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个体权利看转基因水稻之争
2010-07-31 南方农村报
:邓聿文
7月21日,国际环保组织“绿色和平”最近指责湖北武汉市两家稻米加工企业,称正在加工的违法转基因大米疑已“污染”湖北国家粮库,并可能通过救灾粮发放或米制品加工等渠道影响更大范围的地区和食物链。对此,湖北农业厅回应:到目前为止,湖北没有发现商业化种植和销售转基因水稻及其米制品的事件,“绿色和平”的言论是严重失实的新闻炒作。
从有关报道来看,“绿色和平”调查发现的违法转基因大米问题应该是可信的。尽管湖北农业厅在回应时宣称其组织了多次执法检查,并将持续依法开展执法监管,但是,它对“绿色和平”发现的问题并未立即展开调查,就匆忙指责后者为严重失实的新闻炒作,这是对国人的食品安全和健康不负责的态度。
转基因水稻的安全问题最近几年一直争论得很厉害。今年两会期间,120多位教授、学者,还联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认为转基因主粮是否推广,应该听取民众意见。因此,若把一种在科学上还有极大争议性的产品商品化,其所产生的食品安全及其他一系列问题,是谁也担当不起的。正是基于此考虑,我认为,对“绿色和平”的指责,不管是真有其事还是严重失实,都应采取“宁信其有”的态度。这才是负责任的表现。
人类种植转基因作物的历史并不长。包括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之所以支持发展转基因技术,主要是由于它能大幅度提高产量及品质,保障粮食安全,改善农业生态环境等。但转基因技术在农业中应用以来,也一直存在着生态安全、食品安全、人类健康等诸多争论。多年来,争论双方都列举了大量论据,来证明自己的观点,但至今未有定论。正因为如此,就连转基因作物种植比较多的美国,也没有对主粮小麦进行转基因的商业化种植。
我国是在2009年8月,由农业部批准了两种水稻、一种玉米的转基因生产应用安全证书。按照农业部的解释,颁布安全证书并不等于商业化,这中间还需通过品种审定,并获得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进入商业化生产。那么,引起“绿色和平”发难的这些中国仍未允许商业化生产和进入市场流通的转基因大米从何而来,有关部门必须严查。不只是上述事件,另据有关报道,转基因水稻的商业化种植多年前实质上就在湖北等地已悄悄进行。由此,也暴露出我国在转基因水稻从种子、米、米制品等各个环节的监管上所存在的漏洞。因此,针对这一事件,有必要设立一个包括农业、工商、环保、卫生等不同部门联合组成的工作组,展开全方位的调查和监管。
但在转基因水稻商业化之争中,一个更值得关注的问题是,作为消费者的公众的知情权与选择权问题。公众必须对转基因水稻享有充分的知情权与选择权。按照《国际生物多样性公约》下的《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的要求,各缔约方应按照其各自的法律和规章,在关于改性活生物体的决策过程中征求公众的意见,并在不违反关于机密资料的情况下,向公众通报此种决定的结果;每一缔约方应力求使公众知悉,可通过何种方式公开获得生物安全的信息和资料。中国是该议定书的缔约方。因此,根据其要求,至少应该公开对转基因产品商业化起着至关重要作用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的组成名单。公布专家的名单,以便让公众判断,这些专家与某个项目有无利益相关性。因为消费者有权知道,是谁在自己的主粮问题上做了决定。但可惜的是,安委会的名单一直没有公开。这对公众的知情权是一种剥夺。
任何技术、任何作物、任何食品,都有可能带来环境或健康风险。过去政府在对待传统安全时,更多考虑的是国家利益和物种的安危,忽视公民个体的权益要求和表达意愿。这种状况必须改变,在对待转基因水稻这类非传统安全问题时,应该牢记,人的安全是所有安全问题的核心,必须站在公民个体的权利角度来考虑,只有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减少非传统安全所带来的不确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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