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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社科院专家刘仁文:走国际特色的中国之路

孙寿慧 · 2010-09-23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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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院专家刘仁文:走国际特色的中国之路  

近日,《社科院专家呼吁创造条件取消贪腐犯罪死刑》一文流传甚广。在牟新生等被全国人民讨伐还没有完全停息的时候,作为社科专家的院刘仁文再为贪官免死呼求,这种为自己的“真理”而不畏毁誉的精神确实可嘉!本草民本想写篇深度的驳斥之文,然而又觉得还是先就刘文本身的一些方面点评一下为好,然而这种违背常理、荒谬浅薄的“理论”也不值得大费笔墨的,故而简要点评即可。  

原文中下划线为笔者所加,是点评的主要部分。加黑是笔者点评文字。已经拜读过刘砖家原文的草民不必浪费精力再读原文了。  

   

●严格限制死刑直至废除死刑,是当今时代的基本精神。  

(点评:“当今时代”仍然是忘我之心不死的以美帝为首的资本主义国家压迫和掠夺发展中国家的时代,所以“当今时代的基本精神”仍然是用以瓦解和摧毁发展中国家的政治形态和民族精神的“精神”。)  

●取消贪官死刑,可避免跑到国外就可免死的负面效应。  

(点评:时下为贪官免死呼求,可起到鼓舞贪心、振奋腐气的政治需要,可起到与美帝夹击中共政权的积极效应!)  

●生命是无价的,这是一个尊重人权的社会应有的态度。  

(点评:“权贵的生命是无价的!”这是一个尊重权贵的走狗发出的叫声!)  

●   各国反腐实践表明,防治贪腐有比死刑更有效的措施。  

(点评:中国现实表明,之所以这么腐败暴烈,就是因为有刘砖家这么一批人在以自己能及的方式为贪官开脱!)  

(点评以上列于文前的四条“精髓”:自我鲜明地表现了刘砖家的洋奴代言人的形象!)   

 8月23日 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准备取消13个非暴力的经济犯罪死刑罪名,开启了我国立法削减死刑的先河。  

(点评:“开启……先河”,对于贪官免死,刘仁文砖家是展望未来信心十足的!此次取消13个非暴力经济犯罪死刑罪名,对于权贵法学家来说,具有特殊的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为贪官免死撞开了法律的第一道关口!)  

应当看到,即使这次13个死刑罪名最后得以取消,我国刑法中仍然有55个死刑罪名,其中包括贪腐犯罪等大量的非暴力犯罪,因此,继续创造条件削减我国刑法中的死刑罪名仍将是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刑法改革的重要任务。  

(点评:“继续创造条件削减我国刑法中的死刑罪名”。创造什么条件?在这里,我们看到,权贵法学家不是在从国情出发研究中国的法律,而是从“一切犯罪分子都不应该被执行死刑”这个前提出发来“创造”法律的!  

其实,刘砖家说的并不到位,要是到位的话,应该是这么说的:“人们长期以来所定罪的一切为钱财的行为,都不应该被判刑。”因为经济犯罪的根本原因乃是人类物质的贫乏,这些犯罪分子本身就是物质贫乏的受害者,怎么能再判之以刑呢?比如,我刘砖家夫人的项链要是被抢劫,抢劫者不但不应该受刑,我还要赠送他10万美元,以弥补他物质的贫乏。如果这个抢劫犯抢劫之余还伴以强暴了砖家学者夫人100次,也不应该被判死刑的,因为这个强奸者是个光棍,享有性生活的权利是天赋人权嘛!)  

有不少学者指出,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还不能取消贪腐犯罪的死刑。对此观点,应当加以深入分析。  

(点评:刘砖家还是认为反对现在取消死刑的其他学者的观点是错误的。看你刘砖家的分析是何等高见?)  

从国际公约看取消贪腐犯罪死刑的必要性  

根据联合国秘书长2008年发布的有关暂停使用死刑的报告,截至2008年7月1日,在世界范围内,已有141个国家和地区从法律上或在实践中废除了死刑,只有56个国家和地区还保留并执行死刑。就是在还保留并执行死刑的国家和地区,也越来越多地将死刑作为一种带有象征性的刑罚来适用,而不是常规性地适用。因此,可以肯定地说,废除死刑是一种国际趋势。  

(点评:“国际公约”,挺吓人的!八国联军要求清政府赔款的条约看样子我们还是要履行的。  

刘砖家理论之水原来是源自于“国际”!刘砖家是西方在中国的代言人,在执行“国际”的指令,所以其出发点是“国际”,而非中国。  

各个国家都有自身的历史发展水平;中国自身也必然会出现废除死刑的趋势的,也必将有全面废除死刑的一天的。但刘砖家这么超越历史发展程度要求废除中国的死刑,这么着急干什么?官员财产申报,不也是国际趋势么,你刘砖家在这方面为中国而如此般地着急了吗?)  

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严格限制死刑直至废除死刑是当今时代的基本精神。  

早在1966年,联合国就通过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76年生效),其第6条在提倡缔约国废除死刑的同时,要求在那些还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判处死刑只能是作为对最严重的罪行的惩罚”。1989年,联合国又通过了《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1991年生效)。  

由于我国目前尚没有签署和批准后者,因此并无废除死刑的国际法律义务。但我国已经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并正在准备批准该公约,一旦批准,就将向公约的监督机构———人权事务委员会提交包括死刑问题在内的报告。因此,我们首先需要澄清《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所说的“最严重的罪行”的含义。目前国际社会对于何为“最严重的罪行”达成的共识是,非暴力犯罪肯定不属于这一范畴。  

例如,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在1984年通过的《关于保护面对死刑的人的权利的保障措施》中,提出“最严重的罪行”应理解为“其范围不应超出带有致命或其他极端严重后果的蓄意犯罪行为”。虽然该决议提到的“带有其他极端严重后果的蓄意犯罪行为”使得广义解释成为可能,但联合国秘书长其后在《死刑和关于保护死刑犯权利的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的报告中进一步指出,蓄意犯罪以及具有致命或其他极端严重后果意味着罪行应该是危及生命的,即危及生命是罪行的很可能发生的后果。由此,任何不危及生命的犯罪,无论其后果从其他角度来看多么严重,都不属于可对之适用死刑的“最严重罪行”。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在2004年的一项决议中,特别敦促保留死刑的国家不对诸如金融犯罪、宗教行为、良心的表达以及自愿同意的成人之间的性关系等非暴力犯罪判处死刑。联合国有关法外处决、即审即决或任意处决问题的特别报告员在2007年的报告中提出以下罪行不属于可判处死刑的“最严重罪行”:未导致死亡的绑架、鼓动自杀、通奸、叛教、腐败、毒品犯罪、经济犯罪、良心的表达、金融犯罪、官员贪污、逃避兵役、同性恋行为、非法性行为、自愿同意的成人之间的性关系、偷窃或武力抢劫、宗教行为和政治罪行。  

此外,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在对那些保留死刑的缔约国提交的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中,指出“最严重的罪行”意味着“死刑应当只是一种非常例外的刑罚方式”,它还具体指出了在其看来不属于“最严重的罪行”因而对其判处死刑不符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的罪行,包括:经济和财产罪行、贪污、盗用国家或公共财产、抢劫、严重盗窃、通奸、叛教、同性恋行为、非法性关系、鼓动自杀、贩运危险废料、毒品犯罪、逃避兵役、侮辱国家元首、分裂活动、间谍行为、煽动战争、政治罪行、建立或呼吁建立某种团体,等等。  

虽然无论是经社理事会或人权委员会的决议、秘书长的意见、特别报告员的意见,还是人权事务委员会的意见,都没有正式的法律约束力,各个国家没有必须根据这些意见确定本国法律中可予判处死刑的“最严重的罪行”的法律义务,但这些意见的权威性还是不容忽视,因为它们反映的并不是某一个或某一类国家的观点或文化,而是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一种“世界的呼声”。  

如果我们将来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并向人权事务委员会提交报告时,我们的刑法中仍然包含贪腐犯罪等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显然,从上述人权事务委员会以往的工作情况来看,它一定会对此表示严重的关切和疑问。  

(点评:美国资产阶级权贵们为了得到石油而发动了侵略伊拉克的战争,杀死了多少伊拉克人?美国资本家抢劫这一暴力杀人犯罪不是资本家自己亲自干的,而是国家或者国家军队干的;美国镇压本国人民,也不是资本家自己干的,而是军队和警察干的,所以资产阶级法律可以规定:取消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如果《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有这么一条:“任何一个国家的政府等力量,都不得到他国领土上支配、限制、伤害他国公民,……”那么美国会遵从这些所谓的国际公约吗?关于环境保护的公约《京都议定书》,美国为什么不以刘砖家的“国际趋势”和“世界的呼声”的要求去签字和遵守呢?美国为什么不考虑国际上什么委员会“一定会对此表示严重的关切和疑问”呢?  

“国际”是什么?“国际”是当今中国权贵代言人的老虎,狐假虎威也;又是天子,借这个天子以令中共也。)  

取消贪腐犯罪死刑有利于国际刑事司法合作  

随着国门大开,贪官外逃已经成为一个突出问题,要想把他们引渡或移送回来,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不可避免,但“死刑不引渡”乃当今国际社会一公认准则。  

我国在1997年修订刑法时特意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这主要是考虑到对一些可能判处死刑的外逃犯,如果我们不承诺在死刑以下判刑,则无法进行国际刑事司法协作。近年,我国在与西班牙、法国等签署引渡条约时,都从现实出发,认可了“死刑不引渡原则”。  

从个案看,我国也是这样做的,如几年前我们与美国合作,对方将巨贪余振东遣送回中国,当时中国政府就作出了包括不判其死刑的承诺,后来法院的实际判决也遵守了这一承诺。厦门远华走私案的首犯赖昌星逃到加拿大后,我国政府在与加方就此案展开刑事司法合作的谈判时,也已经承诺:将来赖被遣送回国受审时,中国不判处其死刑。  

但问题是,有些贪污犯比起余振东来,数额要少得多,在国内还是被判处死刑,而远华走私案已经判处了数十名同案犯的死刑,首犯赖昌星却仅因跑到国外就可以免死,怎么向公众解释“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呢?  

解决这一矛盾的最好办法是取消所有非暴力犯罪的死刑,那样不仅有利于实现所有经济犯罪和贪腐犯罪者的刑罚平等,而且也省去在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中围绕“死刑不引渡”而引发的烦琐谈判。否则,给人的印象就是贪官谁能跑到国外,谁就可以免死,其负面效应不言而喻。  

(点评:死刑是贪官外逃的一个原因,但不是主要原因。即便废除死刑,贪官也想外逃,谁愿意做十几年、几十年的牢呢?贪官的目的主要是获得超出常人的各种享受生活,逃到外国,不但或可免去牢狱之灾,还可以实现自己的享受梦想,何乐而不为乎!在这一点上,贪官与许多嫁洋人的女子、移民外国的人的目的本质是一样的。即便废除所有贪官的罪行,不予追究,他们中聚敛了巨额财富的人去国外的也还是大有人在的,有些贪官就是为了去国外生活才贪的!  

死刑是贪官外逃的一个原因,但不是贪官得以外逃的原因。贪官得以外逃,最主要的原因是腐败深重,监控丧失。要实现刘砖家的“刑法面前人人平等”,让余振东与赖昌星平等起来,就是要真正反腐,重典治官,建立严密的官员监控机制,让他们无法外逃!刘砖家实现贪官面前人人平等的之法,真是实实在在的避根因、摆假象、倒因果,用意何其有嫌疑也!其实,只要给贪官判刑,就都是不平等的,比如省民政干部贪污10万元与乡镇民政干部贪污10万元,都判一样的刑,能平等吗?  

既然我国现有的刑法已经为解决引渡问题留下了灵活的余地,为什么刘砖家还要这么焦急的要求刑法明确废除贪官死刑呢?况且,外交活动,有许多都不是靠引据法律条文来解决的,刘砖家难道这么无知?  

刘砖家的言论,“给人的印象就是当官的能贪则贪,即便东窗事发也无死刑,其负面效应不言而喻”。)  

取消贪腐犯罪死刑也是刑罚比例性原则和刑罚人道化的要求  

刑罚比例性原则又称“罪刑相适应原则”,它要求最严厉的刑罚只能适用于最严重的犯罪。生命是无价的,因此,再多的金钱也不能与生命等价,这是一个尊重人权的社会所应有的态度。  

刑法上的犯罪要受到何种惩罚,需要结合其侵害的法益来考虑,如果其侵害的法益不是生命,那么即使在强调报应的刑法观里,其报应的后果也不能是死刑。这也是为什么即使在那些还保留死刑的国家,死刑也越来越严格地被限定在那些与剥夺他人生命相关的犯罪上。在衡量法益的前提下,还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大小,因为“如果坚持比例原则,就不能对所有的谋杀犯都处以同样的刑罚”。  

取消贪腐等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也有利于我们营造一种宽容、人道的法治文化,为最终彻底废除死刑创造条件。  

(点评:刘砖家很关心对贪官的宽容、人道、法治,那么您是如何为血汗工厂、上访被奸、上访被打、上访被关进精神病院、暴力拆迁、拆迁被迫自焚……者“营造一种宽容、人道的法治文化”呢?您如果有也为他们“营造”的善良的愿望的话,您为什么不先为他们“营造”好了之后再去为贪官营造呢?)  

中国政府早已声明,我们的最终目标是要在条件具备时废除死刑。从历史看,世界上那些废除死刑的国家有一个大致的规律,那就是这些国家都曾经走过这样一条道路:从死刑罪名众多到后来被限制在严重谋杀罪再到最后彻底废除死刑;从死刑被广泛适用到死刑逐渐被作为一种“象征性的刑罚”很少适用再到后来彻底不用;从死刑执行手段的多样化、对不同的死刑犯要采取痛苦和羞辱程度不同的方法到死刑执行手段的单一化、对所有的死刑犯都要采取痛苦程度最低的方法;从死刑执行的兴师动众到死刑执行逐渐退出公众视野。  

我国现在总的来讲是沿着这样一条道路前进的,如死刑执行由过去的枪决到现在的注射,死刑执行场所由过去的露天刑场到现在的专门刑场。此外,在死刑执行环节增加了人性化的安排,如允许死刑犯与亲人见面等。另外,我国自2007年1月1日把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后,死刑的判决和执行在实践中大幅度地下降,现在虽然还不能说死刑已经成为一种象征性的刑罚,但与过去相比,死刑的适用确实得到了比较有效的控制。  

创造条件取消贪腐犯罪的死刑  

当然,从司法上限用死刑到立法上取消死刑,这中间还有很大一步需要跨越。  

总结这次《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准备取消死刑的13个经济犯罪的经验,我们发现,这些罪名都是近年来发案率得到有效控制、司法实践中已经很少适用死刑的罪名。  

这给我们的启示是,贪腐犯罪作为一种目前发案率还很高、社会公众反应强烈的犯罪,执政党又把它与自己执政的合法性挂钩,因此,要马上从立法上取消这些犯罪的死刑,显然不现实。故当务之急是,要采取切实有效的反腐措施,把贪腐犯罪的严重性降下来。刑罚的作用是有限的,而且带有马后炮的性质,一些基础性的制度更加重要,如通过颁行《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新闻法》等,使公权力受到有力监督和制约。只有当某一类犯罪不是那么大范围地发生时,民意对这类犯罪的愤怒才会降低,那时再取消这类犯罪的死刑也就不会遇到民意的强烈反弹。  

尽管人权学者主张,在废除死刑这个问题上,政治家应基于原则信仰而不是屈从于民意,但不可否认的是,任何一个政治家在作出废止死刑的决定时,肯定要考虑到民意的强弱。尽管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在废除死刑时多数民意都是反对的,但显然在一个民意80%甚至90%都是支持死刑的时候,废除死刑的难度肯定要大于仅超过50%或者60%的民意支持死刑。  

(点评:读到这里俺才明白刘砖家的“创造条件取消贪腐犯罪的死刑”是啥意思了。在刘砖家这里我们看到,“采取切实有效的反腐措施,把贪腐犯罪的严重性降下来”,是为了从法律上给贪官免死提供可能的需要!草民关注的是如何建立好的监控官员的机制,以实现清正的政治,这样的机制建立、清正的政治实现后,贪官免死问题自然迎刃而解。“反腐成功,贪官免死问题自然解决”,与“要解决贪官免死问题,‘当务之急是,要采取切实有效的反腐措施,把贪腐犯罪的严重性降下来’”,这两者理路的本质绝不会相同吧?刘仁文专家们的法理思路的本性可谓暴露无遗。  

可以看出,刘砖家是赞同所谓人权学者的“在废除死刑这个问题上,政治家应基于原则信仰而不是屈从于民意”的主张的。请问:你这位人权学者是哪方人士、为哪个阶级代言的?受侵害者有决定惩罚侵害者的权力,你认为是不是属于人权的范畴呢?你们不是崇尚西方的民主观念吗,那么这个又怎么与民主一致呢?  

请问刘砖家:如果我们的人大代表确实是人民的意志的产生者,代表人民的意志的,在修改刑法时候投票反对废除死刑的超过60%,你说怎么办?是遵从人民的意志,还是遵从政治家的“原则信仰”?刘砖家这里的“政治家”恐怕不是我们共产党的政治家了吧?这些“政治家”代表谁的利益,刘砖家已经告诉了我们;刘专家代表谁而言的,自己也告诉了我们。)  

在我国当前反对废除贪腐犯罪死刑的民意居高不下的情况下,除了前面所说的要从体制机制上设法把贪腐犯罪的严重性降下来,还要对民意进行适当的引导,比如让公众认识到死刑废除与某一类犯罪的增长没有必然联系:像我国1997年废除普通盗窃罪后,现实中的普通盗窃并没有出现原来某些人所担忧的大幅度上升;在那些没有对贪腐犯罪设置死刑或者废除了这类犯罪的死刑的国家和地区,贪腐犯罪并不比那些对这类犯罪保留死刑的国家严重,甚至廉洁度更高,说明防治贪腐有比刑法更有效的措施;等等。  

(点评:刘砖家既知道“要从体制机制上设法把贪腐犯罪的严重性降下来”,就不该占用媒体空间资源误导舆论。治理现实的严重的腐败与贪官免死的一句条文,于中国政治及国家前途的意义,孰轻孰重,孰该先摆上议事日程孰该后列上议事话题,刘砖家不会不明白吧?刘砖家不着力研究迫在眉睫的反腐治官需要的好的监控机制,而避开现实急需重笔浓墨大谈贪官应该免死的道理,用意何在?  

“死刑废除与某一类犯罪的增长没有必然联系”,这是对的,但也仅是“某一类”而已。  

民不聊生和就业艰难时候,盗窃就多,反之则少。因为普通盗窃罪几乎都是普通百姓干的,所以普通盗窃现象增长与否,是与经济状况和就业状况有必然联系的。但特殊的盗窃,比如贪污,就不能归属于“某一类”里边了。中国古代的政治经验很多,严惩贪官,必将使政治走向清正;毛泽东时代,杀了几个贪官,清廉了几十年。我们在底层的草民知道,许多官员之所以敢贪想贪,就是因为受到贪官不严惩、贪官不死的鼓励。当今中国,廉洁清正的政治机制尚未形成,就想取消贪官死刑,或者为贪官免死而呼求,那还靠什么来约束官员?刘砖家的废除贪官死刑也不会引致腐败高发的论点,并无事实的论据的!用其他的论点论据的对应关系来证明自己的贪官可以免死论,纯粹是借个出口乱放屁!  

 “在那些没有对贪腐犯罪设置死刑或者废除了这类犯罪的死刑的国家和地区,贪腐犯罪并不比那些对这类犯罪保留死刑的国家严重,甚至廉洁度更高”,请问刘砖家,这些国家或者地区,是建立了保证廉洁的有效有力的机制后废除贪官死刑的,还是废除了贪官死刑后才建立了保证廉洁的有效有力的机制的?如果倒因为果,那不该是学术家们的推理思路吧?  

刘砖家是坐在书斋瞎推理,拿着我们纳税人的钱乱放屁!)  

现在,之所以民众反对废除贪腐犯罪的死刑,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司法腐败比较严重,担心某些贪官不被判处和执行死刑,就会通过种种不正当的关系,很快被放出来。现实中确有某些贪官在不符合保外就医的条件被保外就医,或者在减刑、假释等环节滋生腐败现象,严重影响了法律的公信力。因此,必须采取得力措施,加强对这些刑罚执行环节的监督,纠正这些领域的不规范现象。刘仁文 (为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刑法室主任)  

(点评:刘砖家自己高呼贪官应该免死,而将治理司法腐败的任务交给别人去做。呵呵呵……  

结束语:毛泽东、邓小平开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之思想理路,就是一切从人民的意志出发,根据中国的国情实际,建立自己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制度,而牟新生、周光权、刘仁文一批专家们,却要开创“国际”特色的中国发展之路,根据“国际”的要求,一切从权贵的意志出发,建立一套资产阶级的法律思想体系。  

 2010年09月20日   《检察日报》刊登周永康同志的讲话,指出:  

“当前,政法宣传工作的主流是好的,但面临的形势依然复杂严峻。……实践证明,我们党领导人民选择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完全正确的。……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各种思想文化的交流交融交锋更加活跃,有的人受西方错误政治观点、法学观点的影响,不时发表一些不符合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言论,甚至诋毁、攻击我国法治理念、司法制度。政法、宣传战线的同志们一定要保持清醒头脑,绝不能迷失政治方向。”  

刘砖家,您们是没有看到呢,还是看到了而不明白呢,或者是揣着明白装糊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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