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属于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中文说明。
为搞清市场上销售的食用大豆制品转基因标注情况,清明小长假里,我和几位朋友到位于知春路的某大型外资连锁超市的食品区,对该超市里食用大豆制品对是否含有转基因大豆成份的标注情况进行了调查统计。调查中我们对超市销售的速冻食品和方便食品、主要由黄豆制作的豆制品、调味品、零食类、油类、熟肉类和婴儿奶粉共165个不同种类等食用大豆制品的转基因标注情况进行了统计,结果如下表:
产品类别 |
调查产品总数 |
标明含有转基因/或非转基因产品数 |
其中转基因产品数 |
其中非转基因产品数 |
油类 |
39 |
35 |
18 |
17 |
黄豆制作的豆制品 |
16 |
6 |
0 |
6 |
速冻和方便食品 |
22 |
6 |
6 |
0 |
调味品 |
30 |
2 |
1 |
1 |
零食类 |
24 |
0 |
0 |
0 |
熟肉类和婴儿奶粉 |
34 |
0 |
0 |
0 |
由此可清楚的看出,油类产品中对大豆原料是否为转基因产品的标示率是比较高的;豆制品次之;速冻和方便食品中转基因原料的标注比例紧随其后;而豆酱、酱油、腐乳等原料出自大豆的调味品对是否为转基因的标注却并不普遍;而普遍使用大豆蛋白作为食品添加剂的零食、熟肉类制品和婴儿奶粉完全没有标注。
这样的调查结果,从表面上看,似乎与目前中国大豆年进口量为5480多万吨,转基因大豆占据了绝大部分,主要用于榨油,而国产大豆年产量约为1500万吨,其中1000多万吨用于生产大豆蛋白的现状比较吻合。但这样的结果,从另一方面透露出了转基因全面入侵餐桌的隐患。
首先是油类制品,目前我国市场上的豆油,总产量的80%为转基因油,而超市实际调查结果中却只有一半多一点标示含转基因。
其二,在零食类、熟肉类和婴儿奶粉等以大豆蛋白为重要食品添加剂的商品中,竟然没有转基因标注,真正的隐患恰恰集中在此。大豆蛋白是是大豆浸油后产生的豆粕,再经不同工艺加工制作而成的产品,其应用领域十分广泛,主要应用在肉制品、面制品、乳制品、蛋白饮料、营养保健品和医药等行业。由于大豆蛋白的蛋白质远高於动物性食品,并含有人体必须的氨基酸,具有高度的可消化性(其消化吸收率可达到90%以上,比牛奶、鸡蛋和牛肉的消化吸收率要高)。因此,大豆蛋白是廉价、优质的蛋白来源,把它作為日常食品中的一种添加剂,可迅速提高蛋白质摄入量,改进居民的食物结构方面。但大豆蛋白的生产原料——豆粕,据报道,即使在我国大豆主产区黑龙江省的市场上,转基因豆粕也已占到了90%。
然而,这里不得不提到国家对转基因在食品标识方面的政策变化恐怕更令人担忧。其实,早在2002年,卫生部就依据当时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出台了《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其中的第二条明确:“本办法所称转基因食品,系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生产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包括:(一)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 (二)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直接加工品; (三)以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直接加工品为原料生产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应该说,这样的规定比本文开头提到的现行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中讲的转基因食品的概念要严密的多。起码从文字来看,当时规定“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直接加工品为原料生产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均应标注”,比现行的“属于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转基因原料”这样的说法要明确严格。此外,当年的《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对违反规定的情况,还明确提出了罚则,而现行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中恰恰对违反其中的这个第十六条,没有明确法律责任和处理办法。但遗憾的是,《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及其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均已废止,代之而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法规反而在这个问题上,至少是在食品添加剂方面描述的比较模糊。
以上是这次调查归来,我对转基因安全管理方面所存在的隐患的一点看法。要根本杜绝这样的隐患只能是从源头上遏止转基因的泛滥,否则,在其流向都无法严格追溯的情况下,不可能真正做到对转基因制品这类特殊食品安全性的有效监管,更无法保证广大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
详细调查项目参见:触目惊心!转基因大豆已全面入侵我们的餐桌--超市转基因大豆制品调查http://www.wyzxsx.com/Article/Class4/201104/2257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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