资料公有制是指生产资料归作为劳动者总代表社会主义国家或集体所有,劳动者个人是无权直接支配这些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的。他们既无权随意支配这些生产资料,也无权仅仅根据自身的物质生活需要和精神生活需要随意从社会总产品中获取生活资料。劳动者能从归社会公有的生活资料中获得多少生活资料,取决于他们为社会提供了多少劳动,耗费了多少脑力和体力,这里就必然要存在矛盾和差异。解决这一矛盾的办法只能是在确定劳动报酬时,在计量每个劳动者的脑力和体力的耗费时,不仅要计量他们的体力和脑力耗费时间的长短和劳动强度,还必须计量他们耗费的脑力和体力的质,考虑培养具有这种脑力和体力的劳动力所需的各种费用。总之,要将劳动力当做商品来对待,衡量它的价值。特别是在今天信息时代,在度量劳动力的质的时候,很重要的一点是它的创造力,在一定程度上,这一点比计量劳动力的成本更为重要。这就使得劳动力的价值只有通过市场,通过竞争才能形成、确定。”理论家反映了实践中的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的一些问题,但是观点不对,因而结论也就错了。  

关于“作为主人,是不能自己的劳动力出卖给自己的”的观点,我在“社会主义制度还未建成”那一章已经评述了。看来有些理论家不知道,“自己把劳动力卖给自己”这种现象,马克思早已作了客观的考察研究,对资本家的管理劳动的分析是其一例,揭示了资本家管理劳动的二重性;对工人自己的合作工厂的分析又是一例,指出了合作工厂的工人“雇佣他自己”,指出“工人作为联合体是他们自己的资本家”,因而具有既是资本家又是工人的两重身分。马克思说:工人自己的合作工厂这种生产组织,既在旧形式内对旧形式打开了一个缺口,又必然要再产生出资本主义旧制度。列宁提出“没有资产阶级的资产阶级国家”,毛泽东讲中国现在实行的商品交换、工资制跟旧社会没有多少差别,说明列宁和毛泽东已经注意到这个问题。社会主义革命导师们没有理论家所说的“形而上学”,社会主义消灭雇佣劳动制,这决不是什么偏见,而是必须,否则就不是社会主义,而是资本主义。这是原则问题。马克思主义者不仅是坚持了这个原则,而且要实际出发,实是求是认识现实存在。  

关于现实的公有制中劳动者个人无权支配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的问题,我在1990年7月27日给江泽民的信中,已经提出来了,我信中写道:“我有劳动力,也愿意劳动,既然生产资料公有,那末,我有权使用公有的生产资料来为社会生产产品,并按劳分配到我应得的消费品;但我却没有工作,无权使用公有的生产资料。在这里,原则和实践有了矛盾:生产资料属全民所有,而全民中的很大一部分,却无权使用也属于他们的生产资料。现在大家都默默地接受了这一事实,所以,有朝一日,这个全民所有制实际上变成了社会某个阶层的‘公有制’时,社会各阶层都不会感到它发生了变化,照旧默默地接受已经改变了的事实。”  

许多经济学家也看到了这个问题。前面提到过的“公有制的要害就在于取消‘个人的权利’本身”,以及“所有者缺位”、“所有权虚置”、“产权不明晰”等等批评,都是讲的这个问题。应当说,大家都看到了这个“实事”,不同的是立场观点不同,因而“求”出了不同的“是”。我从马克思的科学社会主义的观点看,指出事实说明我们还没有建成社会主义,提出社会主义公有制不能停留在法权观念上,而应当继续革命,让广大人民群众能够以共同劳动为基础,实际地占有社会生产资料,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实行生活资料个人所有制。而一些理论家却是对马克思阐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和按劳分配的置疑和否定,提出了他们的股份制、“承认劳动力是商品”的“特色社会主义”。  

如果说,在工人自己的合作工厂里,个人还具有两重身分,既是工人又是资本家,“个人作为联合体是他们自己的资本家,也就是说,他们利用生产资料使他们自己的劳动增殖”(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第498页),那末,在某些理论家的观念里,事情就完全改变了。现在,工人无权支配生产资料和产品,他们劳动的报酬,只是他们的劳动力的价值,也就是说,个人并没有作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不能使用利用社会生产资料来使他们自己的劳动增殖,这也就是说,“国家或集体”是单纯地作为资本家执行资本职能,工人则是在劳动力市场上竞卖自己的劳动力的雇佣劳动者。如果说,斯大林的错误,在于没有看到现实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的矛盾,看不到现实的公有制还存在着“工人作为联合体是他们自己的资本家”的弊病,那末,现在的一些理论家则是认为这就是“社会主义”,工人就是应当出卖他们的劳动力,只能获得他们的劳动力的价值,这样,早先的工人自己的合作工厂这种生产组织在旧形式内对旧形式打开的第一个缺口,就被弥合上了,完整的资本主义制度重新恢复了。  

科学理论的任务,当然要反映事实,,但也不是简单地和单纯地反映事实,也不是仅仅承认、说明事实存在,而是要实事求是,揭示事实的实质,它的内在发展规律,能动地改变现实世界。  

人们原来以为,没有了资本家,工人便是主人,没有了剥削,大家就按劳分配了。这确实是形而上学,没有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看社会主义社会发展进程。社会主义社会建设初期,在没有了资本家以后,工人的收入、地位和生活都实际提高了,由于取得社会主义革命胜利的国家的生产力落后,迫切地需要集中力量发展生产,因而初期对于把剩余劳动都集中在国家和集体手里,以高积累促高发展,群众是接受的,劳动热情非常的高。于是产生了社会主义制度已经建成,现在是先进生产关系和落后的生产力的矛盾的认识。随着时间的推移,矛盾逐渐暴露出来,工资制不能表现社会主义国家的劳动者的主人地位,人民群众与作为资本所有者的国家的领导者之间爆发了冲突。毛泽东最先认识到生产关系的问题并没有解决好,已经认识到生产关系不只是所有制,还包括劳动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产品分配。这个理论是斯大林提出的,但是他很长时间里否认社会主义存在矛盾。而毛泽东指出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现实存在的内部矛盾;指出两种公有制的存在矛盾,以及国家所有制如何下放体制、分级管理、企业自治等问题。他提出了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和论“十大关系” ,发动了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指出“资产阶级就在共产党内”,提出“自己解放自己”、“工人阶级要自己掌握自己的命运”。但是文化大革命毕竟是第一次,实践中长期停留在“斗”上,演变为派性斗争,干扰了“批”和“改”,没有实际解决问题。文化大革命后,邓小平搞改革,重新提出中国共产党“八大”观点——先进的生产关系和落后的生产力的矛盾,提出中国现在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强调地提出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就是发展生产力”,“发展是硬道理”。随着改革的深入,体制改革演变为所有制改革,“姓社姓资”的问题出来了。邓小平提出“不搞争论”,阻止了他本人提出的“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问题的讨论,一味地主张“试”和“闯”。  

在“不问姓社姓资”下,让理论界一些人放手宣扬西方资本主义的东西,提出生产资料私有化和劳动力商品化的社会经济制度改革道路。但无论如何中国声称要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因此他们弄得不公不私,不社不资,不伦不类,非常混乱。  

   

“劳动者能从社会公有的生活资料中获得多少生活资料,取决于他们为社会提供了多少劳动,耗费了多少脑力和体力,这里就必然要存在矛盾和差异。解决这一矛盾的办法只能是在确定劳动报酬时,在计量每个劳动者的脑力和体力的耗费时,不仅要计量他们的体力和脑力耗费时间的长短和劳动强度,还必须计量他们耗费的脑力和体力的质,考虑培养具有这种脑力和体力的劳动力所需的各种费用。”这位理论家的这段表述,就充满了混乱。“提供了多少劳动,耗费了多少脑力和体力”讲的是两回事。耗费了的不等于提供了的,劳动是劳动力即脑力和体力的耗费,但劳动不同于脑力和体力。这个已经由马克思阐明了澄清了的概念,又被现在一些理论家搅乱了。他提出要“计量……脑力和体力的质”,脑和体就是劳动力的不同的质,作为质又怎么计量呢?他想说的是“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只是为了“创新”马克思主义而创造新概念,结果就把马克思科学的概念弄得很荒谬了。“提供了多少劳动”和“劳动力所需的各种费用”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这个区别正是马克思的伟大发现,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存在的根据,是社会主义发展为科学的理论基础。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在“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认识”中,已经探讨过了。  

理论家说得对,“按劳动力价值进行分配”就是“承认劳动力是商品”。但是“按劳动力价值进行分配”是资产阶级经济学的说法,引自“三位一体的公式”。就是劳动力买卖,不是什么分配。劳动者出卖自己的劳动力换取工资,再用工资去换生活资料;资本家付出工资买来了劳动力,用劳动力来生产剩余价值。从买方资本家来说,全过程表现为公式G-W(A+Pm)…P…W’—G’(G+g);从卖方工人来说,表现为公式A-G-W…A。公式里的A表示工人的劳动力,G对于资本家来说是资本,对于工人来说是工资,W对于资本家来说是生产资料,对于工人来说是生活资料,W’是生产劳动的产品。  

公式A-G-W…A表现的是劳动力生产过程,是一种特殊商品的生产循环公式。这个过程分两个阶段:A-G-W和W…A。A-G-W是一个商品交换过程。A作为劳动力原属劳动者所有。劳动力之所以可以成为商品,首先是它有使用价值,能够生产物质产品或提供服务;同时劳动力具有和其他商品交换的价值。劳动力的价值产生于劳动力的生产W…A中,公式表现了劳动力A的价值来自生产它所耗费的生活资料W的价值。  

公式A-G-W…A表明,从生产劳动来说,劳动者本身是一个动力工厂,——劳动力的生产者。劳动者出卖他的劳动力A,换来了生活资料W,W是投入这个动力工厂的燃料,在劳动者机体内燃烧,再生产出劳动力A。对劳动力说来,这是一个简单的再生产过程。如果劳动者在生产自己的劳动力中,不再投入新的劳动,而仅仅靠W再生产A,那A是不可能增值的。从价值方面看,整个A-G-W…A只是价值形态的变换,没有价值量的变化。所以,对价值说来,这个过程表明,劳动者用生活资料生产的,是他自己的劳动力的再生产,投入和产出相等,劳动者没有增加收入,没有收入。由此可见,“按劳动力价值进行分配”,劳动者除了自己的劳动力之外,或者说,除了维持自己的劳动力再生产所必需的生活资料之外,就一无所有。  

也许会有人说:不对,工资除了补偿劳动者的劳动力价值,再生产出他的劳动力外,还用于他学习新的技能,使他的劳动力增值,同时还用于供家养口。生产出新一代劳动力。所以工资不只是使劳动力简单再生产,而是使劳动力增殖了,这个增殖的劳动力的价值,就是劳动者的纯收入。如果这样说,只能说明论者思想混乱,如果工资里有劳动者的纯收入,那就是给劳动者的工资高于劳动力的价值,这是自己对自己的“按劳动力价值进行分配”的否定,是理论家本身的自相矛盾;同时表明他不知道劳动力的价值是怎样构成的。“生产劳动力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总和,要包括个人的补充者即个人子女的生活资料,只有这样,这种特殊商品所有者的种族才能在商品市场上永远延续下去。” “和其他商品不同,劳动力的价值规定包含着一个历史的和道德的因素。”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第194-195页)  

如果对于劳动力的再生产作分析,就可以看到,工资中用于购买劳动者维持本人的劳动力所需的生活资料部分,类似于使蒸气机产生蒸气需要加的煤炭,并没有补偿始蒸气机本身的磨损,工资中用于供家养口生产新一代劳动者的生活资料这一部分,是对劳动力再生产成本的补偿,相当于工厂为了更新设备而提取的折旧。一个完整的劳动力,不能只是体力,而没有智力,它只是在许多现在的理论家的劳动概念里被分离了,他们还不承认劳动者为提高智力所付出的辛劳和费用。  

W…A是单个人的简单劳动力的生产,是一种特殊的自然的生产,它的社会性只能表现在生产的前提A-G-W中。在A-G-W这个阶段上,涉及到劳动力所有者、货币持有者和生活资料所有者三者之间的社会关系。公式表明,这三者只存在商品交换的关系,没有对产品进行分配的关系。“按劳动力价值进行分配”实质是劳动力买卖,就是实行雇佣劳动制。对于这一点,理论家坚持“劳动力是商品”,实际上已经悄悄地承认了,但是却又要把它混淆为分配。  

劳动者为什么要出卖劳动力,是因为劳动者自己没有生产资料可以使用其劳动力,同时又没有生活资料可以再生产自己的劳动力。  

劳动者的劳动力能否卖得出去,要看市场对劳动力的需求,要看劳动者的劳动力是否具有市场竞争优势,有较大的使用价值和较低的价格。所以,劳动者的劳动力的价值能否实现,不仅决定于自身的实际价值,还要决定于市场的竞争。这一点在理论家那里已经讲了:“劳动力的价值只有通过市场,通过竞争才能形成、确定”,不过这是把价值混同于交换价值的不科学的说法。商品的价值是由生产商品所必需的劳动量,它形成、确定于生产中,而不是在市场的竞争中,市场竞争只能影响商品价值的实现;工资是劳动力的市场价值或市场价格。如果市场对劳动力的需求大,如果劳动者的劳动力能满足使用者的要求,A-G便顺利,A可能卖个好价钱;如果市场对劳动力的需求小,或者劳动者的劳动力不能满足使用者的要求,劳动者的劳动力就可能卖不出去,劳动力的价值就不能完全实现或根本实现不了。通常的情况是A供大于求,所以,不是所有的劳动力都能卖出去,社会劳动力的价值总是不能完全实现。因此,劳动者在市场中竞卖劳动力中,使他们处于相互对立的不利地位,处于日益相对的贫困之中。  

资本主义生产两个公式:G-W(A+Pm)…P…W’—G’(G+g)与A-G-W…A,可以使我们清楚地看到,无论说什么“按劳动力价值进行分配” ,“按生产要素分配” 还是“新型的按资分配”,生产的全部成果实际上都被资本所有者占有了,劳动者什么也分配不到。公式G-W(A+Pm)…P…W’—G’(G+g)表明,资本家投入的资本G,得到了G’(G+g),除了收回他投入的全部资本G外,还增加了或赚取到一个g即生产的剩余价值;而公式A-G-W…A表明,工人投入了劳动力A,所得的工资G购买的生活资料W,仅仅能再生产他付出的劳动力A,此外就什么也的不到。由此可见,这种“分配”是什么。  

社会主义国家的历史经验证明,即使资本从资本家手中转到劳动者集体之后,如果还是用工资制来调节生活资料的分配,资本与劳动的对立,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的矛盾,是不可能消除的。事实正如恩格斯说的那样:“生产力的国家所有不是冲突的解决”,“那种直截了当地把任何一种国有化……都说是社会主义的……是一种十足的奴才气息”(恩格斯:《反杜林论》,《马、恩选集》第三卷第317-318页)。  

理论界的批评是对的,过去的分配制度并不是马克思所说的按劳分配,仍然是工资制,劳动力还没有消除商品性,这种制度束缚了劳动者的积极性。问题是,提出“按劳动力价值进行分配”,或者“按生产要素分配”和什么“新型的按资分配”,等等,把工作终身制、退休制度、义务教育、公费医疗、公房制度、等等体现工人是生产主人的社会主义制度统统取消,这种制度能够激励什么积极性?无论理论和实践都清楚证明,“按劳动力价值进行分配”, “按生产要素分配”,“新型的按资分配”,都是使生产资料与劳动者分离,把生产资料执行资本的职能与劳动者执行雇佣劳动的职能重新固定为制度,要做了主人的劳动者必须放弃他们共同占有的生产资料和共同分配他们自己的产品的权利,只能出卖劳动力给资本占有者,这的确是十足的奴才气息,做不来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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