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记举报亲身经历(77)
俗话说:只有想不到,没有做不到。
去法院去复印案卷材料,发现又一个惊人的秘密。
这大半年的诉讼,一共开庭两次。前一次是“强制调解”。后面是“合议庭”审理。
调解时的发言,亦即上篇《答辩书》。
“合议庭”发言则大不相同,好些内容是针对法院的。
然而此次复印案卷,发现我的《庭审发言和补充纪录》不见了。已经装订成册的案卷中,在合议庭《庭审纪录》附的,是我在调解时的发言!
以下是底稿,请大家想一想,是什么导致了它被不翼而飞——
《庭审发言和补充纪录》(部分)
2010年9月3日 《庭审笔录》以下重要部分遗漏或纪录不全,原告当庭签字时已在末页注明将书面提交,现补充如下:
第一部分 关于调解的《庭审纪录》
原告:我想请教一下:第一,这次庭审与6月8号有什么不同?是不是要重新开始法庭调查?如果不重新开始法庭调查,合议庭的另外两位法官通过什么渠道了解案情?
审:(简单介绍两位情况),“开庭前我们已经对案卷进行了研究。”
原告:既然二位是通过案卷了解情况。我要指出上次的庭审笔录有几处记录与事实不符。上次是法官口头通知,说是调解,所以笔录我没看就签字了,现在看来有些问题。主要是笔录与当场实况有较大出入。有的内容没有,有的却无中生有。
如原告在发言中多次举证,如:董事会纪录、双方谈话纪录、公司章程、双方往来信函等,笔录都没有提及。而被告没有出具的证据,纪录却无中生有。
如:纪录第5页 被告称: 2009年9月21日 ,原告已经签收了仪征市企工委的任免通知,提供通知。
——实际情况是当时被告并没有提供通知。
第二部分 介绍案情
原告:因为案卷有多处与事实不符,原告想再向两位新参与审理的法官简单介绍一下案情……
第三部分 本次审理原告发言补充纪录
原告:今天邗江法院召集双方再次坐在这里,并组成合议庭,将一起原本简易的劳动争议,作为一起复杂案件进行审理。
之所以复杂,是本案不仅是一起劳资纠纷,也是一起反映了当前基层党组织在非公企业地位的典型案件。
是全国到目前为止唯一一起见诸媒体的克扣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工资的案例。
原告的遭遇不仅折射出当今的劳资关系,更集中提出了这样一个热点问题——在非公企业中,党组织究竟应当处于什么样的地位?怎样发挥作用?
原告:强烈要求法庭在审理时围绕《劳动合同法》这个核心。法庭,“法庭”——就是讲法的地方。法在前面。依法审理,是法院赖以存在的基础。不要不谈明文规定的法律条文......
审:不按法律,怎么会谈双倍工资?
原告:我是指不能片面强调法官的主观判断权,否则国家要制定法律何用?
原告:法院审理不能空对空,被告发言要提供法律依据。原告在庭审中提出的要求,与《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都有着一一对应的联系。 被告在庭审中东拉西扯,提不出任何法律依据反驳原告......
审:被告提供的工资单不是证据吗?
原告:这份“证据”证明什么?法律规定发工资依必须据劳动合同,双方的合同在哪里?没有合同你凭什么发“工资”?
原告:上次庭审法庭要被告回去:到仪征组织部去拿党委书记可以安排当办事员的证据,拿来了没有?上次庭审,被告称原告工作表现不好,“群众写信强烈要求开除原告”, 群众要求处罚原告的来信在哪里?上次被告说在仪征企工委。三个月过去了,可以提供给法庭了吧?原告要求被告当庭出示。
审:被告怎么说是被告的事,法庭采信不采信是法庭的事,你只能说纪录哪里不对。
原告:法庭审理要讲证据,不能信口开河。我国法律规定,在法院审理期间提供伪证,应当追究其伪证罪,原告保留这方面的相应权利。
审:还有什么要纠正的?
原告:原告2007年度被选为仪征市党代表。原告任职党委书记期间,公司党组织被评为扬州市非公企业示范党组织。
既然原告工作表现不好,甚至“群众写信强烈要求开除原告”。那么是原告怎么被选举上党委书记的?是怎么被选举仪征市党代表的?公司党组织怎么能被评为“扬州市非公企业示范党组织”,仪征组织部是怎么把关的?
审:这个与本案无关,你要紧扣劳动争议这个主题。
原告:原告自2009年11月向仪征法院提起诉讼至今,已经十个月了。其中09年11月仪征法院不受理,说一定要经过仲裁。从09年11月到2010年3月是仲裁阶段。在此期间,由于仲裁法庭收了被告的钱,拖延时间,枉法裁决。在这里我着重强调一下:我是在法庭上,当着被告的面说的这番话,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国家规定两个月,仪征仲裁拖了四个月。
仪征法院在拖了近三个月后,原告收到了邗江法院的口头受理通知。(书面《通知》未收到,内容待查。)
在这里,我想提请法庭注意:原告是完全依照党纪国法规定的程序,实名举报经济犯罪,履行一个党员和公民的权利与义务。但却不仅在任职期间被克制工资长达五个月......
审:你们反腐也好,反得成也好,反不成也好,与本案无关。
原告:请让我说完。原告在其后的司法维权阶段,又已经因为漫长的诉讼,整整十个多月没有合法收入——作为一名有着几十年党龄的党委、纪委书记,作为一名由八十多名中共党员选举出来的市党代会代表,却长期无钱缴纳党费。按照党章规定,六个月不缴纳党费就属于自动退党。一位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在自身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由于响应党实名举报的号召和马拉松式的法律程序被迫自动退党,这是不是在制造一个政治笑话?你们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法庭和法律工,是不是在共同制造这样一个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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