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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个月,刚写完《养砖家不如养猪》,贺卫方就出来了,还写了《致重庆法律界的一封公开信》。文中称“时过三十多年,我们多么熟悉的这座城市里却发生了很多事情,令人恍然有时光倒流、文革重演之感,法治的理想正在沦丧。是的,我指的正是已经持续两年多的“打黑除恶”(当然也包括“唱红”,不过“唱红”这里就暂时不讨论了)。在整个“打黑”行动中,我们看到了运动式执法和司法在轰轰烈烈地开展。在短短八个月的时间里,当局发动社会密告(所谓“群众来信和检举”),抓获“涉黑”人员近五千人。随之而来的是数百个“专案组”突击工作,以“重庆速度”批量化地逮捕、起诉和审判。”
贺卫方显然对重庆打黑反腐持有很深成见,其不满之情充斥于文字中间。不过,贺卫方毕竟有专家头衔,自然比一般人要高明,他不直接说重庆打黑反腐不对,而是说运动式打黑反腐存在程序问题。他说的运动式打黑反腐就是指“在短短八个月的时间里,当局发动社会密告(所谓“群众来信和检举”),抓获“涉黑”人员近五千人。”
看到这里,我就不明白了。黑社会猖獗于我们这个社会,极大的危害了社会秩序和群众的财产甚至生命安全,这样的社会毒瘤存在一天,就给人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带来威胁一天。重拳打击这样的社会毒瘤,正是符合人民利益的举措,也因此引起社会公众的普遍好评,却竟然让贺卫方等精英们认为“时光倒流、文革重演之感,法治的理想正在沦丧”。精英们,怎么总是要和民意对立呢?难道要让重庆公检法部门,明知道黑恶势力猖獗,明知腐败现象严重,还必须慢腾腾的去按照贺卫方先生喜欢的节奏和速度进行,才符合贺卫方先生的法治精神吗?才符合贺卫方先生们的程序正义吗?
贺卫方先生们所谈的程序正义听起来很正义,似乎也很能唬人。在贺卫方这种法学精英眼里,似乎黑社会猖獗不要紧,腐败现象严重也不要紧,最要紧的就是要保证程序正义。只要保证程序正义了,即便社会上存在普遍的不正义,那也符合贺卫方们的正义标准。
到底贺卫方嘴里的程序正义是个什么东西,让贺卫方们如此紧抱着不放手,俨然成了不可侵犯的神器一样。根据贺卫方们的观点,程序正义就是指司法行为要按照程序规定来进行,否则即使结果正义,也因为违背程序正义而不具备正义性。但是如何才是符合法定程序,贺卫方们却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标准,按照贺卫方们的表现来说,这个标准就是抽象的存在于贺卫方这些法学精英的脑袋里,而又会具体的跳跃于贺卫方先生们的嘴巴里。我即标准,这就是法学精英的标准。
和最近大名鼎鼎的李玫瑾教授一样,贺卫方教授出来讲程序正义也是有选择性的。在普通老百姓所涉及的案件里,在中国其他地区的法院审理中,似乎没看到贺卫方出来指责程序不正义。唯独针对精英李庄的案件,唯独面对重庆审理的案件,贺卫方手持程序正义之剑出招了。难道是普通老百姓的案子都程序正义,难道是其他地方的法院都程序正义,唯独就重庆的法院存在程序不正义吗?按照贺卫方的逻辑,抛去重庆不算,那全国其他地方都已经达到贺卫方们的法治状态了。除非贺卫方对重庆和其他地区持不一样的标准,否则,只能得出这个结论。只是这个结论与卫方所处的民主精英阵营对中国的评价似乎颇有矛盾,无法兼容。
而且,程序正义就等于正义本身吗?程序正义的目标是什么?难道仅仅是为了实现程序正义本身?当一种程序正义的结果是实际结果的不正义,当程序正义保障不了实体正义,那么这个程序的正义在哪呢?特别是,当程序正义的结果保障的是实体的不正义,甚至个案的程序正义导致整个社会的实体不正义的时候,法律的价值选择应该在哪呢?程序正义在贺卫方那里似乎成了目的,而不是手段,程序正义在贺卫方那里似乎代表了一切,而实体正义在贺卫方眼里则成了可有可无的点缀。贺卫方这种对于程序正义的偏好、对实体正义的忽略,和我国古代 “买椟还珠”的典故有什么区别呢?买椟还珠的典故,让我们嘲笑了几千年并且作为反面教材铭记在很多人的心中,但是贺卫方只取程序正义漠视实体的正义、结果的正义,却让很多人吹捧为法学精英的正义。本质相同的取舍行为,却有了如此相反的评价,我该为“买椟还珠”主人公鸣不平呢,还是应该为贺卫方们感到高兴呢?
我们当然需要程序正义,司法行为必须符合程序 要求,这是最基本的要求。但是如果程序正义保护的是结果不正义,那个这个程序正义的意义何在呢?特别是当程序正义引起社会上比较普遍的结果不正义,那么这个程序本身还有正义可言吗?光谈程序正义,那么对程序本身是否正义也应该有一个评价标准吧。如何来评价程序非正义呢,可以从结果来倒推。如果一个程序的存在保障不了社会公正,那么这个程序本身就不正义。比如,黑社会如此猖獗,不是没人举报,就是无法启动司法程序来追究其责任,结果导致黑社会继续猖獗,人民继续胆战心惊。这样的情况,在所谓的民主法治国家的美国、日本、意大利都存在,这些国家的黑社会猖獗至今,甚至在一些国家黑社会还取得合法地位,比如日本的山口组。这些黑社会的客观存在,恰恰可以反证这些国家的程序本身存在不正义。一个程序的正义,必须以保证社会的整体正义为前提。如果严格遵循程序的结果是实体不正义,那么这个程序本身就可能问题,如果严格遵循程序的结果是社会上大量不公平现象的存在,那么这个程序本身就一定是不正义的。恰恰在贺卫方们感觉恐惧的毛时代,不存在黑社会和黄赌毒泛滥的结果不正义,恰恰在贺卫方们誉为法治进步的当今,黑恶势力、腐败势力和黄赌毒现象非常严重。真实的历史总是跟贺卫方们过不去。
程序是为了实现社会正义而服务的,如果程序不能实现社会整体的公平正义,甚至成了保护坏人的工具,那么这个程序就没有了存在的必要。这样的程序不但毫无正义可言,反而应该给予否定性评价。 不能保证结果正义、不能维护社会正义的“程序正义”就是非正义。精英企图用“程序正义”来掩盖和保护非正义,精英的“程序正义”了,人民的权利就无法得到正义保护。三十年来,人民的遭遇无不表明这个规律:有精英的“程序正义”就没有人民的实体正义。符合最大多数人民利益、能够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程序才是正义的程序,没有正义的程序,就没有程序的正义。
如果我们持有公允之心,我们不难看到,现在社会黑社会猖獗和腐败严重的程度。恰恰在贺卫方指责程序不正义的重庆,对黑恶势力和腐败势力进行了打击,形成了威慑。在贺卫方没有指责存在程序不正义的地方,黑恶势力和腐败势力还在逍遥。分析到这里,贺卫方的程序正义还需要继续反驳吗?
法学精英为什么唯独有选择的对重庆施以程序不正义的指责呢?这是法学精英的突然良心发现?还是公正精神突然灵魂附体呢?我觉得都不是。法学精英如果有良知,在普通老百姓受到冤屈的时候就应该勇敢的站出来,但是他们没有;法学精英如果有公正精神,那么在私有化改革导致社会贫富悬殊的时候,就应该及时的站出来,但是他们没有。他们唯独为李庄在主张程序公正,唯独对着重庆来来进行指责,显示了贺卫方等精英们的立场。这种选择性和双重标准的存在,本身就表明贺卫方们不具备公正立场。贺卫方们是站在人民大众的立场上说话,还是站在精英和黑腐势力的立场上说话,已经不言而喻了。与贺卫方相同的还有一直同样鼓吹民主法治的南方系,南方系为在重庆受到委屈的黑老大关怀备至,对于重庆则给予了颇多指责。
而且,重庆打黑反腐,真的存在法学精英们所说的程序不公正吗?贺卫方并没有给出有力的证据。难道贺卫方不知道说话要讲证据吗,而且证据要确实充分吗?否则,根据自己的主观需要就可以随便下结论吗?这样做的法治精神体现在哪呢?
而且,可笑的是,无论是贺卫方,还是李庄的辩护律师,围绕李庄案,都在大谈文革。法学精英不是自诩最讲法治精神吗,怎么面对一个司法案件不谈法律谈起政治来了呢?给一个正在进行的司法案件给以政治性的评价,这是谁家的法学精神?就是重庆的法庭太讲法治精神,把这些法学精英给惯的,在美国的法庭上,没有哪个律师敢给法官的审判行为给以政治评价,在中国重庆以外的其他地方的法院,也同样没有哪个律师敢这么做。在被法律精英污蔑为不讲法治的重庆法庭上,法律精英们享受到了中外法庭都不会给以的权利。
贺卫方说重庆大规模打黑反腐是疑似搞文革,这就让我更纳闷了。如果大规模打黑反腐就是在搞文革,那有几个地方的老百姓不欢迎大规模打黑反腐呢?按照贺卫方的逻辑推导,会得出老百姓欢迎文革的结论来。贺卫方,这么一再的说,难道不是在给文革翻案吗?至少,贺卫方这句对重庆的指责,让我不得不重新审视和评价文革。如果大规模打黑反腐就是搞文革,那么老百姓会支持还是反对文革呢?贺卫方敢站出来回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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