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实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纪律
经中央批准,中央组织部2014年在全国范围内启动开展了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工作,目前工作进展顺利,取得初步成效。日前,中组部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就开展抽查核实工作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您介绍一下,中组部今年在全国推开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工作,背景是什么?
答:实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是党中央作出的重要决定,是加强领导干部管理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重要举措。因为报告事项中有相当一部分属于家庭财产方面的内容,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说,这也是中国特色的领导干部财产报告制度的探索。2010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修订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要求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每年如实向组织报告婚姻、出国(境)、收入、房产、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14个方面的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规定》印发以后,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连续4年组织领导干部集中填报了个人有关事项。但由于“只填报不核实”,一些领导干部对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态度不端正、填报不严肃,不同程度地存在漏报、错报等问题;少数领导干部心存侥幸,不如实填报或者隐瞒不报。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报告制度的执行效果,使报告制度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约束作用衰减。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在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面采取一系列重大举措,对加强干部管理监督提出了严格要求。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认真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并开展抽查核实工作,如果填报的和实际情况不一样,就要搞清楚为什么,不能糊弄党组织。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中组部正式启动开展了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工作,这是深化党建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新形势下加强领导干部管理监督的创新举措。
问:请您介绍一下今年组织开展抽查核实工作的具体情况?
答: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工作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情况复杂。为确保抽查核实工作开好局、起好步,中组部2014年1月印发《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办法(试行)》,明确了抽查核实工作的原则、项目、对象范围、方法、结果处理和纪律要求等。抽查核实包括随机抽查和重点抽查两种方式。随机抽查体现普遍性,每年集中开展一次,按一定比例进行核实。重点抽查体现针对性,主要是根据工作需要,对拟提拔的部分考察对象、拟列入后备干部人选对象、巡视工作中需要核实的对象,以及群众举报反映的对象等进行核实。抽查核实重点是将领导干部本人填报的内容与有关职能部门的查询结果逐一进行比对,看填报是否完整准确。抽查核实工作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具体由干部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为做好抽查核实工作,经中央同意,中组部牵头建立了由13个职能部门参加的抽查核实联系工作机制。省、市两级党委组织部门在党委的领导下,也全部建立了抽查核实联系工作机制。目前,全国已基本形成组织人事部门协调一致、上下联动的工作运行机制和有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信息查询机制,为有力有序开展抽查核实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
问:2014年的抽查核实工作取得了哪些成效?
答:2014年,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把开展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作为全年组织工作的3项重点任务之一,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推进。中组部率先在中管干部中开展抽查核实,各地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按照部署要求积极推进抽查核实工作。总体上看,在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这项工作进展顺利,成效比较明显。截至目前,中组部已抽查核实中管干部、省部级后备干部等1550名,各地各单位已抽查核实厅局级、县处级领导干部60170名。通过开展抽查核实工作,一是在防止干部“带病提拔”上发挥作用。比如,今年以来,因抽查核实发现问题,已有5名拟提拔中管干部被取消提拔资格,有数十名厅局级、县处级考察对象被取消提拔资格。二是促进了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通过对领导干部“家产”和“家事”情况的抽查核实,对领导干部遵规守纪、“干净”做官起到了倒逼作用,领导干部的戒惧意识普遍增强。如湖北省通过抽查核实将6名发现有问题的省管干部移交省纪委调查处理,在领导干部中产生了很大震慑。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在从严治吏方面的作用已得到强化和显现。
问:对抽查核实中发现不如实填报或者隐瞒不报的,如何处理?
答:如实向党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从今年的实践看,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对抽查核实结果的运用高度重视,把抽查核实结果作为领导干部对党组织是否忠诚老实的重要标志,作为领导干部是否清正廉洁的重要依据,作为领导干部是否“带病”的重要诊断,切实运用到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工作中。对填报不规范或错报、漏报的,一律要求重新填报或限期补报;对未如实填报的,一律要求领导干部本人作出说明,并根据说明情况由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和干部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是否影响任用的意见;对有意瞒报的,不得提拔任用,不得列入后备干部人选;对发现违规问题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涉嫌违纪违法的,将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坚决维护报告制度的权威性和报告纪律的严肃性。
问:下一步,中组部将采取哪些措施深入推进抽查核实工作?
答:中央对抽查核实工作高度重视,要求做到真查实查,见到成效。下一步,我们将按照中央要求,进一步加大抽查核实工作力度,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认真总结推广有效工作经验,指导督促各地各单位全面实施拟提拔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制度,切实防止干部“带病提拔”。二是针对未如实填报或者瞒报的组织处理问题,进一步研究制定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结果认定和处理办法。三是协调有关职能部门进一步推进信息化建设,让信息查询更快捷更准确。我们相信,随着工作措施的不断完善和推进,随着有关职能部门信息化建设水平的提高,抽查核实工作在从严治党、从严管理监督干部方面将发挥更大的作用。
(报道来源:新华网 人民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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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都要报告些啥?
中央组织部5日发布消息,广受关注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工作取得初步成效。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这柄不断擦亮的“反腐利剑”,威力进一步显现。
那么,领导干部都要向组织报告些啥?报告的内容怎么进行抽查核实?
2张报告表、15类报告事项、N多个勾选项
记者从某单位党委组织部门网站上下载了一份2014年新版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整套表由封面、说明、报告人基本情况以及报告表一、报告表二组成。
其中,报告表一中,列出了需要报告的8大类事项,分别是:1.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2.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証件的情况﹔3.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4.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5.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6.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7.配偶、子女从业情况﹔8.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看到这,大家有没有想起习近平总书记讲过的一段话:“省部级领导干部离婚、再婚要不要报告?身边人出现重大问题要不要报告?当然要报,第一时间就要报告,要报告发生了什么事,报告是什么原因。”
报告表二中,则包括7大类事项,分别是:1.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2.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3.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4.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証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5.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6.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以及个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
此外,这15类事项中,还包括N多的子项和需要勾选的项目。要报告的内容可谓细之又细。
举个例子吧。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一项中,关于房产来源,就需要写明是购买、继承、接受赠与还是其他来源。在报告持有股票的情况时,还需要填写股票名称及代码、持股份额以及填报前一交易日股票总市值。
抽查核实,怎么搞?
在2013年以前,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已连续进行了三年。2013年12月7日,中组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要求2014年1月集中填报时,领导干部要按照《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和第一次填报的要求,重新填写每一事项的情况信息(截至填报时的现状)。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中组部负责同志说明了作出这一要求的原因,就是要“为下一步顺利开展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汇总综合和抽查核实工作奠定基础。”
中组部5日发布的消息则具体说明了这次抽查核实工作是怎样开展的。
首先,这项工作进行的方式有随机抽查核实和重点抽查核实两种。抽查核实重点则是对领导干部填报的个人有关事项情况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核实。
其中,随机抽查每年集中开展一次,按一定比例进行。重点抽查则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主要是对拟提拔的部分考察对象、拟列入后备干部人选对象、巡视工作中需要核实的对象,以及群众举报反映的对象等进行重点抽查。
有人被查出问题吗?YES!
根据中组部发布的消息,今年,中组部直接抽查核实中管干部、省部级后备干部等1550名,各地各单位抽查核实厅局级、县处级领导干部60170名。
有人被查出问题吗?YES!截至目前,因抽查核实发现存在问题,已有5名拟提拔中管干部、数十名拟提拔厅局级和县处级考察对象被取消提拔资格。
被取消提拔资格是最严重的处置吗?NO!湖北省通过抽查核实,将6名发现有问题的省管干部移交省纪委调查处理。
这样的力度,想必一定会在领导干部中产生很大的震慑吧。
中组部5日的消息还说,今后还会不断加大抽查核实工作力度。估计,敢于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时向组织撒谎的领导干部会越来越少了吧。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前世今生”
1994年,财产申报法曾被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列入立法规划,但未能进入实际立法程序。
1995年4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遵照执行。
1997年,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
1999年,有人大代表提议对国家公职人员个人财产申报进行立法,被列入第九届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未能进入实际立法程序。
2006年8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研究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等问题。
会议认为,颁布实施《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对保证党员领导干部队伍的纯洁性和先进性,推动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2006年的规定与1995年规定相比,申报的对象从领导干部个人扩大到配偶、子女等家庭成员。主要是防止一些官员通过财产转移手段逃脱监控。
2010年7月1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规定》针对的报告对象,包括党、政、事业单位、国企等部门的副处级以上干部,需要向上级组织部门报告备案的主要包括:个人及配偶、子女的出入境和从业及职务情况,本人、家庭及子女的房产、投资、奖金、有价证券等理财产品情况,配偶、子女投资、经营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上市公司可通过年报等公开披露)。
与2006年的规定相比,新规定对于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从业职务和经营行为的申报范围更大、规定更为细致,对于有价债权等理财产品的种类规定更新、更明确。
根据《规定》第十七条,领导干部有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不如实报告的;隐瞒不报的;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这四种情况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2013年12月,中组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其中规定,凡不如实填报或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的,一律不得提拔任用、不列入后备干部名单。
2014年1月,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申明,“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抽查核实”。(本文综合自人民网,中新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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