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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永岩:方舟子抄没抄,小学生都知道

吕永岩 · 2011-04-02 · 来源:吕永岩新浪博客
方舟子评析 收藏( 评论() 字体: / /

方舟子抄没抄,小学生都知道  

吕永岩  

   

首先说明,“方舟子抄没抄,小学生都知道”这个标题的意思我是照搬方舟子的,它的发明权完全在方舟子。  

《法制周末》以四个版的篇幅,例举了大量证据,揭露所谓有“洁癖的”“圣人”(方舟子私人律师彭剑语)、“打假斗士”方舟子惊人的抄袭剽窃丑行。方舟子近日以各种名义在自己的博客或微博中,以人们早已司空见惯的“方”式诡辩术,进行连篇累牍的遮羞、掩盖、狡辩,试图像为美国孟山都推销转基因那样,继续蒙骗中国公众。中国有个成语叫“欲盖弥彰”,还有一个成语叫“掩耳盗铃”。方舟子目前的所作所为就是这两个成语最好的注脚。  

方舟子的诡辩文章网友可以查看他的原文,这里只将其主要论点摘录并加以驳斥,让大家看看这个所谓有“洁癖”的“斗士”到底是咋“癖”的,又“癖”到了何种程度。  

方舟子的第一个遮羞论点是:“抄袭和剽窃其实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现在经常被当作同义词混用,并且在混用时造成很多迷惑。”  

方舟子为啥要说这句话呢?因为它实实在在地是抄了,想掩盖抄袭这个铁铸一般的事实已经没门了。无路可走的方舟子是从来都不会缴械的,他哪怕就是抓住一根稻草,也要当作大棒挥舞起来。于是便在“抄袭”和“剽窃”两个概念上绕起弯,做起文章来,目的一是为了显示自己的有学识,再是为了把别人绕进去,掩盖自己抄袭剽窃的丑行。其实抄袭就是剽窃,剽窃也表现为抄袭。  

方舟子的博客中还有一篇大言不惭的文章,题目叫《什么叫抄袭——给法盲们普普法》。这里我们也仿照方舟子,给方舟子来普普法。  

先说中国的法律,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来看,著作权法所称抄袭、剽窃,是同一概念,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抄袭侵权与其他侵权行为一样,需具备四个要件:第一,行为具有违法性;第二,有损害的客观事实存在;第三,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第四,行为人有过错。由于抄袭物需发表才产生侵权后果,即有损害的客观事实,所以通常在认定抄袭时都指已经发表的抄袭物。因此,更准确的说法应是,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发表。   

《法制周末》揭露方舟子抄袭的作品,都是方舟公开发表过的。因此,无论属于抄袭还是剽窃,都是违反著作权法的。  

我们知道方舟子是很崇尚美国的,它鼓吹转基因的时候,动辄搬出美国如何如何,以美国为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现在我们还是效仿方舟子,搬出他的美国老爷,看看美国是怎样界定“抄袭”的。  

首先是哈佛关于“抄袭”的定义:“抄袭是一种说谎、欺骗、偷窃的行为,指的是你将原始资料的信息、观点和句子直接用于你自己的文章当中而不做标注。”   

“在拉丁语中,抄袭者(plagiarus)也称为诱拐者、绑匪,因为在古代,诱拐者常常偷盗小孩。正如许多评论员指出的:当你剽窃时,意味着你偷窃了其他人的脑力产物,但你却依然坚持说这些东西是你自己的脑力产物,并且依靠这些并非由你真正完成的东西而得到好评,所以你是在说谎与欺骗。你没有给提供资料的以公平的认可,也欺骗其他完成相同的任务却没有抄袭的同学。”   

“抄袭更多情况是拼接。学生常常将原文中的词句或观点糅合起来,并用自己的语言和观点来说明;或者是从不同的资料来源中找到自己需要的,不注明来源,拼接成自己的东西;或者将注明引用的和未注明引用的文字糅合在一起。”  

请注意,《法制周末》举证方舟子的抄袭正是“将原始资料的信息、观点和句子直接用于你自己的文章当中而不做标注。”正是“将原文中的词句或观点糅合起来,并用自己的语言和观点来说明;或者是从不同的资料来源中找到自己需要的,不注明来源,拼接成自己的东西;或者将注明引用的和未注明引用的文字糅合在一起。”方舟子也正是“偷窃了其他人的脑力产物,但你却依然坚持说这些东西是你自己的脑力产物,并且依靠这些并非由你真正完成的东西而得到好评,所以你是在说谎与欺骗”。  

真是不看不知道,一看真奇妙。哈佛关于“抄袭”的所有文字简直就像是指着方舟子的鼻子说的。简直就是将方舟子的所有画皮都剥得一干二净。方舟子的美国老爷真是一点都没客气。  

方舟子的第二个遮羞狡辩是:“采用自己的语言复述别人的观点或内容。只要所采用的语言不完全一致,就不构成抄袭了。”  

方舟子在自己的博客中举了一个例子:  

本的直译(指译的是伯恩斯坦的原文):一个理论有四个主要的逻辑判据。它必须是(1.a)一个简单统一的思想,没有不必要的内容(“奥卡姆剃刀”);(1.b)逻辑自洽;(1.c)逻辑上可被证伪(即在一些情形下可以想象该理论是错误的);(1.d)被明确表达出的边界条件限制,这样可以清楚地知道某项数据是否符合验证或证伪这个理论的条件。   

方舟子的表述:在逻辑上,它必须是:1)符合“奥卡姆剃刀”的原则,即必须是简明而非繁琐的,而不是包含一大堆假设和条件,为以后的失败留好了退路;2)本身是自洽的,不能一会说先造动物再造人,一会又说先造人再造动物;3)可被否证的,不能在任何条件下都永远正确、不能有任何的修正;4)有清楚界定的应用范畴,只在一定的条件、领域能适用,而不是对世间万事万物,无所不能,无所不包。   

接下来是狡辩:“两相对比,可以看出方舟子的内容的确来源于伯恩斯坦,其中4个“判据”个个符合。但文字上,两者却有明显的差异。伯恩斯坦面向的读者可能是受过高等教育的,对他所说的内容已经有了相当的理解,所以他点到即止、言简意赅。连“奥卡姆剃刀”这个专有名词的含义和意义也没有解释的必要。方舟子则不然,他以自己的大白话叙述,并且诠释和补充了原文没有的内容。从文字角度上看,这不仅仅是复述,而且含有发挥,绝对不是抄袭,或复制。更不可能是《法治周刊》所说的‘相同’”。  

伯恩斯坦讲了四点,方舟子也讲了四点。四点的内容完全一致,并且方舟子没有注明他是引自伯恩斯坦先生的。现在我们还是搬出方舟子崇尚的美国老爷来,看看美国老爷对这个问题是咋说的。  

美国现代语言联合会《论文手册》对剽窃(或抄袭)的定义:“剽窃是指在你的写作中使用他人的观点或表述而没有恰当地注明出处。……这包括逐字复述、复制他人的写作,或使用不属于你自己的观点而没有给出恰当的引用。”  

还有《美国语文学会研究论文写作指南》的定义:“剽窃指的是一种欺骗形式,它被界定为‘虚假声称拥有著作权:即取用他人思想之产品,将其作为自己的产品拿出来的错误行为。’……‘在你自己的文章中使用他人的思想见解或语言表述,而没有申明其来源的,就是剽窃。’”(第30页)  

说得很清楚吧,“剽窃是指在你的写作中使用他人的观点或表述而没有恰当地注明出处。……这包括逐字复述、复制他人的写作,或使用不属于你自己的观点而没有给出恰当的引用。”“在你自己的文章中使用他人的思想见解或语言表述,而没有申明其来源的,就是剽窃。”  

其实方舟子自己也说过:“所谓抄袭,就是用到了他人的观点或语句,却没有恰当地说明。如果是间接的引用(做了改写),要注明出处。如果是直接的引用(照抄),不仅要注明出处,而且还要用引号引起来表示是引文,否则即使注明出处也是抄袭。”  

 方舟子糊涂吗?不。他一点都不糊涂。只是他采取了双重标准。对他人属于抄袭剽窃的,对自己就不是了。你要说“是”,他就想方设法来跟你绕,想方设法来狡辩。问题是,这种狡辩管用吗?有人信吗?难道抄没抄,剽没剽是你方舟子一个人说了算吗?你方舟子就是法律,就是准绳吗?  

方舟子在新语丝上还有一种狡辩:“其实即便我这篇文章完全根据颖河的系列文章写成,只要不是整段地照抄,也称不上什么‘抄袭’,因为科普文章和论文的标准是不一样的。有人(那些骗子和帮闲们)为了诬陷我抄袭,故意混淆科普文章和论文的区别……”  

我们看到,中国著作权法对抄袭剽窃指的是“发表”,美国哈佛指的是“直接用于你自己的文章”;美国现代语言联合会《论文手册》指的是“在你的写作中”;《美国语文学会研究论文写作指南》指的是“作为自己的产品”和“在你自己的文章中”,并且说得很肯定:“在你自己的文章中”,“使用他人的思想见解或语言表述,而没有申明其来源的,就是剽窃。”  

方舟子发明了一个“科普”和“论文”的区别。因为它号称自己是搞“科普”的,因为它搞“科普”,所以科普文章再咋抄,再咋剽,都不算抄袭和剽窃。方舟子给自己安排得可真妙啊。可惜的是,这只能是方舟子自己的一厢情愿,只能是方舟子为维护自己一己私利而自行制定的“私人法律”,这种荒谬的私人法律是没有人会认同的,也是翻遍中外也找不出依据来的。方舟子这样做的结果只能是越抹越黑。他骂别人是“骗子和帮闲”,其实他自己才是实实在在的骗子。  

  方舟子回答《晶报》记者的话就更离奇了。他说:“论文,一旦发表,其中没有标明出处的别人就会认为是你的成果。科普文章则不同,不可能我写了关于原子弹的科普文章,别人就认为原子弹是我发明的。科普文章很多时候就是把别人专业的数据、观点、事实用自己的文字表达出来。”  

谁因为方舟子写了关于原子弹的文章就认为原子弹是他发明的了?写文章与发明原子弹能扯到一起吗?人们指证的是方舟子的很多科普文章是抄袭剽窃他人的,没有一个人认为方舟子能发明所谓原子弹。方舟子在这里又使出了一个及其蹩脚的狡辩。或许只有脑残的人才会被他这种过于低级的狡辩所蒙骗。  

最后还是借用方舟子的话:方舟子抄没抄,小学生都知道。

附:

 

 

法治周末总调查:方舟子抄袭三例

 

 

[转载]法治周末总调查:方舟子抄袭三例

 

 

 

 

    案例一:科普文章能否脱离学术规范

  ——《现代药物是怎么开发出来的》抄袭疑案调查

 

  "即便我这篇文章完全根据颖河的系列文章写成,只要不是整段地照抄,也称不上什么"抄袭",因为科普文章和论文的标准是不一样的。"

  法治周末记者 李秀卿

 

  在方舟子被疑存在抄袭的众多文章中,发表在2006年12月11日《经济观察报》上的《现代药物是怎么开发出来的》一文,是网上公认的影响力较大的一篇。

  这篇文章在发表的第二天,就被网友指出涉嫌抄袭“颖河”的九篇系列文章《认识药物》。一位名叫“脆弱”的网友甚至怀疑“颖河”是方是民的另一个笔名,因为他比较了解方与“颖河”的文章之后,发现方文大约有一半与颖文相似。

  质疑声音出来后,方舟子马上在新语丝读书论坛上写了《关于〈现代药物是怎么开发出来的〉一文》,其中表示,他与“颖河”的文章都是根据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1999年9月的一份特别报告所写的,这份报告的标题是《从试管到患者———通过人类药物改善健康》(FromTestTubetoPatient———ImprovingHealthThroughHumanDrugs)。

  “所以(颖河)和我的文章有些段落相似,例子、数据都相同,只不过他的表达比较忠实于原文,我则采用复述。”方舟子解释道。但有人发现,方后来删掉了“我则采用复述”六个字。

  方文发表后的第四天,网友“白字秀才”(本名陈廷超)通过万维读者网学术与教育论坛,发布了一个很有说服力的帖子———《神秘的106天———扒开骗子的画皮》,毫不客气地用两个有力证据反驳方的辩解。

  “很明显,颖文是根据FDA文那个表格而写的,而方文是抄袭自颖文!”按照“白字秀才”的分析,“如果方文也是根据那个表格而写的话,基本不可能写得如此和颖文类似……任何两个人,独立叙述这个表格时,肯定有较大的差别。”

  “白字秀才”提出的第二个证据,让方几乎无话可说———“颍河”的文中有一处错误,而方舟子的文中竟也出现了同样的错误———

  “颖河”的文章称,有一种治疗艾滋病的新药zidoculine(简称AZT),只进行了106天的临床试验就获准上市;方的文章说:“第一种治疗艾滋病的新药AZT的临床试验在只进行了106天之后……即提前终止了该临床实验。”(详见附件)

  但是,“106天”这个数字是错误的。“白字秀才”查遍FDA文件全文,在第33页发现有这样一句话:“Zidovudine(AZT)wasapprovedin107days,withoutcuttinganycorners.”(AZT在107天之内获得批准,没有走任何捷径)。很显然,原文中出现的时间是107天,方舟子与“颖河”都将其错写成了106天。

  “白字秀才”说,“颖河”的文章在引述FDA的报告时显然出现了笔误,将原文的107天错误地写成了106天。如果方舟子的文章如他所言只是“独自复述”FDA的报告,怎么会发生与“颖河”的文章同样的技术性错误呢?除了抄袭,没有什么理由可以解释这样的“巧合”。

  “更糟糕的是,FDA文所说的‘在第107天’是指‘FDA批准AZT’,也就是说,从AZT完成所有临床实验后,把收集的所有数据上报给FDA,而FDA从接收AZT的申请后的‘第107天’批准其上市,而不是说‘AZT的临床试验只用了106天’。颖文错误地理解了FDA文的意思,有趣的是,方文也能‘独自复述’出同样的错误?”

  “白字秀才”指出上述错误之后,方舟子马上在新语丝上发表了《对〈现代药物是怎么开发出来的〉的一点更正》:“有一个网友来函对文中介绍的AZT临床试验时间提出了怀疑。此处的确有误。上文‘第一种治疗艾滋病的新药AZT的临床试验在只进行了106天之后’一句应改为‘第一种治疗艾滋病的新药AZT在还在做II期临床试验时’。”

  方舟子说:“该例子依据的原文没有提到临床试验天数,在另一处有‘Zidovudinewasapproved in 107 days’的说法,经仔细核对,天数(第107天,即106天后)应该指的是批准时间,而非临床试验时间。之所以出现这个误读,是因为以前读过颖河《认识药物》介绍的同一个例子提到临床试验只进行了106天,留下的印象导致先入为主的误读。实际上整个临床试验进行了大约一年,到II期临床试验时发现显著提高了艾滋病患者的存活率,即提前终止。”

  即使涉嫌抄袭疑云重重,2007年1月14日,方舟子在新语丝上公布的新书《科学成就健康》的目录中,《现代药物是怎么开发出来的》还是被列在了该书第四章。在其2007年3月出版的《批评中医》一书中也收录了这篇文章。

  2007年2月3日,方舟子发表《对“方舟子抄袭颖河”一事再说几句》:“其实即便我这篇文章完全根据颖河的系列文章写成,只要不是整段地照抄,也称不上什么‘抄袭’,因为科普文章和论文的标准是不一样的。有人(那些骗子和帮闲们)为了诬陷我抄袭,故意混淆科普文章和论文的区别……”

  一位要求不披露姓名的学界人士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说,在这起案件中,方舟子事实上已经间接承认了“白字秀才”的指控,但仍不愿意认错和道歉,并且还在为自己的错误行为辩解。

  网友“难度五级”支持“白字秀才”的观点。2007年2月8日,“难度五级”在万维读者网的学术与教育论坛发表了文章,他将抄袭难度从易到难分为五个级别,对在方舟子涉嫌抄袭“颖河”这个案例进行分析后发现,方舟子的文章与颍河文章中的文字分段、内容组织、自创措辞、引用数字和理解错误都是相同的。

  附件:方舟子与"颖河"文章对比如下:

  方舟子1:生理学家研究人体在正常状态下的各种生理功能和变化规律,生物化学家研究生命过程中的化学变化,分子生物学家则研究参与生命过程的各种分子的功能和相互作用。这样,我们就能从分子、细胞、器官到人体不同的层次了解我们的身体在正常状态下都是如何运行的,而病变又是由于哪一方面发出了异常。

  颖河1:生理学家研究机体在正常条件下的各种功能及其变化规律,生物化学家研究生命过程的化学,分子生物学家研究参与生命过程的各种分子和发生在分子水平的各种相互作用。研究人员试图从不同的层次---从器官水平到细胞与分子水平---去理解这些改变,去思索药物将如何从细胞和分子层次上纠正这些异常改变。

  方舟子2:有时候,研究人员能很快地发现这种特殊的化合物,这是很幸运的。更多的时候,研究人员需要筛选成千上万种化合物,才能发现有效的少数几种。

  颖河2:科学家们有时很幸运,可能较快地要找到想要的化合物---比如前面所说的那个酶抑制剂。但通常他们要在试验中一个个地检查几百个、几千个甚至上万个化合物。

  方舟子3:这些是无法在离体实验中观察到的。但是,出于人道的考虑,我们也不能就直接拿人来做试验。因此,下一阶段,研究人员需要做动物试验。

  颖河3:在离体实验系统中就无法观察药物作用的这些特征。因此,下一阶段研究人员需要采用另一套药物实验系统---动物实验,在动物身上进一步检验这几种化合物的效果。

  方舟子4:常用的实验动物有小鼠、大鼠、兔子、猫、狗、猴子等。在做动物试验时,需要用到两种或更多种的动物,因为不同种类的动物对药物的反应可能会不同。

  颖河4:常用的实验动物有小鼠大鼠狗猫或猴子等,当然这些实验动物---称为医学实验动物---的物种都经过特别甄别和培育,生物学特性相当明确,普通的同类动物并不能担此重任。因为药物对不同的种属的动物可能产生不同的作用,通常需要在两种以上的不同种属的动物身上进行试验。

  方舟子5:有时候,人们会发现,一种药物的代谢产物甚至比药物本身还更有效。

  颖河5:有时研究人员会发现,药物的某种代谢分解产物可能比正在进行试验的药物更为有效,或者药物必须经过机体代谢生成新的物质才能发挥疗效。

  方舟子6:I期临床试验为短期小规模。试验对象通常为20-100人,健康志愿者或患者都可以。其主要目的是观察新药是否会出现急性毒副作用,检验合适的安全给药剂量,并初步研究人体对药物的吸收、代谢和排泄。时间持续数月。如果没有严重的问题,例如不可接受的毒副作用,就可进入II临床试验。大约70%药物能成功地通过这一阶段的试验。

  颖河6:I期临床试验,短期小规模。初步观察新药的安全性并确定合适的给药剂量,也研究观察人体对药物的吸收、代谢和排泄。疗效观察不是这一期的重点。可以选用少量健康的正常人(志愿者)或病人进行人体试验,通常20-100人,持续数月。约70%药物可成功通过,并进入II期临床试验。

  方舟子7:II期临床试验为中期中等规模。试验对象是病人,通常为100-300人。主要目的是观察新药是否有疗效,也对短期的安全性做进一步观察。时间持续几个月到两年。大约只有33%的新药能成功通过这一阶段的试验,进入III期临床试验。

  颖河7:II期临床试验,中期中等规模。主要观察新药疗效,进一步观察安全性,调整并确定合适的给药剂量。试验对象是病人,通常100-300人。持续几个月到两年。平均约33%的新药可通过,进入III期临床试验。

  方舟子8:III期临床试验为长期大规模。试验对象是病人,通常为1000-3000人。目的是确认新药疗效和安全性,确定给药剂量。时间持续一到四年。约25-30%的新药可通过这一阶段的试验。

  颖河8:III期临床试验,长期大规模。确认新药疗效和安全性,确定给药剂量。试验对象是病人,通常1000-3000人。持续一到四年。约25-30%的新药可通过。

  方舟子9:在完成III期临床试验之后,制药公司就可向药监部门提出上市申请,由药监部门组织专家鉴定。在美国,最后经食品药品管理局(FDA)批准上市的新药,只占最初申请进入临床试验的新药总数的20%。

  颖河9:完成III期临床试验的新药,在进行数据分析和总结之后,由制药公司负责提出上市申请,FDA组织专家进行审批。最后经FDA批准可以上市的新药,只有最初申请进入临床试验的新药总数的20%。

  方舟子10:新药被批准上市之后,通常仍然需要进一步观察药物在大范围长时间临床应用时的疗效和安全性,并与其他已有药物进行比较,称为IV期临床。由于在做临床试验时,儿童、孕妇和老人常被排除在外,因此在新药上市后,特别需要观察药物对这些群体和某些特定的病人群体的安全性、疗效和剂量范围,以获得更全面的资料。

  颖河10:通常,新药被批准上市之后还要继续进行一期临床研究,称为IV期临床。主要研究新药的长期疗效与毒性,与其他药物的比较等。在新药经批准公开上市之后,需要进一步观察该药物在大范围长时间临床应用时的疗效和安全性。特别需要观察药物对儿童和老年病人,妇女和怀孕妇女,或者某些特定的病人群体的安全性和疗效以及剂量范围,以获取更为全面的资料。

  方舟子11:有时候,在临床试验过程中,一种药物被发现能够有效地治疗恶性疾病,会提前中止临床试验而直接用于治疗病人。例如,第一种治疗艾滋病的新药AZT的临床试验在只进行了106天之后,发现它能显著增加病人的存活率,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立即提前中止了该临床试验,并在批准其上市之前允许它被用于治疗4000多名艾滋病患者。

  颖河11:在实践上,一旦发现某药可能影响病人的生存状态,就可能立即停止试验。举例来说,当发现第一个治疗爱滋病的新药zidoculine---简称AZT---能明显增加病人存活之后,FDA就立即提前终止了该药的临床试验,并在批准该药上市之前授权允许四千多名爱滋病病人使用它。该药的临床试验只进行了(大约)106天就获准结束。

 

    案例二: "我认为那是抄袭"

  ——《科学是什么》抄袭疑案调查

 

  《科学是什么》全文约一千六百字,其中约有九百字几乎原文引自罗伯特教授的《神创论是科学的理论吗》一文,构成了《科学是什么》的主要观点,但并未注明这些观点的出处

  法治周末记者 李秀卿

 

  “是的,我认为那是抄袭(Yes,Iconsideritpla-giarism.)。”2010年10月17日,美国密歇根州立大学生理学教授罗伯特·鲁特-伯恩斯坦(RobertRoot-Bernstein)在给网友“圆排骨”的信中,确认了方舟子《科学是什么》一文抄袭了他已经发表的文章。

  此前,在美国工作的华人网友“圆排骨”向罗伯特教授举报,曾在该校读书的中国学生方是民(方舟子本名)涉嫌抄袭他的文章。

  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罗伯特教授在普林斯顿大学先后做生物化学和科学历史研究,1987年至今在密歇根州立大学任生理学教授。他忠诚地信仰达尔文的进化论,并作为进化论阵营中的一员,参与撰写了《科学与神创论》(ScienceandCreationism,牛津大学出版社,1984年出版)一书。

  《神创论是科学的理论吗》是《科学与神创论》一书收录的罗伯特教授的其中一篇文章。为了证明神创论不是科学理论,罗伯特教授从逻辑、经验、社会、历史四个角度归纳了一套判断科学理论的标准,用来批判科学神创论。

  1995年5月,方舟子将他所写的《科学是什么》一文发表在中文互联网上。长期跟踪研究方舟子的旅美华人学者“亦明”博士发现,方舟子在《科学是什么》一文中所提出的观点与罗伯特教授惊人地相似。《科学是什么》全文1600字,其中约有900字几乎原文引自罗伯特教授的《神创论是科学的理论吗》一文,构成了《科学是什么》的主要观点。但并未注明这些观点的出处。

  2010年10月14日,“亦明”在虹桥科教论坛———一个常由“反方”人士参与讨论的论坛,发表了《方舟子早在1995年就抄袭MSU教授的英文文章》。两天后,“亦明”宣布将向密歇根州立大学举报方舟子的这起抄袭案。

  方舟子当即发起对“亦明”的“人肉式”攻击。10月16日,也就是“亦明”宣布举报的当天,方舟子将“亦明”的真实姓名在新语丝上公之于众:“亦明(真名葛莘)原是美国南卡罗莱纳大学植物系某实验室的技术员,现靠教中文基础课为生,做豆腐生意,专职从事‘方学’研究。曾经在2003年、2007年两度回国,以‘美国大学副教授’的身份招摇撞骗。”

  10月17日,“亦明”向密歇根州立大学(MSU)发出举报信。一个月之后,“亦明”收到了MSU学术诚信负责人(ResearchIntegrityOfficer)吉姆斯·M.皮瓦尼克的初审报告:“抄袭的指控成立必须符合两个标准,第一个是定义标准,第二个是证据标准。”

  报告说:“关于定义标准,如果某人将他人以前发表过的文章融入自己的文章之中,但却没有做出说明,则这种行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本项指控达到了这个标准。”

  但是,由于1995年是方舟子在MSU读书的最后一年,如果他写这篇文章时已经离校,那么,校方对他的行为就没有责任了。吉姆斯·M.皮瓦尼克认为,没有明确的证据能证明方的文章是他在校期间写的,因此,决定对此抄袭举报不予调查。

  后来,“亦明”找到了这篇文章在1995年发表的证据。但MSU以“方舟子的文章与他在该校学业无关”为由,拒绝复审。

  对此,原罗伯特教授在确认方舟子抄袭他的文章的情况下,对校方的处理意见表示不满,并向校方举报方舟子抄袭他的文章。他在给指控《科学是什么》涉嫌抄袭的另一举报人“圆排骨”的信中说:“你还需要知道,因为方舟子的打假活动被大肆宣扬,美国这里很多人都假定你对方的攻击是出于报复心理。所以,你在这里是多线出击。”

  那么,“亦明”和“圆排骨”举报的《科学是什么》这篇嫌疑文章,是不是方舟子1995年发表的原版呢?据调查,在10月18日“亦明”举报方舟子之前,网上只有被“亦明”、“圆排骨”举报的《科学是什么》的最初版本。10月19日,方舟子改动了新语丝网站的网页,加上了“根据美国学者Root-Bernstein的归纳”的字样。

  10月26日,方舟子对他能够控制的“三思科学网”的《科学是什么》也做了同样的改动。但方舟子无法改变的是,早在之前的2002年,他“授权”三思网站将《科学是什么》收入“三思小百科”中,根本就没有提到文章中的观点来自Root-Bernstein。

  另一个证据是,方舟子于2005年11月9日发表在《中国青年报》《冰点周刊》上的《科学时代的伪科学》一文,也提到了罗伯特教授文章中所说的科学的“四条标准”,同样没有注明观点来自罗伯特。

  在查找被方舟子改动之前的网页时,一家叫“时光机器”的网站帮了“亦明”的大忙。在“时光机器”上,访问者可以随时全部下载某些网站,并找到不同时间的版本。在这里,“亦明”找到了这篇文章在新语丝网上被改动以前和之后的版本并作了截图。

  目前,在网上普遍流传的版本,就是未注明观点出处的那个版本。

  对于“亦明”和“圆排骨”等人的指责,方舟子并没有作出正面回应,而且,他对“亦明”有关其抄袭的指责丝毫不认可。2010年10月30日,他在新浪微博解释道:“《科学是什么》是我1995年在中文网上跟人吵架时写的帖子,其中引用的科学判断标准只泛泛地说是科学学的共识,1999年收入《方舟在线》时则注明是根据Root-Bernstein的归纳。2007年出版的《批评中医》更注明了Root-Bernstein文章的出处。‘方学家’拿我的书按图索骥,还当成什么重大发现了。”

  “圆排骨”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书面采访时认为:“方舟子的这个辩解不仅无法证明他没有抄袭,恰恰相反,他的辩解表明,在他1995年写作的文章里,故意没有注明观点来自教授的著作。既然没有注明,就是抄袭。再说,他在《方舟在线》出版之后,还授权三思科学网把抄袭文章原版收入《三思小百科》,继续欺诈,这哪里是‘随意’之作!”

  这是迄今为止,方舟子被学者和网友们发现的第一次涉嫌抄袭的行为。北京师范大学副教授田松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说,《科学是什么》一文不过1600字,其中有900字都是他人的观点,超过50%的篇幅照抄他人文章,即使方舟子后来加上了“根据美国学者Root-Bernstein的归纳”,也无法解释抄袭的嫌疑。

  2011年1月28日,方舟子在《新华每日电讯》上发表《抄袭的境界》,其中这样说道:“国内不少人认为只要注明了出处,就可以照抄别人的文字。其实这也是抄袭,只不过不属于抄袭观点(因为已注明出处),而是属于抄袭文字。即使已注明了出处也应该用复述的方式介绍别人的观点,而不能直接照抄。如果直接照抄,就要用引号表示是直接引语,并注明出处。国内还有不少人认为要抄到一定比例(例如占一篇论文的30%以上)才算抄袭,这种看法也是错误的。抄一句有特色的话也是抄,抄袭量的多寡并不影响对抄袭性质的认定,只影响对抄袭情节轻重的认定。”

  同时,方舟子曾这样解释抄袭问题:“说是‘翻译’,就请把我翻译的‘原文’给列出来一一做个对比,看我是如何‘翻译’的,否则乃是地地道道的无中生有的诽谤。”

  在一轮又一轮的“口水战”中,他自己定下的判断抄袭的标准,也成了很多人攻击他采取双重标准的一个理由。

 《科学是什么》与《神创论是科学的理论吗》相同部分对比:

  方舟子:在逻辑上,它必须是:1)符合“奥卡姆剃刀”的原则,即必须是简明而非繁琐的,而不是包含一大堆假设和条件,为以后的失败留好了退路;2)本身是自恰[洽]的,不能一会说先造动物再造人,一会又说先造人再造动物;3)可被否证的,不能在任何条件下都永远正确、不能有任何的修正;4)有清楚界定的应用范畴,只在一定的条件、领域能适用,而不是对世间万事万物,无所不能,无所不包。

  Root-Bernstein:Therearefourprimarylogicalcriteriaforatheory.Itmustbe(1.a)asimpleunifyingideathatpostulatesnothingunnecessary(“Ocam’sRazor”);(1.b)Logicallyconsistentinternally;(1.c)logicallyfalsifiable(ie.,casesmustexistinwhichthetheorycouldbeimaginedtobeinvalid);(1.d)clearlylimitedbyexplicitlystatedbound-aryconditionssothatitisclearwhetherornotanyparticulardataareorarenotrel-evanttotheverificationorfalsificationofthetheory.

  方舟子:在经验上,它必须:1)有可被检验的预测,而不是只是一套美丽的空想;2)在实际上已有了被证实的预测,也就是说,一个科学理论不能只被否证,而从未被证实,否则这样的理论是无效的;3)结果可被重复,而不是一锤子买卖,或者是只此一家别无分店,只有你一个人作得出那个结果,别的研究者重复不出来,还要怪别人功夫不如你;4)对于辨别数据的真实与否有一定的标准,什么是正常现象,什么是异常现象,什么是系统误差,什么是偶然误差,都要划分得清清楚楚,而不是根据自己的需要对结果随意解释。

  Root-Bernstein:Three[four]empiricalcriteriaareofprimaryimportanceaswell.Atheorymust(2.a)beempiricallytestableitselforleadtopredictionsorretrodictionsthataretestable;(2.b)actuallymakeverifiedpredictionsand/orretrodictions;(2.c)concernreproducibleresults;(2.d)providecriteriafortheinterpretationofdataasfacts,artifacts,anomalies,orasirrelevant.

  方舟子:在社会学上,它必须:1)能解决已知的问题,如果连这也办不到,这种理论就毫无存在的必要;2)提出科学家们可以进一步研究的新问题和解决这些问题的模型,也就是说,它不光要有解释,还要有预测,否则也没什么用处;3)提供概念的定义,而且必须是切实可行的,不是象“气功场”、“天人感应”之类子虚乌有、对解决问题没有任何帮助的伪概念。

  Root-Bernstein:Sociologicalcriteriaalsoexistfordeterminingthevalidityofatheory.Atheorymust(3.a)resolverecognizedproblems,paradoxes,and/oranomalies,ir-resolvableonthebasisofpreexistingscientifictheories;(3.b)poseanewsetofscientific

  problemsuponwhichscientistsmaywork;(3.c)posita“paradigm”orproblem-solvingmodelbywhichthesenewproblemsmaybeexpectedtoberesolved;(3.d)providedefinitionsofconceptsoroperationsbeneficialtotheproblem-solvingabilitiesofotherscientists.

  方舟子:在历史上,它必须:1)解释已被旧理论解释的所有的数据,也就是说,你不能只挑对自己有利的数据作解释,而无视对己不利的数据,否则就还不如旧理论;那些宣扬算命多准、祷告多有效的,其惯用伎俩就是挑出成功的巧合大肆渲染,而隐瞒了无数失败的例子;2)跟其它有效的平行理论相互兼容,而不能无视其它理论的存在。比如,“科学的神创论”如果要取代进化论这种“旧”理论,就不仅要解释已被进化论很好地解释了的所有的数据,而且不能不理睬与进化论相容得非常好的现代生物学的其它学科以及天文学、地质学、物理学、化学等的成果。同样,有人声称“气功科学”是最尖端的科学,那么它不仅要包容现代医学的研究成果,还必须与物理学、化学、生物学等等平行学科不互相抵触。

  Root-Bernstein:Finally,thereisafourthsetoftheorycriteriaaswell:historicalones.Atheorymust(4.a)meetorsurpassallofthecriteriasetbyitspredecessorsordemonstratethatanyabandonedcriteriaareartifactual;(4.b)beabletoaccruetheepis-temologicalstatusacquiredbyprevioustheoriesthroughtheirhistoryoftesting—or,

  putanotherway,beabletoexplainallofthedatagatheredunderpreviousrelevanttheoriesintermseitheroffactorartifact(noanomaliesallowed);(4.c)beconsistentwithallpreexistingancillarytheoriesthatalreadyhaveestablishedscientificvalidity.

 

    案例三:编译还是原创

  ——《科学地解决道德难题》抄袭争议

 

  二○○一年十月四日,《南方周末》科学版发表方舟子的文章《科学地解决道德难题》。马上有人发现,这篇文章的主要内容与Greene等人的研究论文部分内容一致

  法治周末记者 李秀卿

 

  2001年9月14日,美国《科学》杂志刊登了一篇关于情感介入道德判断的论文,题目是“An fMRI Investigation of Emotional Engagement in Moral Judgment”,即《道德判断的功能磁共振成像研究》。有5位:JoshuaD.Greene,R.BrianSommerville,LeighE.Nystrom,JohnM.Darley,和JonathanD.Cohen,他们是普林斯顿大学和匹兹堡大学等高校或科研机构的科学家。

  在文章中,科学家们介绍了“小桥难题”(foot-bridgedilemma)与“电车难题”(trolleydilemma),并指出,情感介入对道德判断起着关键的作用,但并不是唯一的决定性因素。

  2001年10月4日,《南方周末》科学版发表方舟子的文章《科学地解决道德难题》。马上有人发现,这篇文章的主要内容与Greene等人的研究论文部分内容一致。

  当年10月10日,一位叫“柯华”的学者致信方舟子:“你的文章共有1698字,你翻译的Greene的研究结果有529字,占全文的31.2%。关于‘电车难题’和‘天桥难题’的文字,Greene的文章中也有,但他注明了参考文献。如果把这部分算上,我看不出‘你的文章’中有多少是你自己想出来的……你这篇科普文章,绝对应该算是编译,而不是堂而皇之署上你的笔名……”

  方舟子立即反击道:“只要智力正常的人,就都应该知道我发表在《南方周末》2001年10月4日上的文章《科学地解决道德难题》是在介绍一个经典的道德难题和最新的科研成果。文章里面明确指出做这项实验的是‘美国普林斯顿大学的心理学家’,而并非本人。在新语丝网站上登出时,我还在文后注明了‘原始论文见Science,293,2105-2108’,目的是为了让对这个问题感兴趣的人可以进一步去阅读原文。”

  “柯华”在信中表示:“我们都是公开身份的人,请你叮嘱你的朋友,不要对我进行人身攻击。”

  “柯华”即当时的复旦大学医学院公共卫生学院副教授边建超。但没想到,边建超很快就遭遇了赤裸裸的人身攻击。这封信发出的第二天,方舟子言词激烈地表示:“我就很愿意带头还他一个人身攻击:无耻而又弱智。”

  同时揭露方舟子涉嫌抄袭的还有另一位学者赵纪军,他当时正在美国北卡罗莱纳大学教堂山分校物理系从事博士后研究。他用“离乡客”这个笔名将揭露方舟子涉嫌抄袭的文章发表在万维读者网的教育与学术论坛。

  在《科学地解决道德难题》的后半部分,方舟子仅仅点明了试验结果的来源是美国普林斯顿大学心理学家的一项实验———“美国普林斯顿大学的心理学家用实验对这个‘感情说’进行了验证。”但未注明引述《科学》杂志及原文的姓名,也没有以其他任何方式交待文中内容的来源。

  方舟子的这篇文章,也成为他与肖传国结怨的开端。根据“亦明”提供的资料,2001年11月4日,方舟子在新语丝上发表《“方舟子剽窃铁证如山”的真相》,其中写道:“网上骗子‘昏教授’在早些时候曾向《科学》杂志诬告我剽窃。”

  “昏教授”即肖传国。2001年,肖传国等人向《科学》杂志联名举报方舟子抄袭该杂志发表的文章,自此,方舟子就盯上了“昏教授”。直到2005年,肖传国个人资料外泄,方终于发现“昏教授”就是肖传国,由此与肖展开了长达数年的恶战。

  据知情者提供的资料,接到“昏教授”的举报后,《科学》杂志复函说:“我们认为,按照美国新闻业的标准来衡量,方舟子的文章是不可接受的。他没有给出那些研究人员的姓名,没有给出发表这项研究结果的杂志的名称,也没有引用其他科学家的评论。在美国发表文章,所有这些都是必需的。”

  复函同时认为:“指控方舟子抄袭却难以成立,因为他确实提到这项工作来自普林斯顿大学的研究人员。并且,除非我所看到的译文不确,他既没有使用第一人称来暗示这项工作是他自己做的,也没有直接拷贝《科学》论文的文字。”

  据此,方舟子表示:“赵纪军的指控已构成了对我的恶意诽谤,在必要的时候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方对此进一步辩解说:“……我的文章没有注明参考文献,因为那是大众报纸上的通俗文章,无须注明出处。我的文章除了个别的评论,在观点上的确没有多少是我自己想出来的。作为科普文章,并不需要介绍自己的新观点(那应该去写论文),完全可以百分之百地介绍别人的工作,甚至只介绍学术界的定论,而不必在内容和观点上有任何自己的东西。只要是用自己的语言、用自己的文字、用自己的写法做的介绍,就是我的文章……”

  直到现在,方仍然不承认《科学地解决道德难题》抄袭或者不当引用了他人的作品,使得这起公案至今悬而未决。

  方文与Greene等人的原文对比:

  方舟子:当代哲学的一个任务是解决道德伦理问题,为此哲学家们经常要辩论一些假想的难题,其中较著名的一个是"电车难题":假设有一列失控的有轨电车飞奔而来,前面有两条轨道,一条站着五个人,一条站着一个人。如果不扳道岔,电车将冲向第一条轨道压死五个人。那么是否应该扳道岔,将电车引向另一条轨道,压死上面的那一个人?大多数人会回答应该,因为牺牲一个人拯救五个人是值得的。

  Greene等人:The present study was inspired by a family of ethical dilemmas familiar to contemporary moral philosophers. One such dilemma is the trolley dilem-ma:A runaway trolley is headed for five people who will be killed if it proceeds on it spresent course. The only way to save them is to hit a switch that will turn the trolley onto an alternate set of tracks where it will kill one person instead of five. Ought you to turn the trolley in order to save five people at the expense of one ?Most people say yes .

  方舟子:现在,再考虑另一个难题:同样有一列失控的有轨电车飞奔而来,前方的轨道上站着五个人,处于危险之中。在电车和五个人中间,隔着一座天桥,桥上站着一位陌生的大胖子。拯救这五个人的唯一办法,是把这个大胖子推下天桥,电车将他撞死后就会停下来。那么是否应该把这个人推下桥去拯救五个人?大多数人会对这个"天桥难题"说不应该。

  Greene等人:Now consider a similar problem,the footbridge dilemma. As before,a trolley threatens to kill five people. You are standing next to a largest ranger on a footbridge that spans the tracks,in between the oncoming trolley and the five people. In this scenario,the only way to save the five people is to push this stranger off the bridge,onto the tracks below. He will die if you do this,but his

body will stop the trolley from reaching the others. Ought you to save the five others by pushing this stranger to his death ?Most people say no.

  方舟子:为什么同样是牺牲一个人拯救五个人,人们却会做出不同的道德判断?对诸如此类问题的争论,使得哲学家可以有用武之地了。一种经典的解释是,在"电车难题"中,牺牲掉的那个人是不幸碰巧站在另一条轨道上,并没有被直接用来拯救另五个人;而在"天桥难题"中,胖子是直接被用来拯救五个人的,因此直接利用一个人的生命来拯救他人,是不道德的。

  Greene等人:Taken together,these two dilemmas create a puzzle for moral philosophers:What makes it morally acceptable to sacrifice one life to save five in the trolley dilemma but not in the footbridge dilemma ?Many answers have been proposed . For example ,one might suggest,in a Kantian vein ,that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se two cases lies in the fact that in the footbridge dilemma one literally uses a fellow human being as a means to some independent end,whereas in the trolley dilemma the unfortunate person just happens to be in the way.

  方舟子:那么我们再来看一个"电车难题"的变型:假设站着一个人的那条轨道的另一端是跟另一条轨道相连的,即形成一个回路,如果那上面没有这个人,电车会从这条轨道绕回来到另一条轨道压死五个人。在压死这个人后,电车会停下来,不会危及另五个人。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应该把电车引向站着一个人的轨道去压死他?虽然这一次,这个人是被直接利用了,大多数人仍然会回答应该。可见,"直接利用是不道德的"的解释遇到了麻烦。

  Greene等人:This answer,however,runs into trouble with avariant of the trolley dilemma in which the track leading to the one person loops around toconnect with the track leading to the five people . Here we will suppose that without a body on the alternate track ,the trolley would ,if turned that way,make its way to the other track and kill the five people as well .In this variant,as in the footbridge

dilemma ,you would use some one 's body to stop the trolley from killing the five . Most agree ,nevertheless,that it is still appropriate to turn the trolley in this case inspite of the fact that here,too,we have a case of " using."

  方舟子:有的心理学家认为,"天桥难题"之所以和"电车难题"的选择结果不同,是因为将1个人推下桥这种做法让人在感情上接受不了,觉得太残忍。也就是说,感情会影响人们的道德判断。

  Greene等人:We maintain that,from a psychological point of view ,the crucial difference between the trolley dilemma and the footbridge dilemma lies in the latter 's tendency to engage people's emotions in a way that the former does not .The thought of pushing some one to his death is ,we propose ,more emotionally salient than the thought of hitting a switch that will cause a trolley to produce similar consequences ,and it is this emotional response that accounts for people'stendency to treat these cases differently .

  方舟子:这个实验结果,对主流哲学家是个打击,他们向来主张道德判断是纯理性的,而现在却必须考虑其中的感情因素。

  Greene等人:The long-standing ration a list tradition in moral psychology emphasizes the role of reason in moral judgment . A more recent trend places increased emphasis on emotion .

  方舟子:有一个问题仍然有待解决:在我们对道德判断的心理机制有了更好的理解之后,是否会影响我们的道德决定?如果会的话,将会有怎样的影响?

  Greene等人:The present results raise but do not answer a more general question concerning the relation between the aforementioned philosophical and psychological puzzles :How will a better under standing of the mechanisms that give rise to our moral judgments alter our attitudes toward the moral judgments we make ?

 

    方舟子私人律师给《法治周末》周报的“律师警告函”:

 

  3月29日下午,本报收到"作为方是民先生诉讼代理律师"的彭剑发来的"律师警告函",全文照登如下(包括错别字、标点符号):

 

  【律师警告函】

  编号:2011-07

  法制日报社:

  鉴于中宣部等五部门印发了《关于深入开展"杜绝虚假报道增强社会责任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专项教育活动的通知》,为杜绝虚假报道和诽谤传播,特致函贵报社。

  方是民先生(笔名:方舟子)的新浪微博称:"杨玉圣洋洋得意地发函通知我,昨晚他与'全欧中医药协会联合会'祝国光和《法治周末》执行总编郭国松小聚,郭表示将在本月31日用四版的篇幅发表'系统揭露'我的文章。杨因多次造假、祝因其中医联合会的野鸡性质、郭因不实报道,都被我批评、揭露过,这回三人为欢庆肖传国出狱又合作了";作为方是民先生诉讼代理律师的本人考虑法制日报是有相当影响力的官方媒体,若传播诽谤,则影响巨大,故表态:"《法治周末》是法制日报社办的,他若敢登诽谤文章,我方应起诉"。

  因《法治周末》是你报社下属单位,但考虑你报曾对本律师做过新闻专访报道,你报下属的"法制网"也访问过本人,故念及曾经的良好关系,故在此郑重警告贵报:

  倘若你报社下属的《法治周末》刊登任何针对方是民先生的诽谤、侮辱文章,则我方一定依据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等有关法律规定,要求你报社承担相应的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其中,赔偿损失要求方面,精神损害抚慰金将不低于人民币五万元;不低于人民币两万元的原告律师代理费亦要求你报社负担;若有网络传播侵权文章,则相关网页公证费,你报社也当然须如数负担。

  倘若你报社媒体报道以"辟谣"之名传播造谣、不实信息,则实为传谣,我方也会追究你方责任。

  另外,希望你报社领导知悉下列事实:

  肖传国早就自称:"关于治愈率…我很高兴是80%左右";肖传国当股东的骗子医院宣传称:"治愈率达80%~~85%";方舟子、方玄昌持续揭发肖氏手术是骗局;而肖传国雇凶谋害二位方先生案发后,卫生部发言人在新闻发布会上称:"这个技术(指肖传国发明的"肖氏术")的安全性、有效性的循证医学证据尚不足,对这个技术是否适用于临床应用,还要进行充分的论证"。

  财经杂志《肖氏手术未了难题》报道称:"卫生部发言人表示,肖氏手术不应该上临床"……

  肖氏术的受害者正对实施手术的医院提起诉讼……

  因此,倘若你报社下属的《法治周末》刊登任何为肖传国这个前罪犯、中国医疗界最大骗子鼓吹的不实、偏袒报道,则我方将向新闻出版署、中央宣传部等有权机关控告或举报你报社,并深究责任人员的涉嫌受贿、循私报复等责任。

  望你报社相关主管履行管理职责、提高法律意识,以尊重法律、实事求是、负责的态度处理本函。

  若不明,可与本律师联系。

  (地址、电话略)

  此函是提及事件的唯一警告函;若有侵权报道出现,诉讼前不再致函。

  特此函告!

  北京华欢律师事务所(公章及骑缝章)

  律师:彭剑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http://www.legalweekly.cn/content.jsp?id=166447&lm=要闻

 

    《法治周末》周报执行总编郭国松的微博回应:

    @郭国松:今天,本报用四个整版发表《方舟子涉嫌抄袭总调查》,在大样签发前,方舟子的律师发来“律师警告函”,极尽恐吓之能事,试图阻止报道。或许@方舟子 没想到,我对这种恐吓完全不屑,并且把“律师警告函”全文登出。在此正告方舟子,任何玩火行为必自食其果!http://t.cn/h4GQLf

 

[转载]法治周末总调查:方舟子抄袭三例

    网友评论:法治周末的刀法很酷

    保护科学家 于 2011-03-30 22:57:07

 

    先是让杨玉胜提前通知方ZZ,法治周末要揭露方。这必然引起方的愤怒,方肯定会谩骂、威胁,暴露其真面目。果然如此,方并用会起诉恐吓。 

    然后方ZZ收到记者的采访提纲,该提纲很尖锐,直指方的命门。按照方的偏激性格,肯定不会理性回复,又是谩骂、威胁。正中法治周末下怀。 

    彭剑更是蠢,在不知道揭露文章是什么的情况下,就冒然发律师函恐吓,不但不能有的放矢,还受人一柄。法治周末正好将方ZZ的谩骂和律师的恐吓一同发表,为揭露文章做了良好的注脚。 

    现在,方ZZ和彭大律师骑虎难下了。如果起诉法治周末,等于张扬方ZZ抄袭,起诉也基本无胜算。如果不起诉法治周末,等于承认方ZZ抄袭,而发的律师函就等于放屁,其它媒体以后也就会把方及其律师的恐吓当放屁。 

    法治周末的刀法确实很酷。

    http://www.rainbowplan.org/bbs/topic.php?topic=148073&select=&forum=1

 

延伸阅读

方舟子团伙迫害肖传国事件资料汇编
点击附件下载pdf文件:附件: .pdf (4.29 MB)
http://www.2250s.com/read.php?2-5940-5940

《方舟子抄袭剽窃年谱》
点击附件下载pdf文件:附件: .pdf (7.43 MB)
http://www.2250s.com/read.php?2-6081-6081
《方舟子抄袭剽窃数据库》
点击附件下载:附件: Fang's plagiarism.xls (121.5 KB)

http://www.2250s.com/read.php?2-5638-5638

中国学术评价网“方舟子真相”论坛

http://www.2250s.com/list.php?2

赵华:方舟子造假铁案专辑(57案,持续更新)

http://www.blogchina.com/201011241049164.html

方舟子妻、新华社记者刘菊花年谱
http://blog.sina.com.cn/s/articlelist_2031554192_0_1.html

揭露方舟子、抵制转基因博文专辑(持续更新)

http://www.blogchina.com/201010191026403.html

被新浪博客和谐博客中国收留博文

http://www.blogchina.com/201011021035431.html

博文网刊《绝顶阅世》第一至九期

http://www.blogchina.com/201103271111388.html


好戏开场:肖传国发飙方舟子哀鸣
【拒吃大豆油,抵制转基因,不当小白鼠】

【反转基因大本营:http://www.wyzxsx.com/

转基因专题网站:http://www.zhuanjy.com/

 

【简明资料:什么是转基因食品?】

转基因,就是把A生物比如昆虫、动物、细菌的一部分基因,转移到B生物比如蔬菜、水果、粮食中去,改变B生物的自然特性,达到人的要求。例如,科学家将北极鱼体内某个有防冻作用的基因抽出来植入西红柿里,制造出耐寒西红柿,就是一种“转基因食品”。例如,把细菌中的有毒基因植入水稻中,水稻就能产生抗虫毒素,杀死水稻害虫。对人有剧毒的转基因食品三大危害:一代致病,二代致傻,三代绝育http://blog.sina.com.cn/s/blog_67928ef80100jk9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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