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跳出房地产高价的怪圈
一,质疑土地使用权收费
现在(2010年),没有人再会说土地在高房价中不起作用了罢!一个在毛泽东时代(包括其惯性延伸时代)的福利分房,转变成广大人民无法负重的高价商品房仅用了十来年时间。追查原因,笫一应属土地使用权的高额收费。这种高收费既不符合法律,也不符合情理,而且还会造成许多不良后果。
1,不符合革命目的
毛主席当年领导全国人民推翻了压在全国人民头上的“三座大山”,从蒋家王朝和封建地主手中夺回土地,建立了土地的全民所有制和农民集体所有制。目的是将土地供全民所用和使“耕者有其田”。而决不是让政府坐收高昂的土地使用费。试想:如果当年共产党打出要收城市土地使用费的旗号,结果会是怎样?革命还能成功吗?现在的政府不应违背革命先列的遗愿。
2,不符合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级别
我们知道,在多种所有制中,农民集体所有制是初级的,而全民所有制是高级的。而现在高级的反不如低级的。农民还有块宅基地,解决了生存居住的大问题,而市民却被剥夺了生存的土地。从平等角度讲,市民也应该有一块宅基地。
3,不能满足城市人民生存的最起码条件
既然我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他自然就应该占有一块土地才能生存。对生存而言,土地是如同空气、阳光一样的,并且是第一位的。这是自然形成的,属于天赋人权,不必要讲多少理由的。再说个人占有一块地(或说国家给个人一块地),在上面造间房,不仅只是个人生存的需要,也是社会延续的需要。生小孩只是个人事吗?人民的休息(劳动力恢复)只是个人事吗?等等。应该说市民拥有一块土地,为的是在上面造间房子,这是人类生存最起码条件。政府理应努力保障每个人都享有这种权利,保障每个人的住宅都成为绝对安全的地方。而现在政府却要高昂收费,起到保护人民的责任了吗?
4,“土地使用权”收费(注意不是收税)中国历朝历代是否有
中国古代虽说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但这毕竟只是文学语言。农民交地租给地主,地主再交土地税给衙门(政府),其数额应该有据可查。近代,《民国初年的宪法》、《井岗山土地法》、《1936年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54年毛泽东宪法》、《1982年邓小平宪法(原版)》基本都列出(文字略有不同):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注:房屋包括其所属土地);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等等。即使是《1982年宪法(经4次修改版—1988-4)》与原版比较,也仅仅是删除了城市土地不可“出租”两字,在末尾添加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十六个字,就凭这十六个字就可搞土地“招拍挂”,哄抬租金高到封建地主都望尘莫及的程度,使政府成为中国仍至世界自古至今最大的地主。当年人大代表通过该修正案的时候,政府将此情况及后果向全国人大代表讲清楚了没有?
5,土地使用权高额收费更加重了中国分配的混乱
我国现行的分配制度,根据《1982年宪法(4次修正版)》规定的是“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重的分配制度”,经过十余年的贯彻执行,国民收入一次分配中劳动性收入仅占42%以下,而且每况愈下;而资产性收入却节节高升,已经到了喧宾夺主的程度。现在又添加了土地这块虚的巨大资产,更加重了资产阶级的法码。如果长期保持资产性收入为主,那不就是资本主义了吗?因此怎样能使“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得以实现,政府应该权衡土地使用权高额收费能起什么作用?
6,土地使用权收费一收七十年是用了子孙的钱
七十年土地使用权一次性收费这也是很难想象的。以前说穷人,或说无计划的人“寅吃卯粮”,也只不过是今年吃了明年的粮。就要被别人说话。而现在,收租人算他50岁,25年一代,他已有了孙子,70年还要有3代,是曾孙、灰孙、灰灰孙了。很难想象有人能想出这样的办法。不知道后辈会怎样看我们?
7,政府收费不能等同于全民收费
有些名词的概念(定义)要分分清,例如国家的概念:第一种,国家是指“某一地域和地域上的人”;第二种是指“国家是阶级统治的机关”。“我是中国人,《可爱的中国》,国家所有制”,这里的中国与国家显然是第一种概念。所以全民所有制与国家所有制是同一概念。而政府不能等同于国家,也不能等同于人民,不能讲政府所有制。大烈士方志铭所爱的中国决不是爱当时的政府。而有些人动不动就是代表国家代表人民代表党,你向他提些意见就是反对国家反对人民反对党。其实政府就是政府,公务员是人民的公仆。政府不是土地的主人,它无权向人民高额收费。本人好不容易在1990年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找到了一句话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这样重要的话在任何一部宪法中都没有,在许多版本的《条例》中也都省略了这句话。可见底气并不很足。再说“行使所有权”可以理解为要好好为人民服务,不是说就可以向人民高收费。
8,在城市拆迁中,政府既是土地拥有者,又是土地购买者,又是土地出售者。既是老板,又是中间商,又是买方。它可以任意控制“招拍挂”,与开发商(许多是央企)一起哄抬地价到最大化。政府中的某些人是土地买卖利益的最终最大获利者(包括正常和非正常收入)。难怪他们会出现罕见的拆迁冲动了。单单是为了GDP,为了政绩,恐怕不会这样起劲吧!
9,由于土地买卖的利益实在太大,得来又实在容易,使地方政府拥有了太多的钱,于是就大发工资,今天造明天拆瞎折腾。例子很多。造成了严重的腐败与浪费。毛主席说“贪污与浪费是最大的犯罪”。以前对浪费也属犯罪感到有些莫名,现实所见是深有体会了。建议刑法上应具体落实浪费罪。
10,近年来中国造了许多房子,原本是件好事,使中国开始实现“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完全可以千古传为佳话,领袖史书彪名。但不知是那位仁兄出了“土地高收费”的馊主意,弄得全国人民好事多磨,不胜重负,反而怨声载道。政府也是声名狼籍,想想又是何必?
二,高价房带来的后果
1,高地价让政府成了最大的地主
地方政府历年来通过“招拍挂”获得的土地使用权租金:
全国出让与抵押“土地使用权”情况
年份 |
出让/抵押 |
面积(公顷) |
租金(亿元) |
每亩(万元) |
1999 |
出让 |
34213.14 |
304.69 |
5.9371 |
1999 |
抵押 |
441785.80 |
1820.4 |
2.7470 |
2000 |
缺 |
|
|
|
2001 |
出让 |
6600 |
492 |
49.6970 |
2002 |
缺 |
|
|
|
2003 |
缺 |
|
|
|
2004 |
抵押 |
3422761.79 |
18845.81 |
3.671 |
2005 |
出让 |
51138.78 |
5061.31 |
65.981 |
2006 |
出让 |
66500 |
5492 |
55.058 |
2006 |
抵押 |
233017.88 |
|
|
2007 |
出让 |
32022 1-11 |
13000全年 |
|
2008 |
出让 |
27091 1-11 |
9737全年 |
|
2009 |
出让 |
|
15910.2 |
|
2001-2006 |
出让总和 |
|
29500 |
|
1998-2005 |
抵押总和 |
9855600 |
73385.77 |
4.964 |
1999-2009 |
出让总和(缺2000) |
|
68451.9 |
|
以上数据的收集本人力不从心,请朋友们协助补充。
仅2009一年,政府从土地使用权出租就得到1.591万亿,相当于13亿人口,每人上交1200元,或相当于全国18亿亩农田每亩上交880元。此外与土地出租建房配套的各项收费大约还要一倍(有20余个政府部门搭乘该项收费)。而这样大的费用在毛泽东时代是基本不收取的(却被认为是“确实没有意识到土地合理开发的潜在价值”)。
2,高地价高房价促使了物价飞涨和两极分化
资源有些是值钱的,例如地下的矿藏,它们要经过人的劳动,开采提炼,才有价值。有些资源虽然重要,但是并不值钱,例如阳光空气土地。因为它们不需要人类劳动,人人都可以拿来用的,是天赋人权。动物界就充分享受着这些权利。而现在,政府通过权力(不是劳动)将天赋的土地变成了政府的金钱,十来年已变出了十几万亿,并且大部份都是国人付的。在流通领域这就是个大窟窿,需要印钞机来解决问题;在GDP中这又是个虚数,需要国人的劳动来拉平。政府首先收取了高昂的地租,高地价又促成了高房价,高房价又促成了高房租,羊毛出在羊身上,物价怎么会不涨?
人类生存,必需要有居住的房子(包括所占土地),这种居住房只能算为生活资料。而现在政府强行使居住房变作了商品房,商品房作为投资性房产,实际已成为生产资料。少数人可以利用商品房来强取豪夺,而大部份人根本就是“被投资”,白花钱,成为被强取的对象。所以高地价高房价更促进了中国的两极分化。
3,高房价使国家GDP数据出现了泡沫
2010-1-19国家统计局公布2009年全国商品房成交量9.4亿平方米,均价4695元/平方米,销售额4.3995万亿元,这个数字是GDP的1/7。把一些原本不起眼的地皮,一经“招拍挂”立即变成了GDP。这种“增长点”谁寻得出来真是有办法,还美其名为“支柱产业”。如果毛泽东也采用了这种办法你还能说他发展慢吗?毛泽东也用了子孙的钱,现在你还能发财吗?目前高房价已成了社会严重的不稳定因素。要想降下来,GDP怎么办?简直一场祸!
4,高房价使中国人民“被富裕”
现在全国城镇居民6亿多,三口之家,约2亿户。每户建筑面积75平方米(全国城镇住房有150亿平方米),单价4695元(09年全国平均价),这样该户的房产价值就达35.2万元,平均每人11.74万。据说房产非但不会折旧,还会不断升值,简直是越住越新。如果你再买进卖出,还能谋利赚钱。不出数年你就是王大奎买鸡蛋的王老板了。
5,高房价使购房人变成了房奴,拖住了国内消费
一套房在沪浙苏目前价格约100万,首付30万,余70万30年按揭。基准月利率0.495%(复利)(基准年利率很行告诉你是0.495*12=5.94%,但实际应该是1.0049512-1=6.104415%——中国到处充满着欺骗),等额本息,先息后本,每月需还贷4167.8元,全年50013.6元,全部(30年)150.0408万元。如果你们夫妻俩每月收入8000元(不算少吧,白领阶层了),则需要把劳动得来的52.1%交给银行。另外你还得准备1—2%的物业税,这也不是小数目。房奴们如何再能进一步消费?这个房奴至少还要30年不天亮。因此,有人出主意说高房价能拉动内需,商品房是支柱产业。事实上高房价是两面刃,它拖住了中国消费的后腿。
6,高房价使年青一代成了啃老族
这么许多钱买来的还是毛坏房,另外尚要装修15万,家电家俱15万,连同首付30万,总共60万。全得靠父母了。不过一代还一代,在计算生存成本时(本人认为的纳税起征点)这笔还是要算进去的。
7,高房价引起的高拆迁冲击了中国人的道德底线
城市里的拆迁最多“拆一还一”,吃亏占便宜都不会很大。但是市郊就不同了。因为这里有个土地所有制的改变:集体变政府,这就不太好办了。几乎所有地方政府都不愿看到拆迁引发群体事件,反正钱也不是我的,出手非常大方。杭州原郊区,集体农转非,每户房子底层150平方米(另加院子),一般假五层,还有假七层,自己住一层,4层可出租,每层6间,设计成单身间,每间都带厨房和卫生间,月租金400左右,水电汽上还要有些盘剥,每月闭着眼睛一万以上,自己完全不要劳动,搓搓麻将,开开汽车,好不幸福。上述仅是一般农民,最后一次得些实惠。还有村干部,保管着集体土地的征地款,一天到晚盼改制(私有化)。还有少量“拆迁富翁”,天上掉下个林妹妹,推也推不掉。凡此种种,使“劳动致富”成了一句谎言。真是辛勤劳动一辈子,不如祖宗留下的一间破房子。
8,高房价引发社会矛盾不断
人类生存无非是衣食住行,依赖的是阳光空气土地。这是天赋人权,人人都可享受的东西。但是自从有人“意识到土地合理开发的潜在价值”以后,政府垄断了土地,促成了高得出奇的高房价。一个物事,当它不值钱时,不会引起大家关注。房产就是这样,十余年前房产并不值钱,因此家庭和睦,大家谦让。而现今不同了,劳动一世,不及一间破房。当然会引起重视。为了房产,父子不和,兄弟反目,夫妻离异。奇奇怪怪的恶性案件层出不穷。上述仅是家庭矛盾,而社会矛盾更为严重,这十余年的变化,几乎可以成为中华五千年文明的转折点。
9,高房价使政府许多政策无法执行
就讲房产税与地界税吧,此两税种自古至今一直有的。并且相当稳定,偷税漏税者几乎没有。我家还有两张税单,其一是房产税,等级5等,税额3元2角/半年;另一张是国有土地使用费(1984年是此名字),基地3等,0.3147亩(合210平方米)税款5元6角6分/半年。而现在呢?此两税种还是有的,但是政府根本无法执行,停了二十余年了。为什么不能执行?举个例子,我家现住的是“房改房”,近60平方米,当初(1994年)重置价是720元/平方,经过折旧、工令、朝向、层数、一次付款等调整,最终以8700元成交。据说现在己升值至至少54万元。你按哪个基数来收税?按现价54万的1%,5400元/年,我的退休工资是多少?要不要吃饭了?再举个笑话,我的朋友在好地段有些破房子,建筑面积200,占地也有200,按现在的拆迁政策至少值200万,问如何收税?多收吧他拿不出,少收吧他不愿意,真是两难!
10,高房价使银行的贷款风险大大增加
土地拍卖场上,甲乙双方连裆哄抬,出现了一个个地王,动彻腰缠几个亿。那末开发商真的这么有钱吗?不见得,银行会找他们贷款的,只有猪头三才自己掏钱呢!据中央银行报告:2009年,全国共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3.6万亿元,全国房地产开发到位资金5.7万亿元,2009年年末,全国主要金融机构商业性房地产贷款余额7.3万亿元。可见贷款为房地产开发最主要来源。银行将钱贷给开发商,开发商拿到贷款后要先付土地使用费给国土局(地方财政)。经过这一形式土地变成了政府的钱,变成了GDP,变成了公务员工资。而开发商现在已成债务人,他必须向银行还贷。而还贷任务的完成最早要到房屋预售后,最终需要“房奴”来买单。从上可见国土局、银行、开发商的利益链。所以商品房销售一旦发生困难,最着急的倒是政府,他会想方设法促进销售。开发商是空手套白狼并不着急。银行倒有风险,在于:一是开发商还不出贷款(房奴不买房,收不进首付);二是“房奴”买了房但还不出按揭;三是30年按揭时间太长,现在借出的是货真价实的钞票,将来收回的可能是手纸一张。美国的次贷危机就是从还不出房贷开始的。最后引发成世界性的金融危机。
三, 商品房问题是良心问题
1,是居住房还是商品房?
在《质疑土地使用权收费》中已说过“对生存而言,土地是如同空气、阳光一样的,并且是第一位的”,“个人占有一块地(或说国家给个人一块地),不仅只是个人生存的需要,也是社会延续的需要”,“政府理应努力保障每个人都享有这种功能(指民事功能和政治功能—实际是天赋人权),保障每个人的住宅都成为绝对安全的地方”,“从平等角度讲,城市市民也应该有一块宅基地”。这就是说每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拥有一些生存的房子,不管是自有的还是租赁的都一样。房子应是微利的,土地应是划拨的。
居住房的意思很清楚,供生存用。本人有意避开保障房、廉租房的名字,是因为居住房是不管富人与穷人,大家都要给块地,富人造好房子,穷人造穷房子;而保障房、廉租房有些专给穷人的规定,富人要不服气。
那末什么是商品房呢?老百姓认为在商品社会里(即使在毛泽东时代),自己化钱买来的东西就是商品。我们买的房子当然就是商品房了。这就大错特错上当了!根据法律上的定义,商品房是指“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可以在市场上自由交易,不受政府政策限制的各类房产。”也就是说,商品房是可以用作投资,可以借此谋利的一种产业。如同股票一样。因此商品房只能是少量,而大量的应该是供人们生存的居住房。商品房既然是少量,又与绝大多数人无关,又附带有投资生财的功能,价格高一些,造得特别高级些,供少数富人享用,也情有可愿。但是近期网上对商品房的解释可是五花百门,最普遍的忽悠是,“商品房是由具有资格的房地产公司开发建造的房子。”换句话说经济适用房就是没有资格的公司造的房子了。目的当然很清楚,就是为了混淆商品房与居住房的区分。混水摸鱼,典型的愚弄欺骗老百姓。
但是朋友,你现在具备投资房地产的资本了吗?你仅有的一套住房,即使房价再高你能出售吗?你晚上住到哪里去呢?所以大部份人化巨资买来的其实只是用作生存的空间,大量钱财都买了些无用功能(所谓投资生财功能)。但是不买又住到哪里去呢,不能真的做露水夫妻吧,做爱也要有一块私密的地方呀!
2, 三十年的土地市场从得民心到失民心
改革开放初期(自定义1978——1988),有外资企业蜂涌进关,出现了许多合资企业与独资企业。它们自然会占用许多土地。中国政府心想,土地给白用中国不合算,于是就出现了以土地入股、收取土地使用费、出让土地使用权等试验,例如对外前哨深圳,在87年底总结了十来年的经验教训起草了《深圳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大家认为是对外商的,是为中国好,自然得民心。但是碍于《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中的不得“出租”两字,成了城市土地有偿使用的法律禁区。好在中国的宪法容易修改,82年刚通过的宪法才用了6年,在88年就进行了修正,取消了不得“出租”两字,后面又加了16个字。因为是对付外国人,自然得到了全国人大代表的通过。
从88年到98年,城市土地市埸(特区除外)基本还是以划拨为主,使用期限各不相同,对外商甚致于有短到一二十年的,但对居民住房却没有年限——大家也不知道有什么年限。同时除了大量“房改房”外,开始出现商品房。因为没有土地的“招拍挂”所以房价较便宜。90年代初,在农村出现了土地承包,期限70年不变。这可能是城市土地使用权70年的来历吧。
1999年1月杭州云裳丝织厂,这可能是内地最早招拍挂的地块,已统一换算成楼面价(土地成交价/面积/容积率)为2563元。以后,由于土地拍卖市场上甲乙双方的哄抬,地价变成了天价。再看几个数据:,2005年4月杭州中国计量学院原校址≥7000元,2007年8月上海南京东路东端66927元,2009年7月北京广渠路56311元,2009年7月上海青浦赵巷镇14500元,2009年8月苏州吴中区B14号地块7549元,2009年8月18日杭州浙江西子房产24295元,2009年11月苏州新市路原苏州技校地块>20000元。面对如此高的地价,2009年6月23日国土资源部文件仍称全国平均地价仅占房价的23%(承认高的可达50%),这可能是对的,因为还有一倍属于配套费,有20余个部门搭乘这班车。土地、拆迁、配套、房屋、利润、灰色收入一起促成了高房价,房奴们需要劳动一辈子可能还还不清,这怎么能不失去人心呢?
3, 住房私有化一开始就是个错误的政策
再拿我本人说例,80年代中起我住在南环新村,单位的房,砖混结构,套内建筑面积59.71平方米,第六层(共七层),二室一厅一厨一卫加阳台,每月租金3元6角2分,在工资内扣。单位会定期来检查维修。墙壁粉刷,窗框油漆,根本不用自己操心。这种砖混结构只要适当保养,100年不成问题。如果房子有什么大的问题,只要一只电话,马上来人。工作调动换了单位,距离远了感到不便,都可以申请退租,立马走人。重新换个地方照常生活。随着时代发展,房子也会发展、更新。这样的住房制度不知道有什么不好?非要把好好的制度推翻掉。
现在倒好,化钱买下房子,反而买下一堆麻烦。住的还是这个房,还是这些面积,但事情增加许多。由于缺少维修,十几年来已经变成危房。最糟糕是人被房子套牢了,动弹不得,成了另一种意义的“房奴”。当时政府是怎么想的,反正不会是以人为本,不会是为人民服务。小的层面是既甩包袱又得房款;大的层面是搞私有化,家家都有了固定资产,人人都成了中产阶级,皆大欢喜。这种“被富裕”的忽悠,只能说是上当。
4,土地与房产混在一起就是想“浑水摸鱼”
土地与房产很清禁的两样东西。土地归国家土地管理局管,住房归住房建设部管。完全可以做到桥归桥路归路。现在房价与地价混在一起统称为“房价”。这样整个水就被搅浑了。最受欢迎的一句话“房价可以升值”,想想真是奇怪。房子只会折旧,怎能变新?重置价升高是因为通货升高的原因,在这里你得不到什么利益。而在这十来年中,政府想方设法要使地皮变成地方财政,变成GDP,变成工资,想方设法渗进灰色收入,促成了极高的地价,又不想让人知道,最好大家稀里糊涂,于是地价与房价就混在一起了。其实是地价哄涨,却造成了房价升值的假象。
5,土地使用权七十年收费是用了子孙的钱
七十年土地使用权一次性收费这也是很难想象的。以前说穷人,或说无计划的人“寅吃卯粮”,也只不过是今年吃了明年的粮。就要被别人说话。而现在,收租人算他50岁,25年一代,他已有了孙子,70年还要有3代,是曾孙、灰孙、灰灰孙了。很难想象有人能想出这样的办法。不知道后辈会怎样看我们?用子孙的钱我总感到良心上过不去。
6,房地产是以房子为主还是以土地为主
中国的房子以前是土木结构,保存时间不长,但是传世的有几百年的也有的是。现在新造的房子钢筋水泥框架结构,远比土木结构牢固。保存几百年应该不成问题。根据《54年毛泽东宪法》第十一条 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根据《82年邓小平宪法(4次修正版)》 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公民的房产(以前包括房子下的土地)属于公民的财产权,根据宪法,这种财产权应该得到优先保护。似乎房地产是以房子为主了。因此只要房子不倒(倒了还可重建),房主是可以安心睡觉的。
但是《82年宪法(4次修正版)》第十三条还拖了一句: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句话原则上不错,但什么是公共利益就较难界定了。这将为以后的瞎折腾埋下了伏笔。而与《82年宪法(4次修正版)》配套的1990年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据说规定了“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这种话好象太霸道。于是本人近期在网上查阅了该《条例》(查不到原本本文件),未见此条款。但决不是有人造谣或空穴来风。以地为主的可能性极大极大。即使你70年后能保存地上建筑,按照法律,至少你或你的子孙还应该七十年一次地重复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还必须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中国还可能有百年建筑吗?
7,商品房成本为什么不敢公布
2005年8月福建的一位记者发表了一篇调研报告《房价虚高的数目究竟有多大?》,透露了商品房开发商利润率约为50%(最低的约为20%,最高的超过90%)。同时该记者还公布了福州市一个较有代表性的中档楼盘的成本: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地价683元,土建和安装875元,城市配套建设费486元,开发商的运行成本390元,以上合计2434元。该楼盘的销售价为3900元/平方米,于是可算出毛利润率为(3900/2434)-1=60.23%。虽然数据明确表明地价已占总成本的28%(683/2434),即使以开发商计算的数据也达17.5%(683/3900),但该记者还是说:“地价在房价中的比例并不高,开发商所持的‘地价决定论’站不住脚”。表明了记者的立埸未犯错误。后来,政府规定,开发商执行将原来分列(代办)的配套建设费,拆迁安置费等等统统合并在地价里,弄得更加云里雾里。
该报道在当时及以后的社会上掀起悍然大波,发起了对开发商(实际上包括土地拍买方)的阵阵进攻,要求公布房地产成本的呼声四起。开发商胸有成竹,有恃无恐。有的甚致叫出“你们再要这样逼,我真的要公布成本了!”这句话表示了成本的秘密绝对不能公开。事隔五年,至今仍未见有一个开发商敢公布过全部成本细节。实在是很简单的事,只要把收到的钱是如何分掉的讲清楚就可以了。问题是谁敢?但是在这五年中大部份建筑商(开发商的兄弟)又在建筑工地树起了土建成本的牌牌,例如苏州南环路的鼎欣城,公示出框剪结构32层、建筑面积115000平方米、总造价17800万元等,折算成每平方米为1548元。2010年3月南园桥下环城河边的领秀江南小区工地公布:领秀江南酒店式公寓楼,框架-剪力墙,地下一层、地上14层,建筑面积11100平方米,工程造价1145.5万元,折算成每平方米仅1032元,施竣工日期2010-3—2011-6。为什么要示威性地公示这些数据?个中原因大部分人都能自明,就如今年全国人大期间,有人就说不愿再当政府的冤大头。
谁到过拍卖现埸谁都会感觉到甲乙双方相互哄抬的埸面。因为哄抬地价对甲乙双方都是有利的。哄抬越高,双方得利越大。 我们知道商品房的销售价格大体上包括:土地、拆迁、配套、捐款、房屋、利润和灰色收入等。开发商的合理利润应该只是[房屋成本*利润率]。而现在政府将土地、拆迁、配套、捐款全送给开发商列入成本,开发商就多得了[(土地+拆迁+配套+捐款)*利润率]这一块。90年代这一块的大部分是代办性质,开发商只有出力没有好处。现在进入成本,只要去举举牌子,哄抬地价翻十倍,政府从地皮的得利就可翻十倍,而开发商从地皮这一块的利润也就翻十倍。本人猜想这一块利润名义上是开发商的,而实际可能就是灰色收入的来源,而政府和开发商自己都未必能拿到。这也就是不能公布成本的原因,这也就是开发商一讲三跳的原因了。
四, 如何跳出房地产高价怪圈的具体建议
具体建议应该满足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政府、人民、公务员、开发商都能接受;二是有可持续性,即以后可以逐步改进而不使后任为难;三是有可操作性,不是纸上谈兵,最后无法执行而不了了之;四是有群众性,大家都纳税大家都有话语权。五是光明正大经得起监督和时间考验。具体建议如下:
一,第一步给每个公民一份居住房并严格区分居住房和投资性房产
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甚致包括需长期在华的外国人)都可以拥有适当数量的居住房和所占土地,居住房的数量与质量随着时代的进步同样进步。例如目前城市居民(可分省规定)每人可拥有<70平方米住房,或每户可拥有<200平方米住房(好象多了些,但要有些前瞻性),两个标准哪个有利选那个,在质量上也可有些规定。
除此以外的房产,例如商业用房(属生产资料),出租房、买进卖出房等可作为投资性房产。对这几种房产的政策可以大不相同。
(注意 上述行文并不严密,举例而已)
保障房、廉租房等是属于居住房,但是它明文规定是针对城市低收入又住房困难家庭的。现在是雷声大雨点小,能够住到这种房的人真是凤毛鳞角,再说实际还带有低质量、贫民窟的味道。保障房与商品房的比例最多是1比10吧。以往十年,全国造了约80亿平方米房子,卖掉了7000万套商品房住宅。城市1/3家庭住了商品房。难道这些人都是投资需要?房奴们为了生存不得己地化巨款买了这些商品房,他们能够心甘情愿?30年按揭银行能这么放心?不怕次贷危机?所以十来年实在是走错了路,应该倒过来,居住房与商品房的比例为10:1这才正确。
二,第二步将房产与地产分开
房产与地产在购房时是不分的,统统合在房价里,一笔糊涂帐。而在拆迁时是分得很清的,有房屋重置价(*折旧率),有房屋区位价,还有装修及附着物价等。明眼人一看就明白,重置价就是房价,而区位价就是地价。所以中国的公务员最是聪明人,这些工作一直是做的。只是要看需要,各个阶段说各个阶段的话,每阶段都要做到利益最大化。我只是建议在设置税收时两者一定要分开。再糊在一起将来肯定很难操作。如果能做到分开,这一步非常关键,将来就可进可退。
三,第三步将可以代办的项目从房产成本中分离出来
例如可将土地、拆迁、配套(配套中有许多是带有捐助性质的)等收费从房产成本中分离出来,将来只能代办而不能谋利。之后,即使再搞“招拍挂“,我相信开发商也不会再去哄抬了,因为抬得越高,房价越高,房子越卖不出,对他们越不利,简直是搬起石头砸自己脚;二是拆迁与配套是一次性的支出,不必一直拖在房价里,使后来的税收造成困难(以前一直拖着,也是一个黑洞);更重要的是少了[(土地+拆迁+配套)*利润率]这一块,房价就可降很大一块,同时断了灰色收入的来源,政府也可清廉不少。
四,确定房产的现值并征收房产税
经过上述“房产与地产的分开”、“代办费从房屋成本中的分离”、“一次性支出的划断”等措施,剩下的基本上只是房产的价值了。目今房产的价值各地政府都给出个参考数据,请见下表:
苏州市城镇房屋基本重置价 城市商报登 2010-5-8
房屋类型 |
新价格 |
调整前价格 |
备注 |
钢结构 |
880.87 |
880.87 |
|
钢混结构一等 高层写字楼 |
1719.32 |
1703.41 |
|
高层住宅 |
1525.02 |
1492.18 |
|
大型公共建筑 |
1465.94 |
1438.24 |
|
钢混结构二等 |
1205.07 |
1205.07 |
|
三等 |
895.48 |
863.57 |
|
混合结构一等 |
866.55 |
817.67 |
|
二等 |
704.78 |
665.02 |
|
三等 |
546.56 |
515.73 |
|
砖木结构一等 |
822.66 |
788.23 |
|
二等 |
657.51 |
629.99 |
|
三等 |
494.20 |
473.52 |
|
简易结构一等 |
306.00 |
293.19 |
|
二等 |
183.59 |
175.91 |
|
车库(多层底层)) |
450.29 |
424.88 |
|
阁楼(多层顶层)) |
502.54 |
474.10 |
|
房屋装修及附着物参考价同时大幅上调 |
从上表可见2010年高层住宅的重置价大约是1500元/平方,砖混结构一等才866.55元/平方,这与建房工地公布的数据相符合。现价只需算上折旧即可。自注:以前常用的折旧率是每年2%,50年折完。本人认为每年2%最好理解为复式(相当于银行的复利):
房屋现值=房屋重置价*0.98的N次方 N为离开建成的年数
例如某房(砖混结构一等)1984年建成,2010年的重置价是866.55元/平方,则现价是866.55*0.9826=866.55*0.5914=512.47元/平方。
(折旧理解成复式的好处是房子到再老也会有残值,例如该房建成70年时(2054年),该房的残值是:当时重置价*0.9870=重置价*0.2431。同时该种理解具有可持续性;而50年折完就没有可持续性,有些缺点。)
对居住房征税税率应该从轻,例如年1%。这样我的住房每年应交房产税为512.47元/平方*66平方*1%=33823*1%=338.23元。如果半年一付的话,每次仅169元,我想群众完全可以接受。这种群众性的稳定税源全国每年可达338.23元/户*2亿户=676.5亿元。大家纳税,大家都有话语权。大家都有监督权。居住房的税收虽说少了些,但是堤内损失可以堤外补。
对经营性投资性房产税率应该从重:其本身的房产税率不再是1%,可以提高到3—30%;其房租收入还可实行累进制税率。例如收取房租的,3000元/月以内20%,3000-6000 30%,6000-10000 40%,10000以上 50%等。
对房屋买卖,从流程到收益都可分别设置重税。这样就可以缩小资产性收入的比例。
经过这样的税收处理后,商品房的需求将会大大缩小,而居住房的需求将会大大增加。真正解决全国人民的住房问题。
五,确定地产的现值并征收地界税
近十年来房子下面地皮的价值非常混乱。同一地段的住房土地,有划拨的,有01年拍卖价,02年拍卖价……2010年拍卖价。就是同一年份同一地段但不同地块的拍卖价也肯定不同,实际上是每一次拍卖都是不同。就是同一幢房,楼上楼下所占土地价值己经出现不同。需不需要统一?由谁来统一?怎样统一?等等。
我们用房屋拆迁前对房屋的评估作个借鉴:
拆迁房价值=区位价+重置价(*折旧)+装修。
那末区位价与新建房时的地价,与房屋保存时的地价是否相同?
如果新建房时的地价(拍卖成交价,或机构定价),分离了拆迁、城建配套等费用后应该是相似的。第一,因为地价本身就不是绝对的,本来属于天赋人权不要钱的,现在既收了钱,为什么非要70年一收,而不是10年或1年一收?不同的收法地价就不同。都是政府一句话,没有什么道理的。第二,考虑到房屋越建越高,高低层房屋实际所占地面差距越来越大,会造成新的不公平。于是用建筑面积来代替房屋实际所占面积,并称之为区位面积,这也是可以接受的。但是现在的天价区位价是哄抬出来的,要有所回归。因此区位面积、区位价可用定义法,规定:
房屋区位面积=房屋建筑面积
小区区位面积=小区面积*容积率
小区区位价=本小区折算楼面价(地价/面积/容积率)=建筑面积的地价
地段(许多小区组成)区位价=许多小区(含综合因素)的综合价
征收地产税(或称区位税)=区位价*税率
税率的决定可采用与房产相同的政策,即居住房从轻,投资房从重。
其实这种办法又给政府、富人占了便宜。政府占在容积率上,一个小区容积率是2,相当于地皮增加了一倍,地产税就可多一倍。而富人住房的容积率都很小,例如别墅,建筑面积很小但占地却很大,而区位面积只等于建筑面积,他交税只是交了个小头。
所以在设计税收时建筑面积与实际占地面积都要考虑。富人老占穷人便宜总说不过去。
我们再看看区位价的实际数据:
2010年苏州市市区房屋区位价和房地产市场价格
城市商报登6-24
平江区P 金阊区J 沧浪区 C
区位 |
基准价(元/m2) (区位价) |
混合结构市场价(元/m2) |
砖木结构市场价(元/m2) |
一,住宅 |
|
|
|
P1 |
9300 |
9300+420 |
9300+290 |
J2 |
8400 |
8400+420 |
8400+290 |
C2 |
8300 |
8300+420 |
8300+290 |
P2 |
8100 |
8100+420 |
8100+290 |
P3 C31 |
7100 |
7100+420 |
7100+290 |
C32 |
7000 |
7000+420 |
7000+290 |
P4 J4 C4 |
6300 |
6300+420 |
6300+290 |
P5 J5 C5 |
5800 |
5800+420 |
5800+290 |
P6 |
5400 |
5400+420 |
5400+290 |
J6 |
4900 |
4900+420 |
4900+290 |
二,商业 |
基准价 |
混合结构 |
钢混结构 |
P1沿主道 |
39300 |
39300+420 |
39300+540 |
J2沿主道 |
21200 |
21200+420 |
21200+540 |
P2 C2主 |
17900 |
17900+420 |
17900+540 |
C4沿主道 |
12000 |
12000+420 |
12000+540 |
从上表可见,重置价已打了折旧,并且所有区位都一样(可能是举个例子,实际拆迁时会分别对待的)。地价最高可达房价的39300/420=93.57倍(P1砖混结构的商业用房),最低也达4900/420=11.67倍(J6地段砖混住宅)。这只是拆迁时的房价地价,购新房时最少还要翻一翻。这说明买房子已不是在买房子,而是在买地皮买地段了。观前地区(P1)租个店面开爿面馆,200平方米,卖价至少1600万,若是租,房租至少100万/年,每天得2800元,都是为房东做了。好在羊毛出在羊身上,最后都要吃客买单。地价带高了物价多少?
以上关于重置价(对新房就是新建价)和区位价的概念完全可以搬到新建房来。事实上这些工作政府都已做过,住宅区位价(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地价)可由政府通过专门机构与听证会来决定。对于居住房的房价应该实报实销,大致就是现在的重置价。对于居住房的地价,政府应该以划拨或低价处理。对于城市配套建设与拆迁费用应该从现在的地价中分出来,回归它的应有名份,也是实报实销,但只能作一次性处理。不能一直拖在房子里,还要上税,不合情理。“招拍挂”带有串通哄抬的劣迹,且价格混乱,不宜作为纳税基准。
居住房与投资房纳税基准相同(同一地区同一区位价)但税率不同。这种区位价非但用于拆迁,还可应用于新建房的成本中。
地价的征税也应实行居住房从轻投资房从重的政策。
六,已建与在建的商品房怎么办?
这是个难题,需要政府化大决心。一是将商品房按居住房(经适房)来处理,以前也有过这样的政策。各方利益再严格合算,只要能堵住灰色利益,合理利益完全能够得到保障,群众也能接受;二是将“招拍挂”中获得的土地的巨大利益回吐一些作为居住房价的补助,有些“接富济贫”的味道。总之要使居住房与商品房的比例控制在一合适的范围(例如10:1左右),注意居住房也可以是高质量的。
五, 结束语
直到现在为止,我们从宏观上看:
一,居住房(不管是自有还是公租)的刚性需求更加高涨,如何保障每年1000万农转城的住房和城市改善住房,政府不是无事可做。
二,不管是造居住房还是高档商品房,照样要用钢铁、水泥、各种物材,照样会拉动上下游行业的发展。照样会解决许多人的就业。房地产作为支柱产业的地位并没有变化。不能因为降低了些房价,减少了些利润,少拿了些子孙钱,甚致只要是堵塞了灰色收入的来源,就认为是要不造房了,中国经济要去房地产化了,就要倒退了。
三,那个白领家庭每月收入8000元,需要还没名堂的房贷4167.8元,其他消费只能捉襟见肘30年。还是回归本来面目,去掉那些病态成本,减少还贷,让他们有富裕的钱来购买其他产品,带动全面经济发展。哪种方法好?
我们再从微观上看;
本人的建议,对哪一方也没有造成大的损失:政府照样拿国有土地使用费;配套部门照样拿配套费;开发商照样拿他的那块利润;拆迁户照样拿赔尝款;公务员照样拿工资。而恢复了房地产价格的本来面貌,恢复了(当然有改进)停了二十多年的房地产税源,这是一种群众性的、稳定的支柱税源,何乐不为?
本人害怕的是,我们的领导继续听取那些“王明式精英”的馊点子,继续不给城市群众居住房,继续土地的“招拍挂”,继续迫使群众买商品房。继续以商品房的高价为基准设计“物业税”,恢复高价的房地产税。
如果真的这样,那末中国无论是政治、经济、文化、道德都将走进死胡同了。
社会问题归根到底是分配问题,目前高价的房地产在分配领域中已经占了大头,不得不引起大家的关注。
另外,特别是社会问题不能引向极端,千万要防止物极必反,千万不要因房地产问题引发社会的不安。 201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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